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益萍 郑文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畜牧兽医局 351100)
做好仔猪猪瘟乳前免疫的几点体会
潘益萍 郑文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畜牧兽医局 351100)
猪瘟(HC或CSF),给养猪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国际兽医局(OIE)将HC列为A类16种法定传染病之一,我国也将HC列为一类传染病。
近几年来,我国规模化猪场的呼吸道病越来越复杂,猪瘟的发病率有所上升,特别是哺乳仔猪和保育仔猪非典型猪瘟尤为明显。兽医工作者多年的猪瘟控制经验表明:仔猪的猪瘟乳前免疫是控制哺乳仔猪和保育仔猪发生猪瘟的有效办法。笔者将几年来在多个集约化猪场进行仔猪猪瘟乳前免疫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供广大养猪生产者参考。
(1)猪瘟疫苗必须选择正规生物制品厂生产的,并经过中国兽医监察所批签的猪瘟疫苗。经过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仔猪猪瘟乳前免疫使用猪瘟兔化弱毒细胞疫苗、猪瘟兔化弱毒乳兔组织苗和猪瘟成兔淋脾疫苗的效果较好。其中,对于正在暴发猪瘟的规模猪场,使用猪瘟兔化弱毒乳兔组织疫苗或猪瘟成兔淋脾疫苗的效果为最佳。(2)疫苗的外观检查:检查生产批号,没有生产批号的疫苗多数是非法生产,质量无法保证,不能使用;检查疫苗瓶有无破裂,瓶口、胶塞是否破损、松动,瓶标签是否清楚,瓶内有无异物等等情况,如有异常则禁止使用。(3)检查生产日期和疫苗颜色:对照保质期,过期的疫苗不能使用(将近到期的疫苗最好不使用);颜色有明显变化的也不能使用。(4)猪瘟疫苗的保存必需保证冷冻的连续性,从冰箱取出后要用冰壶带冰块携带入猪场,现取现用。(5)检查疫苗的份量并根据所需要注射份量做好稀释倍数的计算。
(1)猪瘟疫苗必需使用生理盐水(使用人医用的生理盐水效果较为理想)稀释,禁止使用矿泉水、纯净水、冷开水等稀释。(2)用注射器吸取适量生理盐水插入疫苗瓶中,无需推压(真空的疫苗瓶能自动吸取盐水),生理盐水即可进入瓶内,将疫苗稀释备用。失真空的疫苗应废弃。(3)稀释好的疫苗要注明时间、失效时间、稀释后注射份量。(4)疫苗稀释后自始至终要放在冷藏器(带有冰块的冰壶)中保存。疫苗稀释后,气温在15℃以下,应6h内用完;气温在15~27℃或更高温,应在3h内用完。在规定时间内用不完的已稀释疫苗必须废弃。
(1)仔猪出生时按出生次序进行断脐,在仔猪背上用不易褪色染料(如兰汞等)根据出生次序编号,在笔记本记录清楚每头仔猪的母猪耳号、产床号、仔猪出生次序编号、仔猪出生时间、疫苗注射时间及仔猪允许吃奶时间。(2)在给仔猪擦干粘液后应立即注射疫苗。根据疫苗选择的情况而确定注射剂量,如猪瘟细胞苗每头注射4头份,猪瘟兔化组织苗注射1头份或猪瘟成兔淋脾疫苗1头份。记录清楚仔猪的免疫时间并确定给仔猪吃奶时间。(3)注射疫苗时必须做到一猪一个针头,针头的规格最好是9号,长约20mm。(4)为保证免疫成功,要绝对避免仔猪在未到时间内偷吃初奶。仔猪在注射猪瘟疫苗后2h方可吃初乳。达到乳前免疫规定时间后,要尽快让仔猪吃上初乳(仔猪过早吃初乳会对乳前免疫的效果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仔猪过早吃初乳较容易引起过敏反应)。
4.1 实施同期分娩 为了及时接产并减少疫苗浪费,最好使用同期分娩的方法控制母猪在白天分娩。具体做法是:在母猪怀孕112d的7时前颈部肌肉注射氯前列烯醇2mg,90%的母猪将在第2天6时左右开始分娩,其他的母猪分娩时间最晚也不会超过17时。这样有利于疫苗的稀释和有效时间的保存及免疫准确。
4.2 加强猪瘟的抗体效价监测 猪场对猪瘟进行抗体效价检测是做好猪瘟免疫工作的保证和评价猪瘟乳前免疫效果及疫苗使用效果的基础。(1)对猪瘟进行抗体效价监测可以使用微量间接血凝抑制试验(HC-Ab)或应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HC-Ab的准确率和可信度均低于ELISA,但ELISA的成本较高。(2)要求一次接种后抗体合格率达95%以上,否则应分析和找出原因并重新注射疫苗,再次测定抗体,直到达到要求为止。(3)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仔猪的猪瘟乳前免疫确切,35日龄左右进行猪瘟二免,75日龄进行猪瘟三免,则猪只可获得有效保护。
4.3 避免其他疾病对仔猪猪瘟乳前免疫的干扰 如繁殖呼吸综合症(PRRS)、猪圆环病毒(PCV2)等免疫抑制性疾病对仔猪的胎盘感染;其次是避免母猪大剂量的反复接种猪瘟疫苗而引起仔猪的猪瘟免疫耐受。
总之,笔者经过几年来在多个猪场的实践证明,猪瘟的乳前免疫是控制发生猪瘟的有效手段,认真负责的执行猪瘟乳前免疫中的各个环节和进行正确的免疫操作是确保猪瘟的乳前免疫效果的根本保证。对于规模化猪场而言,针对后备种群和种猪群进行净化是防止猪瘟恶性循环的关键手段,清除持续感染带毒猪,培育健康的种猪和后背种群是猪瘟综合防制技术核心;制定合理、有效地免疫程序是提高群体免疫水平的技术保障;改善生态环境、保证猪场的生物安全,加强抗体效价监测,是实施猪瘟综合防制技术的基础。
(2011–11–20)
S851.33
C
1007-1733(2012)01-00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