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蕊
(牡丹江师范学院西语系,黑龙江牡丹江 157000)
功能翻译理论对公示语汉英翻译原则的启示
王 蕊
(牡丹江师范学院西语系,黑龙江牡丹江 157000)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示语作为主要交流途径之一,在各个领域交流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基于此,从功能翻译理论出发,探讨公示语汉英翻译的原则,就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及翻译原则进行剖析研究。理论联系实际,避免当前公示语汉英翻译中普遍存在的语言错误、语用错误和文化差异带来的翻译错误。
公示语翻译;功能翻译理论;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走出去”的同时,各国来华留学生、商人、游客及访问政要等也与日俱增。这些来华人士会开展各个领域的交流活动,而这些交流活动的媒介首要的就是语言,公示语作为主要途径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沿海到内地的各个大中城市,标有各类服务信息、告示、警示等汉英双语标识已经随处可见,为各国来华学习、工作、生活、旅游等人士提供了便利。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翻译参照标准,翻译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没有固定的监督审查部门,难免问题层出不穷,比如拼写、语法等语言错误,用词不当等语用错误,文化差异引起的理解错误或思维模式差异引起的翻译错误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不仅会误导社会大众的英语学习和应用,而且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本文旨在从功能翻译理论出发,探讨公示语汉英翻译的原则。
功能翻译理论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德国,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三个至关重要的阶段,这三个阶段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凯瑟琳娜·莱斯、汉斯·弗米尔和克里斯汀娜·诺德。
(一)1971年凯瑟琳娜·莱斯出版了《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在这本书中,莱斯首次把“功能”引入翻译领域,并将目标语的语篇功能和翻译策略联系起来,形成了功能派理论思想的雏形[1]。莱斯认为目标语文本在内容、形式和功能等方面都应该和原文对等。
(二)汉斯·弗米尔师从于莱斯,受到莱斯对等翻译的影响,但却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目的论。目的论包括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其中目的法则是主要原则,根据目的法则,决定翻译过程的不是源文本,或源文本对源语接受者产生的作用,或原作者赋予它的功能,而是由目的文本的预期功能或目的决定。目的文本的目的由翻译者在翻译任务中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目标语文本的使用者、接受者及语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在文化间的翻译行动中目的决定手段。根据连贯法则,目的文本是译者以原文作者向原文读者提供的信息源为材料,向目的读者提供信息源,在此过程中,译者必须考虑目的读者的背景知识和目的文化情境,向目的读者提高与目的文化和交际情境相连贯的,可理解、可接受的信息源。根据忠实法则,因为翻译将源文本作为目的信息源的材料,所以源文本和目的文本之间应该存在某种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忠实”。目的论的翻译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翻译的目的变化。
(三)克里斯汀娜·诺德是功能派翻译理论的积极倡导者。1997年她发表了《目的性行为——析功能翻译理论》,提出了“功能加忠诚”的原则,即在翻译的过程中除了要实现目的文本的功能外,还要忠诚于源文本,包括风格、内容、形式等,她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的翻译理论。
根据功能派的翻译理论,在公示语的翻译中有以下原则:
根据功能派的代表人物凯瑟琳娜·莱斯、汉斯·弗米尔和克里斯汀娜·诺德的观点,达到预期功能是翻译的指导原则、目的和翻译成果有效性的首要衡量因素。公示语的功能性很强,其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指导、提醒或警告、广告、呼吁等等,对于英语目标语读者能否起到成功的交际功能,取决于功能是否实现。所以在公示语的翻译中,努力实现公示语目标文本的既定功能很重要。
弗米尔认为文本是信息源,读者从中选出有价值的重要信息。目标文本提供给目标语读者的信息或产生的影响应该与原语文本提供给原语读者的信息或产生的影响相一致。在提供给目标语读者信息的过程中,公示语翻译者要充分考虑英语读者的背景和文化情境,提供与目标文化相一致的可接受的信息,即遵循连贯法则[2]。公示语翻译者能否遵循连贯法则与目标文本的可接受性息息相关。只有当英语公示语具有可接受性时,才能实现其既定功能或目的,因为没有目标语读者的参与,目标文本的功能不可能实现。
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使得公示语的汉英翻译复杂化。在公示语的翻译过程中,情境语境、文化知识、审美观点、对信息表达的要求等因素都应该考虑在内。同样的内容或同样的表达方式对汉语公示语来说完全没问题,但对英语读者来说却可能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对语式、语旨、语场的考虑成为文本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关键。比如“少一个脚印,多一份绿色”是具有呼吁功能的公示语。语言简洁,格式工整,而不是命令性的语言,使中国读者愿意接受,符合汉语思维模式。但如果翻译成“the less footprint,the more green”,英语读者会不知所云,不明白此公示语的目的,不具有可接受性。根据汉语注重意合而英语注重形合的特点,这个公示语可以改译成“Keep off the Grass”。所以目的文本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还要考虑目标语读者的思维模式、语言特征、文化特征等。
公示语只有表达标准,不存在语言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化错误等,才能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既定功能和公示语的目的。公示语可以分为一般性公示语和有中国特色的公示语。前者指那些广泛使用的公示语;后者指那些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公示语。
一般性公示语很容易表达标准,因为在英语中已经存在这样的表达,只要需要表达的意义相同、使用的语境相同、需要产生同样的效应,我们就可以把英语中已经存在的表达直接拿来用。这些表达已经使用很长时间了,可以被目标语读者理解和接受。如果我们不按这样的标准来表达,可能将目标语读者带进理解误区,进而不能实现英语公示语的目的。如“辛亥革命(the Revolution of 1911/1911 Revolution)”、“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等等。
有中国特色的公示语要求翻译者将信息不多、不少、没有错误地表达出来并且充分地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强国,我们有必要、有能力将自己独特的文化带给世界。比如“改革开放”和“文化大革命”被翻译成“Open Door Policy”和“Cultural Revolution”。然而,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其功能的实现。由于外国人不了解中国的文化习俗,他们不知道中国的历史事件或英雄人物,不理解谚语的意义。所以,对于有中国特色的公示语最好遵循附加解释的原则。
[1]谢天振.当代国外翻译理论导读[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139.
[2]伍锋,何庆机.应用文体翻译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29.
On the Principles and Strategies of Public
Signs Translation under the Functionalist Theories
WANG Rui
(School of Western Studies,Mudanjiang Normal College,Mudanjing 157000,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up,public signs,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communication,play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The principles will be presented her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functionalist theories and the formul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ist theories is involved.The analysis i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linguistic,pragmatic and cultural errors.
public signs translation;functionalist theory;principle
H059
A
1001-7836(2012)10-0124-02
10.3969/j.issn.1001 -7836.2012.10.051
2012-04-19
牡丹江师范学院青年人文一般项目(QY201125)
王蕊(1978-),女,黑龙江牡丹江人,讲师、硕士,从事翻译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