王剑影 刘晓辉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8)
质检机构的检测结果通常以检测报告形式提供给委托方。可以说检测报告既是质检机构的最终成果,也是某种特殊意义上的产品。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检测报告的质量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关系到质检机构的形象和信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质检机构,其出具的盖“CMA”章的检测报告更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质检机构一定要重视检测报告质量,从检测报告的格式、内容、用语、结论、审核、签发和用印等各个环节加以注意,力求以良好的检测市场形象服务于政府部门和委托方,不断提升检测市场竞争力。
检测报告格式应按不同检测类型设计并进行统一规定。“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第5.8.2条明确规定:“质检机构应统一规定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在格式设计上应遵循规范、科学、美观的原则,在总体布局上应讲究条理清晰,内容完整。
一般来说,可按照检测的不同类型进行设计,如对于政府指令性检测任务或来源于社会委托方的检测任务分别设计,也可按检测专业类别不同进行设计,如按水利工程类和水环境类检测项目(参数)分别设计。质检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检测性质或任务来源等进行规定,还应充分考虑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检测报告格式及编号规则等确定后,应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发文中明确规定,不可随意改动。
检测报告一般来说包括封面、说明、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结论等几部分。要把检测报告应包含的信息合理地设计在这几部分中。在基本信息、检测数据和结果这两部分,当涉及到与检测流程相关的内容时,应尽量按照检测过程的先后顺序来排列,如送样时间应置于检测时间的前面,检测数据结果置于检测结论前面,且应力求简洁,避免相同的内容在检测报告的不同部分重复出现。
检测报告作为质检机构的产品,应特别关注其包装,格式上力求美观,在排版时注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的协调一致。从这些小细节可以看出质检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水平,同时也反映出对委托方的重视程度。质检机构在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的培训中应加以强调。如果能将检测报告格式溶入企业文化的元素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树立质检机构检测市场形象、打造检测服务品牌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评审准则”第5.8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应包含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2)此外,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3)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很多水利质检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中,遗漏了以下信息: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人员签名或等效识;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未予以清晰标明;此外,委托方送样时对检测样品进行的编号,在检测报告中未予以体现。质检机构应充分考虑这些内容,视实际情况纳入检测报告格式中,使之既能满足“评审准则”对检测报告信息量的要求,又方便委托方参考和使用。
质检机构应特别注意检测报告的用词,力求准确、详实,确保便于理解和使用。且一旦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准确、详实的信息可为质检机构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
水利质检机构检测报告中信息不够准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样品名称用采样地点(河流或断面)或 委托单位名称进行命名。如 “XXX小区”、“XXX河”、“XXXX单位”等等。显而易见,样品名称应“XXX小区水样”、“XXX河水样”、“XXXX单位委托检测水样”。
(2)委托单位名称用委托单位联系人名字或使用委托单位的简称。正确的写法是与委托单位公章一致。同理,质检单位的名称也应与本单位公章一致,不应使用简称。
(3)样品状态描述不够详实。如水质样品仅描述为“清澈”,“无色”是不够具体的,应描述样品的颜色、有无杂质、杂质颗粒大小、有无气味等情况。工程类样品种类较多,应从样品的外观、尺寸、体积等方面加以详细描述。
(4)“样品编号”未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号,或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编号规则不一致。
(5)检测类型填写不规范。一般情况下检测类型可分为委托检测、仲裁检测、评审考核等几种。水利质检机构提供给社会委托方的检测报告类型通常为“委托检测”;在计量认证复查评审或扩项评审时,提交的现场操作考核的检测报告中,检测类型应填写为“评审考核”。
(6)其他信息的填写不准确。如检测依据应填写准确的标准名称及代号,即标准名称和代号应与其正式发布的纸质文本完全一致。
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的形式交付委托方,应力求准确、可靠。检测结果应以相应的原始记录中的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篡改或编造数据;还应依据技术标准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修约。数据修约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给出的规则进行。此外,在报出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验。
检测报告作为提供给委托方的产品,除了关注结果的准确可信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作出了规定,应严格按照此规定准确书写检测结果的计量单位,不可随意改变大小写或用近似符号替代,如 “mV”不可写成“mv”, “μS”不可写成“uS”,“μS/m”不可写成“μs/m”,“ml”不可写成mL,“pH”不应写成“PH”,等等。
检测结论是委托方进行判断或决策的参考依据,因此质检机构在给出检测结论时应确保检测结论规范、严谨和正确。
首先,由于评价标准的不一致,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检测结论中必须明确指出所依据的评价标准名称和代号。
其次,在依据该评价标准做出符合性评价或等级判断时,要仔细推敲用词,力求文字描述清晰具体、规范准确,避免引起歧义。
例如,某水利水环境质检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中,给出的检测结论是“通过检测分析,所测水样达地表水II类标准”,该结论中一是未指出依据的评价标准,二是检测报告仅提供了地表水评价标准中部分指标参数的测定值,因此不能得出所测水样是否符合评价标准的结论。
对于检测报告包括校准的内容时,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校准活动中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测量可追溯性的证据,包括校准所用参考标准(标准器具)等的信息。
此外,对于一些水利工程类质检机构出具的报告除涉及有关检测数据外,还有论证方案和分析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并已列入批复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则可以将检测及评价结果出具盖CMA章的报告;否则,只能对含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加盖CMA章。
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审核人、签发人逐级签字、审核无误后,根据规定对检测报告盖章后发给委托方。
需强调指出:授权签字人除了对相关技术内容严格把关外,尚应关注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批复的检测能力范围内,避免超范围出报告的情况。
检测报告通常要盖以下几类章。
一是质检机构公章或检测业务章(检测专用章),具体用印类型应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及检测报告说明中一致。
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还应在检测报告封面的左上方加盖CMA章。有的质检机构在检测报告的每一页都盖“CMA”,这种用章的方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此外,为避免换页,还需在跨越报告的每页上加盖骑缝章。
参考资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
[3]施昌彦,虞惠霞主编.实验室质量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