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伤亡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

2012-04-14 00:29姜园明
四川建筑 2012年4期
关键词:施工现场事故培训

姜园明

(甘孜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川成都626000)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防范建筑安全事故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但是高处坠落事故还是经常发生。通过对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价、对施工企业的调查及分析研究,总结造成事故的几点主要原因。

1 企业内部因素

1.1 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缺乏安全预防意识

近年来,企业在抓建筑施工人身安全预防方面,虽一再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但部分建筑企业的领导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他们认为搞好安全生产只有投入,只会增加成本,加大负担,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防护不到位。有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一问三不知,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主管部门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才动手抓安全和文明施工,应付检查,检查完后依然照旧。

1.2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形同虚设,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三级安全教育过于应付检查,没有认真开展;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以包代管,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经常不到场,甚至缺位,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1.3 缺乏安全资金投入

借口工程中标价低、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客观原因,在压缩各项工程费用支出时首先压缩安全支出;舍不得进行安全投入,有的项目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安全投资看不到效益,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陈旧、老化,起不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不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投入,部分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缺少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很难确保施人员的人身安全。

1.4 缺乏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需要,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而企业对这些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的不但未进行培训,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根本就不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

1.5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施工现场未按标准要求编制模板支撑、防高空坠落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有的虽然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但落实不到位;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设计计算不准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会审;有的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仅凭经验施工,导致高处坠落等事故不断发生。

1.6 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事故预防体系

目前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属于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方法,造成安全管理工作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放发生的根源,没有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加之有的项目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使事故有了可乘之机。所以,企业应在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自我负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激励,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

2 外部因素

2.1 政府部门监管主体不到位

有的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有的项目立项审批后,从开工到建设,未履行有关建设程序,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

2.2 监理企业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作用没有发挥。

3 对策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应深入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保险、安全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

3.1 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并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项目部、班组、施工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要严格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3.2 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3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要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培训范畴,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培训教育的规定和办法,明确政府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农民工从业的条件、培训教育内容、考核办法、违规处罚责任等。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并杜绝“违法、违规、违章”现象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3.4 充分发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的事故预防作用

首先是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并推行企业“工伤保险”的制度。引导保险机构主动对建筑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指导,而不是被动地办理事故伤亡赔偿,从源头上降低事故风险和保险赔付,同时采取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如建筑行业意外伤害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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