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思考

2012-04-13 09:07王春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律师

王春林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有着某种朝着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在美国,法科是设立大学必备的学科之一,法学院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在美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和最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都产生在美国。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并且逐渐形成了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1〕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重理念、重实体、重逻辑构建,美国法学教育则重实践、重程序、重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这显然更符合适用WTO规则的要求和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自我需求,更适应我国现实的需要和挑战。〔2〕

一、美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

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十分鲜明的特色。美国的法学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其历史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这一时期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和到律师事务所做学徒以及经过自学获得法律知识。在殖民地初期,法律职业并不受欢迎,律师人数极少,即使是遇上民事纠纷,许多人宁愿请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帮忙,也不愿聘请律师。为此,法律职业培训尚未形成,许多有志于学习法律的青年只好去英国,进入伦敦的法律学院学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职业需求量不断上升。美国也开始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教育活动。由于美国没有法律学校的传统,无法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渴望从事法律职业的大多数人则只好通过拜律师为老师的“学徒制”方式在同业中学习法律。学习方式是阅读法律,在律师事务所干一些日常工作,在老师的带领下办各种案件,最后自己开业当律师。为了满足人们学习法律的需要,一些热爱并擅长从事法律培训的律师便逐渐专注于此,有些人还开办了专门从事法律培训的法律学院,这些法律学院是美国最早的一批私立法学院。利奇菲尔德法学院是最早的专门设立法学教育的学校之一,该所法学院曾先后培养了一千多名毕业生,是美式法律教育的开端。

第二阶段是初创时期(1776年至19世纪中期),早在18世纪后期,曾有一些美国的大学尝试开设法律课程,但并不十分成功。19世纪早期的美国,律师业是唯一限制人们从事的行业。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律师界对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被看作是不合理的,因此,许多州都放宽了对律师资格的限制,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在1800年,19个州中有14个州要求一定期限的学徒制;到1840年,30个州中只有不到11个州仍有这方面的要求;到了1860年,39个州中只有9个州对学徒制有要求。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等都将律师业开放给本州普通公民。与此同时,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教育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1840年,全国仅有的9所大学附属的法学院有学生345名。〔3〕

第三阶段是到了南北战争爆发以后。法律教育进入了创造性的发展时期,并大体确立了今天美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大量的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人涌入律师业,导致律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和律师这一行业的声誉下降。为了挽救职业声誉,1870年以后,在律师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各州又重新开始加强对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要求,重视律师资格许可的条件。到了1890年,在39个州中有23个州要求有一段正规的法律学习或学徒期。同时,各州设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并逐步建立起律师资格考试制度。〔4〕有些州赋予了法学院以颁发文凭特权,即经过法学院学习并顺利毕业可以无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参加法学院学习的热情。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的许多大学开始接纳私立法学院,他们为其提供保护伞,私立法学院也对并入大学感兴趣。到19世纪中叶,全美已发展到大约15所法学院,但法学教育仍走的是职业培训之路。到了20世纪初,法学院已然成为大学的热门和主要学院,在法律教育中也占据了统治地位。在1933年,美国法学院的数目已达180多所。现在美国共有300多所法学院。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

二、美国法学教育性质

美国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美国的法学院只招收已获得某个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高,先素质教育后职业教育,符合其法学教育的目标。美国法学教育分为三个层次,法律博士 J.D(Jur is Doctor)、法学硕士 LL.M(Master of Law)、法学研究博士S.J.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律博士J.D(Jur is Doctor)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法律博士学位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基础教育,是美国律师人才资源的本体,经过严格的考核筛选后可逐级进入更高层次的学位学习。法学院的录取依据除了考生的考试成绩外,还要根据该考生在本科时期的学习成绩、个人经历、课外活动能力,以及法学院认为对评价考生能否顺利完成这种严格的法律学习的某些重要的参考信息,甚至年龄、特长也是决定是否录取的因素。〔5〕J.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在职兼读需4年。第一年为基础课程学习,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第三年则大部分为选修课。三年修满80个学分后由ABA授予学位即可参加律师考试。美国90% 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要系统学习美国法律,毕业后多从事律师工作。法律博士J.D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在美国,获得法学院的J.D学位不能马上从事律师职业,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题包括多项选择题和论述题,其主旨是测试律师所应具备的各种技能。上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一些州开始在传统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操作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相当难,考试及格率很低。〔6〕法学硕士和法学研究博士是在法学基础教育层次上并以法学研究为主的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教育科研人才,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人必须是已经获得了法律博士学位或者在其他国家获得了法学的学士学位者。LL.M分为General和Specialized两种,分别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法学硕士要求申请人具备法学学位,学制一至二年,学习方式以修课为主,并且法学院一般都允许学生以增修一定学分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毕业后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一般是已获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律博士学位者,学制三至五年,主要任务是撰写学位论文,但也可能被要求选修一定课程或从事一定研究工作。

三、美国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充分反映了其职业性特点,其课程设置十分灵活,开设的课程一般约100门。美国法学院根据美国社会中形成的法学教育传统自主构建教学课程,但是美国法学课程设置依然可以找到统一性,法学专业一年级学生上的科目几乎是一样的。只有高年级课程是根据各大学的生源情况及教授阵容来形成多样的形式。第一年以必修课为主,包括犯罪法、程序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保护法以及法律写作和实际研究等,第二年和第三年则以选修课为主,课程内容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律思想史等理论课程,也包括宪法、行政法、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涉及具体法律部门和带有实践性的课程,内容非常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的一些法学院还开设了关于社会福利、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课程,以及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交叉学科的课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的必修课为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律师写作、律师职业道德等,选修课则为宪法、行政法、公司法、税法、联邦诉讼法、国际法、律师法、法律辩论的哲学分析、会计法等课程。除这些课程外,哈佛大学法学院还为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史、伦理学、心理学、证据处理等。其中,必修课24学分,选修课52学分。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则为:必修课为宪法、刑法、侵权法、合同法、诉讼法、法律写作、律师职业道德等;选修课为反垄断法、税法、行政法、银行法、破产法、通信法、环境法等,学生还可学习社区法律服务、法律讲座、法律讨论研究课、伦理学、心理学等课程。其中,必修课24学分,选修课66学分,并且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位要求里明确规定:每个学生在三年的学习中,必须完成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所有课程。

四、美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教育早期在教学方法上也只是简单的讲授,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教科书中的重点内容。随后出现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教师们将政治学、管理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理论融入于法律中以便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美国法学教育职业性的特点,教学更加重视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样传统法学教学方式明显不能满足要求。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现在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它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Socratic Method)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在案例教学法下,教师所使用的基本教学材料不再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由教师精心选择后发给学生的法院判例。学生在课前必须预习,上课时,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规则是什么,而是使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引导学生一步一步地自己去发现法律规则。〔7〕到20世纪中叶,案例教学法已普及到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使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了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原则,同时学生也感受了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尽管案例教学法非常适合美国普通法的讲授且有许多优点,但它使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局限于判例法,在教学上过于耗费时间而且使法律与其他学科分隔开来。美国法学院为此对案例教学法不断进行改进,在教学材料中增加制定法和其他有关资料内容,将课堂讨论(Seminar)、专题课程(Program Courses)等作为补充。

在美国,近年来“情境教学法”颇受青睐,其中最有名的是“诊所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它主张让学生在真实的情景中学习、体会律师的工作,这对于增强实践能力和培养律师职业道德非常有效。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具体方式有指导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在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扮演律师角色以帮助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而教师帮助学生体会律师工作和法律条文含义,学生从学习过程中获得实践经验,对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和职业道德素质。20世纪以后,随着美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以及律师收费的昂贵,许多低收入家庭遇到法律纠纷时,往往请不起律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种现象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许多大学办起了免费为穷人打官司的“法律扶助”(Legal aid)服务。参加这种法律扶助活动的学生很多,这也成为大学法学院教育联系社会实践的一个途径。〔8〕现在在美国各大学中,广泛采取了模拟审判(Moot Court,即“模拟法庭”)的方法,是否参加“模拟审判”,对学生而言是自愿的,但实施的结果,事实上几乎每个学生都会参加这项活动,这种方法,促使学生重视律师辩护中的技巧,注重司法程序。

结论

法学教育实践性很强。能否培养出在思想上理解法律精神、追求社会公正,在能力上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乃至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运作机制能否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上。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较好地体现了应用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1〕〔8〕杨莉.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67-73.

〔2〕许韬.改革法学教育的美国借鉴〔J〕.中国高等教育,2010,(21):60-61.

〔3〕〔美〕罗伯特·斯蒂文斯.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6.

〔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 〕.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90-91.

〔5〕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4,(11):74 -79.

〔6〕徐立.美国法学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0,(12):84-87.

〔7〕周学峰.美国法律教育的经验与启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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