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玲
(四川师范大学 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徐 玲
(四川师范大学 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需要理论研究型人才,又需要实践型人才。法律职业的本质在于实践,这就决定了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实践型”正是 “法律专科”“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高校应科学安排课程学习的时间和顺序,开展“判例教学”,模拟“法庭经验”,利用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学。
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判例教学
治国兴邦,人才为先。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年来的就业调查表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众多学科中排名最末。这说明市场需求与学校教育出现了严重脱节,我们不能对市场提出要求,只能反思我国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反思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才是社会所急需的,应该如何实现正确的培养目标。本文就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和如何实现这一培养目标进行一些探讨。
1.关于人才的几种分类。
第一,以知能结构为标准。
人才可以按多种方法进行分类,按照知识能力结构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四种,即学术型、工程型、技术型、技能型,与此相对应的教育类型分别是:学术型高等教育(academic higher education)、专业性高等教育(professional higher education,也称工程教育)、技术教育(technica education)和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1]这里的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都是广义的,不能单纯理解为技术工人学校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而是从其强调知识结构中的职业技能性出发而言的。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重要的学术意义,更应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因而,就这种分类而言,绝大多数的法律人才应该是技能性人才;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强调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技能,这与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一脉相承的。但在中国,用职业教育的概念很容易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淆,与当前高等教育同时存在的水平较低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相混同。
第二,以专业背景为标准。
以人才是否具有多个专业背景和知识为标准,我们又可以把人才分为复合型人才和单一型人才。所谓复合型人才,是具有宽阔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文化教养,具有多种能力和发展潜能,以及和谐发展的个性和创造性的人才。俗称一专多能的人才。而单一型人才即专业知识背景单一,无交叉性、边缘性学科知识能力,缺乏广泛的文化素养和人文知识的专才。法律是调整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各种规范,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多种技能,包括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庭辩论能力、证据调查能力等,因而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多种技能。从这个角度而言,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
第三,以认识论为标准。
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出发,人类的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前者为实践,后者为理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人类有意识的改造社会和自然的活动。理论是指人们对自然、社会现象,按照已知的知识或者认知,经由一般化与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合乎逻辑的推论性总结。人类社会的活动既离不开改造社会的具体行动,也离不开科学经验的总结,即对规律的把握。
以培养人才是为了从事实践工作,还是从事理论研究为标准,我们可以把人才分为实践型人才和理论型人才。当然,这并非割裂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实践性人才同样需要掌握相应的理论,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理论性人才也离不开用实践去检验其理论的正确性,只是各有侧重而已。
综上分析可见,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把人才分为不同的种类,只有建立在同一标准前提下的讨论才是有意义的。简单地将学术型人才、实践性人才、复合型人才、精英人才、特殊人才放在一起研究是不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混乱的,得出的结论更是不可靠的。本文所探讨的实践型人才是与理论型人才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保证了研究的完整性。
2.法律职业的本质要求——实践性。
法律职业这一概念,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被定义为“是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2]法律工作者本身除了要求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通晓法律术语、法律条文、法律逻辑外,更重要的是将这些法律知识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去,解决现实中的法律纠纷问题。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已经意识到了只有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和纠纷的人才算是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一要义,因此,建立了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考察的重点不在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在法律条文的运用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并且并不赋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考试的垄断权。这一制度设计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就业市场或者说职业市场的特征,不问出身,关键看实践应用能力。
尽管院墙外的企业、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既有理论,又能实践,但墙内的大学教育仍在沿袭着传统的、不分层次的“坐而论道”的学术教育。这使得现实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这不仅是我国,也是韩国、日本等东南亚国家传统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共通点。[3]这也造就了20世纪末中、日、韩三国同时借鉴美国法律职业人培养经验的现实。
3.“实践”标准的优越性。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理论的正确与否最终需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没有广泛的实践,就不可能提炼出真正能够指导正确实践的客观真理。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来自于人们生活中的习惯,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做法。将这种具体行为规则文字化、理论化即成为早期的法律条文,体现了“理论来源于实践”这一客观规律。现代社会法律文件的制定同样是建立在现实生活需要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设定,规定相应的解决规则,从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达到有效管理国家的目的。因此,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的本质在于回到生活中去实践、发挥作用,而这个实践就需要法律职业人来完成。
1.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三个层次。
就学历高低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层次上,分为三层:一是在高职、本科院校的专科阶段开设“法律专科”,学制为3年,主要学习法学核心课程,目标是培养了解一定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应用型技巧,能协助法律专业人员从事法律事务性工作的人才。
二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本科阶段开始设“法学本科”,学制四年,除学习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外,还要学习法律逻辑、犯罪心理学、律师学、物证技术学等相关选修课程。这类人才需要在本科阶段了解系统的法学知识,掌握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内容,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能成为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专门法律人才。[4]
三是研究生阶段的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培养。我国的法律学科研究生分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法学研究生又分为“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借鉴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为招生对象,让他们在具有自然学科或其他人文学科的知识背景基础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法学研究生以法学本科生为培养对象,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掌握和研究,以研究型、理论型人才为培养目标。
在以上三个培养层次中,法学本科教育是规模最大、最正规的部分,也是我国不能简单照搬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原因之所在。截至2008年底,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超过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形成了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5]
2.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中国模式的法学教育虽然从学历上看分为三个层次,但就培养目标而言,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科”“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它们在培养目标上都要求毕业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即强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实践性。这几种培养方式之间的区别在于对“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理论掌握的要求和独立处理法律事务能力方面比“法律专科”的培养要求高些;“法律硕士”培养强调法律知识与学生其他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另一类是“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两种研究生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强调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建树,希望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需要理论研究型人才,又需要实践型人才。法律的本质在于作用于社会生活,规范人的行为,因此,在推动法学学科前进的过程中,既需要高水平的法学理论人才,更需要能够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实践性法律人才。“实践性”正是第一类“法律专科”“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优秀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同样,一个国家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也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更不是简单地全盘否定过去,照搬外国经验就能完成的。最为可行和有效的方式是,在我国高校现有资源和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课程安排、教学方式上做积极的改进进而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社会的认可。本文拟从如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1.科学安排课程学习的时间和顺序。
目前国内大部分学校对法学本科生法学专业课时间的安排,都存在“虎头蛇尾”的情况。也就是说,大学第一学期除了最基础的宪法学和法理学两门专业课外,几乎全部安排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健康教育、计算机、英语这样一些公共基础课,这些公共课内容简单,让学生一进入大学便松懈下来。大部分学校在大一第二学期也只是安排“民法学”和“刑法学”两门专业课,而大四一年几乎都留给学生实习、准备考研、司法考试,专业课安排很少,即使安排了,学生也因各种原因缺席上课,教学效果和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这样一来,十门法学核心课程加上三十多门选修课程都压缩到大二和大三学习,不仅学生的学习压力突然增加,而且限于时间的有限,很多实务性的选修课如: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调查、仲裁法等无法开设。
本科学生的学习时间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学制只有三年的法律专科学生了,他们更是“来去匆匆”,几乎没有学习实务性课程的时间,这与对他们的培养目标是不想符合的。我国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大学往往也是开设法学本科的学校,同样的课程设计,同样的老师上课,几乎就是本科法学教育的翻版。
事实上,在以后的法学课程安排中,我们可以考虑将大学生的公共基础课分学期安排,而不是在第一、二学期集中安排,比如说,计算机、健康教育都可以在大学二年级开设。同时将学生比较容易理解、和生活很密切的“民法学”适当提前开设,这样既不影响学生学习的效果,也能使学生尽快接触法学专业课程。另外在大学二年级可以开设“简明证据法学”“法律文书写作”这样一些实务性课程。在学生的知识结构中已经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这样一些部门法做支撑的情况下,此时开设这类课程已经有可行性,并且能辅助部门法的学习。
2.开展“判例教学”而非“案例教学”。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常常强调“案例教学”,但“案例”的含义很广泛,既包括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判决的案件,也包括学者假设、编造的案情,更多的书籍和课堂教学采用的是后者。后者往往是根据法律条文中的“假设”,将他演绎成一个案情,加入必要的人物,让学生简单地推理出法律条文中所列“法律后果”。这种方式看起来是教授了法律的应用方法,其实只是逻辑学中的简单推理,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法律纠纷相距甚远,长期采用简单的模拟案例教学只会使学生离社会生活越来越远,进入法律职业生涯后,很长一段时间接受不了现实法律案件的复杂性,而产生挫败感。
提到“判例”二字,很多学者会想到英美法系,似乎学习判例是英美法系的专利,与大陆法系的我们无关。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因而判例的学习对美国律师来说其实就是法律的学习。
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那为什么还要研习判例呢?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正是因为大陆法系没有遵循先例的传统,而是强调“忠于法律”,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案情,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使得我们在研究判例时可以不受已有思维和判决结果的约束,可以对相同的法律事实提出不同的法律适用观点。将已有判例用于教学,既可以让学生了解真实生活中法律纠纷产生的复杂背景性、当事人关系的真实性,更可以让学生从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发提出自己的法律适用意见,并且将此结果放归真实生活,考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可以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思考。
3.模拟“法庭经验”而非“法庭形式”。
在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改革已经进行十余年的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说只要开设法学本科院校的学校,都具备了“模拟法庭”这一硬件,但这个硬件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却是我们今天要反思的问题。大多数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会进入到模拟法庭扮演角色。一般情况下,学生选取的案例相对简单,选择角色也是从演员角度出发,词比较少、程序简单、不容易出错的角色比较容易被学生选中;而对个人能力要求比较高的审判长、辩护人较少有学生愿意承担。大多数老师对模拟法庭的认识也限于“让学生熟悉法庭审判的流程”,而不注重培养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审判节奏的把握、质证的推理、法庭辩论的锻炼等“法庭经验”的获得。
高校设置模拟法庭的目的是让学生在进入司法实践之前,能有“模拟审判”的经验。模拟审判是通过模拟实验使学生分别扮演法庭上的不同角色,位于不同诉讼地位,将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与社会的司法实际联系结合起来,并使相关法律知识转化为司法工作的技能。[6]因此,模拟法庭设立的初衷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司法技能、经验的获得,而非简单的走走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在采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首先,将学生分为8—10人的小组,要求写出模拟法庭的策划书,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分工,培养分工协作的团队合作精神。其次,在案例的选取上应严格把关。可以选择具有一定争议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模拟,鼓励学生作出自己的说理判断。第三,要求学生认真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包括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答辩词、财产保全申请书、总结呈词等。第四,做好法庭审判结束后的总结工作。可以首先安排扮演角色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谈谈模拟审判的感受,紧接着可以由旁听的同学提问或提出意见,最后由老师总结优点与不足,真正做到准备充分,过程精彩,完整落幕,学生收获颇多。
4.利用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学。
美国学者科德林指出,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在律师或者法学老师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即职业伦理观念”。[7]这种法学教育方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强调学生直接参与到真实的法律案件处理中,“在行动中学习”。我国从2000年开始引入“法律诊所”,经过十年发展,全国共有4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大多数学校由于师资和资金的困难没有开设。
事实上,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法律援助中心”和诉讼法领域的“公民代理”已经为我们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条件。学生参与办案的案源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学校“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高年级(大三、大四)的同学定期到社区、街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来获得。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简单问题,比如代写法律文书,法律条文的解释等,学生一般当场就可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正是锻炼了学生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和沟通能力。稍微复杂可能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需要先征询指导老师意见。老师认为学生有能力完成的,可以知道学生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进入到案件中。在这个过程中,既为经济困难不能获得律师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了希望,也锻炼了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证据组织、法庭辩论等实务操作能力。因此,充分发挥高校中普遍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作用,在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和解决社会法律纠纷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严雪怡.试论人才分类的若干问题[J].职教通讯,2000(8):9.
[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中国法学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
[3]丁相顺.比较法视野下的东亚法律人才养成制度改革[J].法学家,2009(6):9.
[4]侯威.析当前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困境与出路[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15.
[5]据中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在2009年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上发言的信息。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2).
[6] [7]何洪奇.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模式的几点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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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雪岚)
StudyonCultivationModeofPracticalLegalPersonnel
Xu Ling
The primary goal of law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the practical law talents , namely the practice-oriented law talents.In order to realize the training goal , universities should offer the relative courses and lecturing time to carry out the case study , the stimulating the court teaching , to teach students in the Legal Aid Center.
practice-oriented;law talents;legal occupation;case study
徐玲,硕士,讲师,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课题“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Wly201122。
1672-6758(2012)09-0025-3
G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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