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初建框架

2012-04-08 12:32:04岳尚华
地球 2012年11期
关键词:古生物化石制度

本刊记者 岳尚华

古生物化石是大自然留下的宝贵遗产。通过对化石的研究,可以为寻找矿产资源、掌握地球环境演变规律作出重要贡献。我国是古生物化石大国,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一直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在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但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起步晚,任务重,很多方面还没有相应的规范和制度,亟待进一步细化。

初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了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管理制度,在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密切配合,出台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使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向法治化的轨道迈上了一大步。目前,我们正在编制与《条例》配套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等部门规章,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了对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化石标本的保护管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建立了5个国家级保护区和17个国家地质公园;对一般化石集中产地,建立了23个省级保护区和7个省级地质公园。从2003年以来,在国家地质遗迹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了3.01亿元,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古生物化石类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工程建设。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了云南禄丰、山东诸城、宁夏灵武等化石原址博物馆,建立了辽宁本溪、黑龙江嘉荫、甘肃和政等17个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博物馆,有效地保护了近年来发现和采集的古生物化石。

三是初步建立了多项监管制度。初步建立了采掘许可制度、进出境许可制度、收藏统计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初步建立,有效地制止了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和贩卖走私行为,维护了出入境和市场秩序,也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成熟的经验。

四是追缴了一大批流失国外的古生物化石,查获了多起走私化石事件。近3年来,在外交、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先后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意大利追回我国流失国外的古生物化石5000多件,多数是我国列为重点保护的化石,如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剑齿虎头骨化石、鹦鹉嘴龙头骨化石等。另外,在我国海关的协助下,近3年来,8次从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海关截获非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1345件。

五是开展了科普教育,提高了公众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意识。为宣传古生物化石的珍贵价值,宣传保护化石的重大意义,在全国建立了6个古生物科普教育基地;印制了上万册古生物化石科普读物、宣传材料。特别是2010年,借助世博会这个世界级的平台,由国土资源部和辽宁省政府联合在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了“中国辽宁古生物化石精品展”,对普及古生物化石知识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六是成立了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为化石保护工作增加了经费渠道。2009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登记,由国土资源部主管,成立了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两年来,该基金会募集资金1800多万元,用于科普活动、资助奖励和交流合作等公益事业,有力促进了地球科学和古生物学的研究与科学普及工作。

形势依然严峻,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尽管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过去欠账较多,且新问题又不断涌现,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依然严峻,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首先,古生物化石乱采滥挖现象仍然严重。目前,我国有十几个省区乱采滥挖古生物化石现象比较严重,古生物化石的乱采滥挖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化石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

其次,古生物化石倒卖、走私行为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一些化石贩子为牟取暴利非法倒买倒卖,将一些价值连城的稀有珍贵化石走私国外,且走私手段不断翻新。

再次,市场管理不够规范。我国允许非重点保护的一般化石进入市场,但部分商户表面上出售的是一般化石,而背后交易的却是国家重点保护化石。

最后,古生物化石长期缺乏专项财政支持,化石资源调查工作薄弱,家底不清;古生物化石保护缺少合理规划,手段落后,措施不力。

进一步细化体系建设

《地球》记者从国家古生物化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细致,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接下来的工作中,要从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现状出发,参照国际先进的保护管理模式,着重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及管理制度。

一是积极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履行国际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要积极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加强国内外、地区、国际机构之间的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信息交流,学习和借鉴国际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国际刑警开展合作,联合打击非法转让;切实履行国际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本国的文化财产的非法转移,同时也防止其他国家的珍贵文化财产因非法途径转移到我国,给其他国家文化财产造成损失。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法规标准规范及监管体系建设。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标准、收藏的规范、收藏档案的管理;细化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细化对发掘活动的监管;系统地规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条件和规则;结合国际法律法规,制定适应国际规则的古生物化石追索的程序;规范古生物化石专家在项目评审、化石发掘、化石流转、政策建议等领域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是完善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分类型的古生物化石发掘许可证制度;建立古生物化石的财产权制度;建立古生物化石的登记制度;建立古生物化石市场交易制度;收藏单位建立各自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藏制度;建立发掘地点监管制度;建立化石产地保护制度。

四要加快全国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与评价、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时要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原则,这是规划编制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尊重古生物化石的价值,规划的核心目标就是要确保古生物化石的价值得到保护、保存、展示和传承。重视规划的审查和回顾,及时修正规划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古生物化石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注重社会公众参与古生物化石产地的保护——编制规划时应咨询当地有关人员,规划实施过程当地人员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要加强古生物化石管理体系和保护机制建设。我国31个省区市有30个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数量极少,管理机构和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是当务之急。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机制建设,各个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联合打击古生物化石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转让、非法走私和非法发掘。

六是政府要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资金投入。由于古生物化石保护长期缺乏专项财政支持,化石资源调查工作薄弱,家底不清,古生物化石保护缺少合理规划。2009年成立了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为化石保护工作增加了经费渠道,但与我国古生物保护工作的需求来说,还严重不足,需要政府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资金投入,多渠道解决古生物化石保护资金短缺问题。

七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古生物化石普及与宣传,提高古生物化石社会认知度。目前我国不论是社会大众,还是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知度都很低。而我国面临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严重不足,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化石知识普及宣传。科学传播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志愿者接受博物馆的专业培训,参与到古生物化石的科普与宣传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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