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宏 业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25)
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监狱法》的立法宗旨,是监狱的三大职能。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既是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用以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具体指标。
改造管理罪犯,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看待罪犯、认识罪犯,罪犯能否被改造,罪犯改造有无可能。表面上看,既然我们提出要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那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期间内存在着未能被改造成功而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的可能,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但从罪犯人生发展角度看,由于罪犯年龄、精神智力等主观能力以及客观情势的变化,罪犯刑释后犯罪意念与能力会逐步消失,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说,罪犯又是必然会被“改造成功”的。但这意味着时间以及不可预期的中间的重新犯罪。因此,通过时间来使罪犯消融犯罪意念与能力是一种消极的罪犯改造理论。
其次,罪犯经改造后回归社会,其是否能够按照社会正统主导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除取决于社会对其回归社会的接纳程度以外,主要涉及犯罪者个人主观精神上认知、认可并接纳社会规范的心理因素,以及行为上积极遵守社会规范的实践因素。因此从罪犯个人角度看,只有其主观内心信念上真正悔罪,认可了社会规范,他才不会再抗拒、抵制、挑战社会规范,才有可能不再违法犯罪。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罪犯的改造实质是对罪犯的心理与精神的改造。
再次,从社会学角度看,罪犯是反社会化的个人。要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而且不再重新犯罪,其根本方式是通过教育、感化、惩罚与劳动等手段与途径对罪犯进行改造,表现为系统的罪犯矫治策略。从广义上看,这实际上是一种对人的管理。但这种管理直接的对象是特殊的人——罪犯,输出的结果是合格的人,检验的标准则是其是否重新违法犯罪。如果将罪犯改造看作是基于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基础上的对罪犯——人的管理(监管、管制)与人格再造,则必然需要运用到管理学领域的人性假设理论及心理学理论。
现代管理理论都以人性假设为前提,不同的人性假设在实践中体现为各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美国管理学家麦格雷戈指出,在每一个管理决策或每一项管理措施的背后,都必定有某些关于人性本质及人性行为的假设[1]。在现实的管理活动中,人们总是以某种人性的假设为立论的前提,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组织、领导、激励和控制人,实现管理目的。因此,人性假设决定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持有不同的人性假设观点的管理人员会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来实施管理,因而取得的管理效果也会大有不同。
从罪犯个人角度看,犯罪首先是一个个人(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其最终也可归结于个人)。因此,如何看待人,尤其是作为罪犯的“人”,可不可以改造?能否被改造成功?如何改造?这一切都离不开人性假设理论。人性假设是惩罚主义为中心的罪犯改造模式的心理学基础。罪犯付出被限制、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同时须接受教育、反省感化、管理控制、强制劳动,以便回归社会。这有赖于我们对罪犯作为“人”的人性加以分析,取决于我们对罪犯所持的态度以及抱有的改造信心。人性既是管理有效的手段、依据,又是管理有效的目的[2]。所以借鉴管理学人性假定理论,结合犯罪类别,根据罪犯实施犯罪的犯意(动机与目的),具体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搞清其犯罪的思想根源;其次,在此基础上,构建组合改造策略,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造措施,实施人性化、差别性、有针对性的改造教育措施。
在古代中国,性恶论由先秦儒家的荀子提出的。荀子认为人性就是“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里好愉佚”。如果顺着人的本性,放纵人的本性,就会危害社会,所以“人之性恶”。但他认为人之性恶又是可以通过引导和教化使其归于“善”。他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也就是说,统治者要制定礼义,教育人民,通过法制来统治,用重刑以限制百姓,使社会达到安定而有秩序[2]。虽然,荀子是站在治理国家的高度来看待人性并提出主张的,但这些观点也有微观管理的意义。
西方的早期的科学管理理论也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其心理学理论基础就是人性本恶[1]。现代“性恶论”——理性“经济人”假设被美国管理学家麦格雷戈提出的“X理论”所概括。“X理论”认为,一般人天性厌恶、回避工作。因此,对大多数人必须通过强迫、控制、监督甚至惩罚手段,才能迫使他们努力于目标的达成[3]。
性恶论——“X理论”对于罪犯改造与狱政管理的积极意义在于:
(1)人性恶假设提供了罪犯改造的利益交换动力机制。对于罪犯而言,获得自由,重返社会是其最大的利益。满足这些利益需要罪犯服从监管,实施自我改造。在法院判定的刑期内,只有通过减刑、赦免、假释、保外就医等途径才有可能提前获得自由,而这些需要罪犯有悔改、立功等实践表现。这里,获得自由的利益作为罪犯自我改造的动力之源,发挥了驱使作用。
(2)必须用严格的赏罚等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控制罪犯的行为。外力控制与惩罚威胁是必要的手段。
(3)监狱管理模式是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罪犯只有在完成工作与劳动任务时才体现其服从监管、改造自我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劳动改造是必需的,是衡量罪犯是否悔罪以及服从监管的有效途径,绝不仅仅是惩罚犯罪。
“人之初,性本善”,孟子首先提出“性善论”。他认为,人之善性是本性使然,是天生的。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具有人本思想的“仁政”主张,统治者要“以德服人”,而不是“用力服人”,“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1]。他强调道德教化,从人的内在因素中去提高人们的自律性,达到统治目的。
在西方,以社会人为核心的“Y理论”即社会人假设认为,人是勤奋的,有责任感的;人总是积极主动地工作。人对目标的承诺,是为了目标达成后得到的报酬。这种报酬的项目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自我需要和自我实现的满足。外力的控制和惩罚的威胁并非惟一的方法,人为了达到其本身已经承诺的目标,自然会实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Y理论”与性善论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肯定人性本质上是善的,主张要调动人的主观积极性,满足其社会和心理的需求。
性善论——Y理论对于罪犯改造与狱政管理的主要意义在于:
(1)良好的监管人际关系(内部罪犯之间的关系以及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乃至罪犯与其家庭亲友间的关系)是改善罪犯心态的积极性环境。要重视罪犯的多层次需要,讲求群际关系,营造一种良好的监舍环境,可以建立良好的改造氛围。监管应当在尊重罪犯人格的原则下,鼓励士气,以激发其劳动意愿与生活热情和改造潜能。
(2)重视道德说教的重要性,教育感化的意义在于从罪犯的内在因素中去提高其自律性和悔过意识。
(3)加强罪犯认罪悔罪的承诺与自律的自觉性。人具有某种遵守规范的自觉性,利用适当的时机,通过教育与提高来激发、引导自律性的内化管理比外在的强制管理更易为人接受。当然,也不能走舍弃制度他律管理的极端,否则必将背离管理之宗旨。尤其是对于罪犯而言,其自觉性、自控性极差,绝不能放任。
我国古代人性论还认为,教化不仅是对人性的适应过程,而且也是对人性的塑造过程,这就是所谓的“人性可塑论”。孔子是这一理论的首倡者。他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战国时期的告子进一步明确认为,人性和水一样,“水无分于东西”,性也“无分于善不善”。据《孟子·告子》记载,告子与孟子辩论时曾用水作比喻说:“性,犹湍水(急流的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与中国古代的人性可塑论相近,西方管理学家提出“复杂人”假设。根据这一假设,麦格雷戈提出了一种新的管理理论——超Y理论。他认为,人的需要是多样的,随着条件而变化,因人而别,因事而异,因此没有固定的管理方式对任何组织都适用。必须根据具体的人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简言之,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
人性可塑论——超Y理论对于罪犯改造与狱政管理的主要意义在于:
(1)认为人性是可塑性,为我们罪犯改造、塑造罪犯新的人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2)监管改造应该因人而异,根据具体的罪犯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近年来,借鉴国外实施的罪犯社区矫治便是积极的探索。
(3)提高监管者素质与能力,监管者最重要的能力体现在鉴别情景、分析差异、诊断问题的洞察力上。
H人假设是近年来管理学界在综合以上几种人性假设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一种新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性是善与恶的综合体,这个善与恶包括动机、过程和结果;人性善与恶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这种转化有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时却可能发生在顷刻之间,管理上除了注意人性的本质内容,也须关注人性转化;人具备区别于动物的特性,如创新性、能动性、社会性等[4]。H人假设论认为,影响人性善恶的原因很多,如欲望、虚荣、比较、情感以及权力等。
H人假设理论对于罪犯改造与狱政管理的主要意义在于:
(1)人性是善与恶的综合体,罪犯更是如此。罪犯改造理想化固然不现实,但妖魔化也不可取。如何尽可能地挖掘罪犯的“善端”,以善制恶,扬善去恶是罪犯改造的可行之路。
(2)H人假设肯定了罪犯改造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人性善与恶之间可能发生转化。因此,罪犯改造可以取得成功。
(3)指明了罪犯改造的基本路径。罪犯改造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从犯罪动机开始着手,通过寻找影响犯罪行为结果的主要因素,分析影响罪犯犯罪行为的心理意识内容。
总之,西方管理理论中,强调的是顺应人性假设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改变组织环境以适应人性。而中国传统的人性理论,强调不仅要对人性作出或善或恶之判断,更要进行去恶扬善的人性塑造,对人性进行必要的教育与调适,所谓“化性起伪”、“存心养性”。塑造人性与适应人性,这正是中西管理人性假设的重大区别所在[2]。
综合上述观点,通过对几种人性假定的解读,对监管者采取有效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其理想的基于人性假设理论下的流程应是:罪犯犯意分析(犯意等主客观环境,尤其是犯罪心理意识因素分析)——做出决断(制定改造策略)——促使罪犯人性的转化(实施矫治,使其由“恶”转“善”)——实现效益最大化(降低犯罪率)——罪犯的自我实现(回归社会,成为合规守法的公民)。因此,犯意分析就成为罪犯改造的切入点。
犯意指有犯罪的意识,只有想象犯罪的观念形态,而没有把想法实施。犯罪目的,指犯罪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三者虽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但犯意没有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后两者则表现出来。目的和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只存在于内心之中,犯意则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如果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流露出来,则成为犯意表示。犯意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却揭示了犯罪的综合心理状态,因此对于犯罪改造来说是必须关注的根本对象。而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指的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这虽与前面所言“犯意”或者“罪过”基本相当,但却属于行为阶段的内容。
罪犯改造需要关注犯意问题是因为犯意构成了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始欲念与冲动,可能涉及潜意识的内容。如果不分析解决犯意的内在根源,就不会彻底从思想意识上去除犯罪恶念,从而不能从根本上使罪犯改造成功。否则即使回归社会,也可能会重新犯罪。
犯意涉及影响人性的诸多心理因素,如欲望、虚荣、情感以及权力、地位等客观因素。其实质是价值观的扭曲和欲望的失控。
犯意分析解决的是罪犯在主观心理与精神意志层面为什么会犯罪?是什么主观因素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所解决的是除犯罪行为的动机与目的以外的精神因素。如,因图财而生的故意杀人犯,从其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分析,一般是:动机是贪图他人钱财,目的是杀死被害人得到钱财。而杀人犯图财害命的动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可能是为虚荣、享乐,也可能是因情势逼迫所需,也可能就是杀人为乐,或者展示手段,或挑战警方智慧……,可能多种多样,而这恰是犯意分析所要解决的,因而这也就需要以人性假设理论为指导。一般而言,罪犯犯意可主要归纳为:
(1)规则类犯意。蔑视正统规范、挑战正统权威的愤世嫉俗者。对社会主流法律道德规范蔑视,持有无政府主义观念,仇视社会,不顺服管理。
(2)贪占类犯意。为极端虚荣、追求安逸享乐以及钱财欲念所驱使。
(3)情感类犯意。为感情至上所左右,情绪型自我中心者,多持侥幸心理,自我控制力低下,不计后果者。
(4)权势类犯意。以权势地位为尊,为维护取得权势地位的欲望而犯罪。
(5)自保类犯意。出于维护个人等人身财产安全利益而生的犯罪意念,自私观念严重。
当然,实际罪犯的犯意多数包含以上几种类型的一个或多个,并非是单一的,而是以一种为主导,包含其他类型。而且,有时犯意会与犯罪动机相一致。
罪犯改造策略组合就是人性假设理论指导下,具体分析罪犯犯意构成,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治罪犯心理与行为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体系。
如前所述,西方人性假设管理理论的实践指导是“顺应人性主义”,我国古代人性假设理论是“塑造人性主义”。结合中外人性假设理论,罪犯改造策略组合应该是:以顺应人性的方式来改造人性。即顺应人性,采取措施是手段,塑造改造罪犯人性是最终目的。
传统罪犯改造理念是“惩罚主义”的管制观念、“理想主义”的教育观念和“劳动主义”的改造观念。传统教育改造观念的消极后果强化了罪犯反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强化了犯罪补偿心理,导致罪犯消极改造或抵制改造,重返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6]。
根据罪犯犯意,结合人性假设,可以对罪犯改造实施整合性、针对性、系统性矫治措施。罪犯改造是建立在刑罚收监状态下的矫治措施,需要针对每个罪犯实行差别化定制。其基本原则是:
(1)明确以“罪犯为中心”,即罪犯是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人,实施人性化管理,要从本质上把罪犯当“人”看。“犯人”是“人”,其次才是“罪犯”[6]。
(2)确立改造目标的过程化,即对罪犯改造确立循序渐进的阶段性目标。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矫治措施,使“管、教”双方树立信心。
(3)实施差别化矫治策略,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个性经历背景的罪犯定制个性化的教育改造措施。
据此,可以提出以下基本思路:
(1)规则类犯意——以规范养成为主体,使其接受社会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此类罪犯以强制惩罚措施为主,消磨其恶性意志。
(2)贪占类犯意——以价值比较性的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钱财乃身外之物,相对于人的自由、生命,二者是不值得交换的。
(3)情感类犯意——以理性开发教育为主,实施挫折教育,使其认识到情绪情感冲动的代价后果。对其行为实施程序性控制,养成理性思考,三思而后行的行为习惯。
(4)权势类犯意——以理性开发教育、价值比较性教育为主,以奉献服务的道德观念、积极的幸福观对其引导,促使其悔罪。
(5)自保类犯意——以理性开发教育为主,树立责任意识、感恩意识。
以上措施可以通过组合构成有针对性的矫治策略,以取得罪犯改造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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