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

2012-04-07 22:35:0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意志动机

林 坤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

林 坤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法官们对于“告密者”案的判决,一度成为二战之后德国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然而,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仅从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判定那名妇女的行为,却带来了极大的争议。那么,穿越“胜败论”的政治迷雾,从效果论和动机论的维度出发,借助于实践原则的帮助,就可以寻找到那名妇女服从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一种合理解释,即对于“善”的违反。

善;效果论;动机论;实践原则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 问题意识:争议的判决

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相反,法官们仅从“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来作这个判决理论上带来了巨大的争议,以致于在距离审判60余年之后的今天,许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理解和思考还是停留在“法律和道德”这个命题的讨论上。然而,是否有人想过另一个问题?那名妇女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因为她服从了纳粹的法律吗?她真的只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抛开那名妇女服从了纳粹法律的结果,而去探究她服从法律的原因,即她为什么要做出如此的选择。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是多样化的,每一个人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法律时,都会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而对于每个人不同的选择,外界的评价又存在着千差万别,因此,个人的不同行为带来的可能就将是一系列在理论层面上无法做出的评价。退一步说,即使是可以做出这个的评价,或许也只能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所适用的评价。在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官在对那名妇女有罪的最后判决中所采用的理由绝非毫无争议,甚至还有些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感觉。正如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丘吉尔曾主张把全部战犯直接拉出去枪毙,根本用不着审判。这并不是说盟军有绝对正当的理由这么做,而是恰恰相反。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谁也经不起“你也如此”的质问,所谓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很可能就会沦为一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清算表演。因此,当将附着于审判之上的政治迷雾祛除之外,我们便会发现,这种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法律上的胜利,而是政治上的胜利,“没有人怀疑真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很不和睦的关系,而且据我所知,没有人打算将真理算作一种政治美德。谎言一直被认为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工具,不仅对于政客或煽动家是必要的和正当的,而且对于政治家也是必要的和正当的”[1]299。

这是政治给正义带来的一个极大的挑战。那么,要战胜这个挑战,要必须离开法律和政治的因素,回到行为者所处的实现中,以还原行为者的行为为出发点进行探究。因此,要找到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要承担责任这样一个在理论层面上有些说不通的事实的依据,只能从行为者,即那名妇女的行为本身出发,从行为的性质着手。

二 价值认知:行为“善”与“恶”的追问

人们谈及事物的性质,一般是用“善”和“恶”作为划分标准。那么“善”和“恶”分别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知识是善,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有的则将善定义为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与此同时,在“善”与“恶”的关系方面,学者们有的持绝对论立场,认为虽然“善”与“恶”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不是相对的只表现于所涉及的个人,而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有关人的,绝对的价值评判,“这种差异虽然会因历史、文化影响而各有千秋,但却是普遍适用的”[2]13;有的则认为,“善”与“恶”是相对的,它们是和道德主体相关的,只表示道德评价主体对某一行为或事件的观点和看法。此外,事件或行为的“善”和“恶”的性质会因地点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3]

那么,应当如何来看待事物性质的“善”与“恶”呢?答案就在于,通过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或者也可以说是效果论和动机论来对待事物的性质。

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基石在于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主张一条行动路线之所以有道德,之所以值得人们去服从,是因为它能否产生客观的功利和效益。伊壁鸠鲁在他的感觉主义认识论中,最早地提出了效用和快乐成为了伦理和法律的惟一准则的观点。而培根、霍布斯、边沁和密尔,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天生就是趋利避害、追求享乐的,而满足人们这种自然欲求、给人带来利益、幸福的行为原则,就具有道德价值,是善,其他一切行为只有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时,才有道德价值。因此,在判断行为道德性上的这种思想倾向,贯彻到评价个人品行的领域中,就是效果论。而效果论主张以行为的外在特征或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来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

与此相反,道义论认为,道德原则具有绝对的价值或善的性质,而不能以它所产生的利益、后果为转移。因此,人们的行为应以义务而义务。而再到道义论的贯彻上,就成了道德评价中的动机论。相似的,动机论主张应根据行为的主观动机的性质,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作为最早的动机论者之一的德谟克里特曾指出,有道德的人不仅行为是好的,更主要的是“意愿”是好的。[4]到康德时,动机论被推到了一个极端,他认为,一切道德概念所有的中心和起源都在于理性,完全无待于经验。[4]

(一)效果论的维度

从效果论或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而与心爱的情人在一起,对她来说这钟结果或许是一种幸福或享乐。然而,这样的幸福或享乐是否与功利论上所指的幸福或享乐相符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

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功利主义不就是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吗?那么,那名妇女为了自己的爱情而借法律之手除掉她的丈夫的做法不就正是她所要的吗?这不是符合功利主义的幸福标准吗?其实,这个观点误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中西方的传统主流文化中,历来都是重宣扬伦理道德,轻物质追求,即重虚的,轻实的。“君子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中国古代士大夫修身养性的准则,而西方思想家中主张美德就是幸福,要摆脱一切快乐、欲念、恐惧和悲伤等激情而达到一种恬淡寡欲、无动于衷的“不动心”状态者,也不乏其人。正是这种“义利”情结,导致功利主义问世后,竟被有些思想家称作“只配给猪作主义的学说”。[5]因此,功利主义常被人们庸俗地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然而,作为一种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内涵的,并且到今天依然很有影响力的学说,若其核心仅以此为限,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那么,真实的功利主义是怎么的呢?

与早期略显粗糙的理论不同,18世纪的功利主义是追求民主进步的、经验主义的和乐观向上的。其中,在追求民主的问题上,功利主义体现在认为社会政策应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做法。其中,边沁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6],而密尔则认为,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他而非利己的,因为它的理想是“所有相关之人的幸福”。[7]113在这里,功利主义已经摆脱了粗俗享乐主义的印记,成为一个利他主义的学说。

那么,从效果论的维度上来看那名妇女的这个服从法律行为,可以发现,很显然她的丈夫是她行动时所应当要考虑到的“相关之人”,但是她的丈夫幸福却是她在作出行为时所没有考虑到的,或者是不愿意考虑到的。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的行为也是完全出于利己而非利他的私心,因此,她的行为并不具有功利主义效果论上所表明的善的伦理性。

(二)动机论的维度

既然在功利论的角度上那名妇女的行为不是道德的,那么从动机论的方面看,又会是什么样呢?

动机,顾名思义,就是促使人们去做一件事情的机缘,是行动的动力。动机在本质上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而人也是感性的,因此人的行动总有某种感性的动机在后面推动。感性的动机的性质,直接决定着行为的性质。那么,如何来判断一个感性动机的性质呢?

判断一个感性动机是否为善,关键在于看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是只能来自人理性中的善良意志,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8]76

何为“善良意志”?其实,善良意志就是“良心”这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的另一种清晰的表述,“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9]8;“善良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9]8因此,善良意志内在就是善的,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正是由于“善良意志”有着这样的至善地位,其并不是动辄就搬出来检验一切,否则,就会构成对于它的滥用,就可能降低其至善的地位。然而,行动却又需要一个标准进行检验。为了克服这个困难,或许可以用“责任”这一概念来代替善良意志作为检验行为“善”与“恶”的具体或现实标准[10],“责任中虽然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阻碍和限制远不能将其掩盖起来,使它不为人所识,相反,正是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人性的光芒”。[9]13因此,“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9]13在这种责任观的影响下,当人们做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时,“他的意志应当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9]13

既然责任是如此的重要,那么,责任从何而来?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因为“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9]13

这里又产生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什么样的规律,它的表象能规定意志,而不须预先考虑其后果,使意志绝对地、无条件地称之为善?答案就在于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所具有普遍符合性中。也只有这种普遍的符合性,才应当充当意志的原则,“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该行动。”[9]13按照这一规律,如果不愿意,不管对自己和他人多么有利也不能成为普遍的原则;相反,对于那些可以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都必须给予道德上的尊重。

那么,以这一标准来看那名妇女的行为,情况又如何呢?或许可以做一个换位思考,当这名妇女处于她丈夫的位置时,她会愿意她的丈夫出于和情人在一起的目的而举报她违反纳粹法律的行为吗?很显然,她肯定是不愿意的。因此,那名妇女不愿意她在做出举报她丈夫的行为时所依据原则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所以她在行为时所依据的原则就不是一个出于责任的原则,而是出于一个爱好,实质上就是借着法律之手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这样的行为自然就不具有道德价值,也就不是善的。不是每个说实话的人的所作所为都是善的,她可以怀着爱和善意说真话,但也可以带着卑鄙的思想意识把真话当作武器来使用。而那名妇女的行为,正好就是后者的真实写照。

三 余 论

无论是在效果论上看,还是从动机论出发,那名妇女的行为都不具有合理的伦理特征,她的行为违反了“善”这个事物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即她在理智和良知之间,选择了出于不道德的私欲的目的而利用纳粹法律。其实,她的选择并不艰难,选择本身也不是一个形而上的难题,相反,她的选择只是一个具有道德感的普通人是否去实践道德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选择的过程中她的道德感被私欲所掩盖,她主动地放弃了与内心良知的对话。因此,在她的身上,因为道德的瑕疵而产生的责任并不会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消失。正是因为这种瑕疵,她的行为背负着道义上的责任。这种道德上的责任,不管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各国开始清算纳粹德国战争和道德责任的背景下,还是在历史上的任何时刻,都是不可免除的。

当然,对于那名妇女的评价并不是对“告密者”案例重新解读的终点,或许,在解读之中,还应该发现一条若隐若现的线索,即对于“善”是什么的问题,不能再像原来那样草率地得出结论,而是必须要考虑实践原则,“尽管人们从自认为(而且公认为)千真万确的前提出发,极严格地遵循演绎推理的规则去进行推理,因而极自信地认为得出的结论必定是真的,而实际的结果还是常常(虽然并不总是)出乎意料地错误”,“这是因为尽管逻辑推理的结论并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但实践所表明的实际情况却超出了这个范围”[11]37,“驳斥善恶关系上相对论和怀疑论的办法是用人类最初的知识来说明,而人类最初的知识,不是快乐原则,而是现实原则。”[2]13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陷入《安娜·卡列尼娜》中所描述的“有时候同情和施舍只不过是一种隐蔽的掠夺”的困惑中,也才有可能理解《悲惨世界》中冉·阿让偷窃一块面包也并不一定就是罪恶的论断。

那么,当人们打开仅从主观方面看待“善”的问题上的视野时,实践原则就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1][美]汉娜·阿伦特.真理与政治[A].贺照田.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德]施佩曼(沈国琴等译).道德的基本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郭玉宇.善是什么[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

[4]姬三凤.西方伦理史上效果论与动机论述评[J].内蒙古教育学院学报,1994,(2):11.

[5]顾承卫,杨小明.为功利主义辩[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21.

[6]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84.

[7][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北京:三联书店,2006.

[9][德]康德(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0]曲蓉.康德关于责任的普遍命令[J].道德与文明,2004,(2):21.

[11]陶德麟.当代中国哲学问题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D901

A

1673-2219(2012)03-0139-03

2011-06-13

林坤 (1983-),男,福建福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责任编校:张京华)

猜你喜欢
功利主义意志动机
动物的“自由意志”
大自然探索(2023年7期)2023-11-14 13:07:52
Zimbabwean students chase their dreams by learning Chinese
二语动机自我系统对动机调控策略及动机行为的影响研究
康有为早期政治思想的功利主义解读
原道(2019年2期)2019-11-03 09:15:08
法律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
法律方法(2018年3期)2018-10-10 03:20:54
不能将功利主义标签化
领导文萃(2017年11期)2017-06-12 23:36:05
浅析西方现代功利主义
《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
动机不纯
论幼儿的动机特点与良好动机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