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矿产信托的“地雷”!

2012-04-09 19:10张硕
21世纪商业评论 2012年13期
关键词:抵押物信托公司矿产

张硕

不少看似红火的矿产信托实则是一个个“地雷”,一不小心便会引爆偿债危机。

矿产投资所需的专业性,信托公司十分欠缺,当风险引爆,信托计划发行方与代售方又唯恐惹祸上身。

一家IT企业负责人戴康,开始担心自己600万元矿产信托投资也会遭遇滑铁卢。

6月26日,中诚信托对一款募资金额高达30.3亿元的信托产品运营情况发布了《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一)》的情况说明,承认信托计划的融资方——振富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今年二季度新增3笔诉讼案,经查均因账外民间融资所引发。中诚信托对此异常现象高度重视,委派专人进行核查并迅速采取紧急措施,以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过,这份迟来的临时报告并不足以打消矿产信托投资者的顾虑。

“有点不可思议,中诚信托竟然在知道振富集团所购煤矿存在股权争议的情况下,还能发行信托产品提供30.3亿元融资。”戴康不无惊讶地说。他所说的存在股权争议的煤矿,即振富集团计划用信托融资收购的三兴煤焦公司临县白家峁煤矿。2008年临县白家峁村委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2年4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白家峁煤矿采矿许可证时,将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由“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次年6月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司法建议,即恢复原有采矿权人、矿山名称以及经济类型。此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山西省高院仍维持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

“中诚信托可能相信振富集团方面有足够能力通过当地人脉关系妥善解决矿产股权争议问题,才肯发行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为前者提供煤矿收购资金。”一位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人士分析说。

“可能中诚信托在尽职调查时,并不了解振富集团负责人已有如此高的民间借贷融资需要偿还。”在上述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人士看来,中诚信托原先的规划,是向振富集团派驻3名董事参与监控资金财务管理与任何重大决策管理,以此确保30.3亿元资金用于收购包括三兴煤焦公司临县白家峁煤矿等一批煤矿股权并完成技术改造,再通过煤矿开采出售产生足够现金流还本付息。如今50亿元民间借贷案“忽然来袭”,令中诚信托措手不及,“如果50亿元民间信贷案属实,他们需要了解振富集团总计80亿元资金具体用途,尤其是要严防振富集团将信托融资用于偿还民间信贷(而不是收购煤矿股权),否则到期信托抵押物——所收購的煤矿产权不明晰而无法变现,中诚信托只能自己兜底还本付息。”

目前,仅凭振富集团认购的3000万元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一般级信托受益权”,根本难以偿还30亿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主要由投资者认购)。

而中诚信托发布的临时公告也称,中诚信托已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了相关情况,当地政府极为重视,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风险处置工作小组。

戴康开始后怕自己所投资的两款矿产股权信托投资产品同样遭遇偿付危机。他当初急冲冲购买两款矿产信托产品,无非是冲着15%年利息与充足抵押物,但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偿债风波却告诉他一个现实:当融资方遭遇“黑天鹅事件”,再充足的抵押物与再高的利息,都是浮云。

“这是很多信托产品投资者的误区。信托公司选择给融资方发行信托产品的流程,依次是先了解融资方融资项目经营状况,融资方公司的自身资信状况(包括净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数据),信托融资用途能否有效监管,还款来源能否得到保证,最后才是协商信托产品融资利率与抵押物是否充足。”但在前述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人士看来,矿产投资所需要的专业性与风险管理,信托公司仍“欠缺很多”。

“多数国内煤矿评估师给煤矿所做的估值报告未必是可信的,还需要信托公司自己派专家去实地查勘煤矿的实际储量与开采方式是否合理。问题是信托公司具备丰富煤矿开采阅历的员工并不多,只能通过计算煤矿融资方的经营现金收入,或调低抵押物(通常是煤矿)的抵押率,以确保产生现金流避免偿债违约风险。”他强调说,很多矿产信托产品都是一个个“地雷”,一不小心便会引爆偿债危机。

而当这个“地雷”引爆时,信托计划发行方与代售方却唯恐惹祸上身。

如身陷违约风波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由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发行,但工行方面目前表示作为代售信托计划方,不可能“兜底”,风险化解的主要责任在信托。

“只要工行没有对信托计划融资方有授信额度,就没有必要去兜底。”戴康透露。通常银行将部分信用评级为AA级的企业贷款需求“做成”资产包,交给信托公司发行相关信托产品融资,只要银行给予上述企业(信托计划融资方)足够的授信额度,都或多或少会协助信托产品避免违约风险。反之,银行则会选择“远离是非”。

在戴康看来,谁来保障矿产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似乎没有答案。

然而,一个个矿产信托产品的“地雷”却在相继引爆:今年1月,吉林信托发行的松花江20号栾川财富矿集合资金信托由于融资方未按约定还款,信托公司只好提前清算;此后,国投信托一款矿产信托的融资方被质疑为“三无企业”。

“一旦一系列个案演变成连环地雷,可能引发矿产信托的系统性投资风险。”话音刚落,戴康的脸色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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