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2-04-10 09:20陈峻崎李素艳
河北林业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金融部门林权林农

王 喆,陈峻崎,李素艳

(1.辽宁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辽宁 沈阳 110036;2.北京市园林绿化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13;3.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北京 100083)

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大部分山林产权明晰到户,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或组建其它经营实体,广大林农分得了林地林木等生产资料,为林农致富提供了前提条件[1]。在广大林农造林、营林,发展多种形式林下经济的积极性高涨形势下,有些地区遇到了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2]。为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林业投融资难的问题,以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林权抵押贷款新品种在金融机构开展[3]。根据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有利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 贷款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1.1 操作规程

①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②贷款主体进行审核。③金融部门或贷款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④贷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⑤信贷双方到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为银行出具他项权利证,保管抵押物(林权证)。⑥银行发放贷款。

1.2 相关规定

可作为抵押物的林权为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宜林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未取得林权证书的林权、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和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特殊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书面审批同意函。

2 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成功开办,一方面有效解决了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贷款难题,推动了地区林业的集约化经营和快速发展,增加了林农收入[4];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支农服务水平[5]。但由于山区农民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缺乏,导致发展速度较慢。又由于林地经济项目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目前普遍存在林农发展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成了制约林农致富的主要因素,且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机制还很不完善,制约因素较多,严重影响了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经济的积极性,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协商解决[6]。

以林抵贷的主动权虽然掌握在广大林农手中,但最终决定权在金融部门,由于以林抵贷业务对金融部门而言是一个新兴的业务项目,金融部门对森林特点及其所产生的巨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了解不够,目前,只有极少数金融部门开展此项业务。为躲避投资风险,这些部门设置了很多不利于林农贷款的条件,具体为:

①公益林不给予贷款;②天然商品林及人工商品林中15a生以下的幼龄林不给予贷款;③林农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林权不给予贷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广大林农主要是以家庭承包形式才分得了山林,取得了林权,如果此种林权不给予贷款,绝大多数林农将无抵押物用以贷款来发展林业经济,也就谈不上“以林养民、以林致富”;④贷款评估时只限定上层林木,对林农已在用以抵贷的林下进行了冠下造林或种植了山野菜、中药材等林下经济的产业项目(已具有相当大经济价值)不给予评估,使该抵押物整体估价严重降低,导致用以贷款的金额减少;⑤抵押率低,金融部门把贷款额全部设定在评估额的40%以下,使林农能贷到的金额很少;⑥利率高,个别银行月利率达到14.5%,增加了林农还款负担;⑦保险金额过高,使林农贷款费用增高;⑧贷款周期短,最长3a,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⑨贷款额低,有的金融部门把贷款额限定在5万元以内,不能满足广大林农的投资需求;⑩贷款程序复杂。

上述各方面因素,限制了林农贷款渠道,增加了贷款人的经济负担,使林农贷款比较困难,打击了广大林农兴林、富民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乃至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应积极寻找应对措施,探索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新举措。

3 探索应对新机制

(1)我国部分北方地区因林业投资见效周期长,金融机构因不了解投资林业所获得的巨大综合效益,导致投资参与面小,很多银行还在洽谈观望中,当地政府应根据林改后的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使金融机构和林农都能得到更多的操作空间。

(2)林业部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让更多的金融部门了解林业,使更多的金融部门参与到其中,扩大金融机构的参与面,根据林业产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开展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实际需要的贷款品种,让林农在操作时有更大的选择性。合理扩大贷款抵押范围,放宽对贷款林种、树种、林龄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抵押率、降低利率及保险金额,更大程度地放宽贷款政策,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并存,方便林农贷款。

(3)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贷款期限设置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实行差别利率,根据不同贷款种类、年限确定不同利率,调动林农贷款积极性。

(4)参照、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林农已在用以抵贷的林下进行了冠下造林或种植了山野菜、中药材等林下经济的产业项目及其附属产业参与价值评估,使林农能贷到更多的发展资金。

(5)评估部门应适当降低评估费用,及时完成评估报告,在减轻林农负担和方便贷款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6)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机制,建立森林资源担保公司,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林农发展林地经济的资金供应。

(7)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机制,制定山林灾害(如遭受火灾、冰冻、霜雪、病虫害等灾害)的补偿措施,降低金融部门及林农的贷款风险,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8)加大林权抵押贷款的示范与宣传力度。林业部门和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借助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知识和政策,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1]傅美红,等.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与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4):33-35.

[2]姜林,等.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0,(2):23-25.

[3]余凌帆,等.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与对策[J].四川林业科技,2009,(6):54-55.

[4]张文勤.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抵押贷款初探[J].福建林业科技,2005,(4):42-43.

[5]丁胜,廖浪涛.多元化融资渠道的构建及经济鼓励政策的研究[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3,(2):27-29.

[6]李莉,等.林权抵押贷款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8,(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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