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耀华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上海 200137)
浅议中国海监执法船舶发展对策
葛耀华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上海 200137)
中国海域辽阔,但拥有的海洋执法船数量有限,吨位偏小,和其他发达国家差距甚大,无法满足新时期维护中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需要。针对这一现状,文章对适用于中国海洋维权特点的海洋执法船舶进行探索并提出思考。
海洋执法船;维权执法;船舶发展
美国海岸警卫队目前拥有200余艘大中型舰船和1 400余艘小型舰艇,还有200余架各类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庞大的规模使它获得“美国第二海军”的称号。同时为了应对“21世纪”的挑战,美国海岸警卫队目前正在实施“深海计划”(也称“深水计划”),该计划旨为执行远海任务,替换所有陈旧、过时的船艇、飞机和探测设备指挥控制系统。通过装备数字化通信平台、高性能探测器及其他超视距搜索设备,能够大大地扩展执法人员的管控范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地预控各类突发事件。这一计划实施后,美国海岸警卫队将可以保证其海上执法力量在所辖水域内的连续存在,能在各种恶劣环境中执行任务[1]。
日本海上保安厅现拥有各类巡视船艇50多种共700余艘(船上一般装备40 mm和35 mm等口径火炮数门),其中载直升机巡视船13艘、大型巡视船40艘、中型巡视船46艘。同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从2006年开始的7年内,耗资3 500亿日元(约合30亿美元),着手更新巡视船和飞机,以加强对东海等海域的监控。通过更新陈旧的设备,提高监视效率,日本海上保安厅将可在东海油气田、冲之鸟礁石等附近海域,实现武装力量的常驻和全天候监视。海上保安厅自称这一大胆的计划是“创设以来最大规模的预算要求”[2]。
韩国海洋警察厅的海上执法力量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07年年底,韩国海洋警察厅共拥有270艘舰艇(大型22艘、中型39艘、小型102艘、特殊舰艇107艘)。根据韩国海洋警察厅2004年制订的造船计划,近几年内韩国3 000吨级的舰艇将达33艘。并且新造的舰艇全部采用“Water jet”(喷水推进)型,航速将达到30 kn,还将配备40 mm自动炮[3]。
以上3个国家的海上执法队伍的规模与海上行动能力甚至远超许多国家的海军。与之相比,中国海监的执法力量尚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管理“海洋国土”的需求,不能应对大面积海域维权执法的复杂情况,也不具备迅速处理海上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虽然,中国海监近几年陆续装备了数艘千吨级执法船,但就目前中国海监各总队,所配备的海上执法船舶,一半属于20世纪70年代所装备的船只,整体吨位小、数量少,无法满足到每平方千米海域内配备一艘的要求,不能适应新时期维护中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需要。迫切需要建造一批技术先进、装备精良、反应快速的海监船舶。
目前中国海监装备的大、中型执法船的航速较低,一般都在20 kn左右。作为非军事用途的执法船只,对于航速的要求虽不是很高,但高航速对于提高执法船在敏感海域的管控能力,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东海海域更为至关重要。
目前中国大、中型执法船虽然正向大吨位、远航程、高技术等方向发展,但总体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船设计、建造、应用基本各成体系,完全不统一,甚至海监系统内的新建船舶也尚未达到系列化、标准化建造和设计。各自设计建造虽然体现了各部门各自的特点,但增加了设计、建造和人员培训等各方面的成本,同时增加了后期维护的难度。各执法部门在相近吨位的执法船上能形成标准化、系列化。并根据各自不同的要求进行微调,这无疑对今后中国海上执法力量的发展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中国海监船舶兼有海洋调查与执法的双重功能。船舶不仅在标志、装备配备、实际任务均兼顾维权执法与海洋调查的功能,这给外方指认海监船为海洋调查船并否定其海洋管理与执法主体能力提供了依据,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效。
目前中国海监执法船属于非武装化执法船,但现阶段各国公务执法船增强了武装化的趋势,就东海区各国相应海上执法力量,如“韩国海洋警察厅”“日本海上保安厅”等海上执法船舶均装备有大口径、高射速火炮。海上执法船舶武装化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诸如海上恐怖袭击、海盗等威胁;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各国对海洋意识的增强,对海洋权益、海洋资源的保护与争夺也越来越强烈,极有可能今后在争议海区发生海上对峙,如若发生武装冲突,非武装化执法船势必被动挨打。就中国海监所承担的任务,非武装化显然已不适合今后的需要。
新公共治理背景下,出于有限、有效政府的建设目标,公共财政支出的集约合理化将是重要前提。海上执法船舶的装备论证、建造使用等工作应当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装备建设规划、计划的研究制定应当基于所在海域的自然、社会属性,如岸线及海域面积,以及海洋开发活动的规模、频次,执法工作的特定内容等。建造需求(数量、吨位、消耗、功能等)应当经过反复、严格论证。船舶用途应当相对集中,从而避免功能分散和冲突,同时各种功能的执法船舶应当形成序列。此外,国家、区域层面的海监、渔政、海事、海警、缉私等海上执法队伍的船舶建造应当在国家层面予以通盘考虑、科学统筹,相成互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新一代轻型海监船应具备30 kn左右的高航速,以便在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控制、处理事态;大、中型执法船最高航速应达到25 kn左右,在经济航速下应具至少4 500 n mile的续航能力,具备实现全海域巡航。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具备通用化的标准平台,使用相同或相近设计、工艺以及动力,并能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模块化技术改造,以适应多种需要。尽量实现船舶配件的简单化、通用化,以减少维修、培训的难度和时间。如遇突发情况也可通过船舶之间的相互调配,实现保障必要的海上执法力量。大、中型海监船形成系列化、标准化发展的同时,预留模块升级改造空间,以备战时状态下进行简单改造,用于军事船舶的补充力量使用。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专业化,必须准确把握海洋调查与维权执法的关系,逐步将维权执法与海洋科研调查剥离开,装备、划拨专门的海监船作为“特种”船舶使用,主要从事海洋科研调查,而其他海监船主要执行公务巡航。同时,明确中国海监执法船的主体地位,以免在今后的维权执法中处于被动之势。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武装化,以应对愈加复杂的海上执法形势。其中,轻型执法船(600~1 000 t)应配备30 mm舰炮1座;中型海监船(1 500~3 000 t)应配备30 mm舰炮2座;大型海监船(3 000~5 000 t)由于吨位较大,内部空间充裕,同时又能携带直升机,执行任务时一般充当指挥船使用,因此在武装化的同时应考虑增加指挥系统、火控系统、同时加装对海、对空搜索雷达系统。同时还应加装与舰队共享的数据链。另在甲板上预留模块化空间,以便战时增加重型装备。
[1] 李培志.美国海岸警卫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时骏,周羽.日本海上保安厅[J].新安全,2005(11).
[3] 韩京云.韩国海洋执法体制、制度及管理力量[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