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山,多丹华
(1.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27;2.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教研部,哈尔滨150001)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结构性失范及矫正
李景山1,2,多丹华1
(1.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27;2.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教研部,哈尔滨150001)
现代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其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结构性失范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存在的经济责任纯化、法律责任淡化、伦理责任弱化和慈善责任虚化等现象,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理念落后和文化缺失有关。为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矫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结构性失范问题: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大市场引导力度、运用舆论引导优势、借助社会组织引导方式等。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结构性失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深化,人们面临着多元价值标准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相互否定,如果没有一个价值标准可以主导整个价值体系,最终将导致社会的价值标准发生分离和偏转,尤其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现代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伦理道德和精神风貌都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结构性失范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之一,由此我们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结构性失范问题做一个深入的探讨。
规范是一种契约,是人们为保证公共生活的有序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形成“公共意志”,对全体社会成员起约束作用,从而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规范是指存在于社会中不依赖于人的个体而存在,并对个体的思想、行为起约束作用的规范,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社会失范。
1.结构性失范的概念。对于失范的概念,麦基弗给出的定义是:“指一种脱离道德基础,不在有任何准则而仅有互不相关的冲动,不再有延续感、民族感和责任感的人的精神状态。”[1]罗伯特·默顿给出的定义是:“当文化规范和目标与社会结构赋予此群体成员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严重脱节时,产生与这些价值自身的要求相违背的行为。”[2]303从这两个定义来看,麦基弗是从心理学视角看问题,而罗伯特·默顿是从社会学中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的相互关系中对失范下的定义。无论哪种提法,都表明失范是与社会规则相背离的心理和行为现象。
社会失范概念的提出者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涂尔干看来,所谓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也就是说社会对个人的控制作用被严重地削弱,社会在个人的身上产生缺失[3]。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或者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进行转换,这期间社会规范的调整往往要经历一个振荡过程,并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呈现出某种道德失序或失范的特征。由于这种失范是由社会结构转型引起的,因而可称之为结构性失范。社会失范现象是与社会转型相伴生的,当文化目标与适合于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化手段之间分离时,社会失范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假如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不一致,失范或不遵从行为就会产生,许多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就是失范的例子。那些为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而置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的生产经营企业,尽管他们顾及了股东或公司员工少数人的利益,而他们用以实现目标的手段则被认为是犯罪或失范行为。
2.结构性失范产生的原因分析。由于传统规范约束力的弱化,以及新的社会规范还在建立与执行过程中,因此转型期是社会失范的高发期。下面我们从两个维度来审视结构性失范产生的原因:
其一,个体或群体对于规范的违反、规范的冲突或者是无规范状态。中国现阶段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因素。法律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标准的约束手段,是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但是,现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滞后状态,中央颁布的法律以及地方法律对于社会问题的反应都滞后于社会现实,使得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形势,导致漏洞与空白的出现。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规范的冲突问题,中国的立法体系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体系。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在不违反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的,应该说在立法层面上不存在冲突。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了不同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权力,而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均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管理权限,但是这些部门职能有些相互重叠,又存在监管的真空,无法形成合力。
其二,企业的市场利益目标与社会责任感脱离,企业的价值信仰与普遍的社会信仰和社会道德相背离。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限定的目标混乱最突出的表现是价值观的混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成为“非理性的理性人”。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下,企业被理解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润目标的生产组织,其中,关于理性人的假设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事先认识,并能对后果中的利益与代价(成本)有理性的比较,只要有可能,人们都倾向于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某些生产企业以低成本的生产经营获得市场利润,甚至不惜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谈不上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以,这些企业的理性化是“非理性的理性化”,是在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情况下对于单纯经济利益追求的结果。
制度化手段是实现社会和文化目标的手段,是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合法、合理的手段,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社会约束性等特征。社会成员要按照它的要求去追寻和实现自己的目标;一旦违反,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公开的社会规范之外还出现了“第二规范”,许多失范行为被非公开、非成文的规范固化,在“第二社会”里通行无阻。“第二规范”俗称“潜规则”,但是其本质并非是规范,而是达到目标的另外一种手段,是在制度化手段不能达到目标时出现的、利用规则漏洞或者是人为操作达到目标的隐蔽手段。道德和法律约束在非制度化手段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已不能起到相应的规制作用。
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由阿奇·卡罗尔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看做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即“企业社会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4]下面我们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考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结构性失范的表征。
1.经济责任纯化。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其基本作用是通过生产满足消费者和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来赚取利润。获得最大化利润是企业创立的直接目的,是企业继续存在的动力,没有经济责任对企业谈其他责任都没有意义。
我们观察卡罗尔给出的经济责任的几个重要方面:企业在每股利润最大化原则下运作,追求尽可能多的利润,保持竞争优势,保持较高的运作效率。可以说,这几个方面都是合理的,对于企业而言,经济责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并不是唯一责任。当前一些企业把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责任,在这样的责任理念下,势必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的企业行为,也会为企业发展设置自为性障碍。
2.法律责任淡化。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赋予并支持企业承担生产性任务、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因此,企业肩负着必要的法律责任,企业不仅需要为股东创造最大利润,同时还需要在法律和法规下运作。
博登海默指出:“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5]上文谈到的公开的社会规范之外存在的俗称“潜规则”的“第二规范”就是一个例子,一些企业在法律规制下不能达到目标的时候,大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者是人为操作达到获利的目的。这种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企业行为尽管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较大收益,但这种异化终究要回归社会责任的应然面目。
3.伦理责任弱化。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企业作为独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企业对选择的不良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包括人本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生态伦理责任。企业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与企业自身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二是该不良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三是该不良后果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四是实施该行为的企业必须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五是拒绝承担责任违背社会伦理,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也将因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虽然社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社会公众也期待着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伦理规范。但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置社会伦理而不顾,尽管没有触及法律底线,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公众生活。
4.慈善责任虚化。社会通常会对企业寄予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这就是慈善责任。当然企业是否承担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灾难救助或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救助等可为可不为。慈善责任与伦理责任的区别是慈善责任不在伦理的范围内,企业不做慈善责任也不会被社会认为违反了道德或者伦理规范。因此,与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等社会责任不同,慈善社会责任是一种自律责任。虽然近几年企业在慈善社会责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捐赠数额、捐赠方式上进步明显,但究其理念更多地还是停留在“面子效应”的简单层面上。一些企业过多地注重媒体效应,虽然其形象得到了一定提升,但大多也只是昙花一现。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之所以存在经济责任纯化、法律责任淡化、道德责任弱化和慈善责任虚化的现象,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理念落后。在西方,正是在以劳工运动、新环境保护运动和消费者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下,才有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国际联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博弈过程,并充分展示了需求主体的巨大力量。当前,国外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主要集中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的不断丰富和完善。而中国并没有经历西方社会那样激烈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意识薄弱,面对强大的企业,其维权能力也较薄弱。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强调履责动机和解决特定社会责任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关注企业所担负的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需要汲取先进理念,其目的并不在于确定和解决特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不在于保证企业遵守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基本底线义务,而是要着眼于实现企业的社会功能或者最大限度地创造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企业要通过管理模式的根本变革,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凝聚利益相关各方创造社会价值的潜力与合力,有效管理自身运营所造成的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创造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
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文化缺失。默顿把社会结构引入社会失范的研究领域,分析了社会和文化的结构,指出两种因素是社会失范出现的原因,即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限定的目标的混乱和实现目标的制度化手段弱化,他强调合理的社会和文化目标确立的重要性[2]262。因此,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设定的目标,即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集中体现主体的愿望、要求、理想、需要、利益等。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公众需求孱弱,使得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的自觉性不足,公众与企业平等对话的能力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的自主性和自为性也就无从体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呈现无效态。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充分关注法律的教育功能和引导功能,转变由对企业经济利益的限制为对利益的增进,从而消除企业对法律的对抗与排斥情绪,引导企业从社会责任管理的被动客体变为积极主体。
“企业目的必然存在于企业自身之外,存在于社会之中”。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结构性失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矫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结构性失范问题。
1.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在现代社会,政府有诸多职能,但其中的本质就是服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复杂,就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和监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尽自己的义务,同时政府也要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良好的政企关系,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其一,要改变地方政府职能缺失的状况,保证地方政府和中央宏观调控之间保持政策上的单一性。地方政府要成为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当“市场失灵"时,应该由政府来进行干预。通过制定以民为本、社会和谐的公共政策,提高驾驭市场能力。其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政府需要从全局视野出发,制定出—个带有强制性的、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执行标准和评价体系来约束企业行为。在监管上,相关的执法人员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格执法。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2.加大市场引导力度。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和特殊性,企业职能呈现多元化态势。“无所不在”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导致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实现,而应该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公共职能却增加了企业的额外负担。其一,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自身生存的立足点和发展动力,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必然需要。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是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这不仅不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违背,相反可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发展平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力,是一种长期的投资。其二,承担社会责任内在地成为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成为企业决策依据价值系统的要素之一。同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比如全球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许多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
3.运用舆论引导优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一个社会基础,这就是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社会角度上说受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最重要的标志;公众的广泛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有力的保证。
目前,中国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屡受侵害的情况下,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形成,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观念发生变化的重要体现。因此,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利用宣传工具做好观念引导工作。其一,通过社会舆论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最大的监督和制约功能。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使其能够切实感受到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感受到自觉分担社会责任的优势,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其二,做好社会责任调查和评价工作。通过拔优选佳、优劣排序来引起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的关注,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赞扬和传颂,提高其知名度,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多种途径让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曝光、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使其降低乃至丧失市场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
4.借助社会组织引导方式。非政府组织(NGO)作为与政府和企业并存的社会主体的第三方,具有主体广泛、相对公正的特点,而且是企业行为的直接受用者,所以它们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例如以保护全球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参与环境条约的制定、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形式,以监督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同于政府的强势和硬性,NGO作为社会组织,具备灵活和柔韧性;不同于政府的强制执行力,NGO可以通过各种软性活动事务,构建约束力和推动力。一是NGO可以连接起政府、企业与社会,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失衡,弥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性的缺失。二是NGO通过企业行为调查和评价,可以为社会揭露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为社会宣扬企业的卓越经营行为,并通过舆论社会的压力和市场的动力,有效地制衡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从而推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1]R.M.麦基弗.我们坚守的堡垒[M].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95:84-85.
[2]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10-15.
[4]卡罗尔,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黄平煜,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3.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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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4937(2012)02-0055-04
2011-12-09
李景山(1969-),男,内蒙古根河人,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比较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多丹华(198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