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秋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民主与法】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以德州市为例
王俊秋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德州市已初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相比还比较薄弱,需进一步完善。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接轨,是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资金投入;参保意识
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产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建国初期,到60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国家和单位为核心、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改革开放前,我国职工的养老和医疗完全由国家和单位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滞后,其养老主要依赖土地和家庭,在医疗保障方面实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原有的依靠国家和单位一包到底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探索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种探索主要体现在职工基本保险制度上,农村社会保险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启动,新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惠及广大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和养老难的问题。但是,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依然落后,保障水平低下,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以山东省德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为例,在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滞后问题的具体措施。
目前,德州市已初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德州市2007年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确定了农村居民的低保标准,当时的农村低保工作主要局限于农村孤寡老人和部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群。2006年5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德州市2007年开始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凡是人均年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居民,按照补齐600元的标准,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此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德州市3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目前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1200元。据德州市统计局统计,2009年底德州市享受低保的农村人口为156489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70%。
德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7年达到全面覆盖。2002年,我国在总结以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建立与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推广,德州市进入首批试点城市。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2011年德州市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水平,人均筹资额提高到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2009年,全市共有422.5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99.35%;年度筹集资金42259.27万元,前3季度报销补偿30458.57万元,受益人口206.86万人次[2]。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开始建立试点。2009年以前,德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个人缴纳养老金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模式,俗称老农保。由于这种保障形式属于积累型养老保险模式,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没有政府补贴,所以社会保障程度极低,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为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农民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国务院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还增加了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德州市首批试点为禹城市,禹城市参加新农保的共有28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6.4万人,参保缴费人员21.6万人,适龄参保率达91%。2010年底,德州市德城区、经济开发区和运河开发区“三区合一”,被列入全国新农保试点,约有4万名60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关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7年,人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年,德州市政府颁布《德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因城市建设,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由村(社区)集体、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村(社区)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约占保障资金总额的70%。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所需资金由政府从土地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从整体上说,德州市已经初步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德州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相比,与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强烈需求相比,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低、筹资困难和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困难等问题。
虽然《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作了规范和要求,但是从总体上说,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仍然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存在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现有法律法规不具体、不规范、不全面,可操作性条文较少等问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村社保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农村社保制度的条文。目前,多数规范性文件都是由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保险法中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的条款极少,特别是缺乏规定统筹城乡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和职工基本保障之间相互转化的具体条款,加之配合执行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造成农民权益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而不能很好地实现。近些年,德州市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意见,但基本上是照搬上级制度安排,未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同时,基层缺乏社保机构,乡、镇、街、村无社保专职人员,造成社保信息不对称、权益实现难的情况。地方政府缺乏在农村社保领域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较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
农村社保项目保障水平有限,造成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不管是新型养老保险、新合作医疗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它们的保障水平都极其有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7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36%城镇居民享受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的99.4%,而占全国人口总数约64%的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总数的0.6%。2010年,德州市新调整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1200元,而同期城市为2640~28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没有与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相协调,造成最低生活保障不能保障最低生活的状况[3]。新农保目前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普遍惠及广大农民。试点县区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对生活改善的作用不大。在农村医疗保险方面,受政府投入和农民自己交费水平的限制,医疗保险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德州部分县市筹资水平有限,保险资金的支出能力也有限,县(区)、乡镇对病人的补偿金额与农民看病所花费用相差甚远,超支现象较为普遍。2009年,政策报销仅为农民医疗人均支出126.12元,影响了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
从总体上看,政府在社保资金上投入比例偏低,甚至出现逐年略有下降的趋势,而在有限的投入中,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更多的资金投入了城市。2002年,全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13.5%,2003年降为12.4%,2004年下降到12.1%,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11.9%,2006年只有10.79%,离“十五”规划确定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的目标差距较大。农村社会保障是政府财政投入最为薄弱的环节,2005年,中央财政用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和城市低保的财政支出为660亿元,而用于农村救济和新合作医疗的财政支出仅为5.43亿元[4]。从养老保障资金来看,2007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总支出为6005亿元,其中城市基本养老保险支出5965亿元,占支出总数的99.3%,农村仅支出40亿元[5]。由于国家在城乡之间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存在巨大差异,造成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很大差距,广大农民无法同城镇居民一样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农村社保资金中除了国家的投入,地方政府也负担了相当大的比例。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政府财政困难,加上市县乡三级财政的责任分担没有处理好,造成基层财政补贴不能兑现,从而加剧了农村社保资金紧张的现象。以新农合为例,德州市2010年新农合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为:中央、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元,市财政补助5元,县财政补助25元。显然,市财政承担的比例偏低,县财政负担压力较大,造成部分县财政出现补助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农村社保资金紧张。
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衔接不完善,阻碍了各类农村居民参保。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为14533万人,在这些农民工中,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和12.2%[6],说明绝大部分农民工不能享受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于缺少保险缴费接续和转移的具体制度,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或将一次性待遇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致使参保农民的利益受损。2010年之前,农民工领取养老保险要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15年,由于农民工本身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加上养老保险无法转移,所以他们很难最终获取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额。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衔接也存在问题。现有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失地农民失地后的身份,有些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失去了农民的身份和土地的绩效福利,他们虽然获得了市民社会保障的待遇,却没有同时获得失业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有些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变成了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市民、更不是失业工人的特殊群体。另外,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出资比例,造成各地方在为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金时个人缴纳比例偏高,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另外,征地补偿中忽视了土地的市场增值因素,农民所获取的只是土地流转收益中的极少部分,而与土地市场价值相当的利益份额却在其失地的同时也随之流失[7],农民按照一次征地补偿的补偿费标准加入城保,致使对他们的保障水平较低。
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作为补充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农民眼中商业保险还属于比较奢侈的商品,加上农村居民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传统的养儿防老、储蓄看病的风险防御思想依然占据主流,造成农村商业保险的普及率低,不能更好地发挥其补充保障的功能。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农村商业保险主要集中在父母为子女缴纳的健康险和教育险,老年人健康险和养老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山东省慈善事业发展在全国处于前列,据中国民政部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09年披露,2009年上半年,捐赠量超过亿元的省份共11个,排在第一位的是山东(13.13亿元)、第二名是江苏(12.47亿元),第三名是浙江(7.28亿元)。但是,山东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城市与乡村发展不均衡,东西部发展不均衡。虽然慈善组织在山东省已经普及到乡一级,但是农村善款的募集水平有限,救助能力偏低,特别是在德州市这样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慈善组织的筹资能力和救助能力都相对落后,加之救助信息不畅,造成许多需要救助的农村居民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在制度设置上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次,考虑到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应分阶段、分步骤地向城市社会保障逐步看齐。本文结合德州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就要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协同推进,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二元结构,在制定法律制度时,要立足农村实际,建立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缩小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距为原则。农村社会保障法应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保障发放标准、社会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救济等规章制度,促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定具体化,不断增加其可操作性。
在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可先以颁布政府令的形式,就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额度和逐年增长的比例,保险机构的设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等作出具体规定。界定农村社保缴费的责任主体,明确个人、集体、企业和各级基层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农村社保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农村社保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由市、区县、乡镇和村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针对乡镇基层农村社保人员少、任务重的现实情况,整合现有乡镇民政和劳动保障等各部门的资源,成立综合性社会保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社保工作。加强对农村社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促进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从一些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中财政支持所占比例来看,德国和奥地利为70%,芬兰为75%,希腊为90%。经济转型国家波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达到94%,财政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 ~6%,占到GDP的约2%[8]。国际经验表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农村社保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预算安排的农村社保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社保“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级财政加大社保投入,将目前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10%提高到约25%,并要求“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心和财政投入的重点开始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在各方面的差距。因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把财政优先安排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作为一项基本预算原则[9]。
国家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应明确规定每年投入农村社保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而且要保障投入比例逐年增加,对一些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扶持。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将其中一部分积累返还到社会保障事业中,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发展慈善事业,提高善款的募集能力,使慈善救助真正起到补充保障的作用。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此外,政府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社保基金可以参与国家长期债券投资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投资,以实现其保值增值。
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实现人民生活的改善。目前,造成农民参保率偏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对相关制度政策的了解不够。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新农保的存在,更谈不上了解其内容。对于农村居民普遍参加的新农合,也很少有农民了解合作医疗保险中国家、地方和个人承担资费的比例、报销标准以及最高报销限额等问题,这影响了广大农民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权所带来的利益。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的甚至不知道还有农村低保。以上情况的存在,势必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保发展及其具体实施享有知情权,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对相关政策的认可度。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社团等不同的渠道,向农民宣传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程序和条件以及以什么样的标准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有利等,以此提高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其真正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制度。
做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政策衔接和基金划转两个方面,政策应体现出保险关系转移的双向性,基金要体现出劳动者缴费的连续性。在实施城乡统筹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对于城市周边民改居的群体,通过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体经济积累和个人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10];对于合村并居的农民,其出让的土地纳入政府规划后,政府除了进行房屋改造补贴外,应该按照农民实际宅基大小计算土地增值部分,按照增值部分一次性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障金,如果是企业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则由企业缴纳。在这里,关键要明确的是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构成上,一定要特别关注农民利益,大部分保障金应该从政府和(或)集体补偿金中支出,减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障金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部分除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按照年度缴纳。与此同时,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制度,在“社保卡”上建立个人永久账号,实现城乡统筹,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保合一”,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不分身份、不设门槛,可以自由转换。通过这种城乡社会保障衔接方式,能够加快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保持社会稳定。
在做好社会基本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提高对商业保险和慈善救助补充保障重要性的认识。为提高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保监会应积极发展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机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的财产性小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等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应提高慈善组织的救助能力,对于确实因灾、因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的救助。目前,山东省的慈善组织已经覆盖到县乡一级,慈善组织和政府的民政部门基本是一套班子,这就要求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能够及时掌握需要救助者的信息,及时进行救助。在善款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募捐活动,给民众以献爱心的机会,也给被救助者以生命的尊严,以此提高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普惠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农民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政府应加大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投入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序接轨,使广大农民共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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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ural social security under background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a case of Dezhou City
WANG Jun-qiu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Dezhou University,Dezhou 253023,China)
Dezhou City has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hich includes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new-type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system,and new-typ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still weaker than in cities,which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t is the important objective and content of promoting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and society during the coordinating develop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o pefect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gradually,and to realize the orderly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fund investment; insurance awareness
C913.7
A
1674-0823(2012)02-0168-06
2011-04-11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CSHJ04)。
王俊秋(1963-),女,山东临邑人,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1-10-25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DOI为CNKI:21-1558/C.20111025.1534.002,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11025.1534.002.html.
(责任编辑:郭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