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区纠纷解决: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

2012-04-08 01:40赵家琪张邦铺
关键词:司法局习惯法习俗

赵家琪,张邦铺

(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彝区纠纷解决: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

赵家琪,张邦铺

(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通过对彝族地区刑事和解情况的实证分析,探讨对彝族犯罪人员开展刑事和解政策的难点,并对彝族人犯罪如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彝区;刑事和解;探索;实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是一种旨在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一直填补着国家刑事司法的漏洞和不足。虽然法治社会要求由国家法最终解决所有纠纷。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失,以及大量的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案例(彝族地区的“死给案”)在我国民族地区广泛存在,都表明:通过国家司法解决并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本土传统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民族地区的解纠方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 刑事和解在彝族地区的价值

刑事和解是指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调停人的帮助,以交流和磋商的方式,就刑事问题产生的纠纷,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一致共识,从而使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再予以追究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旨在追求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有社会关系的修复,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有益的尝试,也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由于彝族习惯法的存在,刑事和解制度在彝区的适用有着丰厚的经验积累和传统资源,它可以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为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融合建立有效途径。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彝族地区的作用和效果都非常明显,这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法所用。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效力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形成一道沟通与契合的桥梁;而且也能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形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 刑事和解在彝族地区的现实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0年3月29日,甲与乙等人酒后,行至彝族某自治县某镇老电影院对面时,甲无故殴打丙,致丙左手皮外伤及鼻子流血;随后,甲与乙等人行至信用社门外,甲与乙用酒瓶等工具,将丙停放在该信用社门口的货车挡风玻璃、车灯、反光镜等砸坏,致丙花修车费2600元;之后,甲与乙行至政府门外,乙要求骑丁的摩托车被拒绝,于是二人对丁拳打脚踢,后被群众劝开。(注:甲、乙、丙均为彝族)

案件处理过程:2010年7月14日,彝族某自治县司法局收到自治县检察院移交一起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调解函,县司法局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犯罪涉嫌人为彝族同胞,且侵权方、受害方当事人均居住在镇境内等情况,县司法局决定指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引入受聘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彝族“德古”调解。

案件处理结果:7月15日,由彝族“德古”组成的调解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召集侵权当事人(犯罪涉嫌人)和受害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化解了矛盾,握手言和。侵权当事人出具了《道歉书》,受害方接受了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彝族“德古”的见证下,侵权当事人切实履行了协议内容。成功和解这起彝族同胞的案件。

案件评析:对涉及彝族同胞的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利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从事调解工作,顺应了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刑事和解工作与大调解工作有机衔接,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实现社会从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 彝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难点

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恢复正义理论基础上的一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适用率明显偏低的问题。这除了是因为这一制度尚未纳入立法,因此缺乏操作规程等原因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制约因素。

1.当前开展刑事和解案件少,尚缺乏实践经验。

当前彝族地区开展彝族人犯罪刑事和解案件少,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缺乏实践经验。

2.彝族旧习俗影响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彝族是一个从奴隶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一旦受到侵害,就要采取各种手段和途径报复对方,家族纠纷极易演变成为犯罪。如无法用其他手段报复时,就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惩罚当事人,无和解的余地,一心置对方受法律的严惩而后快。

3.刑事和解宣传少,阻碍了刑事和解工作。

由于我国刑事和解工作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人民群众特别是彝族群众对刑事和解了解甚少,甚至很多彝族群众不知道刑事和解政策。容易把刑事和解误认为用钱买刑、钱权交易的行为,从而严重误解了司法机关,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容易造成彝族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四 彝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

结合当前对彝族人犯罪开展刑事和解情况、难点及彝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彝区刑事和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1.大力培养彝族公诉人,专门负责彝族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

一是彝族干警更能准确地把握案情。由于彝族非常信任自己家支、家族,彝族干警也更了解其本民族性格、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容易做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加之语言互通,能更准确的把握案件事实;二是更能利用彝族习俗与法律相结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在开展彝族人犯罪刑事和解工作中,彝族干警要用法律与彝族习俗相结合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不但在法律上和解,而且在彝族习俗上也和解,完全消除双方的矛盾;三是节约司法成本与时间。利用彝族公诉人对本民族习俗文化的了解,对彝族人犯罪案件是否能达成刑事和解进行事前合理、准确的判断,对能够达成和解的案件及时组织和解,对无法达成和解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结,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办案成本和时间。

2.法律与彝族习俗文化相结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彝族有自己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也有自己的是非标准和观念。彝族的习俗文化大多数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但有的旧习俗是违背法律的。而大多彝族人简单的认为符合彝族习俗的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的。因此,彝族人犯罪进行刑事和解,必须做到法律与民族习俗文化相结合:一是全面了解彝族的习俗文化,这是正确做到法律与彝族习俗文化相结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刑事和解与彝族习俗文化相结合。违背彝族习俗文化,又犯罪的案件,无法调解时,要严肃处理,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而符合彝族人习俗,却犯罪的案件,要尽量进行刑事和解,促进双方的和解,化解双方矛盾。

3.引入“德古”调解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德古”是在彝族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熟悉彝族风俗文化,受当事人邀请,专门从事彝族民间民事纠纷调解的中间人。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了“德古”调解这一良好彝族习俗,成功和解了部分彝族人犯罪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根据彝族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关于聘任德古担任“刑事和解员”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彝族的,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向县司法局移交调解函。县司法局认为引入德古参与调解有利于案件和解的,指派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安排德古参与刑事和解。

4.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自治县检察院与自治县司法局建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并签订《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司法局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检调对接的原则、适用范围、操作方式、监管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力求实现正确行使检察权与大调解机制的高效对接。“检调对接”机制,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提供相关依据的工作机制。既使刑事和解案件中的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又防止调解滥用。确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主持而不主导、介入而不干预的角色定位,依法监督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和执行,并对经和解后拟作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或交由人民监督员评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5.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建立人大、社会群众监督机制,确保刑事和解案件的公正性,防止司法人员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机关,全面监督司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检察机关每年选出1-3件刑事和解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要派代表到检察院和法院,抽查刑事和解个案,在抽查过程中,针对刑事和解的相关情况向承办的检察官及法官咨询,全面了解案件;二是社会公众监督。为了让彝族群众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现状与目的,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向彝族群众公开刑事和解个案或邀请彝族群众参加刑事和解个案,消除部分彝族群众认为刑事和解是以钱买刑误区,树立司法部门权威。

6.积极探索第三方中立组织调解模式。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主要是由检察官来主持的。随着实践的深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一种刑事私力合作模式即中立第三方调解模式,其中上海司法机关探索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这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保证刑事和解的中立性,即不仅仅从国家利益层面去考虑控制犯罪、惩罚犯罪,而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解决刑事冲突,以满足当事人双方的需求为重点,达到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初衷。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5).

[2]赵琪,邓建民.乡村地区刑事和解探析——以四川石棉彝族地区为例[J].河北法学,2010(1).

[3]邛莫鲁布.探索彝族地区如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J].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公诉论坛第十八期.

[4]课题组于2011年8月到彝族某自治县司法局、检察院收集到的案例和材料.

[5]袁曙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J].山东社会科学,2011(4).

ClassNo.:D915.3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plorationofCriminalReconciliationMechanism

Zhao Jiaqi,Zhang Bangpu

By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the Yi nationality area , the paper tries to explain the main points to carry out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policy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carry out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work for the criminals in the Yi nationality area.

Yi nationality area;criminal reconciliation;exploration;empirical

赵家琪,本科,西华大学西华学院2010级。

张邦铺,硕士,副教授,西华大学。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5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项目批准号:10XJC820010)和西华大学西华学院学生小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1672-6758(2012)09-0082-2

D915.3

A

猜你喜欢
司法局习惯法习俗
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
西安市司法局:扶志扶出石湾村群众幸福生活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难以阻挡
应付
论藏区社会控制与赔命价习惯法的治理
《霍里布里亚特习惯法》出版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