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本刊记者:张建军通讯员:于青海)为养护渔业资源,哈尔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加大了执法检查密度和处罚力度。
被告人:彭×、何××,家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在2012年禁渔期期间,各使用严重破坏资源的违禁渔具电海拉网一趟,在松花江下游航道22公里江段电鱼,被哈尔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渔政稽查大队当场查获。根据其违法行为,按法律程序,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2]301号、303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查封通知书及现场照片、黑龙江省渔政局确认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因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以[2012]呼刑初字第365号、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
为了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不让二被告人占便宜,哈尔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了违禁渔具电海拉网,各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多年来,哈尔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既敢于管理,又善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养护有限的渔业资源,为子孙后代造福。
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打击、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