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占峰
(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广东 中山 528403)
为促进清洁利用以及减少生活垃圾后端处理成本和环境影响,对于一些特定类别的生活垃圾在源头进行单独收集就是所谓的源头分类收集[1]。相比于末端处理,分类收集不仅可以回收资源,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处理成本,而且能够为后续处理设施提供更加“纯粹”的原料,为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可分为2类,价值分类收集和环保分类收集。以经济收益为基础、材料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分类收集可称为价值分类收集,这类收集主要体现为材料的回收利用如废纸、废金属等的回收。我国普遍存在的废品回收就属于这类。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为基础、推进垃圾处理效果环境友好为目的的分类收集可称为环保分类收集,家庭有害垃圾的单独收集、厨余垃圾的单独收集就属于这类。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生活垃圾可分为可回收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各地可结合本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分类方法。目前多数实施分类收集的城市将生活垃圾分为4大类: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目前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标准主要有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GB/T 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以及CJJ 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在这些标准中,分别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分类设施配置、标识、评价指标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开展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和执行标准。
作为评价分类收集效果的国家标准,CJJ/T 102—2004设置了8个指标,分别是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前5个指标是评价分类收集开展情况、社会反响以及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的指标,是做好分类收集的重要保障,后3个指标是评价分类收集效果的指标。
评价分类收集效果的3个指标的定义分别是:分类收集率=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垃圾排放总质量(t),资源回收率=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垃圾排放总质量(t),末端处理率=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垃圾排放总质量(t)。这3个指标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难以定量的问题,计算结果存在较大随意性,难以准确反映分类收集的实际效果。
计算这3个指标均涉及一个数据,即垃圾排放总质量。垃圾排放总质量等于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以及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之和。由于我国通常将城市垃圾中可回收的物品称为废品,而将其余俗称为垃圾,其中被称为垃圾的部分由城市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而废品的收运和处理则由市场完成,缺乏统计数据。因此,环卫部门统计的城市垃圾清运量不能反映废品部分,因此“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难以确定。另外,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必然有部分残渣需要进入填埋场,而这部分残渣量又会计入“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出现重复计算。基于以上原因,“垃圾排放总质量”这一数值较难确定,从而降低3个评价指标的准确性。
对于分类收集率,计算这个指标存在1个问题,即“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如何计算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在向垃圾桶投放1包垃圾前,从中分拣出1个易拉罐,那这包垃圾能不能算作“分类收集的垃圾”,如果算,很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不算,如何分由于后续处理设施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由于此不确定性,“分类收集率”实际上成为一个没有意义的指标,不同地方取值口径差异较大,并不能对分类收集工作起到客观评价和促进作用。
对于资源回收率,这个指标存在2个问题,即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和垃圾排放总量在现行垃圾管理体制下无法确定,另一个问题是资源回收率与分类收集效果之间不必然具有相关性,用来评价不同来源垃圾的分类效果时缺乏区分度。对于同样质量的垃圾,来源于写字楼和居民的垃圾,能够回收的废品比例不同,即使完全由人工彻底分拣回收,分类收集做到极致,二者的“资源回收率”必然有很大差异,不能客观反映分类收集的效果。不同的城市,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生活方式等的差异,产生的生活垃圾成分差异较大,用此指标进行不同地方之间的横向比较,也同样会出现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效果的问题。
对于末端处理率,这个指标存在的问题除了计算困难外,实际上也不能反映分类收集效果。末端处理率与分类收集效果好坏并不完全相关,末端处理率低,并不等于分类收集做得好。目前国内很多城市都是混合原生垃圾焚烧,照此公式计算,末端处理率较低,而全部原生垃圾填埋的城市,末端处理率为100%。虽然都未实施分类收集,但计算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很显然这并不反映分类收集的效果。
可见,这3个用来评价分类收集效果的重要指标,虽然从字面上能够直观反映分类收集的效果,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反映分类收集的实际效果,而且也无法对不同城市的分类收集效果进行横向比较。
评价分类收集的效果,就是要衡量分类收集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首先要细化分类收集的目标。分类收集的目标可以细分为3个:一个目标是分类收集的垃圾尽可能“纯粹”,另一个目标是尽可能分离出需要单独处理的垃圾,如有毒有害垃圾、高含水率垃圾等,第3个目标就是将可回收的废品尽可能回收。评价指标可以针对这3个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设置。
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所选指标的理论极值难以定量,比如垃圾总量中可以回收的废品的最大比例有多少,有多大比例的有毒有害垃圾需要分离,这个数据统计起来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得到结果,而且会随着时间、地域的不同而变化。为了避开这个困难,可以换个角度分析,选定有确定理论极值的评价指标,越接近这个理论极值,效果越好。
评价分类收集目标的实现程度,不仅可以通过计算其已经实现的程度来反映,也可以从反向通过计算其未实现的程度来反映。比如,某地垃圾的资源回收率达到25%可以说明其分类收集效果,反过来,该地未回收的可回收物占垃圾的比例为5%也能说明其分类收集效果。
为了评价分类收集的效果,就要设置能够定量的目标,设置反映这些目标可达程度的指标即分类误差率、分类潜力、资源回收潜力,就可以从反向反映分类收集的效果。
分类误差率=分类收集的垃圾中不属于该类别的垃圾量/分类收集的垃圾量。分类潜力=混合垃圾中应该分离出去的垃圾量/收集的混合垃圾量;资源回收潜力=混合垃圾中可回收的垃圾量/收集的混合垃圾量。
这3个评价指标均以环卫部门收集到的生活垃圾作为评价基础,避免了由于垃圾分流而造成统计困难或统计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分类误差率越低,说明分类出的垃圾越“纯粹”,更有利于后续的回收或处理,分类效果越好。反之,说明分类效果较差。分类潜力越低,说明应该分类的垃圾已经基本分离出去,混合垃圾中需要继续分离的垃圾已经很少,分类效果越好。资源回收潜力越低,说明废品回收越充分,混合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很少,分类效果越好。
综合运用这3个指标,就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分类收集效果。这3个指标适用于同一个城市的纵向比较和不同城市之间的横向比较。
1)现有的分类收集评价指标存在计算结果不确定性大、难以准确反映分类收集效果等不足。
2)分类误差率、分类潜力和资源回收潜力3个评价指标,可以较准确地反映分类收集的效果,不仅适用于评价某一个地方分类收集效果,而且适用于不同地方之间分类收集效果的横向比较。
3)由于废品回收是市场行为,受废品市场价的影响,在废品价格较高的时候,则其回收率会提高,价格下降时,回收率会下降甚至无法回收。因此,为保证较好的废品回收效果,需要政府出台鼓励政策。
[1]徐海云.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认识与思考[J].城市垃圾处理技术,2010 (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