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平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归纳之谜与规则之谜
——古德曼和克里普克对休谟怀疑论的运用和克服
朱耀平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对于古德曼来说,在归纳推理中出现绿蓝悖论的原因在于我们把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仅仅看做证据与假设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包括“过去实际进行过的预测及其结果的记录”在内的大量背景知识对证实关系的作用。克里普克对在“遵守规则”、对某个语词或名称的意义或用法的掌握、用某个名称对某个人进行命名或指称等问题上可能产生的悖论作了大致相同的诊断,并为消除这种悖论开出了大致相同的药方。他们二人都不约而同地把向某个“问题”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回归作为摆脱和克服休谟式怀疑论幽灵的基本途径,在这一点上,他们的灵感实际上都来自“后期维特根斯坦”。
休谟;古德曼;克里普克;怀疑论悖论
20世纪中叶以来,作为分析哲学的两个主要分支的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另一个是目前方兴未艾的心灵哲学)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古德曼和克里普克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为同样都深受休谟和维特根斯坦的怀疑主义影响的哲学家,他们两人对休谟式的或维特根斯坦式的怀疑论的运用都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并分别提出了引起强烈反响的“绿蓝悖论”(the paradox of grue)和“加法悖论”(the paradox of quus,即“遵守规则”悖论)。不仅如此,他们为消除由怀疑论所导致的种种悖论所提出的策略也大致相同。但是由于他们二人的探讨是在两个完全不同领域进行的,因此他们二人之间的理论的上述这种“亲缘”关系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休谟对归纳推理的合法性的质疑早就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要讨论古德曼的“新归纳之谜”和克里普克的“对规则的遵循”之谜,却不得不从休谟的“旧归纳之谜”谈起。
归纳推理的基本形式是:S1是P,S2是P,…,Sn是P,所以,所有的 S都是P。休谟对此提出的问题是:第一,这种归纳和预测是如何得出的?第二,这种归纳和预测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休谟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归纳和预测建立在相同或相似的事例的重复发生而表现出来的规则性所造成的心灵的“习惯性推移”上[1]。具体来说,当我们看到具有性质S的事例都具有性质P,这种多次重复的观察结果会在人心中产生一种“习惯”,这种习惯促使人们得出“所有的S都是P”的结论,并预测下一个被观察到的具有S性质的事例也具有性质P。
对于休谟的这个回答,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休谟的回答不仅说明了归纳和预测的“起源”的问题,而且也提供了区分归纳和预测的好坏的标准:判断某个归纳和预测的好坏就是看它是否与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规则性及其造成的心灵习惯保持了最大限度的一致。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虽然休谟的回答说明了人们是如何进行归纳和预测的,但并没有说明这种归纳和预测是否合理、是否可靠的问题。
第二种看法似乎更符合休谟本人的看法。对于休谟来说,即使与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规则性即由这种规则性造成的心灵习惯保持了一致性的好的预测也并不一定就是可靠的预测。因为预测是否可靠还取决于我们对“自然的齐一性”(the uniform of nature)的假设是否可靠。正如休谟在他的《人类理解研究》中所指出的:“……所有从经验出发的推论,都把下列这个预设作为它们的基础:将来与过去相似,相似的能力将与相同的感性性质相伴随。但是,如果我们猜想,自然的途径会发生变化,过去发生之事并不决定将来发生之事,那么,一切经验都将变得毫无作用,它们将既不能产生任何推论也无法导致任何结论。”[2]37
这就是说,只有在“自然的齐一性”的假设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我们的归纳和预测的可靠性才能得到证明,归纳的合理性才能得到辩护。然而“自然的齐一性”这个假设恰恰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我们想要用来证明这一假设的经验归纳的可靠性恰恰建立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之上。这样看来,归纳和预测的可靠性和合法性的问题是一个很容易导致循环论证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与休谟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归纳难题”、“归纳悖论”或“旧归纳之谜”的恰切含义就在于此。
简而言之,在休谟看来,他本人确实只解决了归纳和预测是如何进行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归纳和预测的可靠性和合法性从何而来的问题。休谟甚至认为后面这个问题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他在谈到这一点时坦率地写道:“在这样一件重要的事情上,我的研读从不曾把我的困难免除了,从不曾给我以任何满意。那么我不是除了把这个难题向公众提出来而外,再没有别的好方法么?——虽然在提出之后,也难希望把它解决了。照这样,我们纵然增加不了我们的知识,至少也可以使自己明白自己的愚昧。”[2]37
但古德曼认为休谟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他看来,休谟之所以得出这样一种悲观的看法,是由于他误解了归纳推理的性质。休谟不自觉地把归纳推理看做是从过去已被观察到的事实和“自然的齐一性”这个附加前提出发进行的演绎推理,正是这样一种误解使休谟认为必须坚持“自然的齐一性”原则,归纳的合法性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如果我们在归纳推理中确实使用了“自然的齐一性”这个附加的前提,那么,只有当这个前提能够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我们的结论才是正确的。而这个前提恰恰是无法证明的。
在古德曼看来,休谟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看法,是由于他不懂得除了演绎的正确性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同样合法的归纳的正确性。对于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来说,只要它的前提是真的,那么它的结果就不应是假的。但是对于一个不预设“自然的齐一性”的归纳推理来说,结果则有可能是假的。归纳推理的典型形态是:我们从经验中得知太阳每天都会照常升起;我们现在缺乏任何有可能导致明天太阳不升起的证据;因此,太阳明天将照常升起。显然,在这样一个推理中,在前提为真的情况下,结论仍然有可能是假的。因此,这个推理不具有演绎逻辑意义上的正确性。尽管如此,下列这一点看来是毫无疑问的:根据通常的标准,任何接受上面这个推理的前提同时却拒绝它的结论的人是非理性的。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正确的归纳推理界定为:“如果接受某个归纳推理的前提却不接受它的结论的做法是非理性的,那么它就是一个正确的归纳推理。”总之,古德曼反对将归纳的合理性与演绎的正确性混为一谈,有些好的、令人信服的、具有强制性的归纳推理并不具有演绎上的正确性。坚持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它排除了对“自然的齐一性”原则的不自觉的设定,从而避免像休谟那样陷入对归纳推理的怀疑论悖论中不能自拔。
在古德曼看来,在归纳推理的问题上,休谟一方面过分“多疑”,另一方面又过分“轻信”。说他过分“多疑”是指他把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和合法性的问题看做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作了详细的交代。说休谟过分“轻信”是指他笼统地认可一切具有简单枚举法形式的归纳推理,而没有看到,有些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有些由这种“推理”所作出的归纳和预测不能被相应的证据所证实。例如,当发现某些铜片是导电的,由此便可证实“所有铜片都是导电的”这样一个假设;但是,从“我的书桌上某些东西是导电的”这个事实,却不能归纳出“我书桌上所有东西都是导电的”这样一个结论[3]。那么,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对有效的归纳推理与无效的归纳推理进行区分?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一个命题确实“证实”了另外一个命题?古德曼认为这样一个“新归纳之谜”才是迫切需要我们加以解答的问题。
归纳的任务在于通过对某个一般前提所导致的具体结论的证实来达到使那个前提得到某种程度的证实的目的。具体来说,当从命题H中演绎出来的命题S得到证实时,H也就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加强或证实;另外,如果从H中还能引申出S',那么已被证实的S在证实H的同时也就证实了它的结果S'。但是,对命题H与S和S'之间的“证实”关系的这种界定虽然表面看来很合理,但却很容易导致下面这些令我们感到尴尬的“悖论”:
根据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的上述这种界定,似乎每一个命题都能证实它以外的任何一个命题。导致这个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的过程很简单:试从命题S1开始,如果命题S1得到证实,那么S1与任何一个命题S2的组合S1·S2也得到证实;由于S2可以从S1·S2中推导出来,因此S2也得到证实。这样,S1得到证实的结果是任意一个命题S2也随之得到证实[4]68。
看来需要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重新进行界定。正如亨普尔所指出的,某个假说被证实的真实意义不过是它被某个实例所证实,而那个实例所证实的往往不过是下列这一点:就那个实例所涉及的那一类实体而言,那个假说是正确的。因此,只有当假说根据实例所涉及的事物的类型对其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限制之后,我们才可以说它得到了那个实例的证实。对假说的范围进行这种限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一个假说往往是对全体事物来说的,而作为证据的实例谈论的则是某个具体事物及其所涉及的某一类型的事物。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的这种重新界定,既说明了“某个给定的铜片的导电性”为什么能够证实“所有铜片的导电性”;也排除了通过由不同的互不相关的子命题构成的命题组合中的某个子命题证实其所在的命题组合的可能性,即排除了从“我的书桌上某些东西是导电的”这个事实归纳出“我书桌上所有东西都是导电的”这样一个结论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即使我们仍然承认“当某个命题得到证实时,它的结果也同样得到证实”,也不会导致“每个命题都能证实它之外的任何一个命题”这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
但问题远未解决。因为即使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进行上述这种限制之后也仍然会导致某些悖论。其中之一是下列这个有名的“乌鸦悖论”:这张白纸既不是黑的也不是一只乌鸦,这一事实似乎能够证实“所有非黑的事物都不是乌鸦”。而这样一个论断在逻辑上等价于下列这样一个论断: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因此我们就得出了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结论:一个非黑又非乌鸦的东西的存在能够证实“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4]70。
“乌鸦悖论”说明我们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的上述界定远未摆脱“一切证实一切”这个幽灵的纠缠。古德曼认为问题在于“我们没有考虑所有的证据”。根据我们目前的“证实”定义,如果两个相容的证据能够证实两个不同的假设,那么,这两个证据的合取应当能够对那两个假说的合取起证实作用。现在假定我们有E1和E2两个证据,证据E1是“事物b是黑的”,证据E2是“事物c是非黑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们目前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的界定,E1能够证实“所有的事物都是黑的”这样一个假说,而E2则能够证实“所有的事物都不是黑的”这一假说。这样一来,两个相容的证据就证实了下面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假说:“任何事物都既是黑的又不是黑的。”这种荒谬的结果意味着需要对“证实”的定义进行彻底的修改。实际上,某个给定的证据所证实的,并不是把它作为孤立的子项加以普遍化所得到的假说,而是在考虑到所有证据的前提下所得到的假说。“证实”的定义应该根据这一点进行修改。
但是,不幸的是,即使经过这样的修改,我们仍然没有摆脱“一切证实一切”的幽灵,“绿蓝悖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绿蓝悖论可以表述如下:假定在某个时刻t之前,我们观察到的所有宝石都是绿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观察将支持下列这个假说H1:“所有的宝石都是绿的。”现在让我们引进一个新的颜色词“绿蓝”(grue)并将它界定为:某物X是绿蓝的,当且仅当,我们在时间t之前观察到X是绿的;或者我们在时间t之后观察到X是蓝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时间t之前观察到的宝石都是绿的这一事实可以同时用来支持假说H2“所有的宝石都是绿蓝的”。然而,当我们预测在t之后将被发现的某一块宝石的颜色时,根据H1得出的预测是:那块宝石是绿的;而根据H2得出的预测是:那块宝石是绿蓝的,因而是蓝的。显然,这两个预测是相互冲突的,因而H1和H2也是相互冲突的[3]。这表明,从“描述同一观察证据的陈述”出发能得出两个相互冲突的假说。这就是古德曼所说的“绿蓝悖论”[4]74。
绿蓝悖论表明我们对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的界定有着根本的缺陷。古德曼认为这个缺陷就在于人们把证实关系仅仅看做是证据与假设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大量相关的背景知识对证实关系的决定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过去实际进行过的预测及其结果的记录”[4]85。
古德曼把“归纳”和“预测”看做是“投射”(projection)这个更广泛的概念的具体类型。因此,他把自己的归纳理论称为“投射理论”[4]83。相应地,如何区分有效的归纳推理与无效的归纳推理的这样一个“新归纳之谜”也就是区分可投射假设与不可投射假设的问题。古德曼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借助过去实际进行过的投射及其结果的记录。为此他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牢靠性”(entrenchment)[4]95。一个谓词的牢靠性取决于它过去实际被投射的多寡;一个假设的牢靠性除了与它所包含的谓词的牢靠性有关之外,还应根据下列规则进行确定:H与H'相比,在其前件的牢靠性并不更差的情况下,其后件的牢靠性更好;或在其前件的牢靠性更好的情况下,而其后件的牢靠性并不更差,那么,H比H'更牢靠。这一牢靠性的标准就是古德曼用于区分可投射的假设与不可投射的假设的主要依据[4]101。
古德曼强调指出,根据上述这个规则对两个假设的牢靠性进行比较的前提是它们均“被支持”(supported,指“有正面事例”),并且均“未被违反”(unviolated,指“无反面事例”)、均“未穷尽”(unexhausted,指“有未被检测的事例”)[4]90。一个假设如果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它就是不可投射的。但是,一个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假设并不一定就是可投射的。古德曼所关心的正是如何在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诸假设中区分“可投射的假设”与“不可投射的假设”的问题。
根据上述这个规则,前面谈到的绿蓝悖论中的H2“所有宝石都是绿蓝的”是不可投射的,因而应被拒斥。这是因为相对于给定的证据,即宝石 E1,E2,…,En是绿的,H1“所有的宝石都是绿的”与H2“所有宝石都是绿蓝的”均为“被支持的”、“未被违反的”和“未穷尽的”,但二者相互冲突,而前者比后者更为牢靠。说H1比H2更牢靠又是因为H1和H2前后件基本相同,但H1中的谓词“绿的”比H2使用的谓词“绿蓝的”更为牢靠。这样,绿蓝悖论就被消除了[4]94。
实际上,导致绿蓝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迄今为止观察到的宝石都是绿的,并不能保证我们随后观察到的宝石也是绿的,我们观察到的下一块宝石也完全有可能是蓝的(或别的某种颜色)。换言之,“迄今为止观察到的宝石都是绿的”既为“所有的宝石都是绿的”提供了支持,也为“所有的宝石或者是绿的,或者不是绿的”提供了支持,从而也就为“我们观察到的下一块宝石将是蓝的”提供了支持。因此,古德曼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消除“绿蓝悖论”。这是由归纳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的本性所决定的。
古德曼的“绿蓝悖论”从根本上来说表达的是下列这样一种具有鲜明的休谟式的怀疑主义色彩的观点:我们在此之前所观察到的所有宝石都是绿的,并不能保证我们将要观察到的下一个宝石也是绿的,它完全有可能是蓝的或某种别的颜色的。可见,绿蓝悖论表达的是对“自然的齐一性”或“决定性”(determinacy)的怀疑,它是建立在“非决定性”(indeterminacy)观念基础之上的怀疑论悖论。
古德曼的绿蓝悖论很容易使人想起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一书中提出的“遵守规则”的怀疑论悖论。实际上,根据克里普克的看法,尽管古德曼关心的只是归纳推理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意义问题,但是他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对维特根斯坦在对语词意义的理解问题上的怀疑主义理论的一种引申和运用[5]。反过来说,古德曼所说的怀疑论悖论不仅存在于归纳推理中,而且也存在于对规则的遵守或对意义的理解中。如果我们把某人对规则的遵循看做是“私人性的”,并且只依靠他本人来判断他是否遵循了某个规则,那么我们所能说的一切就只不过是:他有权根据他对某个规则的理解来遵循那个规则。因此正如维特根斯坦本人在《哲学研究》第202节所说的:“因而,人们不可能‘私人地’遵守规则,否则,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就会同(实际上)遵守规则是一回事了。”[6]122
但是,如果我们的目光不仅仅局限于遵循某个规则的某个人本身而将它扩大到一个更广大的与他发生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中,那么情况将会有很大的不同。旁人将会具有据以对某人是否正确地遵循了某个规则进行判断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将不会无条件地完全接受那个人自身的看法。以一个学习加法运算的小孩为例。显然,他的教师并不会无条件地接受这个小孩的所有回答。相反,这个小孩必须在满足下列各个方面的条件之后,他对加法概念的掌握才会得到教师的认可:首先,对于那些涉及的数目很小的例子,小孩应该几乎没有例外地得出正确的答案。对于所涉及的数目较大的运算,犯比以前更多的错误“情有可原”,但得出正确答案的比率至少应达到某个标准。并且,即使错误的答案也必须错得不至于过于离谱,即“必须能够使旁人看出那个错误是这个小孩在试图遵循加法规则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而不是由于他采取另外一种与加法规则不同的演算规则造成的”。那么,当我说“教师认为小孩得出了正确答案”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我的意思是说,“教师认为小孩给出的答案与他本人将会给出的答案相同”[6]90。
总之,只要我们把声称遵守了某项规则的人看做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而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那么我们就不难对他的声明的真伪进行检验,而不再会像以前那样处于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的状态之中,遵守规则的怀疑论悖论就这样被消除了。
克里普克在这里所强调的是,我们并不是根据某个人的内心状态而是根据他可见的行为来判断他是否遵循了某个规则或是否掌握了某个概念的。这个原则既对“加法”等数学概念适用,也对像“桌子”和“痛”这样的在日常语言中大量使用的概念适用。
我们判断某个人是否掌握了像“桌子”这样的概念的方法很简单:如果一个小孩说出“桌子”或“这是一张桌子”,而陪伴在他身旁的人也确实看到那儿有一张桌子,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小孩已经知道“桌子”这个术语的用法了。
那么,我们如何判断某个人是否掌握了像“痛”这样的表示人的内心感觉的概念呢?我们如何判断当一个小孩说“我感到痛”时是否真的感到痛呢?如果拿上面谈到的有关“桌子”的情况作类比,那么,似乎只有当听到这句话的成年人本身也感觉到了小孩所说的那个痛时,他才会对小孩所说的那句话表示赞同。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只要小孩的哭闹、烦躁不安,以及小孩所处的外在环境因素确实表明这个小孩受到了某种“痛”的困扰,那么,陪伴在这个小孩身边的成年人就会同意小孩所说的话。如果小孩并不在不具有上述表现的情况下说“我感到痛”这句话,那么我们就会说他已经掌握了“我感到痛”这句话的用法[6]100。
在克里普克看来,不仅对语词或名称的使用无法孤立地进行,而且对人或事物的“命名”或“指称”同样无法孤立地进行。根据罗素、塞尔等人的看法,一个名称的指称是由它所代表的摹状词确定的,一个名称的指称就是满足它所代表的某个或某些摹状词的那个东西。按照这种看法,我们对某个人的命名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有某一个人,他被隔离在一个房间里;其他所有的说话者和其他所有事物都消失了,这个人说:“我将用‘哥德尔’这个名称来指那个证明了算术不完备性的人,不管他是谁。”它就这样为自己确定了指称[7]69。但在克里普克看来,问题在于,假如事实上施密特才是发现算术不完备性的人,那么,“哥德尔”是指哥德尔本人还是指施密特呢?
克里普克本人给出了一幅完全不同的图画:有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们谈论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在这根链条的远端有一位说话者,他在音像店或别处听说过理查德·克莱德曼,尽管他想不起是从谁那儿第一次听说克莱德曼,他只知道克莱德曼是一位钢琴演奏家。但当他在一定的场合说起“克莱德曼”时,旁人很快就会明白他指称的就是那个为人们所熟知的克莱德曼。因为他是某个社会团体中的一员,这个社会团体一环一环地传播着这个名称,由于这个关系他就能够建立起一根可以回溯到克莱德曼本人的信息传递链条,而无需采取独自在书房里自言自语地说“我将用‘克莱德曼’这个名称来指那个钢琴演奏家”这样一种方法[7]70。
对于古德曼来说,在归纳推理中出现绿蓝悖论的原因在于我们把命题之间的“证实”关系仅仅看做是证据与假设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包括“过去实际进行过的预测及其结果的记录”在内的大量背景知识对证实关系的作用。不难看出,克里普克对“遵守规则”、对某个语词或名称的意义或用法的掌握、用某个名称对某个人进行命名或指称等问题上可能产生的悖论作了大致相同的诊断,并为消除这种悖论开出了大致相同的药方。因此,尽管他们二人讨论的是不同领域的问题,但他们二人理论之间的类似之处几乎是一目了然的。在他们看来,在归纳推理或语言交流中产生休谟式的怀疑论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把它们从它们赖以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孤立出来,而要克服上述这种怀疑论悖论,就必须在一定的相关背景中谈论如何进行归纳,在某个特定的语境中谈论某个语词或名称的意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谈论如何进行“命名”。总之,他们二人都不约而同地把向“问题”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回归作为摆脱和克服休谟式怀疑论幽灵的基本途径,在这一点上,他们的灵感实际上都来自“后期维特根斯坦”。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91.
[2]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3]陈晓平.新归纳之谜及其解决[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1(5).
[4]Nelson Goodman.Fact,Fiction and Forecast[M].Fourth Edition.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5]Saul A Kripke.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M].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58-59.
[6]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M].梅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B083
A
1007-8444(2012)02-0168-06
2011-11-20
朱耀平(1968-),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当代西方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