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2012-04-13 09:57:33廖赞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社会保障

廖赞梅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黄冈438000)

浅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廖赞梅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黄冈438000)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虽出台了相关法律及养老保险政策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但实施却并不顺利,部分地区农民参保不够积极,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可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失地农民;保险政策;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

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各异,失地农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则选择养老保险形式。由于对养老保险政策一知半解,许多失地农民并未参加社会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

征地过程中的安置方式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如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缺乏长远考虑且容易滋生腐败,不能有效地保障养老救济。另外,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太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问题。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或发放不到位时,拿不出钱办保险,其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操作过程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当农民权益受损时,缺乏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四)征地行为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和强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农民没有与政府平等商议土地价格的“话语权”,补偿标准并未随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补偿的方案和标准由政府制定,补偿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征地权,补偿款被层层盘夺、层层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扭曲,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二、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更新理念,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都缺乏受教育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压力。要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给予经济补偿,更要从根源出发,作好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给予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励,使其能够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让失地农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办厂招工,实现再就业。

(二)合理确定、自主选择养老保险模式

1.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可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对缴费不满15年的,可参加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不同档次享受不同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向青壮年劳动力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为农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应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资金。

(三)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政策

1.加大投入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一般应由征地单位为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自由选择。落实基本保障后,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贴,以暂时缓解失地农民不能就业的生活困难。取消或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计算原则。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连续15年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失地农民再次排除在外。

2.强化监管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决查处强制性扣留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政府应想办法筹集资金或免交部分费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格制度

一是完善征地补偿政策。改革征地制度,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失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情况,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合理的征地评估办法,统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能启动征地程序。条件准许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现金补偿、留地、留房安置方式,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城市规划要为村集体建设预留空间,培养村集体造血功能,帮助解决农民养老资金。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程序。严格土地征用程序,在征用农民土地时要尊重绝大多数群众意见,公开补偿标准、安置标准和保障水平,严禁对手成交、私下交易,严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和非法批地占地。及时足额拨付失地农民补偿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片区综合低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适时拨付、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征地专项基金,妥善管理使用补偿安置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是健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生活救助机制,将特困户和低保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解决其基本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等问题,避免侵害失地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1]曾波.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0).

[2]潘光辉,罗明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思考[J].农业经济,2007(1).

[3]陆迁,叶小雯.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的思考[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2).

[4]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2004(5).

[5]杨继瑞.我国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4(4).

【责任编校:王 欢】

D922.284

A

1673―2391(2012)07―0120―02

2012—03—31

廖赞梅,女,湖北黄冈鄂东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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