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娟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因果性概念的认识论意义之重构
——康德的第二类比原理解读
刘凤娟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自然因果性思想在康德哲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康德那里,自然因果性的认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二个经验的类比原理中。目前,学术界对因果性原理的认识论意义的解读主要是揭示其作为“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但是,“经验的可能性”这种理解是笼统的,自然因果性不仅是“变化的经验”的可能性根据,还是认识“变化的原因或结果”的可能性根据,这两个方面是自然科学认知不可或缺的完整过程。
因果性;变化;调节性;构成性
因果性概念或原理是一种使经验认识得以可能的先验条件。康德首先从同一实体的相反状态的时间相继的角度,把因果性原理当做这种相继得以被表象为客观的变化的条件,也就是说,变化的认识条件是一种因果性的先天的原理;其次,作为第二类比原理,因果性概念也是一种类推的线索,即在认识中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类推的引线。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它们构成了自然科学认知的不可或缺的完整过程。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两个版本中对第二类比原理的表达是不同的。第一版中的表达是“产生的原理:一切发生的(开始存在的)事都预设了某种它按照一条规则而紧跟其后的东西”[1]175;第二版的表达是“按照因果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接的规律而发生”[1]175。可以看出,在第二版中康德强调了“时间相继”和“变化”的概念,而“变化”的概念与“时间相继”密切相关。在先验感性论中,康德就已经表明了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变化的概念以及和它一起的运动(作为位置的变化)的概念只有通过时间表象并在时间表象之中才是可能的……只有在时间里,两个矛盾对立的规定才会在一个事物中被发现,即前后相继地被发现。”[1]36同样,对于第二类比原理,康德认为,“时间相继的一切现象全都只是变化而已……变化这个概念恰好是以带有两个相反规定的同一个实存着和持存着的主体为前提的”[1]176。“变化”在康德这里被理解为一事物的两个相反的规定在时间中的客观相继,因而,变化只是一个实体的状态的变更,因果性概念首先是使得这种同一实体的相反规定被经验为客观的变化的前提,也就是一种“变化经验之可能性”的前提*这一点与Eric Watkins的观点类似,他认为,康德的因果性原理的核心任务就在于把一个实体的相反的状态规定为客观相继的。见Eric Watkins的《康德与形而上学的因果性》一文(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7页)。。
因果性概念的这种作用体现在它为知觉中相互继起的诸现象带来客观的关系。康德认为,同一实体的两个相反的规定在想象力中总是无序地被表象的,即“何者在先何者在后”是没办法区分的,无论感官直观还是想象力都没办法为这两个规定在时间中的承继性带来客观性。而同一实体的相反规定的客观相继是指它们在时间中的先后次序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何者必须作为先行的状态,何者必须是继起的状态,这一点是必然的。能够确保这种必然的时间关系的是纯粹的知性的概念,即一个带有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因果关系的概念。“甚至经验、也就是关于现象的经验性的知识,也只有通过我们把现象的接续、因而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律之下才是可能的。”[1]177因而,因果性概念和原理首先必须使得变化的经验得以可能。康德在第二版中对这一原理的说法的更改,以及“证明”标题和随后的两段的增加,显示了康德对因果性原理的这种作用的强调和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虽然认为变化中涉及的两个相反规定的承继性必须按照因果联结观念来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其中先行的规定是原因后继的规定是结果。相反地,这两个规定的客观相继本身构成的“变化”现象毋宁是一个完整的“结果”。康德所说的“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是指这种规定或状态的承继性本身按照因果律来先天地设想,这里关注的只是实体的两个状态的客观的时间秩序,即它们之间的时间相继。因而,“如果有某物发生,那么单是这一发生自在地已经是一个研究对象了,而无须考虑在此产生的东西。从一个状态的非存在到这种状态的过渡,即使假定它不包含有现象中的任何质,就已经必须单独地加以研究了”[1]187。康德在这种“变化”的概念中只是着眼于实体的两个相反的状态之间的时间秩序,因而只是注重变化的形式,而不涉及变化的内容;变化的内容总是与特定的实在原因和被产生出来的东西相关,而变化的形式在康德那里就只是状态的“时间承继性”。因果性概念的作用就是为这种承继性带来必然的秩序,因而也就为状态的相继带来客观的意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因果性是“使得变化的经验的何以可能的”先验条件。
这种以“时间相继”为特征的“变化”概念,也体现了康德的时间观念和现象的关系:“如果我们的感性有一条必然的规律,因而一切知觉有一个形式条件: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随后的时间(因为我只是通过先行的时间才能达到随后的时间),那么时间序列的经验性表象也有一条不可或缺的规律:过去时间的现象规定着继起时间中的每一个存有,而这些作为事件的现象只有当那些先行现象在时间中为它们规定了存有,即按照一条规则确定了它们的存有时,才会发生。因为只有在现象上我们才能经验性地认识到时间关联中的这种连续性。”[1]183
在这里,康德从时间的前后相继关系引出“在先的时间规定随后的时间”这条感性规律,又从这条时间的感性规律引出“过去时间的现象规定着随后时间中的现象”。这种推论的理由是“只有在现象上我们才能经验性地认识到时间关联中的这种连续性”。也就是说,时间本身的连续性只有通过我们对时间中的现象的认识而间接地被知觉到,康德在别处也反复地强调过时间本身是不可能被直接知觉到的*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边码B225和B257等处的论述。,所以这种说法是合理的。我们的确只有通过时间中的状态的变化(现象)的知识才能够揭示时间本身的特性。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里的先后时间规定和先后时间中现象的规定关系?时间是一种直观形式,而现象中的存有是依赖于时间直观而形成的杂多表象,它们之间类似于形式与质料的关系。因而,时间中的先后次序也就能够体现在现象的存有关系中,这是现象通过时间的形式得以被表象出来的基本的条件。但是,康德这里的“规定”只能够理解为先后次序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是实在的规定。先后两个时间点的规定关系是指它们的客观的先后次序,而时间中的现象的规定关系是指,先行的现象(状态)在时间中的位置先于随后的状态在时间中的位置,因而是指它们互相规定其时间位置,而不是说前者能够引起后者的存有。所以,康德在说到状态的变化时只是从“形式”的意义上来说的。“每个变化的形式,即变化唯有在其下才能作为另一状态的产生而发生的条件(其内容、也就是被改变的状态可以听便),因而这些状态的承继性本身(发生的事),毕竟可以根据因果律和时间的诸条件而先天来考虑的。”[1]188康德只是把变化的形式看作应当以因果律来先天地思考的,而没有考虑变化的内容。变化的形式无疑只具有时间秩序的规定性而已,也就是承继性,这种规定与他所论述的原因对结果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质料意义上的实在的规定。而且,原因和结果的实在的规定所涉及的时间关系与这里的状态变化的时间关系也是不同的。这一点康德在论述“原因与结果的同时性”时有详细的说明,稍后再论。这一点也反驳了A.C.Ewing对这一段文本的解读[2]176,他认为,康德从不同时间点的相互规定错误地推出现象之间的因果性的规定,这种解释正是混淆了两个状态的承继性形式和时间秩序按照因果律被规定与实在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含义。
因果性概念具有一种“线索”的作用,即我们在经验中从变化的现象寻求其原因或结果时实际上遵循了因果律,也就是说,“一切发生的(开始存在的)事都预设了某种它按照一条规则而紧跟其后的东西”*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边码B225和B257等处的论述。。根据这条原理,我们基于当前经验到(认识到)的一个客观的变化,就可以去寻求这变化的原因。我们认识到一个变化和我们寻求这变化的原因,这是两个不同的活动,在这两个不同的活动中因果律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果律在使得变化的经验得以可能时还不涉及这变化的原因;在寻求现象中的原因或结果的活动中因果性是一个引导线索,即使得我们能够从当前结果推测其相关原因的一个工具(反之亦然),后者也就是第二类比原理的“类推”的功能*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康德第二类比原理的第一版的表述似乎更适合于因果性概念的第二种认识论的作用,这句话实际上等同于“每一个变化都有一个原因”(《纯粹理性批判》边码B254)。。
当然,康德对因果性的这两种作用的区分不太明显。但是,我们可以从他在不同地方所举的例子中看出这种区分。康德在第二类比的论述中举了顺流而下的船的例子,也举了烧热的炉子与房间的例子。在前一个例子中,康德强调的是船在上游和下游的两种不同的状态的客观的时间相继性,这里只涉及船这一个事物;而在后一个例子中他强调的则是不同的实体(房屋、炉子)之间的关系。但这两个例子与因果性概念的两种作用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康德在讨论“变化”概念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脚注,即B252的脚注:“我所说的变化不是一般关系的变化,而是状态的变化。因此,当一个物体匀速地运动时,它完全没有改变其(运动的)状态,但在它加速和减速运动时,倒是改变了状态。”[1]188可以这样推测,康德之所以没有把迅速运动中空间位置的变化而只是把状态的变化当做他的研究对象,是由于康德受到牛顿力学的影响。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康德的力学的第二规律就是这样表述的:“物质的一切变化都有一个外部原因(每一物体如果不被一个外部原因所迫使而离开原状,就保持自己的静止状态或者在同一方向以同一速度运动的状态)。”[3]也就是说,状态的变化唯有在一个外部原因的作用下才可能发生,否则事物会保持原状态。显然在康德那里,“状态的变化”暗示了一个实在的外在原因的能力,这原因与状态的变化处于因果关系的联结中。因而,在康德那里,因果性首先是使得变化的经验认识得以可能,其次,这个变化的客观的经验指示了一个外部原因的实存。
当然,从状态的变化的现实经验到外在原因的认识,既是力学的规律也是因果律所要求的,因果性概念的这第二种认识论的作用从他对“类比”概念和“同时性”的原因和结果的说明中能够清晰地体现出来。
在B222中,康德对哲学的类比和数学的类比进行了对照的理解:“在哲学中,类比不是两个量的关系的相等,而是两个质的关系的相等,在此我从三个被给予的项中只能认识到和先天地给出与第四项的关系,而不是这个第四项本身。”[1]168而在B224中,康德指出了“类比”概念的又一种含义:“我们凭借这些原理,将有权仅仅按照某种类比而用逻辑的和普遍的概念统一性来组合诸现象,因此我们虽然在这条原理本身中使用范畴,但在具体实行时(在应用于现象上时)却以范畴的图型作为范畴运用的钥匙,来取代它的位置,或者不如说让这图型以前者的一个公式的名义,作为限定性条件来对那个范畴加以辅助。”[1]169如何理解这两处的类比的含义,而且哪一个是康德的“经验的类比”中类比的确切含义?这些问题颇费思量。A.C.Ewing也看出了康德的“类比”概念的两种含义,同时也提出了范畴和图型、原理之间的作用的冲突的疑问[2]72。他认为,康德这两种“类比”的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第一种类比的含义暗示了一种类似于休谟的经验主义的知觉的预测,而第二种类比的意义隐含着主观主义的危险。Ewing的第一个批判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康德的因果性原理作为一种寻求变化的外部原因的线索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去经验中类似的现象,我们仍然有充分的先天的根据可以由一个变化的经验而去寻求其原因。所以,康德在这里说的从三个已知的项得到与第四项的关系,就没有什么必要,因为我们只需要当前的变化(结果)和先天的因果性概念就可以去寻找到其原因。基于这种反驳,可以仔细考察一下康德的“类比”中的预测和休谟的基于习惯的预测*这里的预测通常是指休谟和康德的因果性理论都涉及的经验中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推测,基于过去的现象预测将来的现象。的本质区别。在休谟那里,原因和结果、未来和过去之间的联结是偶然的、基于经验的,因而要寻求一个变化的原因只能够借助于过去的经验;但是在康德那里,因果联结是必然的,我们从一个变化的经验先天地知道它必然有一个原因。康德之所以像休谟那样仍然在他的类比中指出四个相关项而不是两个,是因为虽然因果性原理先天地确保了“一个发生的事件必然有一个原因”,但这个事件的确切的原因是什么,并没有从因果性的概念中先天地被指示出来,而需要在经验中获得。经验无非是过去的经验的总结,也就是说我们是基于因果性的先天原理和过去的经验而寻求变化的确切原因的*例如,我通过因果性的原理只是知道“房间变暖”是一个客观的变化,并且它必然有原因,但是其原因是什么,因果性原理并没有告诉我,我必须从过去的经验中总结出来它的原因是“烧热的炉子”。因而康德的“类比”虽然和休谟的一样涉及四个相关的项,但是有本质的区别,康德的“类比”中因果性概念起到了先天的必然的作用。另外,可参见康德自己举的蜡块融化的例子(见《纯粹理性批判》边码B794)。。因而“类比”概念的这种含义,揭示了因果性原理在对原因的认识中只是一个先天必然的线索,这种知识是不同于休谟的纯粹经验性的和偶然的因果性知识的。而第二种类比的含义与第一种类比的含义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作为范畴和现象之间的中介就是作为因果性认识的引导线索。
康德在第二类比原理中还详细地阐述了“同时性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他认为,在自然中绝大多数的致动因与其结果都是同时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没有时间过程,这里关注的是自然中实在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结。因而,仅从这处文本说,第二类比中的因果性的含义不可能只具有“使变化的经验得以可能”这一种功能;而且在这第一种功能里,状态之间不是原因和结果的实在联结而只是一种时间秩序的形式关系。但实在的原因和结果,虽然不具有时间过程的相继性,却仍具有时间秩序,这类似于一种逻辑的关系。相反状态的联结与实在的因果联结的对比,就表现在时间过程的相继性与时间秩序的对比*但这并不是说在状态变化的情形中就只有时间相继而没有时间秩序了,时间秩序倒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的。;而因果性概念在这两种情形中就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对于状态的变化,因果性概念是这种变化的经验得以可能的先验根据;对于实在的力学联结中的事物,因果性概念起到了逻辑上的引导线索的作用。
这里仍然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问题,即因果性的两种作用的关系问题。在康德那里,同一实体的状态的变化是因果性的第一种作用的对象,实体之间的实在的因果作用关系是因果性概念的第二种对象。那么,这两种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康德在他的经验的类比原理中没有充分地展开这个问题,但是,仍然有文本依据可以解释。“当我知觉到某物发生了时,在这个表象中首先就包含了有某物先行的意思,因为正是在与这一先行物的关系中该现象才获得了自己的时间关系。但它之所以得到自己在这种关系中确定的时间位置,是由于在先行的状态中预先假定了某物,而发生的事情是任何时候、也就是按照一条规则跟随其后的。”[1]182康德在这里说明了两个相反状态之间的指示关系,某物的发生是指新的状态的形成,这个表象已经指示了与之相反的另一状态在时间中先行于这当前的状态(事件)。康德把发生的事件看作新的状态的生成,而这个新的状态与先行的状态共同构成了一个客观的变化,因而,变化涉及两个状态或者事件。这两个状态之间是时间相继的规定关系而不是实在的因果规定关系。但是,实际上在先行的状态中不仅假定了先行状态对继起的状态的时间规定,还假定了实在的外部原因与被产生的新状态的实在的因果关系。
同一个实体的两个相反的状态的时间相继的秩序与这实体同另一实体的因果作用的秩序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明了因果性原理的这两个作用的一致性。这是这一原理的两重作用的第一种一致性,即对象的秩序的一致性。
经受变化的实体在不同的时间点上表现出不同的状态,两个状态的客观相继所构成的变化正是作为原因的另一实体的作用的结果。其中先行的状态是作为原因的另一实体作用开始的状态,而后继的状态是原因实体作用结束的状态,变化的过程也就是原因对经受变化的实体的作用的过程,因而,两个相反状态的时间相继秩序与两个实体的因果逻辑秩序是方向一致的*即两个状态的时间上的先后次序与原因和结果的逻辑上的先后次序方向一致。。只是在状态的时间相继中经历了一段时间,而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只是类似于逻辑的时间秩序,不是时间相继。因而,作为结果的一个客观的变化中先行的状态是原因实体的作用开始的标志,“这原因在变化所发生的整个时间中表现出它的因果作用”[1]189。因此,发生的某物不仅指示了它的先行状态,还指示了它的实在的原因,即另一实体的因果性作用。两个相反的状态的承继性的关系可以从因果性的角度来考虑,但它们之间是时间规定关系不是因果规定关系;而只有这个完整的变化与一个外部原因的关系才是实在的因果联结,因而因果性概念的两种作用对应于状态变化和因果实在联结两种不同的对象。但这两种对象的秩序,即两个相反的状态的时间秩序和原因与结果的时间秩序,是一致的。
此外,因果性概念的两种作用的一致性还表现在“调节性”和“构成性”的性质上。康德在“先验的辩证论附录”中对力学性知性原理的构成性和调节性进行了清晰的论述:“在先验的分析论中,我们曾在各种知性的原理中把力学性的原理,即直观的仅仅是调节性的原则,与数学性的原理,即在直观上是构成性的原则区分开来了。尽管有这种区分,但所设想的力学性的原则就经验而言还是构成性的,因为这些法则使得任何经验的发生都缺少不了的那些概念成为先天可能的。相反,纯粹理性的诸原则就连在经验性的概念上也不可能是构成性的。”[1]520
在“经验的类比”原理的论述中,康德对其调节性的意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些原理本身有一个特殊之处,即它们并不考虑诸现象及对其经验性直观的综合,而只考虑存有及在诸现象的这种存有方面这些现象的相互关系……既然存有不可构造,那么这些原理将只针对存有的关系,并且只能充当单纯调节性的原则。”[1]168
根据《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这两个文本,康德是从不同的角度把类比原理看作构成性和调节性的,就其作为经验之可能性的先验原理来说,它们是构成性的;就其涉及的对象是不可构造的存有及其关系而言,它们是调节性的。调节性的意义在于存有不可构造,也就是说诸现象的存有不能够先天地被认识到,我们不能将这种存有的经验性直观借以与其他经验性直观相区别的东西预测出来。所以,比如,在时间上相继的两个知觉中,我们并不说与这一个知觉必然联结的是哪一个和多么大的另一个知觉,而只是说这两个知觉是如何按照存有而在时间的相继样态中必然联结起来的。在“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展示”这一节中,康德以一个脚注的形式澄清了力学性联结与数学性联结的不同:“一切联结或者是组合,或者是结合。前者是杂多而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东西的综合……在一切可从数学上来考虑的东西中同质的东西的综合就是这种情况。第二种联结是杂多东西就其必然相互隶属而言的综合,例如偶性必然隶属于实体,或者结果必然隶属于原因——因而表现为即使是不同质的、但毕竟是先天的联结。这种联结由于不是任意的,所以我将它称为力学性的,因为它涉及杂多之物的存有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现象相互之间的物理学的联结和现象在先天知识能力中的形而上学的联结)。”[1]154康德在这里暗示了他的“存有不可构造”之谜。从这个引文中可以得出,数学性的联结的对象是同质的、不必然相互隶属的东西,这就是一种量(外延的量、内包的量),它能够在直观方面和知觉的实在性方面按照数学性的综合规则而产生出来,也就是被构造出来。但是力学性的联结的对象是不同质但必然相互隶属的东西,也就是事物的存有,这种联结不涉及经验性直观的综合,而只涉及存有之间的综合。
所以,在康德那里“构成性”的概念具有“同质的对象的可构造性”和“经验的可能性”两个层次的含义,而“调节性”具有“不同质的对象的不可构造性”和“不直接针对经验对象”这两层意义。澄清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之后,康德的因果性概念的两种认识论作用就可以清楚地得到定位了。首先,从经验的可能性的角度来说,因果性的两种作用都是直接与经验对象相关的,尽管在它的“线索”的作用中,我们根据因果性原理寻求现象中的统一性还需要过去经验的辅助;并且,我们由此获得的知识(例如,关于特定的变化的原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尽管因果性的线索作用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从一个特定的变化现象,我们可以先天地知道这个变化有一个原因,这一点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原因是什么?我们需要过去经验的指导并在经验中去寻求,即使这样,这个原因也不是一定的。例如我们根据因果性的先天原理知道“石头热”的特殊现象必然有其原因,又从过去经验中总结出它的原因是“太阳晒”,但仍有可能它的原因是别的东西的作用,而我们没有观察到。所以关于原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就其在形成经验知识的过程中的必然性而言,这两种作用都是先天地有效的。因而,笔者认为,首先,从“经验的可能性”这个角度看,因果性概念的两个作用都是构成性的。其次,从“对象是否具有同质性”这个角度看,不论是两个相反的状态还是发生因果作用的两个实体之间,都是不同质的,因而因果性概念从这个角度来讲总是调节性的。而“同质对象的可构造性”只适合于数学性的知性原理,“不直接针对经验对象”只适合于理性理念,因果性的两种作用与这两个性质完全不相干。
由此可知,因果性原理在康德那里虽然表现出了两种不同的作用,但是它们之间仍然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对康德的第二类比原理中的因果性概念的意义进行了重构,当然这种工作还并没涵盖因果性概念的全部意义,这里只是就其第二类比原理中的认识论作用进行了重构。因果性概念,首先是使得“变化的经验”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其次是一种线索,指引我们能够从作为变化的结果认识其现象中的实在的原因,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先天的联结纽带。这两种作用的一致性在于,其作用对象(同一实体的相反的状态和实在的原因与结果)的时间秩序的一致性,以及它们在“构成性”和“调节性”的作用性质与方式上的一致性。
[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A.C.Ewing Kant’s Treatment of Causality[M].Archon Books,1969.
[3] 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58.
B516.31
A
1007-8444(2012)01-0056-06
2011-10-10
刘凤娟(1983-),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