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探究

2012-04-13 17:12夏周青
关键词:矛盾群众基层

夏周青

(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新东方编辑部,海南 海口571100)

原则是根本性的问题。不同的原则会产生不同的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视野和方法。为了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规律,深入探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任务和举措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 科学认识的原则

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首先要求我们要科学认识当前的基层社会矛盾。我国正处于结构性调整时期,可以说,我们正在步入一个“风险频发”的社会。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社会风险的本质、形式和危害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种新的历史时期—— 风险社会,“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1]也正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时期的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多样性、多变性等特点,较为复杂。因此,解决基层矛盾的方式,必须转变过去倚重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积极探索矛盾化解的新途径、新载体和新办法,更多地运用科学、法律、民主的手段,综合运用民主协商、说服教育等方式,通过平等地沟通、协调、引导等办法来化解,促使矛盾化解更加规范有效。

二 以人为本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文关怀意识较弱,对“人”缺乏个体的、价值理性意义上的理解与尊重,在一些干部眼里,个别群众的困苦不是个“事情”,在工作中自然排不上号,甚至对提出求助的群众厌烦呵斥。而当问题发酵到引发社会反响,“闹大”“出事”了,危及“维护稳定”的政治要求时才仓促应对。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应该使每一个同志懂得,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2]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化解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化解、科学化解、人性化化解,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抓住了这一点,也就抓住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本质和核心。一是特别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主要通过分配关系来体现,只有较大幅度地提高全社会工资水平,让收入分配向普通劳动者倾斜,才可能构建起大众消费社会,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内在动力。二是政府决策以民意为导向。决策不当是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政府科学决策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强化社会管理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三是要善于运用群众路线来平衡社会矛盾。我们党最大的优良传统就是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把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尤其是在企业改制、城市征地拆迁、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社会保障体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问题上,更要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公正。更多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在执行政策上要坚持按章办事,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尤其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必须坚持″一碗水端平″,出以公心、公正办事,并要注意政策执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政出多门、顾此失彼以及人为制造新的矛盾。

在具体的矛盾调处过程中应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广泛听取民意、更好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使维稳思路从“保稳定”转到“创稳定”。

三 注重发展的原则

大发展小困难,小发展大困难,不发展最困难。目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可以说都是发展中引发的矛盾,同样是社会问题,有的是改革中没有搞好统筹平衡导致的,而有的则是某些方面改革不彻底造成的。要坚持“发展就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不断扩大经济总量,有效提升经济结构,从而切实提高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经济实力。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价格、保障体系、产业布局等杠杆调节作用,用政策的倾斜扶持和比较充足的财力和物力,去平衡和改善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企业职工、广大农民及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使社会矛盾在发展中缓和,在发展中化解。

目前国内经济还有许多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存在,深化发展就是要不断地解决这些矛盾,平衡利益格局。只有这样,经济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而往往改革处于攻坚的时候,也是利益关系调整最大的时候。三十多年改革的实践证明,每当在利益关系调整中出现一次阵痛过后,终将有一大的收获。在利益变动过程中,要获得就必须要付出代价,享受发展的成果也必须要承担改革风险。如果我们都想坐享其成,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又不愿意付出,企求平平稳稳,改革是不会前进和成功的。

四 源头治理的原则

源头治理是治本之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促使管理关口前移。健全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项目、重要决策进行单项评估,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注重社会规范建设。这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首先要关注,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二是及时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变化的动态信息。矛盾纠纷能否做到“源头治理”。三是提前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基层防线。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第一现场多在基层,疏导化解的成效也在基层。和谐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理性对待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该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立足于处置“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

五 依法化解的原则

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采用法治手段,做到依法管理。这就要求全社会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依法办事、守法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具体来讲,对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要运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调处工作;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要通过诉讼、审议、仲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利用群众矛盾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危及党和国家安全的反动团伙、邪教组织和黑恶势力,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以保护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依法治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立法为民,突出抓好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工作,及时调整完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化解社会矛盾,坚决纠正和克服一些群众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想法。法律部门应当以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为己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公民与村(居)、企业之间出现的承包合同、不法侵权等纠纷,在依法调处无果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依法解决,教育规劝当事人不要采取聚众围攻、越级上访等方式解决纠纷;对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能够运用行政手段、非诉讼调解手段解决的,尽最大可能地依靠本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平合理地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然,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要注重办案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案件所形成的原生风险和可能引发的次生风险,动态性地识别和研判潜在风险,避免由于执法理念不适、办案程序不当、权益保护不周、舆情关注不够等引发的危机。

六 统筹兼顾的原则

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发挥各方积极性。这就要求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共同治理的理念,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矛盾化解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统筹兼顾的原则,就是坚持把化解战略性社会矛盾和技术性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把立足国情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有机结合起来,把坚决查处腐败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各种腐败现象是基层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要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重点,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七 社会协同的原则

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这一社会协同的原则,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代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且为公民服务”。[3]为此,要建立某种制度确保服务效能的实现,这就要求,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中,认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要加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人民国家人民管理的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健全社会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

八 继承借鉴的原则

中国社会重视家庭和伦理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西方社会则是强调集体生活和个人主义。梁漱溟先生最早提出伦理本位的概念。他所说的伦理关系是指社会上的家族和家庭关系,伦理社会也就是把一切社会关系家庭化。费孝通先生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结构具有“差序格局”的特点。所谓差序格局,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是以“己”为中心一个一个推出去“有差等的次序”。因此,中国政治也是伦理性的,国和家是相通的,“国家”乃是“国”与“家”的融合物。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当前的基层社会矛盾,弘扬农村自治的历史文化传统,创造更好的方法形式,切实打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塞所指的冲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不涉及双方关系的基础、不冲击核心价值的对抗;二是指社会系统内不同部分之间的对抗,而不是指社会系统本身的基本矛盾,不是革命的变革;三是指制度化了的对抗,即社会系统可容忍,可加以利用的对抗。他提出的“社会安全阀理论”主要是指“把敌对行为指向替代目标。”科塞认为,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社会安全阀功能。社会安全阀可以运用潜在的冲突维持社会结构。冲突调节着关系系统,发挥了维护群体的功能;冲突“清洁了空气”,它通过理性行为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被堵塞的敌意倾向积累。[4]

为了顺应我国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必须坚持以上基本原则,摒弃陈旧的不合时宜的社会矛盾化解理念,确立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思路,努力从思想观念、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环节、管理手段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

[1]乌尔里希·贝克,等.自由与资本主义[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19.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094 -1095.

[3]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论[M].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68.

[4]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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