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述评

2012-04-12 10:56张玉强陈有忠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物质

张玉强,陈有忠

(安徽农业大学 体育部,合肥 230026)

我国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述评

张玉强,陈有忠

(安徽农业大学 体育部,合肥 230026)

采用文献资料法,对近几年来有关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原则、保护现状、相关法律法规、传承与传播、开发体系等方面进行了综述,分析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研究进行了展望。

传统体育;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

2003年文化部正式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共批准公布了1 53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多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名列其中。面临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一些传统体育失去了其核心价值体系,甚至频临消亡。从提倡文化多样性的视角对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研究迅速升温,成为研究重点、热点,大批传统体育学者做了许多研究工作,出现了大量成果,本文总结近年来相关研究进展和动态,并指出该领域中研究存在的不足,旨在为日后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我国在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即: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 有 关 规 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得到了法律支持。这个定义为众多学者前期研究成果的结晶,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为学者指出了新的研究方向。

2 传统体育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研究

路志峻[2]、倪依克、胡小明[3]、李建英[4]等学者研究认为传统体育具有非物质性、生态性、“活态”传承性、地域性、民俗性、群体性等特征;刘景堂[5]总结出传统体育三大特征,即融地域性和传承性于一体的特征、融健身性和娱乐性于一体的特征、融民族性与文化性于一体的特征。以上学者的研究结论中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特征,又有传统体育的个性特征,但更应侧重对传统体育个性特征的研究。

传统武术是传统体育中的精华,对此,牛爱军等[6]研究中提出传统武术是一种 “原生态”的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国人的审美情趣、价值取向、世界观和人生观,在构建中华文明的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3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原则研究

张纳新[7]提出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来讲保护重于开发,路志峻[2]、郝国栋[8]、陈永辉[9]等研究认为传统体育传承中应遵循生命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倪依克、胡小明[3]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应保持原真、生态化,提倡多样化,加强教育途径。赖学鸿[10]提出的观点略有不同,其认为在传承发展和开发利用民俗体育文化时,应注重开发利用和保护并举,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机制。区域研究者国伟等[11]提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项目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点,应保持原生态环境以及宝贵的精神文化内涵。

4 我国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研究

近年来,我国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受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还存在诸多问题,白晋 湘[12]、 王 卓[13]、 张 智 烽[14]、 杨 海 鹏[15]、 李 建英[4]、郝国栋[8]、华志[16]、徐晓琴[17]等学者的研究普遍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相关政策法规建设严重滞后;②民族传统体育生存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逐渐失去生存空间;③内容递减,传承断裂;④受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文化核心价值逐渐消解,乡土味越来越淡;⑤组织不力,资金缺乏;⑥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李钢[18]从保护传统体育主体方面深入研究认为,目前民众从民族传统体育保护者主体的继承者沦为旁观者,在组织管理上不再是由民间做主,而改由政府出面,企业介入。

在区域研究中,邬凤[19]、韩志芳[20]等从保护的基础工作视角研究认为,保护工作非常缺乏技术人员,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国伟等[11]对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从内容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竞技为主的项目,这些项目经常出现在各级各类比赛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被保留和传承下来;另一类则是以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为内容的表演性项目,其数量较多、失传风险较高,因无法进入到大型的体育赛事中而面临着失传乃至绝迹的风险。

洪浩[21]针对传统武术提出,目前传承人大多处于 “自生自灭”状态,拳种的挖掘整理工作处于 “沉睡”状态,拳种的传承方式处于 “自然自觉”状态,个别拳种处于 “政府扶植”状态。徐晓琴、周俊[22]通过高安字门拳个案研究指出其缺乏组织与引导、后续队伍青黄不接、拳术和装备残缺不全三大突出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现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我们必须加强对其整体保护的研究,做好传承,加强国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保护意识。

5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研究

传统体育依托高超的技艺与技能,通过形象、声音等表现手段,以身传口授的方式使独特的民族文化内涵得到延续,是 “活”的文化传统中最珍贵也是最脆弱的部分。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11],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所在[22],如何更好地传承则成为研究的重点,众多研究针对传承形式、传承人、传承管理等提出了看法。

翟金英[23]研究指出,传承与传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言传身教的精英传承;②社会实践活动;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会;④宗教祭祀活动。王海等[24]认为,竞赛、教育、旅游三个传承发展方式是最为有效的途径。羲皇故里原生态民俗体育与陕北秧歌的研究者[25-26]认为,这些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主要依靠社会教育,即社会团体和家庭、个人进行,部分项目或地方把原生态民俗体育引进学校、社团。目前,教育已经成为传承传统武术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必须加强师徒传承,将这种 “身体化”的技艺精髓留下来,成为中华民族 “活”的记忆和赖以追寻的精神乐园[27]。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需要长期的身传、口授、身体示范才能让继承人熟练掌握,所以还应以家传 (师徒)精英传承为主,学校传承为辅,社会传承为补,在研究中也要考虑到不同文化遗产的个体差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③积极开展传承活动[1]。保护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加强传承人的保护。牛爱军[6]、张纳新[7]等研究认为,目前对传统武术传承人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金援助,以维护其生存和发展;另一种是授予荣誉,以满足和提高其精神追求。由于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一些拳种的传承人未能从思想上认识到武术传承的重要性,不积极开展传承工作。同时出于对自家技艺的珍视,师傅不会随便传授,所以传统武术的传承人往往数量少、技艺精,传承之路系于一线,一旦中断,可能也就导致一门武学的消亡,最终 “人亡歌息、人去艺绝”[6,22]。面对珍贵的武术拳种,必须树立全局意识,全面了解各拳种的传承人情况,建立传承人档案,从整体上对传承者进行保护,避免仅对部分或少数优秀的拳种进行 “圈护”,而淡漠、忽视其他拳种传承人的现象[22]。根据项目特点,传承人保护以资金资助为主,但是有些项目的传承人认定不明确时以项目资助为主较好,应建立一整套科学、严格细致的评价机制,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对此需要有关部门三思。

除了传承人,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实施还需要有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完成,组织培养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保护业务的人员,作为工作的专职队伍;团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此项工作的兼职队伍[2,28]。王岗[29]认为在传承中只有国家和民间传承人明确自身的责任所在,并积极灵活地将两者的责任进行相互融通,才能使双方共同奋斗,因此,协调好国家和民间传承人的相互关系,使之共同致力于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才是对民间传统武术的正确保护。

对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大众传媒能起到推广和宣传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少数民族运动会等运动比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可扩大传统体育的影响[30]。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是传统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工具的优势进行宣传是必不可缺的手段。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影、网络等多种大众传播媒介来宣传、介绍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物、事件、活动等知识,营造良好的民俗体育文化环境[10,30],从而唤起民族文化自觉意识的觉醒。

6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对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独特的作用与地位。有必要尽快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民族传统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建立数据库和档案,为后人研究提供可信赖的资料。同时,在继承和传播过程中要确立 “原真性”概念,维系传统文化的内涵精华[7,27]。贾鹏飞、许若群[31]认为,对相关文化表达进行文献化整理,建立类似于 “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的专门资料库,有助于及时帮助审查机构对申请者来源披露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避免机构审查中的漏检及错误授权。

邬凤[19]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可以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转换为文化创意。中国体育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座收藏、陈列和研究体育文物资料的专业博物馆,其藏品主要是1949年后的文物,多是奖杯或图表等[12]。坐落于上海体育学院内的中国武术博物馆成立于2005年,博物馆以 “国粹武术”为主题思想,尝试将传统武术进行博物馆保护[32]。综上所述,不仅应建立体育博物馆,而且应建立相应的数字化资料以供研究者查阅和参观者观摩。

7 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众多传统体育学者在研究中都明确指出过,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主导作用不可动摇。胡小明[33]认为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只有政府必要的行政介入,工作才具有方向和保障;叶鹏等[34]认为传统武术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国家的重视和相应政策的扶持。田祖国等[30]认为,政府要对全国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体发展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规划,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民族传统体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发展规划。为了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张春燕等[35]从法律保护角度将传统体育分为传统体育类 (包括民族体育和民俗体育类)和民俗活动类 (类体育类),民族体育类的保护工作以体育系统为主,民俗体育类应以体育系统为主、辅以文化部门参与,而民俗活动类的传统体育只能属于一种 “类体育”项目,保护工作应以文化部门为主、体育部门积极参与。路志峻指出,应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和民事法规、综合性和单项性法规,为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但从目前的遗产法来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条文还没有那么详细。

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被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需要采用综合保护机制[36]。在申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34]。张纳新[7]研究认为,传统武术的套路演练和文化性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技击性不能。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各地出台相关法律指明了方向。面对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经常面临的诸多问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也为今后学者的研究指明了新方向,提供了新思路。

8 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开发研究

对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视角进行了分析。陈永辉研究认为,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 “保护”,而应着力于开发与运用。眼下,怎样开发与运用民族传统体育,是最迫切需要做的[9]。张纳新[7]也认为,应对传统体育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与开发。韩志芳等[20]从传统体育的文化空间角度研究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要与地域文化相结合。杨海鹏[15]从传统体育项目分类保护的视角研究认为,重点项目收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竞技项目纳入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健身项目选入学校体育教材,娱乐性项目发展成为当地特色旅游资源。目前,对传统体育开发渠道的研究主要有进入学校教育体系和旅游产业化开发两方面。

8.1 学校教育体系对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除了师徒间进行的高精尖传承外,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还可以进行大众性传播,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工作,使其进入学校课堂[16]。靖桥等[37]认为,在高校推广传统体育项目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学生对传统体育的认知问题,还要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教师;传统体育项目进入高校教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即 “原生态”传承与 “善本再造”。田祖国等[30]认为各地方院校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本地一些优秀的传统体育项目,作为校本体育课程进行开发。郝国栋[8]、白晋湘[12]、黄家莲[38]等研究认为要把传统体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学校,从而强化民族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赖学鸿[10]提出通过设置民俗体育专业,可以为民俗体育文化提供一个稳定的、长效的传承机制。

近年来,为了促进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出现了一些传统体育进校园的活动,对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2003年太极拳在焦作中小学的普及推广、2008年的 “少林拳进课堂”;田阳县农村中学课间操以 “壮族三人板鞋和铜鼓舞”作为开展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南宁市郊、上林、大化、宜州等民族中学,将 “三人板鞋、抛绣球、陀螺、毽球、跳竹杠、高脚马”等列入体育课[38];湛江与佛山两地人龙舞也走进大中小学校[39];2009年5月15日河北省文化厅下发了 《关于命名河北师范大学等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的决定》[20];恩施州的盛家坝民族中学是湖北省陀螺训练基地[40]。这些都反映了教育部门的文化自觉意识,尽管其操作形式与手段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是这些举措对传统体育的传承保护有深远的意义,也是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的丰富和完善。

8.2 旅游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结合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开发打造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旅游品牌[30],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有重要意义。罗会珊[41]指出,从挖掘乡村旅游资源的意义上看,唤醒原生态的龙舟文化,是对民俗文化传承、保护基础上的开发,开发是为了保护。李娟等[42]提出,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同步,实施活态传承与开发,展现和弘扬传统体育文化之魂,加强联合,打造产业舰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传统体育遗产保护的新思路。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邬凤[19]认为能进行旅游开发的少数民族地区毕竟是少数,旅游地区出于经济目的而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也只是为市场所选择的部分民族体育项目而已,不可能对民族传统体育实现全面的保护。马增强[43]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工作很多时候成为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配角表演,对真正的非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功效甚微。持中间立场的崔国文等[44]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既是尊重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一种保护形式。因此,在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时应注重传承、保护与发展,避免一些破坏性、毁灭性的开发。

夏一川[45]通过对西藏进行研究后认为,其民族传统节日庆典文化形态及其藏域原生态体育旅游人文资源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从辩证法和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来,在某种程度上 “不发展”也许是最有战略眼光的 “发展”策略。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开发还是如何开发是今后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方向。在研究中注重宏观与个案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才是比较务实的。

9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 “跨学科”“跨文化”“跨领域”的知识属性和文化特点,特别是一些民俗体育类,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将会更多地出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各种研究方法互补,从而实现保护思想的提升和创造。

纵观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前期理论与宏观研究较多,近两年多实证研究,个案研究和区域研究成为热门,个案研究多集中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上,以后应拓宽研究范围。

我国疆土广阔,环境迥异,民族众多,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对此,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域研究不应以传统体育的特性或者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相似性来划分,因为在同一个行政地区民族传统体育可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应采取文化地理学视角下的区域研究,如安徽省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护区范围包括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绩溪县和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古徽州一府六县),是第一个跨省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46]。每个项目由于其地域性、活态传承性等特征不同应区别对待,因此宏观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显得非常重要,应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传承制度、传承形式、传承人方面进行全面研究,从而找出每个项目或多个类似项目切实可行的传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为今后以下方面的研究指明方向,如制订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传承机制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有关规章及传统体育分类保护规范、各地如何进一步完善出台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并且有助于形成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47]。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不够严谨与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效果缺少评估、反馈机制也需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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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in China

ZHANG Yu-qiang,CHEN You-zhong
(Physical Educaiton Department,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efei 230036,China)

By using the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this paper makes statistic analysis on the papers about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raditional sports in recent years.The essay makes some researches in aspects of the characters,the value,the principles,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the relevant laws and rules,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the exploitation system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essay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urrent research in China and looks into the future research.

traditional sport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G80.054/812.6

A

1008-3596 (2012)05-0086-05

2012-05-08

2012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SK2012A046);安徽农业大学2010年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010zs29)

张玉强 (1980-),男 (回族),河南周口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传统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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