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华详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54)
知识产权是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要素。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水平已经成为衡量综合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加深。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颁布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举措,更是摆在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其决定性的因素取决于综合实力。而国家综合实力则取决于国家科技竞争力、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家品牌影响力,这三个实力都取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取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掌握。核心的基本路径是,必须加强“中国创造”——强化国家专利战略,提高研发投入占GDP之比、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科技创新对GDP的贡献率,掌握核心技术,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推进“中国创意”——强化版权战略,提高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版权业的增长率和版权业对GDP的贡献率,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国形象”——强化商标战略,提高国家知名品牌的增长率、知名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提升国家品牌影响力。党中央把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倍加突显。
知识产权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根本性力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因此,坚持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系,既要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自觉遵循法治规律,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正公平司法,又要不断强化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局意识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意识,科学协调局部利益,统筹推进全局利益,有机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坚持科学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界限,统筹协调私权保护与公权维护,注重尊重私权,强化私权保护,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使激励创新的制度目标得以实现。坚持科学运用强制性规范措施保护公权利益,确保私权与公权利益的统筹兼顾与平衡协调,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目的。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国情,统筹运用司法保护、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制度,兼顾司法保护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既有利于科技创新,又有利于科技普及;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有利于推进新技术开发利用;既有利于激励创新,又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著作权人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积极性。重视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坚持严厉规范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分享创新发展成果的权益。依法防止保护措施的滥用,坚持保护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科学规范制止垄断行为、不侵权之诉和滥用反赔之诉,严肃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统筹兼顾市场主体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也不断加快,直接导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迅猛增加。近3年来增长速度都超过30%,2010年更是以接近40%的速度攀升,呈现出“井喷”态势。知识产权案件新特点频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技术类型案件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企业日益重视诉讼维权,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长。[1]因此,亟待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与能动作用,积极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重视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效率与水平。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筹兼顾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判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出独特而重要的作用。[2]重视通过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法官进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学习和考察等活动,提高法官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感性认识,提升法官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理性思维能力,不断优化和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与保护的司法环境。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出发,适当集中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重视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和审判咨询专家制度,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健全专利、商标的确权与授权程序。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肃惩治,并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制度措施。司法审判实践中,应重视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3]以利于提高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仲裁院建设,与诉讼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制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费用低廉、程序简洁、快捷便利和无地域管辖限制、专家备案、为当事人保密等优点,从体制机制方面不断提升中国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治效率与水平。
知识产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必须以系统工程的科学方法,坚持从创新、保护、应用和促进发展等环节来统筹考虑,制订长期战略及年度实施计划。坚持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措施高效,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与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坚持在全国地州市、县 (市、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挂牌成立知识产权 (专利)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工作。在进一步推进“一个基地、三个中心”建设(“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专利信息中心”、“专利法律维权援助中心”、 “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力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坚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审查与登记制度,优化行政保护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保护成本,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的高质高效建设,加快开发和建设全国通用、至相链接的检索系统,构建起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省市区及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信息资源库,特别是要重视健全区域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的机构和储藏机构,积极整合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促进系统集成与信息共享。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可能性大、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复杂和危害深远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突发事件,及早健全相关的预警应急机制,健全预案措施,并且及时发布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报告,主动妥善应对,努力避免、控制或减轻侵权损害。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是国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措施之一,是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和中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基本定位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跨国公司开始频繁使用“知识产权”来设置“壁垒”,阻碍中国本土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这些跨国公司蓄意违背中国法律的立法宗旨,滥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使之成为保护其独有技术垄断的工具,而且在一些方面早已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目前,知识产权危机正在逼近中国高科技产业。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性,更多的保护了权利,而对权利的限制则远远不够,由此所造成的损害已经成为影响本土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危害甚至已经是致命的。因此,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与能动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能力与效率;必须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引导、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大环境,下决心解决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法治的科学性、能动性、协调性与和谐性;必须着力构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科学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审判体制,坚持科学配置和全面优化知识产权法治资源,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能力。
坚持以司法公信力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充分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能动性地体现司法定分止争的终局裁定作用,确保依法公正及时裁判每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保及时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坚持司法审判在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科学运用刑事制裁措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重视发挥民事审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合理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筹民事救济措施,科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中的职能,监督和维护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兼顾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全面、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通过综合救济、司法救济和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特别是要坚持依法执行全面赔偿原则,深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获得应得的损害赔偿;同时,使侵权人再无胆无力实施侵权行为,确保公民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始终对尊重知识产权存有一份敬意。
规范司法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和基础。积极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应坚持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适用要求,及时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科学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法律适用标准。坚持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运用的具体实际出发,切实找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服务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结合点,通过积极优化司法政策,强化规范司法与能动司法,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的要旨,积极推进能动司法,强化能动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大局为重心,以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依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过程中,自觉强化法治性、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4]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规范,不断提高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取得有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司法效果。积极构建并完善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重视汇集各方面的优势力量,专题研究并科学裁决复杂疑难和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积极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建设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重视提升能动保护能力,积极推行法院、检察院与知识产权局联合走访辖区内的企业,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工作模式,做到经常性、常态化地及时向企业通报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与特点,并向企业、政府及时提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建议。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工作,构建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体制。重视加强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密切配合,不断优化刑事与行政保护的相关措施。重视加强与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科学技术、工商及海关等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统筹推进司法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其本质是以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推进社会进步,其也是确认技术方案的专有权、保护技术、促进创新最为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专利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难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占有和保护;同时,对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一种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的利益博弈。因此,依法实施专利权的保护,应坚持统筹兼顾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际状况,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统筹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阈值,防止肆意扩张专利权的保护,制约创新发展空间,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创新与公共利益。遵循“手段—功能—效果”的区分原则,统筹多种因素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坚持从严兼适度的原则处置等同侵权行为,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的社会导向作用。坚持从增强权利人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保障专利权人的有效维权、理顺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完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等多方面着手,[5]尤其要将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严重影响了国家法治进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因此,必须坚持进一步强化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有先导性、突破性、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坚持以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为重点,大力促进新兴战略性产业的科学发展,快速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强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中国有着悠久的商标使用历史,但商标和相关法律的保护措施却发展得较缓慢。在国际社会中,保护商标权对发展贸易各方都非常有益。保护商标权对所有国家商品的品牌拥有者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从保护商标权中受益,世界各国都努力健全和实施商标保护法律。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信誉良好的公司,其著名商标的价值是很高的。商标具有区别商品品质、企业信用、服务能力、原产地来源等核心功能。应引导企业准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正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的法律后果。应大力引导企业通过积极规范和使用自主商标来实施商标战略。坚持适用侵权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商标侵权行为,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坚持依据商标的社会认可度来确定保护的强度,依法加大法官在商标侵权案件审判中的裁量权①;坚持依法慎重、合理适度、尊重事实、区别个案、查明被动和因需认定等原则,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坚持妥善处理保护商标权与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注重促进产业科学发展。坚持依法对涉及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各类博览会标志及其它特殊标志的保护。健全具有威慑力的严厉处罚措施,不断提高强制性罚款的最低限额,加大对屡犯者的惩处力度;坚持依法消减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确保法律保护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坚持提高执法人员辨认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不断提高公众和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保护著作权的本质是对知识、人才的保护,是对智力劳动创造性成果的保护,是对民族知识和科技创新的保护,更是对先进生产力动力源的保护。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②,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版权部门应及时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对策,积极实施联合打击。联合打击应坚持以“精确打击”、“及时打击”、“联动打击”和“全程打击”为原则,协同查明盗版侵权复制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分销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力求摧毁其组织体系和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坚持统筹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确保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不断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增强文化产品的市场供应力,不断提升国家文化安全的保障力。重视统筹协调著作权保护与维护信息安全的关系,坚持科学把握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积极健全信息软件安全的保护措施,依法应对高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既要适应新技术和新兴商业模式开发利用的需要,又要不断健全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或非物质证据规则,进一步提升新技术条件下保护著作权的能力。
为保护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古今中外的商战中,这种“攻防”之战就从未停止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商业秘密的争夺。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决定着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始终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中国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流动频繁的现状,提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力,应坚持引导企业依法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制度,制裁窃取、使用和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企业商业秘密享有的正当权益,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渠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既要重视帮助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商业秘密认定、撤销机构,强化保密措施;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规范人才流动制度。
植物新品种是决定现代农业产量、品质的关键性要素,是直接影响现代农业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国家农业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推动中国育种业技术创新、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但与先进国家及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相比,还需要强化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授权和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充实功能,确保科学公正;还需要建立高素质的审查、测试和行政执法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还需要加大品种权执法和宣传培训,提高品种权意识,营造公平社会。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坚持统筹协调资源供给者、籽种培育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提高植物新品种的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能力,努力将种质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种权优势,激励创新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实现根本转变,为促进农业现代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应科学把握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法定标准,坚持针对植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各种特点,统筹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诉讼或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强化对科研人员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依法判定侵权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等权利限制,综合协调各方面因素,科学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科学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紧密相关,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需要共同面对和重点把握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统一设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庭,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是《纲要》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要求。日本为了实施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早在2005年4月就建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同样也需要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就是一项最重要的措施。[6]中国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整合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或设立综合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探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司法保护的统一与高效,都需要大胆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特别是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需要依法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根据完善上诉机制的要求,在已有基础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路径,并积极改革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程序实现有效衔接。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应重视建立健全二审庭前“预合议制”,③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重视改革专利和商标的确权授权程序,积极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目标的具体措施。重视法治理念的变迁,注重“市场”这一重要介质的作用,将市场原理纳入司法研究和体制改革的领域。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依法明确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实践证明,取得的司法效果是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和修订了20多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并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了许多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但贯彻落实好《纲要》,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仍需根据案情和已经发展的社会实际情况来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条件下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特别是要针对国外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诉权来达到限制本土企业合法竞争目的的行为,制订具体的应对措施。由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一些国外公司蓄意滥用知识产权诉权,即使其败诉,也会导致中国本土公司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跨国公司滥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既对中国本土企业产生了较大杀伤力,又达到了其以较低成本打击中国本土企业的丑恶目的。因此,司法审判机关必须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坚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健全相关诉讼制度,鼓励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积极探索技术调查的科学方法。坚持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既方便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方便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管辖体制。
《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还必须积极开展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应坚持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范,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之中。坚持依法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创新与运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制裁各种欺诈和违约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健全知识产权委托、合作、转让、许可、质押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分配与责任,依法促进知识产权人推进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积极规范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知识产权,属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其既需要按行政程序审理,也涉及到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和解决。将此类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实现在同一审判业务庭内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管理和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的严肃性。重视健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程序与措施,努力使之既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精神,也有利于健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刑事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检察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创新工作体制机制,通过立案、侦查、审判和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等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该立案的不立案、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坚持通过检察监督,对公安机关侦破不力、久拖不决、违规处理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批捕与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应重视深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打击、预防、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职能。重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案件与检察院联合会商的工作机制,同步介入知识产权重大侵权案件的定性、证据收集和固定等具体工作,参与案件讨论,引导侦查,确保重大案件不因丧失关键证据而贻误起诉工作。应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托相关的信息平台,不断提升监督效能,解决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权利人放弃司法救济,或者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平台,实现与行政执法部门的顺畅对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应积极采取“网上排查、一键移送、远程会商”[7]等现代化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监督效能。应积极探索构建执法衔接工作的新渠道,可设立驻重点地区和行业的执法部门衔接工作联络机构,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走过了由最初以物易物,到以货币为中介,再到金融交易,现在发展到知识产权交易的阶段,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历史性提升。因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要促进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既要武装和保护自己,又要开拓市场走向世界。而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本国的,也要保护外国的,这是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所决定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而且对扩大国际影响、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也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与此相关的国际斗争也日趋复杂和尖锐。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对于发展对外关系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具全局和战略意义、更具敏感性和复杂性、挑战性和斗争性。中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各方都必须按国际规则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中国科学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妥善处理与服务、贸易和投资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必须积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又能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原则,统筹处理各利益方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确保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继续坚持在海关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龙舟行动”,大力推进海关各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积极开展案件分析,提高执法效率,加强侵权案件查获工作。目前,中国自主品牌被侵权比重已经列居第一位,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许多国内品牌在“走出去”的道路上被假冒、被侵权,不法分子从假冒国外品牌转向国内优质品牌,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遍及生产生活、文化用品、食品药品、车辆及配件等各个领域,正成为中国优质品牌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拦路虎。[8]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积极拓展关企合作的领域,完善海关备案制度,强化自主品牌保护的法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司法交流合作。既要根据中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坚持以开放务实的执法姿态,努力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行为形成国际共识和国际合力,共同应对国际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国集团操纵中国假货流向全球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个案联合行动,探索合作执法途径与模式;积极倡导国际双边与多边合作,不断创新打击惩处知识产权犯罪的理念,建立更加紧密、直接、有效的合作执法模式,共同应对知识产权跨国犯罪活动的蔓延。
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监管和审查机制与制度,完善涉外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强化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申请外国专利和海外维权的支持力度。重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意识,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完善相关合作协议,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联手有效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坚持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保障力,通过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充分健全和利用海关执法的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依法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中国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国家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和竞争力。健全与贸易合作伙伴国家密切协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长效机制,构建科学化解双边或多边矛盾纠纷,促进各方面通力配合、积极协作的制度机制,努力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国际合力。积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重视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大合作力度,不断拓展交流深度,加深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全面客观公正理解。政府每年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奖励名额,奖励在华工作并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早已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内政策,也是对外政策,并以服务国家利益为政策取向。特别是由于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比较长,有一套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的经验与机制,能够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发展需要,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首的西方国家,更是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健全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强化了法律对知识产权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权益的保护。随着世界经济、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随着货物贸易保护促使技术贸易量的快速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得以提升和先行。TRIPs协定的产生,标志着全面强化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时代已经到来,特别是美国借助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9]长期以来,西方国家通过采取知识产权法律与维护市场秩序法律相结合的措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协调机制;通过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批速度加快、保护期限延长、侵权处罚力度加大,联合执法成为发展趋势。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虽起步晚,但发展快,并直接与国际水准接轨,已建立起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适应:即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新情况新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10]海南高院统计所显示的,目前全省94%的企业还未实现专利申请“零的突破”,绝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也是或息事宁人、或忍气吞声,很少主动到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主张权利[11]的情况,在中国企业中不在少数。因此,应对国际挑战,中国还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许可谈判能力,重视健全预警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规则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和落实商标、专利法律制度,制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物种资源的法规,加快原产地商品或服务保护立法,进一步缩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的差距。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面,必须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动向,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来进行合理规划、安排项目,建立协调一致的立法决策机制,健全立法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必须坚持统筹“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坚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管理的宏观指导,坚持制定并认真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管理推进的力度,明确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职责,特别是要强化对外专利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涉外专利工作体系,争取早日实现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审查结果的尊重与相互认证。重视促进基础研究为产业服务,鼓励和扶持原创技术,特别是要大力培养顶尖级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人才保障能力。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还需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能力;重视完善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措施,突出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要旨,立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树立现代法治观念;重视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坚持科学行使立法权,[12]充分发挥立法在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安全、应对和防范各种风险和危机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法治水平。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升企业转化、运用、管理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健全政府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努力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转化与运用,激励和推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注 释】
①中国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2011年9月2日公开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简称“意见稿”),第67条提高了这种情况下的法定赔偿上限,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另外,意见稿第64条还特别规定,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
②国家版权局网站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72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1-3倍确定赔偿数额。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建议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以真正实现对侵权盗版者的威慑和遏制。
③在目前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方式之下,二审承办法官阅卷后,将卷宗移交同级检察机关之前,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分析,以此来弥补承办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不足,以求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提出需要查证的问题。预合议制推行后的实践表明,其对于提高二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效率大有帮助。
[1]王斗斗.我国知识产权案去年猛增近40% [N].法制日报,2011-01-07(5).
[2]袁定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N].法制日报,2010-02-03(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N].法制日报,2011-01-11(2).
[4]顾华详.论社会管理创新的和谐司法机制建设[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58.
[5]栾颖娜.论加强专利权的保护[J].韶关学院学报,2009,(11):52-55.
[6]刘 珊.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10-21(4).
[7]李 娜.地方检察保护知识产权有高招 [N].法制日报,2011-04-26(4).
[8]蔡岩红.我自主品牌被侵权比重列第一 [N].法制日报,2011-08-02(6).
[9]曹新明.美日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J].中国高新区,2009,(3):102-103.
[10]范思立.突破陷阱,构筑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N].中国经济时报,2007-07-30(4).
[11]吴晓锋,胡 娜.商标专利量少致知识产权诉讼不多[N].法制日报,2011-07-01(5).
[12]顾华详.论西部大开发与地方法制建设[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