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钢辉,李可成,李如意
(湖南省安化县畜牧水产局,湖南安化 413500)
规模养殖场(户)是指有固定的饲养场地,具有一定的饲养管理水平和畜禽疫病防治能力,畜禽的饲养达到一定规模数量的畜禽养殖场(户)[1]。有的省有明确规定,如猪存栏2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肉禽存栏1 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1]。
有的场址建在主干道旁边,或居民密集区,有的租用旧学校,废弃的厂房,或建在地势低洼地带。设计图纸有的就是从网上调用,没有考虑到自身的地形地势、通风、采光、排污等因素。栏舍的布局不科学,生产区与生活区没有分开,洁净道与污道没有区分,污水污粪的排放系统布局不合理等等。
有的养殖场没有设计消毒池、紫外线消毒室等清毒设施;有的有消毒池但池内没有消毒水或消毒水长期不更换,形同虚设;有的养殖场特别是一些新建不久的养殖场免疫意识十分淡薄,对防疫部门送去的疫苗只是表面上答应做好,没有落到实处;有的甚至担心出免疫副反应而偷工减料或不做;对于免疫档案的建立更是有一些抵触情绪。
有的养殖场随意在外引种,对提供种苗的企业没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引种时没有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在调运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调回后不向动物检疫部门报检,更是没有隔离、观察、抗应激等相关的措施和记录,反而在引种时带进疫病,对本场及当地的养殖业造成危害。
有的养殖场根本就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的为了省一时的开支而选择乱丢乱扔,结果造成了疫病传播,得不偿失。有的甚至为了赚取一点小钱出售给不良商贩,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监管,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养殖档案不健全,将严重影响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进程。对免疫计划、免疫标识、消毒、饲料的采购、添加剂、用药、休药、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等等,均要在养殖档案上有详细的记录。但由于养殖户水平参差不齐,或认识上有待提高,养殖档案均不是很健全。
目前正是由传统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型阶段,很多的养殖户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所以一下子很难做到设计、布局规范和科学。
养殖业是我们的扶持行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一般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和场地就可以进入该行业,国家没有设立太高的门槛,加上农民朋友的技术和资金都不是很雄厚,造成了养殖场的起点低。
由于养殖场主都是农民朋友,许多的还是刚起步阶段,跟本没有资金实力进行大规模的整改,更多的是需要扶持和帮助,因此对一些软件还不完善的部份,执法部门还不能下狠心严处。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测的监管主体还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的监管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2]。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对规模化养殖场,明确规定了10条法律条文,这里着重强调其中的违法和处罚内容,具体包括:
3.3.1 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2 强制免疫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3.3 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3.4 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5 检疫申报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检疫申报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3.6 跨省引进畜禽产品的审批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7 消毒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8 无害化处理
不按法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3.9 养殖档案的建立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3.10 畜禽标识的佩戴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要加大宣传力度,联合国土、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设的养殖企业实行严格把关和审批。对养殖场的选址、设计、布局、排污等,在其起步阶段就介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支持,从而提高养殖场的起点和档次。
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养殖场主和饲养人员进行培训。一方面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水平;另一方面要进行相关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饲养员的业务素质和饲养水平。
现在国家对养殖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要把项目的实施同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特别是象养殖小区建设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等可操作性强的项目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要把相关软硬件设施做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以此促进养殖企业完善自身建设和管理。
目前,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制度,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而言,不作为或者是不遵守都是违法,这是必须明白和宣传的。
关于规模养殖场的监管措施方面,通过检索到的近30篇文献,大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提出了大同小异的看法与措施,也有一些提出了较好的思路[1~5]。
但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思路,只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相关人员明白这些法律依据、违法成本,同时由于覆盖面宽,只有采取加大抽查的执法力度,尽量做到违法必究,充分借助法律的威慑力,只有这样规模养殖场的违法现象才能会越来越少。 □
[1] 李双福,冯伟强,殷玉武.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08,25(6):12~13.
[2] 陈东来,李 湃.规模养殖场监管的内容及法律依据[J].中国牧业通讯.2010,(13):28~29.
[3]任金强.浅谈如何做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J].畜禽业.2012,27(4):41.
[4]张 健.浅谈如何做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工作[J].河南畜牧兽医.2011,32(1):36~37.
[5] 胡明兴,白义虎,张国兴,等.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方案探讨[J].环球市场信息导.2011,(10):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