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信息公平视角下生态矛盾化解的法律途径构想*

2012-04-08 13:21姜素红焦梓烜
关键词:矛盾公平法律

姜素红,焦梓烜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生态信息公平视角下生态矛盾化解的法律途径构想*

姜素红,焦梓烜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对环境资源激烈的追逐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生态矛盾的体现,生态信息不公是产生矛盾的一个原因。生态信息公平对化解生态矛盾具有重要作用。要消除生态破坏,就应当建立生态信息公平的法律机制,以化解生态矛盾。

信息公平;生态矛盾;法律机制

公平是法律的灵魂,也是一种适当的社会责任分配与利益分担的状态。它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社会转型期,我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产生归根究底就是冲突的各方认为利益与责任的分担不均,实质上就是公平的问题。法律机制的运行关注的是公平,这对于解决中国的现实矛盾尤为重要。如何构建有效的法律机制,化解当今日益激化的生态社会矛盾。本文将以生态信息公平为视角,作一粗浅探讨。

一 现阶段生态矛盾激化的体现及其成因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马克思不仅把人作为人化的自然来把握,而且把自然作为人化的东西来把握。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在更高层面上的追求。然而,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却不容乐观,生态矛盾日益突出。对环境资源激烈的追逐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生态矛盾的体现。生态矛盾实质是由于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生态环境恶化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生态矛盾激化的体现

党中央提出21世纪我国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第一个就是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文明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由此,足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生态建设的重视。但是,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却令人担忧:许多资源已经不能正常有序地加以利用,导致很多地区为此发生冲突,生态矛盾不断激化。在生存环境上,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癌症村,以及多种致命疾病的爆发;在矿产资源利用上,矿产地新发现数量不足,矿产储量减少的矿种增多。从而导致一些地区矛盾冲突升级,有的因为其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无法居住。一部分人甚至成为生态难民,不得不举家迁移他乡。例如,山西的灵石县具有“秦晋要道、月陕通街”之称,并且,煤炭、石膏、硫铁矿储量丰富,境内71%的地方产煤,被誉为“矿藏之乡”,富甲一方。然而,因为大肆开采,一些矿区出现土地塌陷、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现象。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发现山西省各类矿山采空区已达2万多平方公里,以全省15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计算,山西超过1/7的地面悬空。[2]山西的居民离开祖祖辈辈居住了上千年的土地,背井离乡去寻找能够适宜生存的环境。煤老板们深知自己的企业对于生态的严重破坏,往往选择生态环境优越的地区居住。在水资源利用上,我国400多个城市缺水,地表水污染局势依然严峻,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严重,近海岸水域污染为轻度。淮河流域一半之流污染严重,太湖、巢湖、滇池均为劣五类水质。例如在太湖流域也曾一度出现了生态难民,爆发了生态矛盾。在蓝藻大规模爆发的时候,无锡的许多居民为了躲避污染的危害,而迁移到附近其他地区,等待生态恢复到原初状态。浙江把废水往江苏引,江苏则把废水往浙江引,乌江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浙江嘉兴去,彼此相互破坏生态环境,由此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甚至把处理现场的人推到河里。浙江三千多农民筑起了一道大坝把废水引入苏州,引发了跨地区的生态冲突。[3]微山湖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因为微山湖丰富的生态资源,从清末至今,徐州与山东济宁、鱼台经常发生冲突,甚至升级为流血冲突,并有死伤。在国土资源的利用上,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37.2%。[4]近几年,中国每年因人为因素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超过了1.5万平方公里,增加的水土流失量超过了3亿吨。水利部部长陈雷认为“如不采取有力措施,水土流失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危害。”[5]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地落实和补偿,危及社会稳定。造成农村与城市土地形成不同的权利体系,加剧城乡发展不平衡,这样也就助长以地设租、寻租的行为。在森林资源利用上,中国人口的激增致使木材出现短缺,各地森林乱砍乱伐的局面时常发生,在一些地区因为砍伐木材,伐木者、政府、当地居民发生了多起肢体接触,严重者出现死伤现象。

(二)生态矛盾激化的原因

导致我国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并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是多元的。例如,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对于污染与治理关系认识不清、我国法律机制的落后、地区利益不能协调、追求经济效益等等。现今是环境逐步恶化,工业生产严重危及环境,侵害人类健康的时代,人类在环境资源上的争夺也趋于白热化。环境既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同时环境又具有不可忽视的生态价值。可是,长期以来,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使人们疯狂地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使环境状况岌岌可危。人类仅仅关注到了环境带来的经济价值,法律因此更多地围绕其经济价值去设计,而对于环境的生态属性忽视甚至置若罔闻。这样就造成了传统的部门法从立法之初就缺乏应有的环境保护的观念与态度,使得主体无法更好地享有环境,以满足人们对于环境的更高需求,这更进一步地促使环境污染和破坏,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肆意妄为,缺乏对环境有效的监管与保护。这使得环境进一步恶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从生态信息公平的视角来分析,生态矛盾的激化其实是由生态信息不公造成的。生态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成为个人、组织或国家发展的必需条件。生态信息不公导致了人们对于生态保护的漠视,造成了人与人对于生态保护态度上的差异,使得本该人人共享的生态资源得不到人们的共同保护,造成了生态的破坏。生态信息的不公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生态信息资源的自由流转不畅。在我国,政府垄断了获得生态信息资源的渠道,阻塞了一些生态信息资源的自由流转。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6]政府掌握了许多攸关人民财产以致生命的信息,随着人民对于信息重要性认识的逐步加深,呼吁政府公开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这部法在许多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首先,法律的位阶与效力不高,不能有效的制约政府垄断信息的行为,而且由于较低的法律效力,在政府内部起不到应有的重视程度,政府还是习惯以“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以公开。其次,法律内容规定的较为笼统,未能全面保护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充分融通的机制,没有细化规定什么信息属于不可公开的信息。例如,2003年全国大范围爆发的SARS病毒等等有关人体健康与财产的生态信息,这些就是由于政府公布信息滞后,最终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最后,该法对官员的问责制度也不健全,而且责任承担往往过轻,使一些官员在惩处过后,往往仍然居其位,谋其政,掌控着信息流通渠道。

2.企业与民众的信息交流闭塞。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重要主体。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市场的变化往往具有很强的感知能力,能够运用自身的资源与途径,有效地获取重要的信息。相对于企业来说,个体对于社会信息总是滞后的。个人没有有效地获取信息的手段,许多人是在自己的利益受损害时,才得知信息,然而此时的信息已经不再具有价值。很多企业在规划项目时,往往隐瞒损害生态的信息,致使在项目完成时,生态系统受到了巨大的破坏,破坏了环境的美学价值,严重地侵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甚至造成大量生态难民。在大兴土木,兴建项目的热潮时,各地自然灾害频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酸雨、石漠化、沙化等等极恶劣自然灾害现象,造成了一批又一批的生态难民,使当地民众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在生态难民群体搬迁时又与政府发生冲突,形成与政府对抗的局面。在项目完成时,自然生态景观已经遭到破坏,而生态价值具有广泛性,这样就损害了每一个人的生态价值利益。如果在规划项目时,信息能够有效地反馈到政府或者民众之中,就能有效地阻止生态系统的破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3.城乡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个体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生态信息差异。这就使人与人之间也树立起了信息不公平的牌子,造成了信息的贫富,这也直接导致了经济上的分化。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全体人民的合力维护。对于生态价值,不是一个人的利益问题,而是全体人民的生态利益需求。由于信息的分散性,可能会导致某一地的信息滞后,这样就需要其他地域、行业、个体之间相互交流信息,使生态信息的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有效地利用与保护生态系统,维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

二 生态信息公平对化解生态矛盾的作用

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信息的作用逐渐加大。信息成为一种商品,不仅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转化成财富,信息也可以独立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产生出巨大的效益。在今天,谁拥有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谁就可以拥有世界的财富。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衡平与对等状态。[7]信息公平受制于信息享有与信息融通机制的条件与环境的状况,信息作为后工业时代的重要资源,其分配不均的状态将许多人直接置于信息化边缘地带,这就大大加剧了群体之间的不公。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信息公平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它强调在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分配时,应当首先坚持平等分配,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分配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8]。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的“权力转移理论”认为:权力形成的三个基础(暴力、财富、知识)在信息社会中发生了转移,转移的中心是知识权力,这种权力在对信息社会的支配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9]信息公平理念有其广泛的理论基础,在哲学领域,可从社会公平理论、普遍受益原则得以解读;在法学层面,可从人权、知情权、参与权和信息权利等方面得以阐释;在经济学角度,信息不对称理论与阿玛蒂亚·森的公平分配思想等亦可给予理论支撑;在信息学领域,信息共享理论同样可给予理论解释。[10]信息经济学认为,现实世界不仅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博弈或交易的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相同的。[11]谁要获取这种权力,需要借助计算机、软件和在网络世界的智能。我国在传统文化与地域之间的限制加之法律结构化的问题,加剧了信息分配不均衡的局面。信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先前没有得到重视,现在人们急需信息的公平分配。

(一)生态信息公平是避免生态矛盾产生的前提

信息公平在哲学上是指信息获取行为上的公平和信息获得结果上的公平。分为绝对主义(按其推理取决于获取信息行为有其绝对的原则,有明确的权责,不论后果是怎样)与结果主义(按其推理取决于获取信息行为的后果),这两派对公平的纷争在哲学史上持续了几百年,都有各自的理由与观点。因此,在立法实践中应该注重对这两者的结合,在谋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国内生态环境中,能够拥有信息并获取信息的少数优势群体比起那些处于劣势的群体,在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上以及由此获得的巨大资源收益上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生态争端越演越烈,甚至为了争夺稀有的资源发生了流血冲突。21世纪世界关注的焦点再也不是领土争端、而是资源占有的摩擦不断带来的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拉克战争是为了石油资源而战,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转向对资源的战争。破坏环境也不只是一个局部范围内的纠纷,而是对全球有影响的行为。信息获取的不公平,导致生态资源信息流转的不畅。掌控生态信息的一方往往压迫信息弱势群体,加剧了人们对生态价值的漠视。对信息公平的破坏加深了对环境的破坏,人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信息,也就无法对抗生态破坏。

(二)生态信息公平是有效化解生态矛盾的重要手段

生态价值也可以称之为环境美学价值,是满足人们愉悦,保护生态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满足人们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人类的漠视,信息的不融通,现在已然成为一大世界难题。环境生态价值的加速破坏,是由于人们对于环境破坏后果的认识不足,信息流通机制不畅导致的。占有大量环境信息资源的群体,也是经济上占有支柱地位的群体,往往通过隐瞒对项目不利的必要信息,通过媒体等渠道散发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使公众对项目的态度是支持的或至少是不干涉的。在生态价值上的信息不公,严重者导致的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受到破坏。环境是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环境信息是一种生存与发展的价值资源,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资源信息,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不可被剥夺的重要权利。生态信息公平是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环境利用权的前提要件。

上述我国生态的破坏现象在实践上印证了环境信息对公众的必要性。如果环保部门或者影响环境项目的评估机构能够在事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向公众公布必要的信息,人们利用有用的信息去寻求法律的帮助与救助,生态的美学价值就可以得以存续,不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近些年环境的持续恶化,往往不是由于人们不重视环境的经济价值,恰恰相反是由于人们过于重视环境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生态价值。一味地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开发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生态价值的破坏,全球性的污染是由于人们没有关注生态价值。如果信息公平得以实现,生态信息得到共享,生态的破坏就会减弱,正是由于很多人在信息权利上处于不公的状况,导致其不知道生态环境已经或正在遭到破坏,自然也就是放任,这就为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创造了条件。

在生态价值上,如果信息被生态破坏者掌控,就会衍生出许多社会矛盾,这种矛盾因为我国环境法治的不健全,生态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为没有解决矛盾的法律机制,信息不被披露,消息闭塞最终使环境受害者成了环境“聋哑人”,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生态难民。如果有效的信息流通机制得以建立,社会各方处在信息平等获取、平等利用的基础上,就会使各方利益得以兼顾、互谅互让,矛盾可以化解在最初的环节上。

三 构建化解生态矛盾的法律机制

生态信息公平对于化解生态矛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要消除生态破坏,就应当建立生态信息公平的法律机制,以化解生态矛盾。

(一)确立生态信息获取权利的平等

这是生态信息法律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生态信息领域的体现。生态信息获取权利的平等,是指生态信息主体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生态信息主体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权利是一种需求,对于生态信息权利,如果法律不加以保护就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人们不仅不会关注,还会随意地践踏,因为生态环境的利益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公益,而且短时期内看不到损害的后果,所以没有法律的确权,只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充分地保障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获取生态信息资源的权利,才能促使人们更多地关注生态,更多地利用生态信息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生态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规定生态信息获取权利上的平等,这就造成了权利不等是理所当然的,至少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只有确实充分地保障人们在信息获取权利上的平等,才能公平地分配、享有生态信息资源,保障生态信息资源的自由流通。确立生态信息获取权利平等,可以有效地对抗信息的垄断。政府在生态信息的掌握中,就不能不顾及个体的信息权利,不能以实质上并非涉及“国家秘密”拒绝公开重要信息。

法律应该鼓励人民积极地获取重要信息资源,适当采取奖励措施,保护重要的生态信息资源,化解生态矛盾。规范信息的获取机制,政府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扩大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建立有效的生态信息公开的法律机制,规定信息应该公平地向公众传播,并使民众有效地加以监督管理。法律要拓宽生态信息资源获取的渠道,鼓励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传统传媒手段获取信息,并向公众公开。利用网络平台的快捷优势,迅速向公众传播生态信息。惩处利用不法手段窃取生态信息,使自己受益的行为。只有公平地获得信息,才能保障信息最终使全体人民受益,保护生态价值,提供给人们精神的愉悦。信息公平获取是信息最终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以法律形式确立生态信息的获取,有利于人们尽最大可能保障生态平衡,以有效、充分的信息对抗破坏生态的行为,在享受生态价值的同时,关注生态信息。在法律上,政府对于生态信息要开辟一条行政信息绿色通道,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行政手段,缩减办理行政事务的时间,方便群众查阅与获取生态信息。同时应保障NGO的法律地位。NGO在生态保护上,有自身的优势,具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并且NGO独立于政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在生态信息上更能有效地提供信息给个体,使个体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资源,认识到自己的生态利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法律应该在信息获取机制上,明确创设NGO获取信息的权利,保障NGO的合法权利。NGO的健康发展不应是对政府权威的破坏,也不是个别团体威胁政府的工具,只要在法律上加以疏导,NGO就能够有效地为人民谋利,而且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为,使得政府得以更高效的运作。在信息上,NGO可以架起一道政府与人民沟通的桥梁,防止某些信息渠道被少数人破坏,使得政府与人民沟通阻塞,激化社会矛盾。

(二)保障生态信息的自由流通

法律应疏导生态价值信息的流通机制,惩处有关阻碍生态信息扩散的利益集团。生态信息的流通也是重要的一环,信息的有效流通,群体间快捷接收与接受,加强群体的信息交流,防范信息被各利益群体垄断。加快网络信息化的建设,加强媒体的自律建设,确保信息流通机制高效、透明地运作,使每一个人可以得到足够的生态信息,关注生态变化,防范生态恶化对自身造成的影响,对其他人造成的破坏。只强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把生态信息的垄断导致的生态信息阻塞归责于政府,而对于其他的主体获得的生态信息不加以规范,不仅不能保护信息有效的流通与流转,而且不明确权利,就不能保障其他主体获得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的合法化。同时应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成《信息公开法》,这样有利于全方位保障信息公开的流通途径。要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建立生态信息公平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化解生态矛盾,才能更有效地疏通生态资源信息的流通渠道。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单设一章生态信息保障机制,这样有利于法律制度的高效运作,更有利于有效地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生态信息资源的自由流通。[12]

(三)确保生态信息配置的公平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信息公平的享有与利用,打击生态信息的垄断行为,做到合理有效地配置信息资源。配置是信息公平的最终结果,是信息是否得以优化,被民众掌握的“试金石”。我们做到权利平等的前提下,也是为了最终确保人民在信息资源的配置上得到公正的分配。只有得到信息,才能有效地防范破坏环境的行为。在配置信息资源时,应体现效率优先,并且兼顾公平。生态具有价值性,这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应保障在获取信息上消耗人力物力的群体的合法收益,同时也要使其向公众公布生态信息,这样有利于维护小团体获取信息的积极性,也就保障生态信息资源能够多的进行分配。生态具有公益性,生态信息资源的分配在一定幅度内也应具有公益性。在生态信息的最终环节上,信息的有效配置才真正能够使人民享有有用的信息资源,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保护生态价值。生态信息的分配是最终意义上的公平,这种公平体现了结果主义的公平。在结果上保障公平,才能调动更多的群体关注生态。没有公正的分配,即使生态信息权利平等做得最好,也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只能是没有源动力的法律,被束之高阁,执行起来不得人心。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78-79.

[2]詹谚辉.山西富人及其“生态难民”[J].中华文摘,2006(9).

[3]方世南.生态问题成为发达地区的重要矛盾[EB/OL].http://business.sohu.com 2009-08-22.

[4]中国环保部.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Z].http://jcs.mep.gov.cn/hjzl/zkgb/2010zkgb 2011-6-3.[5]张嘉莹.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N].人民日报,2008-11-12.

[6]石晓军.终结信息垄断[J].电子政务,2004(2):97.

[7]刘鑫.信息公平概念、意义与原则[J].图书馆学刊,2006(5):41-42.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9]袁峰.信息公平与政府责任[J].政治学研究,2005(4).

[10]唐思慧.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信息公平保障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8(5):40-42.

[11]徐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信息公平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07(中).

[12]尹向东等.扩大绿色消费需求推进湖南“两型社会”纵深发展[J].湖南社会科学,2011,(3):114-117.

The ideas on Legal Approach to Resolve Ecological Contradiction From Ecological Information Equity Perspective

JIANG Su-hong ,JIAO Zi-xuan

(Political and Law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Changsha 410004,China.)

The conflicts between fierce pursuit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flect ecological contradiction.The injustice on ecological information is a reason for the conflicts.Ecological information equ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olving ecological contradiction.So the legal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information equi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eliminate ecological damage and resolve ecological contradiction.

fair information;ecological conflicts;legal mechanism

D922.37

A

1008—1763(2012)03—0157—04

2010-05-10

姜素红(1964-),女,湖南湘乡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法学.

猜你喜欢
矛盾公平法律
公平对抗
几类树的无矛盾点连通数
怎样才公平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矛盾的我
对矛盾说不
笨柴兄弟
公平比较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