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松
对《法兰西内战》的再认识
——纪念巴黎公社140周年
朱浩松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国家学说和民主制的两层含义的剖析。我们只有充分理解马克思的这两层含义,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也才能有利于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和正确把握政治改革的实现模式。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巴黎公社;国家;民主
一百四十年前的三月十八日,巴黎工人阶级在实践上开创了一项划时代的社会创举,成立了巴黎公社。虽然仅仅维持了七十二天的生命,但仍然是工人阶级的一次伟大尝试。马克思写就了《法兰西内战》,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的历史经验,称其为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兰西内战》深刻论述了社会主义国家观,同时深刻阐述了有关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理论。笔者认为,对《法兰西内战》的再认识,在于对马克思国家观和民主观两个层面上的再认识,从而有利于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改革的方向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以下简称《内战》)中第三部分就激昂的写道:“1871年3月18日清晨,巴黎被‘公社万岁!’的雷鸣般的呼声惊醒了。公社,这个使资产阶级的头脑怎么也捉摸不透的怪物,究竟是什么呢?”[1]
马克思在巴黎公社中央委员会的宣言中强调,夺取政府权力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且这是一项无可推卸的职责和一项绝对的权利。
但是,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马克思在这里只是在提醒,巴黎公社是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公社,也就是说工人阶级还在探索,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此时的国家,只是工人阶级掌握在手中的工具,这一专制国家机器既是工具,但又要打碎。
马克思在《内战》中重点批判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腐朽,法兰西帝国是一个表面光鲜,其实内部运转已经腐烂不堪的政权,同时还是一切腐败的温床。资产阶级一方面在工商业、金融等方面获得了利益,另一方面却又丑恶于世,这是一切政权的最低形式也是最后形式。巴黎公社成立之前,存在于资本主义世界的特别是法国的高度集权的法兰西第二帝国,这种“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3]工人必须打碎的不是“旧社会政府权力的一个不太完备的形式,而是最后的,最完备的形式的政府权力本身,就是帝国”。[4](《法兰西内战》二稿)
因此,马克思强调“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就是公社”。巴黎无产阶级喊出“社会共和国”口号的同时,只是一种模糊意向的形式从而需要以公社的形式取代。在这里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这样一种以革命运动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形式给予了肯定。马克思对以往一切国家形式其实是反对的。从而我们看到,帝国本身真正的对立物是公社,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第二帝国只不过是这种权力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因此,马克思强调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而是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怪胎。这次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5]国家本身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的超自然怪胎,应该打碎。而怎样去实现消灭一切形式的阶级统治,建立新的国家呢?而且工人阶级又不能简单的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只能在打碎的基础上去超越。
恩格斯在给国家下定义时就强调,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不可调和的自我矛盾后才出现的,而这种形式是居于社会之上并脱离社会的力量。这符合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是超社会的力量,最终是应该消亡的。在资产阶级到共产主义并未实现的一段时期,国家形式的存在还是合理的,而在这一时期,工人阶级应该怎样建立新型国家,巴黎公社给出了答案,这也正是马克思极为推崇的新国家制度。马克思在《内战》中深刻批判了第二帝国,第二帝国需以公社这种组织加以保证,实施社会改造,实现“社会解放”的伟大目标。
公社这一新国家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这就是公社的真正秘密所在。但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强调是工人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其实这正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定位的科学,以前有很多观点认为,公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公社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它是人民组成了公社,从而把革命的真正领导权握在自己手中,用他们自己的政府机器去代替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政府机器。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公社是工人阶级使人民第一次真正当家做主的政权形式。因此,作为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的新国家制度形式,其真正意义在于,它打碎的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确立的是“社会共和国”,消灭一切形式的阶级统治。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国家权力达到消灭国家权力,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达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进入必然王国,实现人民完全自主。
社会主义的民主制不应是超越于社会之上的神圣物,而应该是“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曾经赞扬:“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而民主制显然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一旦国家形式确定,那么人民对于国家的迷恋是虔诚的。正如恩格斯说,国家是“观念的实现”。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对于有关国家的一切事物的想象和崇拜,而且这种崇拜会进入疯狂的盲目。人民对于国家的迷信,其实是基于对民主的迷信。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是公社存在的现实意义,不能以以往的阶级统治政权的重复更迭来衡量公社,公社是人民自己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把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力量。
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巴黎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它是在劳动解放基础上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因而它要消灭一切的阶级不民主。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巴黎公社中的民主观。
1.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以往一切国家形态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恩格斯作了深刻的揭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社会为了维护共同利益,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这只是因为需要而简单分工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益的驱使,公仆变成了主人。这一点,恩格斯强调说,哪怕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制最成熟最高级的美国也不例外。因此,防止特殊利益侵害共同利益,防止公仆变成主人,公社采取了普选权和工资待遇的规定。比如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等方面的一切权利交由普选人员担任,普选权同时保证了随时可以撤换被选举者。工资既保证了物质需求,又保证了不论职位的高低,与其他工人的工资相同,使其成为真正的人民公仆。
而且一旦社会公仆们失职或违背人民利益,人民随时可以撤换他们。社会公仆只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全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做贡献,最后才能使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巴黎公社对于以民主来保障社会公仆变主人的创举,实践的表明了社会主义持久的生命力和远见性。其真正意义就在于,它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同时,在事实上保证和维护了人民的社会主人的地位,从而维护了社会主义民主本身。
2.自治制度。工人成为农村生产者的天然代表者,需要工人所在的中心城市把农村生产者置于其指导下生产。从这句话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城市和农村是不同的两个组织形式,农村的利益由中心城市的工人来天然代表。也就是说,并不是从属和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代表和被代表的关系。因此,巴黎公社由中心城市推广到农村,应该是一种巴黎公社式的地方自治。公社是一个标榜,其本身的存在就在自然而然的产生地方自治,由于历史和时间进程的阻挠,公社制度的优势需要进一步发挥的时候,只能是由小到大,也就是由最小的村落再到中心城市。这表明,马克思论述的是,在城市和农村要实行一种以巴黎公社为标榜的地方性自治。
3.公权力。①“……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归公社。”在共产主义到来之前,这种形式的公权力的归属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这一开创性的论断,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需的。笔者认为,公权力是相对于政体的民主的政治性而言的。行政上和管理上以及其他一般事务上的民主,需要发挥公权力的社会管理性。而在阶级社会里,公权力需要不断的阶级斗争来实现,因此,在那个时代公权力的民主,更大的是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民主性较弱。而公社是一个议行合一的高度自治的国家机关,社会的一切权力都归公社,确保了公社权力的人民性。
马克思在《内战》中阐述的对国家的批判,以及对未来民主形式的探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民主制应该是为国家这个庞大机器的零件补充和完善。巴黎公社中的很多具体措施就是具体民主制度的表现,而针对国家这个超自然的怪胎,马克思强调的是一切职能收归公社,归于人民。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第一,公社既是行政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这对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是一种借鉴。而且公社是排斥议会制的,因此,在我国的民主进程中应该逐步做到议行合一。
第二,民主政治需要人民的监督,同时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巴黎公社对普选权和人民代表的重视,以及对其他社会措施的重视,都体现了民主就其本义来讲就是人民的统治。所有的措施都是在制度上保障人民的统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反复强调了一个思想,那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建立在不断完善的制度基础之上。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民主政治建设更需要制度的保障。一种制度的复制和移植会是一件容易开展的事,但作为深刻影响社会进步的民主态势和形式,却需要找到适合国家自身的现实,民主政治一旦确定,就需要有制度化的完善和保障。
第三,地方自治制度的完善。巴黎公社给出的是一种巴黎公社式的地方自治形式,而我国在借鉴以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两方面,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的制度。实行这样的制度,应该把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整好中央和地方的利弊,发挥各自的优势,也是发挥一种自治民主的探索。“有多少个民主国家,就有多少种民主实践”,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方式,总是受到各国具体国情和政治文化的影响。我们党已经在县和不设区的市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市以上以至中央,我们还实行的是间接选举。我们党在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定的奋斗目标,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四,加强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反腐败力度。防止人民代表腐化变质,不代表人民,反而成了人民的主人。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中外记者时就强调,“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②
第五,把握公权力,做好社会管理,使政治改造为经济改造服务。公权力的实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需要,并不是哪个阶级的需要,也并不是出于哪个局部利益的考量。中国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稳定是第一位的,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应该是积极的,社会管理的一切职能应该为经济改造服务,这样,人民民主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政治改革的前提,应该致力于自身政体的民主完善,党内民主的完善,公仆人员管理的民主等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中国的真正民主,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人民当家做主。政治改革的推进更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为中国的所有阶层服务的。因此要认识到民主的差异性,才能正确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才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注释
①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②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37340.html人民网。
[1][2][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52,120,93 -94.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Recognition of the Civil War in France
Zhu Haosong
The exposition of Marx on Paris Commune in the book“The Civil War in France”reflects the analysis of Marx on the theory of state and the democracy.Should these analysis be fully comprehend can we understand Marxism.and can we improv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carry out the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Marx;the Civil War in France,Paris Commune;state;democracy
A123
A
1672-6758( 2012) 03-0064-2
朱浩松,硕士,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2009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云南·昆明。邮政编码:650092
Class No.:A123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