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炜 翟豫文 杨延辉 闫倩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462300)
一起违法处置病死动物案的查处
朱海炜①翟豫文①杨延辉②闫倩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462300)
2011年4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位于郾城区的某河道里漂浮有20余头死猪,要求尽快处理。郾城区动物监督所立即派监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发现河边已聚集了很多围观的群众,新闻媒体也在现场进行报导。在约500m长的河面上漂浮着20余头10~20kg重的死猪。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后,立刻组织船只,将死猪全部打捞上岸。经清点共23头,执法人员登记了23头死猪佩戴的耳标号码。经消毒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共计1500元。由于社会影响极大,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要求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处理。
法人员通过对附近几个村庄的走访调查,了解到4月20日晚23时左右,有群众见某镇有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在河道边抛入一些东西后驾车离去。执法人员当即赶往该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调取某养殖场的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耳标)发放记录,经过比对,从河道里打捞上来的23头死猪耳标号与该猪场档案记录一致,执法人员对档案记录进行了复印。
2011年4月22日,郾城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来到该镇某猪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开始畜主拒不承认向河道抛仍死猪一事,执法人员拿出照片和该人养殖场的档案记录。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以下事实:①该畜主从2010年10月开始饲养生猪120头,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2011年4月饲养的生猪部分患病,4月20日死亡23头,怕别人笑话他不会养猪,就在晚上驾驶三轮车把死猪抛入河道。
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下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经郾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该养殖场生猪发生的是猪副伤寒病(非重大疫病)。根据调查结果,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向河道抛仍死猪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送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只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本人原来不知道乱丢死猪是违法的,现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3000元的罚款太多了,况且本人还承担了150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审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事由。并且当事人抛弃的死猪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要求降低处罚额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2011年4月27日,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1500元,执行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缴纳了1500元无害化处理费和3000元的罚款。
通过本案,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各级畜牧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扩大宣传面,通过视频、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化的宣传,并且组织开展技术服务下基层等活动,这样才能提高养殖户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让老百姓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2011–09–23)
S851.2+1
C
1007-1733(2012)01-00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