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山,王 芳
(1.北京物资学院,北京101100;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其借鉴
王可山1,王 芳2
(1.北京物资学院,北京101100;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益于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以及风险评估、追溯预警等制度共同构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体系,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对农产品安全的关注焦点已不再是单纯的数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尽管当前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经历过疯牛病、二恶英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困境。发达国家不断调整和改革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构筑了完善的保障体系。
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管理模式。美国联邦政府有10多个部门涉及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部、卫生和人类健康部、环境保护署和商务部。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美国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和人类服务部负责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其他食品(包括鱼类、蔬菜等农产品)、兽药、饲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主要监管饮用水和农药。商务部所属的国家海洋和大气局负责监管鱼类海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这些主要监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农产品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管理环节涵盖了各自所管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进出口等各个阶段[1]。
加拿大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取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联邦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加拿大卫生部以及农业与农业食品部(Agriculture and Agri-food)下属的食品检验局(CFIA),卫生部负责制定所有在加拿大出售的食品安全及营养质量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负责评估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管理联邦一级注册、产品跨省或在国际市场销售的食品企业,并对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这些法规和标准。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机构提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产品本地销售的小食品企业的检验。市政当局负责向饭店提供公共健康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此外,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其它部门也参与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广大公众也积极参与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同有关部门进行合作[2]。
日本为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地重组和整合部门,目前已形成了农林水产省、劳动厚生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三方协同制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日本2003年7月专门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直属于内阁管辖,主要职能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负责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为适应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重组改革,农林水产省新组建消费安全局,劳动厚生省将医药局改组为医药食品局。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投入品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20世纪90年代,疯牛病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遭遇困境。为加强“从田间到餐桌”的控制和提高科学建议体系的能力,欧盟于2000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成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局,以监测整个食物链。
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提供该领域的科学咨询,其执行委员会成员所代表的是公众利益,不按国别进行挑选,从而保障了该机构的独立性和其工作的科学性。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科学性以及各项工作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有关的科学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都需通过公开方式选拔录用。其咨询论坛的组建为欧盟食品安全局和各成员国相关机构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从而保障了风险评估工作在欧盟方面的统一性[3]。
美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联邦法律有35部,其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联邦法律有7部,分别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禽类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蛋类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食品质量保护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公众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和2002年出台的《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4]。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除大部分肉和家禽外,所有仪器、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药器械、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以及《联郑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产品均需在进口时或供出口美国时接受FDA的检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
加拿大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及其相关条例非常多,其中主要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加拿大鱼类检验法》、《加拿大肉类检验法》、《加拿大动物卫生法》、《加拿大植物保护法》、《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肥料法》、《饲料法》、《种子法》、《农业和农业食品管理货币处罚法》、《加拿大农产品法》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等。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加拿大卫生部和食品检验局通力合作,力求制定最科学、最具操作性的食品法规和标准,在情势变更时及时对这些法规和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同时确保这些法规和标准在相应领域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真正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以《食品安全卫生法》和《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为基础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卫生法》制定于1947年,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1972年、1995年和2002年日本政府多次对《食品安全卫生法》进行了修订。《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1970年修订,2000年全面推广实施,该法确立了农产品标识制度和食品品质标识标准,不仅确保了农林产品与食品的安全性,而且为消费者易于了解食品的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2001年以来,日本相继发生了雪印事件、0157中毒事件、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高度关注食品安全,要求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为此,日本于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强调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2006年,日本为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开始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欧盟以《通用食品法》为基本法构建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通用食品法》于2002年1月28日颁布实施,该法不仅规定了食品风险分析的原则,而且建立了食品风险分析机制。2004年,欧盟制定了《通用食品法》相应细则,包括“食品卫生条例”、“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条例”、“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等。2005年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使《通用食品法》强调原则要求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细化[5]。
美国的农产品标准有3个层次:由联邦农业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构以及经联邦政府授权制定的国家标准;由民间团体制定的行业标准;由农场主和贸易商制定的企业操作规范[4]。
美国对农产品特别是食品标准的监管十分重视,并有多个职能部门担任此职责。在这些检验机构中工作的是一大批专业化的专家,从事标准制定和检测工作。强有力的监管队伍,加上农产品物流与电脑网络上信息的基本同步,保证了美国农产品特别是食品标准的严格执行。为了保证有关标准的先进性,美国一般每5年复审一次农业标准体系[5]。
加拿大农业标准化管理由农业部及其所属食品检验局负责,卫生部的有害物管理控制局也参与农药等有毒有害物残留限量的制定。加拿大对大宗谷物、油料种子、水果、蔬菜等农产品都制定了详细的产品等级标准。
部分分级标准属于强制执行标准,这些标准是对于加拿大新鲜果蔬进口的强制性要求,这些产品分级标准与动植物检疫要求共同作为加拿大农产品进口必须符合的规定。加拿大积极致力于粮油产品的标准化工作,以谷物质量分级标准为代表,标准技术水平较高,且谷物等级标准的制定以消费者质量要求为导向。目前,加拿大已经制定了15项油脂和15项粮食产品的质量等级标准[6-7]。
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建议、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另一类是质量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品种、1000多个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已颁布了7类、351种品质规格标准[8]。在农产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方面,日本的基本做法是谁主管,谁制定,并注意积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
日本非常重视对作物产前、产中的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如在作物生产过程中,对种子、土壤、肥料、防病虫害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贯彻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者要对各个过程做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5]。
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覆盖从“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以英国的畜产品生产加工为例:在育种环节,农场必须经过品种协会和国家测定站取得合格证书才可以培育种畜,各种畜禽品种都有相应的品种协会,且良种的登记工作十分严格。在屠宰环节,牲畜在宰杀前必须经卫生检查员查验,确保是健康牲畜。随后,还要对屠宰和加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在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后,才能进入市场。在销售环节,要求所有零售屠宰和其他零售商在处理和出售未包装的生肉及与其来自同一地方的即食食品时,必须有法定的年度许可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条例。卫生检查员每天在大型肉制品批发市场进行严格抽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
美国从19世纪初的种子认证开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认证种类齐全、功能定位明确的多元化农产品认证体系。按照执行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两大类。
在美国比较典型的自愿性农产品认证有有机食品、公平贸易、安格斯牛肉和俄克拉荷马制造等认证。美国政府为满足各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以及员工健康和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要求,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实施强制性认证,比较典型的有食品GMP、HACCP、GAP和“海豚安全”金枪鱼标志认证[9]。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制定了多项有关农业及食品业的法规及食品生产加工标准,每项法规都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服务法》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执行。为减少农药化肥残留,农民也需持证用药施肥,农药和肥料的种类、用量、施用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10]。
每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会同卫生部制定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联邦法律或技术法规的形式批准发布并强制实施。标准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质量等级、标签标识、安全卫生要求及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设备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目前,在肉类产品、水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强制推行HACCP认证,对于畜禽产品、水产品、园艺产品和大田作物的种植、养殖过程的HACCP认证也开始实施[11]。
日本农产品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品质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
常规农产品认证遵循JAS标志制度。日本1970年实行JAS认证,并采取宽进严查的形式,由生产者自愿申请,一经认证,严格检查,发现违规或不达标者,严厉处罚。日本在JAS法1999年的修订中,确定了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特定JAS规格标准,通过检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即使未加贴JAS标志的产品,也需有“有机栽培番茄”、“有机纳豆”或“有机红茶”等文字标识,但有机JAS标志是有机食品的专用标志[12]。
欧盟通过“有机产品生产及有机产品标识条例(EC 834/2007)”制订了有机农业和有机畜牧业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和有机认证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EC 889/2008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有机生产、标识和认证方面的实施细则。
按照EC 834/2007和EC No 889/2008法规,各成员国应建立一套控制系统,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机构负责相关责任的落实。控制的类型和频率应根据对发生违反和违背相关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是否达标的核查。控制系统应能够对每种产品在各个阶段进行追踪,确保有机产品是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出来的。
HACCP体系认证在美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常广泛,在肉制品加工企业被强制执行,近年来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也纷纷开始推广。在加拿大,食品安全检验局和食品产业界开发了一些按产品和加工类型设计的、具有通用性的模型,以协助各类企业开发自己的HACCP系统。目前,加拿大已经开发出4类26个通用模型,包括肉和禽产品16个,鸡蛋1个,蔬菜、水果、蜂蜜及枫树加工产品6个,奶类4个[2]。日本要求国内和进口的畜禽产品及水产品按照HACCP体系来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要进行HACCP体系认证。为鼓励和推广HACCP方法,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性,1998年7月日本开始实施《强化食品加工过程管理临时措施法》,对采用HACCP的食品加工企业给予低息贷款、降低设备折旧率、减免用贷款购置的房产所得税等支持,促进了HACCP的推广应用。欧盟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要求食品的准备、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分销、销售等各环节的单位均需建立HACCP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卫生的食品。
1998年10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联合发布了《关于降低新鲜水果蔬菜中微生物危害的企业指南》,这个指南是USGAP的基础,它的对象主要是水果和蔬菜,致力于微生物来源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规定了未被加工的或稍微加工的水果和蔬菜在生产、收获、清洗、分类、包装和运输等过程中的良好农业管理规范[13]。加拿大GAP是在加拿大农田商业管理委员会的资助下,由加拿大农业联盟会同国内畜禽协会及农业和农产品官员等共同协作,采用HACCP方法,建立的农田食品安全操守。2005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了《GAP保障食品安全一发展和推广手册》。同期,日本GAP协会从生产者的角度开始建立另一个日本GAP[13]。欧盟GAP由欧洲零售商联合会1997年创立,其对农产品产地、生产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其良好的运作机制和实施方案,广为其他国家借鉴。
1969年FDA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规范,并陆续发布了各类食品的GMP。2002年7月,FDA成立了食品GMP现代化工作组,对GMP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启动对1986年GMP的修订,工作组主要研究食品GMP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以及法规修订后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14]。加拿大实施GMP有三种情况:GMP作为食品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被政府机构写进了法律条文,如加拿大农业部制定的《肉类食品监督条例》中的有关厂房建筑的规定属于强制性GMP;政府部门出版发行GMP准则,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自愿遵守;政府部门可以采用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GMP准则,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独立采用[15]。日本受美国药品和食品GMP实施的影响,农林水产省制定了《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厚生省制定了《卫生规范》,食品卫生协会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要领》,这些“基准”、“规范”和“要领”均为指导性的[15]。欧盟实施食品GMP的通用法规是EC852/2004中的《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可以追溯到责任者。加拿大国际农业和食品追溯制度的建立以三个核心要素为基础:产品/动物识别、产地识别、产品/动物的运输。根据风险分析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和能力实施计划,通过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系统,着重于多方对信息的合法利用。2002年,日本关于疯牛病对策的立法获准颁布,该法律要求强制实施从牛的养育场到肉品包装厂的追踪。2003年,日本通过立法要求实施从养殖场到零售的可追溯性,加工者、供销商和零售商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分别提供从屠宰场到零售出口的可追溯信息。2003年日本农林渔业部发布了新的日本农业标准(JAS)来保证进口牛肉的可追溯[16]。欧盟EC178/2002要求,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能够跟踪与追溯,否则不允许上市。
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主要发布除FSIS管辖之外的食品召回、预警信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通过制定《联邦肉类检查法》、《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在预警方面作了非常灵活宽泛的规定,保证FSIS快速应对所有类型的食品安全事件。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主要负责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环境保护机构(EPA)主要管理和发布有关农药、水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美国联邦公民信息中心(FCIC)发布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主要是联邦机构和生产厂家的召回信息[17]。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的具体工作职能之一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加拿大所实施的“国家化学物残留监测计划(NCRMP)”、“国家兽药残留监测计划(NVRMP)”、“国家微生物污染监测计划(NMMP)”对早期发现、识别、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挥了作用[18]。日本在2004年制定了日本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基本纲要,并根据该纲要制定了日本食品安全紧急应对基本方针。为了确保在紧急重大事件发生时整个政府保持一致行动和迅速启动,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危机管理机构在平时设立各自的信息联络窗口,完善信息交换和联系的机制。紧急事件发生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危机管理机构要立即对紧急事件进行确认,即时通过信息联络窗口进行相互通报,并做出应对决策。欧盟于1979年建立了食品和饲料的快速预警系统,旨在通过食品和饲料危机中有效的信息交流,阻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蔓延。2002年对原有的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建立了一个连接欧盟委员会、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的网络[20-21]。
美国的食品风险分析已开展多年,其重点是通过控制有关添加剂、药物、杀虫剂等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来保障食品供应的安全。1997年,美国发布的“总统食品安全计划”首次把防治生物性污染提上日程。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完成了蛋产品中的沙门氏菌的风险分析,包括第一个“从农场到餐桌”的数量化微生物风险评估,并正在开展各种即食食品中李斯特菌的风险分析[19]。加拿大联邦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负责标准与政策制定的卫生部设有化学品安全局、微生物危害局、食品安全评估局,进行科学研究以及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并作为决策的基础[18]。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食品健康影响评价,对所有食品进行安全评估。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措施。欧盟由食品安全局负责对食品供应链中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评估的结果与其他相关成员进行交流,工作中强调科学性、独立性和透明性三个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从田间到餐桌”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为了确保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安全的,就要求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方面都适应质量安全保障的内在要求,保证链条上的每一环节都在控制范围之内。发达国家大都具有较为科学、全面和系统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考察,给予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构筑职责清晰、协同整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赖于政府加强管理。中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消除职责分散交叉、执法权力重叠、责任面前相互推诿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应逐步明晰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权责明晰、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构筑体系健全、相互衔接、执法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需要遵循“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构筑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法治责任。努力做好政策与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重视政策法规的完善和执行,避免“一阵紧、一阵松”,“重治理整顿,轻事前防御”等不良现象。
第三,构筑统一权威、协调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依据,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缺乏科学依据;没有有效的标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无从谈起。同时,要建立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制度,前提也是要建立统一权威,相互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
第四,构筑过程规范、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要通过建立并完善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高农产品认证评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体系,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要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构筑严密、科学、透明、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考虑到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产业链条长、不可控制因素多的特点,要对农产品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全程监督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种植养殖GAP、食品生产GMP、加工领域HACCP,实施质量追踪溯源,逐步实现产地环境可查询、投入品质量清晰、生产记录可储存、产品流向可跟踪、出现问题可追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与分析,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前预防管理,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重大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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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safety of farm product in developed country and use for reference
WANG Ke-shan1,WANG Fang2
(1.Beijing Materials Institute,Beijing 101100,China;2.Institute of Quality Standards and Testing Technology for Agro-Products,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Beijing 100081,China)
The quality safety of farm produce profit from the perfect security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y. Administration system,law and rule system,standard system,identification system,risk evaluation,traceability and alert system construct security system of farm produce quality safety together,we can learn something useful from these.
developed country;farm produce;quality safety;security system
TS201.6
A
1002-0306(2012)01-0413-06
2011-04-25
王可山(1969-),男,博士,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10BeJG347);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