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措施概述

2012-04-10 09:20张瑞甲
河北林业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种苗林木苗木

张瑞甲

(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河北 石家庄050081)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林木种苗质量工作,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培育良种壮苗,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和控制林木种苗质量。

1 苗木质量标准情况

1.1 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

芬兰农林部每年聘请林木种苗专家在春季造林前对苗木进行质量抽查,不合格苗木不允许造林;为防止冬季霜冻对苗木根系的损害,他们把苗木用专用纸箱包装储藏在0~2℃的冷库里,在苗木出售前还要对其进行根系的生长势测定,不合格的苗木坚决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美国在秋季苗木进入休眠状态时起苗贮藏,根据苗高、地径、根系分布情况进行分级,用容器包装后在0~10℃的冷库中冷藏,造林前还要检查苗木质量,严格执行检验技术标准。新西兰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如ISO9000等)对苗木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苗木坚决不许出圃,如生长良好、地径粗壮的辐射松苗,仅因根系发育不够均匀即被弃之不用的现象司空见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苗木绝对不允许流通和使用。加拿大在种子储藏和育苗之前都要进行质量检测,容器育苗在出圃前14d取出育好的苗木,低温处理7d,清洗苗根后,置于培养基7d内观察根尖生长状况,测定根量及其分布,得到苗木质量指标,标签及检验证书标注内容详细。

1.2 依靠集约化经营实现苗木标准化生产

美国集约化水平高,其苗圃内的整地、灌溉、切根、截顶、起苗、包装和贮藏均有专用机械,几十公顷的苗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超过10个,种苗生产基地设施完备,人员素质、经营水平和机械化程度很高,达到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都能按用户的要求提供优良的苗木。芬兰容器育苗实现了工厂化,从基质装杯到播种、苗期管理、施肥、浇水、湿度、温度、光照、通风等工序全部为自动化控制,劳动生产率高,全国苗木90%以上为容器育苗。

2 管理及社会服务体系情况

2.1 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由林业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专门管理种苗事务,有的国家还就提高林木种苗质量设立专门机构,其管理人员均为国家公务员。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政府都建立了林木种子中心,负责统一生产、调拨和调剂各地的林木良种。德国农林食品部六司二处专门设有遗传资源与生物技术管理科,在森林面积大的州,都设立了种苗管理和研究机构,主要任务是基因检测、种质资源保存、育苗、速生树种和能源林科研示范等。土耳其对林木种苗实行垂直领导,由林业部造林和水土保持控制总局负责全国优良种子及种苗的收集、生产、贮藏和供应工作。

2.2 民间机构社会服务职能作用得到发挥

多数国家普遍建立民间机构管理私有林。芬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有各种林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为私有林主提供林业机械、肥料、苗木检验、药剂等方面的服务。

3 林木种子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3.1 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及利用工作细致深入

加拿大对林木种质资源已实现设施保存,国家林木种子中心收集保存有130多个树种、1000多个种源、1.2万份种批的林木种质资源。

3.2 种源控制相当严格

德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主要树种的采种林分通过法律确定下来,苗圃用种采种时,要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种后,要填写采种登记卡,卡上记载采种地点、树种、数量、专家认定号及林业部门监督人的签名等,这种登记卡伴随以后一切生产过程,出售和造林时必须提供种源登记卡和种源记录。

3.3 林木良种选育和良种繁育工作基础扎实

目前加拿大使用的林木种子已全部来自优良林分、母树林和种子园,另外美国、瑞典、日本等国主要树种的造林用种也已全部或大部分由种子园提供。

3.4 林木种子采集加工与贮藏管理规范

德国在种子园内采种,必须根据《种子法》规定,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确定采种林分,采种时,林业部门要派专人监督,采种后监督人员要在登记卡上签明何时何地的采种量,作为种子的出生证明,供以后随时检查。加拿大在种子贮备前均要进行抽样检验、发芽试验,并实行严格的标签制度,只有合格的种子才允许进入种子贮备库。

4 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4.1 建立完善的立法保障体系

日本根据《林业种苗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可命令其工作人员进入采种源、种苗生产、经营或保管的场所,检查种子、苗木或其群体、容器、包装及有关文件,可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无偿取走种苗作分析检查之用,此外他们还实行严格的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根据依法制定的森林发展计划为林木种苗工作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建设种苗科研和培育设施,以适应种苗质量工作需要,他们还对优良种苗供应实行林业补助金制度。芬兰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森林法》的国家,先后又制定了《私有林法》、《森林改造法》、《农田修耕法》,通过立法来保护私有林的产权,促进和规范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保障种苗质量逐步提高。巴西种子法规定凡是从事种苗(含农作物和林木种苗)生产的,必须到农业部品种服务中心或州种子苗木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登记,生产种子的要有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所有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生产档案和严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机构会定期对种苗生产者的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2 科研与生产密切结合

美国的林务局、大学和各大林业公司根据需要研究各有侧重,每年都会从科研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投入种苗研发,科研、教学、生产紧密结合,实现了一体化。瑞典从林木种子的采集、加工、调制、检验到播种育苗,有一套完整的技术,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有利于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高产量和质量。

4.3 宏观调控效果明显

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按计划进行生产,芬兰苗木全部按订单生产实行合同育苗并且林木种苗实现了“四化”,即种子生产基地化、森林种植良种化、育苗生产容器化和容器苗生产工厂化,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提高了种植效益。

5 结论

综合上述各国林木种苗质量工作情况可以看出,林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检验管理、机构设置、生产供应体系以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检验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管理服务机构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大,生产供应体系健全种苗质量高,法律法规完善保障有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的推进,我国对林木种苗质量工作愈加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了林木种苗质量抽查、通报、检验、自查制度,林木种苗质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与国外林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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