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维度解析

2012-04-12 10:44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正资本主义价值

郑 伟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维度解析

郑 伟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社会主义公正是对资本主义公正主体定位和价值理想的时代扬弃,而不是单纯的对立和否定。这种扬弃必须遵循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不能陷入抽象的价值理想主义。苏联模式局限于对资本主义价值序列教条式的抽象颠倒,最终产生出社会公正的对立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价值关系序列层面真正把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人民主体引入到社会主义公正建设中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公正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公正出现了方向性错误,相反,这是现实实践对社会主义公正深入发展提出的新使命。

社会主义;公正;价值

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公正作为一种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基础之上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以现实的社会实践为依托,从主体定位和价值归宿层面,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制度探索、设计和改革中,实现着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超越,由此构成了与资本主义公正的本质区别,并构成了社会主义价值观与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本质区别。

一、关于社会主义公正历史参照物及其内涵的界定

社会主义公正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公正的认识、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公正的历史参照物正是资本主义对公正问题的时代解读。在传统的、立足于阶级对立的意识形态视野中,资本主义时代的公正充满着“虚伪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各个领域时时刻刻充满着对立和斗争。然而,这种视角并不能解释“死而不僵”的资本主义在20世纪中后期以来再度“容光焕发”的历史现象,也不能够给出以“社会进步”自居的苏联模式最终倒台的历史原因。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社会超越性是建立在历史扬弃性的基础上的——“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资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都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正是在以实践的历史延续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创新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中,社会主义的时代优越性才逐渐现实化。因此,社会主义公正建设在认识论上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资本主义公正的时代特点是什么?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对资本主义公正的历史超越性问题和社会主义公正的时代优越性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正与资本主义的公正在人的主体性领域存在着共同的时代背景——二者在人与物的基础性价值关系领域都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并不是一副画面的描绘,而是一种价值关系的设想。这种新型的价值关系依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贫困:一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贫困,这是一种绝对贫困,“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二是社会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情况下的贫困,这是一种相对贫困。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所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公。克服第一种贫困是克服第二种贫困的历史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公正在生产力层面就必须对资本主义生产力文明加以历史的继承和超越。简言之,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延续和超越是社会主义运动必备的物质前提。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的未来社会。

第二,社会主义公正与资本主义公正的本质区别在于价值主体的定位层面。资本主义公正本质上是一种以“物”为价值主体的公正。这种“物”不在于静态地占有社会财富的多少,而是通过“物”的这种财富的社会形式——财产权——实现对社会权力的占有和掌握——“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定位使得社会主义在人与物的价值关系领域呈现出了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定位,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价值归宿。社会主义相对于前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的公正、人的不公正,从生产关系和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历史性的超越。同时,这种历史性的超越又受到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时代条件的制约,它仍然表现为一个逐步成熟和完善的历史过程。这不是对资产阶级文明成果的单纯否定,而是对它的历史扬弃。

第三,在思维方式上,资本主义公正存在着预设的价值模型,其特点是理想性和抽象普遍性。社会主义公正并没有预设的乌托邦式的价值模型,而是坚持一种实践生成的模式。马克思哲学对黑格尔哲学乃至费尔巴哈哲学的超越,就在于从社会实践特别是生产实践的角度,把历史哲学变为“历史科学”。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历史科学”恰好回答了社会主义公正的实现主体及如何可能的问题——无产阶级是一个“被带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阶级……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5页。社会主义公正的认识论前提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认识、全面解析及对其运行机能的逻辑重构和价值超越。社会主义公正正是在这种以无产阶级为依靠力量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第四,社会主义公正是一种带有未来社会价值理念导向的、立体式的公正。现代资本主义公正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设计,包括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福利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的人权观,等等,但这仍然是一种平面性的制度设计。它围绕所有权强调制度的规范和抽象的平等、自由在平面上的延伸,但是缺乏超越性的价值引导。在这种价值关系的平面设计中,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并不意味着完全的一致——它过分强调了“意志自由”,在各种价值观念鱼龙混杂的状态下,它也意味着对体制外不公正、不健康事物的容忍和接受。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社会主义不仅追求公正问题的平面制度设计,而且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个人发展与整体的社会发展本质上是统一的,社会的宏观导向与个体的发展趋向总体上是一致的。正是这种内在的一致性,才使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正如任何社会制度的更替一样,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也是一种“内在超越”基础之上的全面超越,但这并不意味着“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而是指在继承了其时代进步性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扬弃,最终在外观上表现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的内在超越中,社会主义的公正才表现为一种历史的生成。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过于强调公正问题的抽象性,从而在认识论上把这种内在超越转换为价值模型上的外在对立,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损失。

二、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公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尝试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把社会主义体制化、现实化并取得巨大成功的是苏联。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不同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最先在俄国取得了胜利。这就面临着一个如何在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的程度的国家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机械地照搬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制度的设想,忽视了本国的实际国情。与此同时,这种前期机械照搬和后期无原则改造,又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基本价值定位。最终,在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社会公正问题一直广受诟病。

第一,苏联模式的社会公正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抽象普遍性的泥淖。资本主义公正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历史地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交往规范。在这种视角下,“对条约义务的违反便被指控为不正义。可是,在一个又一个的社会里产生的统治与剥削的结构却没有受到不正义的非难”。①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苏联模式虽然意识到了这种“统治和剥削的结构”,但是它却在非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试图避开生产力的制约,依靠社会权力建立一种理想性的社会交往规范——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这种模式依靠国家行政命令限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剥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实现高积累、多投资的“物”的繁荣。后期的戈尔巴乔夫则直接陷入了西方式的价值理想主义,主张社会主义“的中心是人……通过民主化和公开性……把人看做目的而不是手段”。②曹长盛、张叠、樊新建:《苏联演变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未达到全面超越资本主义的历史背景下,对人与物的价值关系的无视,对现实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无视,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畸形与人民大众的普遍贫困。

第二,苏联模式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限制了现实的社会个体成员交往和发展途径的丰富,造成了人的社会角色的单调和发展空间的狭窄。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领域,苏联模式长期重重工业、轻轻工业的做法,本身就是在人与物的基础价值关系领域对现实的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漠视。它依靠行政手段限制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活动范围——“我们的企业中还有所谓劳动力的流动现象。而且许多企业的劳动力的流动现象不仅没有消灭,反而在增长和加强起来”。③《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3页。在这种计划性的安排中,个体的能力被限制在了一个狭小的领域内,它非但没有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状态下工人自由到一无所有的自由,反而甚至没有达到这种自由。这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定位产生了直接的、根本性的冲突,同时也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教条化的苏联体制最终产生了社会主义公正的对立面——新的官僚特权阶层。权力可以变相地获取社会资源,这是所有前社会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与公正相对立的社会弊病。苏联虽然废除了市场经济,但是由于资源和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社会资源的使用不可避免地向权力阶层倾斜——苏联“共产党的活跃成员利用其它特权(住房、食物、交通工具等)代替金钱,这些特权确保他们能过上舒适生活并拥有特殊地位。更不用说影响,他们利用影响力为自己和自己的亲属谋取利益。”④罗曼·罗兰:《莫斯科日记》,夏伯铭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页。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在苏共党内生发出了具有独立利益、脱离人民群众的特权阶层。最终,苏联模式非但没有超越资本主义契约式的公正,反而产生出了马克思所批判的带有封建人身依附色彩的社会对立面,成为在苏联内部引爆自身的炸弹。

第四,苏联模式在思想文化领域以阶级划分的意识形态标准代替认识论上的是非标准,这直接导致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批判功能的缺失。在马克思主义宣传过程中,短时间的单向意识形态“灌输”确实能够起到强大的凝聚作用,但是“灌输”只是适用于信息不对称的环境,这种模式的长时间坚持,则又会导致盲目服从、歌功颂德等现象,导致以意识形态对立的标准去替代认识论上的是非标准,在对外绝对否定的同时对内盲目肯定,最终导致马克思主义批判功能的淡化。在对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中,同样还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需要一种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随着社会主义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单向的灌输并不是明智之举,相反,带有价值引导色彩、尊重受众具体情况的双向交流机制则更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苏联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领域前期僵化、末期无原则的政策,本身就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苏联模式无视本国现实的、对社会主义教条化和理想化的理解,在社会公正领域最终产生出了非马克思主义乃至反马克思主义的现实后果,造成了一种“非公正的社会主义”。对内表现为集权主义,对外则表现为霸权主义。对苏联模式的超越,成为社会主义运动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时代使命。在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中,如何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价值设想和当下的实际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一直是如何克服教条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的历史生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同样表现为一个历史生成的过程。建国以后,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其抽象公正的社会模式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同样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一度造成了严重后果。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味着在制度公正设计方面的两种不同价值定位——以现实的人为价值主体的定位和抽象的社会主体定位的两种不同道路。这本身就是对苏联模式的超越。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实践中预先构设模型的抽象黑格尔路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这不是从理论预设的、抽象的、理想性的价值模型出发,不是预先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而是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姿态,坚持人民主体的现实价值定位和价值导向的立场,以现实发展中的事关社会公正的问题及其解决为依托,推进社会主义公正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建设的发展史和探索史,真正坚持了马克思的“历史科学”的立场和方法。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是在尊重生产力客观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重新进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归宿定位。与资本主义依靠财产权实现对社会关系占有的价值定位不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成果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时代需要——社会主义“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体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这是一种社会主义财富的人民主体定位,它是建立在对当下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之上的。“先富——共富”观点的提出,是从生产力层面满足人民主体的现实需要,意味着通过社会财富共享的途径对现实的人的现实价值关系的尊重,意味着社会主义在财富观上的“以人为本”。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手段方面真正把认识论问题与价值论问题区分开来。如何利用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成果,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回避的历史课题。“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同样地,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好东西,包括经营管理方法,也不等于实行资本主义。”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认识论定位,把人类社会优秀文明成果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传统的、全方位的意识形态对立中剥离出来,认识论上的是非的事实判断不再依赖于价值论上意识形态对立。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手段的现实选择,是在人民主体的价值定位基础上,从认识论上对中国现状的科学认识和辨证把握。

第四,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在社会权力运作方面真正实现了人民主体的价值定位。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前,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是一个“法的关系的时代”,这是由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时代特点所决定的。当下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表现为现实的国家机器的功能性设置,是客观的社会历史现象。法制建设是为了防止通常意义上的“特权”现象的产生——权力行使者违背权力约束机制和价值定位、谋求个体私利的行为。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是从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上对社会主义交往关系的全面规范,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保障社会权力的公正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开创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社会主义公正的历史和理论空间。这种空间的开拓,在价值关系上表现为马克思主义视角中以人民为价值主体的现实定位,在认识论上表现为对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借鉴、吸收和创新。前者是引导性的,后者是手段性的,二者内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并相互交织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的时代发展。

四、对当前社会公正挑战的价值维度分析

社会主义在价值关系领域反对一切不公正的现象,并力图从社会整体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上对其进行时代超越。但是,这仍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非公正现象,并不仅仅是一种挑战,也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需面对、解决和超越的历史责任。

当前挑战社会公正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所造成的财富分配差距扩大,其红线应是不能形成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直接威胁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价值定位——“人民共享”——及其在经济上的目标——“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①《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6页。邓小平曾把是否导致两极分化作为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成败的标准去看待,“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相应的制度调节避免“两极分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无法回避的历史性责任。

在解决分配领域内的不公正现象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调整,其红线应是不能造成制度歧视。“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共享”的制度性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政权行使职能的价值标准。在制度设计中,应对一切阻碍“人民共享”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实行“专政”。这种“专政”并不意味着向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社会主义手段的回归,而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在制度设计上不为任何“独享”提供“合法性”根据。

社会主义的权力运行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国家机器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条件,其红线应是不能形成特权阶层。人民民主作为价值定位,同样也是一种权力定位。社会主义权力主体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的社会抽象主体,仍然是一种社会公共领域中的特殊权力,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不同的体现和相应的制度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权钱交易、灰色收入、垄断性经营等现象的长期存在,更加表明了从权力的价值定位和价值归宿层面加强社会主义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约束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在思想文化领域,价值观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对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客观上加剧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红线应是鼓励批判但是反对否定。随着苏联解体,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传统的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以阶级斗争为主战场的中西社会制度对立正在逐步转变为中西价值观的较量。社会主义并不是一般地反对资本主义的人道主义,而是要超越这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抽象人道主义。同时,也有必要从价值导向上引领大众文化,规范商业文化,绝对不能仿照资本主义媚俗式的文化运作方式。

总之,社会主义公正从理想视角向现实视角的历史转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发现问题、承认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的过程。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非公正”现象的产生,以及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克服,为从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机理上找出问题,完善社会公正机制,提供了历史的和现实的机遇。及时把握这种机遇,有效克服存在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于抽象的思想指导层面,更应该从倡导主流价值观,提升民众参与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和公共性领域内的信息透明等方式,在公众价值观领域形成对社会主义的深层认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建设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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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2-0011-05

2011-12-30

郑 伟,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辩证法、马克思关于人的学说。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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