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述要

2012-04-09 10:24罗贵榕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原则

罗贵榕

(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广东 湛江 524025)

正义问题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体制的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的问题。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缘于贫富分化,社会矛盾激化,欧美学界出现政治哲学的复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引发正义问题世界性的关注与讨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也加盟正义问题的研究。1969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塔克尔教授出版《马克思的革命性理念》,他否认马克思的理论建立在公平分配的理念之上,尔后康奈尔大学伍德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得出“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不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马克思并没有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的结论,遂引发欧美学界持续30年的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其核心问题是:马克思是否以正义尺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是否认为资产阶级的剥削为不正义?最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马克思的学说中存在着某种正义论。

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型,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发生重大改变,正义问题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也开始成为国内学界的关注点。分析学派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论争吸引了众多国内学者的目光,他们发表了许多关于本次论战的介绍、分析、反思与批判等方面的译著和相关研究。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失序现象日益严重,矛盾与冲突增多,在此背景下,正义问题成为学界的重要研究领域,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同步升温,成果斐然。

国内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研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一是围绕着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及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和解读;二是立足于社会现实,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正义理论进行多方的、深度的挖掘;三是马克思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实践关系的相关研究。其中,第一、第二种路径因切中现实,是学界的研究焦点。现分述如下:

一、立足于文本对马克思正义思想体系的研究与解读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迁,导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原则与规范被质疑或被抛弃,如何修正旧的理论体系与范式,如何建构新的正义规范与伦理,这就需要回到马克思。但由于马克思没有就正义问题进行正面的系统论述,故分歧众多:

第一,马克思的思想及理论中是否存在正义的维度?国内学者亦对此产生争议。其中,林进平坚持否定性态度,他认为马克思在其思想成熟期对正义持拒斥、批判的态度,这缘于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正义形成的认识: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正义;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在正义主题最核心的分配问题上,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正义决定分配。即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正义的问题不可能在分配领域得到根本解决,只能挖掉它赖以存在的“根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有可能根本地解决问题。林进平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将导致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被削弱,并导致对无产阶级革命必要性的怀疑[1]118~136。林进平坚决捍卫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与彻底性,其观点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但林进平的观点鲜有学者跟进,后段忠桥撰文反驳,指出马克思并未拒斥、批判所有的正义主张,反而高度评价无产阶级超出分配的局限而直指所有制关系的公平意识[2]。

马克思的思想与学说中存在着正义的价值维度与伦理维度被国内大多数学者所肯定。如魏小萍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社会主义的论述中蕴涵着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价值观。罗克全认为,“正义”是独立自存的,它不能成为非正义社会的矫正手段。资本主义产生以后,为了掩盖由于功利主义的政治制度设计所带来的社会弊端,便假借正义原则来弥补其政治社会的缺陷。即启蒙运动以后的自由主义者更多地只是从技术角度来理解正义,这才导致正义被否定。而马克思从独立的、自由的意义上去理解正义,并将正义视为人类社会的真义。吴忠民更进一步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曾对公正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正思想。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他因而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公正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将公正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3]61~62。吴忠民的观点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和观点并不完全相符,故也遭到段忠桥的批驳。总体而言,学界并不赞成将马克思的思想和学说与正义相对立,这是因为,在当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两极分化日益紧张的社会大背景下,如果否定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那么,又该到何处去寻找批判现实、改变世界的理论资源呢?更何况,马克思的思想与学说中,确实存在着明朗的、丰富的正义主题的资源。

第二,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中是否存在某种超历史的绝对正义观?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如论者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人生活于历史之中,人的一切只能在历史中来寻求根据;以历史为根据的正义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的“相对正义”,所以对于资本的正义评判也必须把握历史的尺度。正因为马克思将人的生命本质与生命本性放到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中来理解,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就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永恒正义”。因此,正义不仅不是人类自然就有的,而且不是永恒的[4]。

少数学者持相反观点。有学者通过分析马克思的人性观来论证其正义观,他认为马克思虽然持相对主义的正义观,但这并不排斥他拥有正义的绝对概念。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阶级消失之后,人的自由、幸福和自我生成将可以获致,这便是马克思正义的绝对概念之体现[5]。另有论者从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解放角度分析马克思正义观的终极意义。他认为,从马克思的早期到成熟时期,贯穿始终的原则是人的解放,而不仅仅是劳动者的解放。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是,虽然特定社会狭义的正义原则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真正用来评价社会制度和人的行为的正义标准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和潜能的真正实现。因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不是与资本主义的平等交换和社会主义劳动交换平等并列的历史概念,而是从人的本质要求出发提出的终极正义概念[6]。

第三,马克思正义观的内涵、实质如何界定?学界从马克思学说的立场、方法论、态度与宗旨等角度切入,从而提出不同观点。比较有影响的是:

1.“实践正义论”。

即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实现了思辨正义观向实践正义观的转化。论者指出,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形而上学哲学形态的思辨正义观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关注的是脱离了人及其活动的宇宙本体或终极存在,不仅本体在其中成为一种抽象的存在,而且人也成为了一种抽象的存在,于是人和世界都消失了。因此,应把哲学的注意力引向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即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商品拜物教的批判,揭露被物的自然属性遮蔽的人的社会属性,把握物与物关系后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条件,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革来解决正义问题的实践正义观,是从人的生存境遇上,从人“改造世界”的实践意义上去理解正义问题的[7]。

2.“实质正义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最大关注不在于建构一种正义的理想状态,而是致力于揭示出一条实现这种正义目标的现实途径。正是在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刻剖析中,在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消费、分配、交换之间关系的全面剖析和深刻批判中,马克思确立了与资产阶级价值观相异的正义观。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正义至多是一种形式正义或者说是一种程序性正义,而不是规则本身的正义即实质正义。他的着重点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的不正义及由此招致的形式正义的无效性。当资本主义法律和制度用来维护剥削的时候,此时的形式正义常常被当作实质不正义得以肆虐的借口。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使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由形式正义(程序正义)进到实质正义[8]。

3.“超越正义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理论中包含着一种超越正义的正义论。一方面,马克思把对正义问题的思考视角从道德话语领域延展到对影响个人自我实现和人类全面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领域,在方法论上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另一方面,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的根本内涵是个人独特性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一理想超越了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为我们思考人类解放的真正意义提供了规范的实践视域。论者认为,马克思不仅从等价交换和权利平等正义原则出发谴责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而且明确提出更高的符合人之本质的按需分配的正义主张,因而是一种包含着终极正义要求的超越性正义论[6]。

4.“批判正义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近代理性正义论站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立场上,在社会之外或人性之中寻找永恒正义的根基,作为评判行为、事情、思想和制度的尺度与标准,企图通过教化与提升人的内在德性和改善现存的社会关系,消除社会的不正义现象。与此相反,马克思、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从现实的个人和社会经济关系入手,颠覆理性正义论形而上学的基础,揭示了正义的法权本质,主张彻底地变革社会制度、消灭阶级和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类真正的正义理想。因此,与理性正义论的抽象性、虚幻性、虚伪性相比,马克思创立的批判正义论具有社会实践赋予正义品性、科学态度洞察正义实质、革命道路实现正义理想的鲜明特质[9]。

第四,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什么?正义问题的核心议题是正义原则。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脉的古典正义以“应得”(即各得其所应得)为原则,而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所发展的近代自由主义正义在“应得”的前提下,又进而提出权利原则,即强调私有权是正义的根基。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论对此进行了修正,他强调正义应以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为中心,提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是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二是偏爱最不利者。而社群主义则以共同善的价值目标对自由主义“分”的正义进行修正。那么,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中蕴含着何种正义原则呢?国内学术界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如下三种观点:

1.“无元价值”的自由平等原则。

论者认为,只要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元价值就一定会存在着元价值对人的异化。人们在元价值的统治之下,一切思想或行为及其结果只有能够兑换、还原为元价值,才被理解为“合理的”,这就是不正义社会的根源。因此,马克思实践的社会正义原则可总结为,自由就是“无元价值”的平等,平等就是“无元价值”的自由——自由与平等互为前提。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所企图的是,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相互并行、相互兼容,这就要求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界限的确定性,社会也就成为个人之间界限确定性的工具。在马克思实践视域中,实践作为人的自我超越性,实现的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本性,从而呈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即能够实现人的创造本性和一个人自由发展与他人自由发展互为前提、而不是同时并行的社会,因此,马克思的正义原则要求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结构自我否定的“无元价值”社会,即“自由人的联合体”[10]该论点从实践论、生存论的角度,通过对自由、平等关系的分析而提炼出的正义原则,比较有启发性,但因过于抽象,过度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

2.“差异平等原则”。

论者从三个层次确定马克思的正义原则:第一,按需分配原则不仅是正义原则,而且是更高的正义原则;第二,正义的最高原则应当是基于人之为人的需求满足的差异原则,但它并不同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而是按需分配基础上的差异原则;第三,马克思并没有取消平等,而是赋予平等以最终的基础,即人自身的平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既不能根据外在资源来衡量,也不能根据劳动的贡献来衡量,只能根据与社会功能无关的人的内在需要来衡量。在这里,平等不是凌驾于个人的独特性(singularity)和多样性之上的要求,而是包含在它们之中。论者从而提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差异平等原则。即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中,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是不可替代者,他的价值既不是根据与他人相比较的共同标准来衡量,也不是根据他对社会的贡献来衡量,而是根据他的特殊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来衡量。论者指出,这一原则并非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这个包含着把人视为无条件的需要主体的正义向度,构成了真正的人道主义内涵,这正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观念的吸引力所在[6]。

3.“正义原则序列”。

论者认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是权利原则,而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的却是一个正义原则的序列:权利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由于生产方式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级次系列,而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因此,正义原则也就存在着一个级次序列。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正义原则是权利原则,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适应的正义原则是贡献原则,“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正义原则是需要原则。马克思以贡献原则反对权利原则,又以需要原则批评贡献原则。正义原则的客观基础在于生产制度等客观性的东西,那么,鉴于与需要原则相匹配的社会物质条件的积累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以贡献原则乃至权利原则对社会生活进行制度性的调节,当然也就不失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次优替代方案[11]。这一观点既遵循马克思的文本,又立足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因而富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二、立足现实,对马克思正义思想资源的多方挖掘

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其目的在于解决现实问题,因而,针对特定领域和具体问题多方挖掘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资源,以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与方法,是学者们的重要研究方向。目前学界较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分配正义。

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后,提出剩余价值理论,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制度最有力量的批判,其学说中有关劳动正义、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思想资源极为丰富。学界对此有较多的研究,其中,李惠斌对分配正义的研究颇有成效。他尽力还原马克思的对新制度的分配设想,指出马克思对劳动增值持肯定态度,即真正的按劳分配不但应该包含劳动的工资性收入,而且应该包含财产性收入。从前企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被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工资分配原则,很少考虑按劳分配原则中包含着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内容,这导致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分配制度没有很好地理顺。而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重视分配关系的调整,反而采用产权调整的方法,最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官员腐败、农村集体经济消失的恶果及当前备受诟病的高管高薪政策。因此,如何合理估价劳动、技术、管理、风险、投资等劳动要素,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尤为重要[12]。

2.劳动正义。

劳动正义本是经济正义领域的子问题,但马克思一生为无产阶级的解放而奋斗,他为无产阶级革命指明了前景与方向,并通过揭示无产阶级被剥削的根源从而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奠定了道义性,故劳动正义在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中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前劳资矛盾的深化,使劳动正义研究的现实性更加凸显。有论者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通过对拉萨尔主义正义观的批判,深刻地阐明了劳动、生产资料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拉萨尔主义将劳动视为分配正义的出发点和基石,但马克思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扭曲了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方向。实质上,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社会非正义现象的总根源。因而,讨论劳动能够带来什么权利、劳动者应当享有什么等问题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决定性的问题则是关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应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运动改变这种状况,从而使广大人民公正、平等地共享劳动所创造的成果[13]。

3.政治正义。

马克思坚决批判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论,认为它属于资产阶级的法权意识范围,是虚假的意识形态,那么,在马克思的批判中,是否又蕴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政治正义思想呢?有学者认为,由苏格拉底开启的以德性为主题的古典政治哲学及霍布斯开创的以权力为主题的近代政治哲学,均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而马克思从人类解放的视角去思考和构建现实的伦理生活,从而实现了对传统政治正义的超越[14]。另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政治正义思想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私有制基础的非正当性、国家权力主体(少数人)对权力客体(大多数人)统治的不合理性以及表征社会成员政治生存状况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政治价值的虚伪性进行了批判。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不合理的,应该建立绝大多数人享有政治权力的新型国家[15]。最后,学者们都同意,在马克思的视域中,以资产阶级政治正义为原则的资本主义的政治解放存在巨大局限性,只有实现人类解放,才能实现真正的政治正义。

三、关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实践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革命实践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关联的研究比较少。何怀宏与何建华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何怀宏提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示我们应对制度伦理而不是对人的道德予以更多的重视。未来中国正义观念的构造,应当同时兼顾千年历史文化传统、百年启蒙与革命传统和三十年市场经济传统的经验,分配的对象应当扩展到权力、财富、地位与名声,并在政策上对社会底层予以特别关注。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制度中包含着一些有益的伦理含义,尤其是通过选拔产生统治阶级的方式以及对最弱势群体皆有所养的追求。就现实而言,香港蕴含自由的法治、台湾蕴含传统的民主,以及大陆不同地区的经验,对我们凝聚正义共识都有一定的启发[16]。

何建华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就公平正义本身而言,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身具有理想性,因而,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曲折和失误;二是就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实践本身而言,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也给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实现带来了种种意想不到的困难。这跟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中缺乏社会理性和形式正义的土壤有关,并且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有关;三是就社会主义实践的主体而言,空想论、教条主义倾向及由此造成的各种失误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不快、公平正义实践发生曲折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能仅仅从社会生产关系领域去理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而必须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来进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实践[8]。

四、简短述评

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国内外学界都呈现相同的特征,即对马克思学说中是否存在正义理论,马克思是否以正义尺度批判资本主义这个前提性问题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主要源于马克思的思想及其文本庞大而精深,且存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尤其是马克思并没有就“正义”进行完整的理论研究,甚至更多地对传统的“正义”概念持批判态度,这就更加导致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两歧性及复杂性。所有这些著述与批驳,均使当代中国是否需要建立正义秩序,建立何种正义秩序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获得更加自由与开放的生长空间。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研究应当保持某种规范性,同时应开拓新的生长点,这意味着当从三个向度拓展和推进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

第一,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应坚持整体性原则。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的最大特点是,论辩双方都坚持以马克思的文本为依据,并精心研究了文本之间内在的发展变化过程,但为什么仍然导致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国内学界试图回答这个难题,也努力回到马克思的文本来追寻马克思的本真意蕴,同样地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虽然国内外学界在争论过程中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认为马克思的思想中确实存在着正义的概念或正义的理论,但却在内涵、根本原则、实现途径等细致问题产生更多争议。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当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整体性原则,坚持马克思的的根本立场、原则与态度,即始终坚持马克思实践论的立足点、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与方法、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自由与解放的宗旨。

第二,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应开拓现代性的大视野。马克思文本的变化,根源于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的观察与理解。马克思已观察到现代生产方式导致人群的集中与政治的集中,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导致社会共同体的分裂,即社会直接分裂为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现代社会的另一特征是高度理性化,故生产过程的组织化、社会化、理性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再度发生冲突,经济危机无法根除。如果撇开这个根本的历史条件与历史背景,仅局限于文本研究,也许难以更准确地理解历史,也难以更有力地阐释现实生活。借助于现代性的生成、发展与变化的大视野,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和发展马克思的正义思想。

第三,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应保持发展性维度。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长期争论,及国内学界的争鸣,无不反映马克思正义思想已开创了广阔的理论空间与实践空间。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经典的意义在于观照现实。聆听马克思,是为了朝向未来,而非转向过去。今天,当我们不断地回到马克思,回到马克思的文本与思想,不仅是为了还原思想的本真样态,更重要的,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与马克思共同建构出新的正义理论?这个新的正义理论不但要回应西方正义理论的要求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所形成的定式,而且要解决现实的正义困境及满足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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