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中国, 朱文胜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合肥 230051)
论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与救济
——以高校就业法律指导的完善为视角
吕中国, 朱文胜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合肥 230051)
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时存在法律风险,其表面原因在于毕业生自身维权意识淡漠、维权能力欠缺,而深层次原因在于高校法律指导功能的缺失。因此,拓展就业指导的法律内容、深化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师资水平、尝试建立毕业生法律援助服务、全程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应当成为当前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方向之一。
就业法律风险;就业法律指导;风险防范;法律救济
就业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统计,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60万人,而每个毕业生背后都牵涉到一个家庭,因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作用,而作为高校本身,其如何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驾护航尤为重要。高校就业指导已然承担起了这个责任,当前侧重点之一当属直面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就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及探索高校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路径。这将有助于高校毕业生提高对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进而优化整个就业大环境。
对于法律风险这一定义,更多地是在商业中使用,如企业法律风险、外贸法律风险等,目前学界并未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明确界定。而对于就业法律风险的界定更是众说纷纭。譬如有学者将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风险定义为:可能给大学毕业生造成利益损失或引起、预示某种不利情况的潜在法律因素。也有学者将之定义为大学生从开始求职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各种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由于其本人疏于行使法律权利而导致的、与其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1]。综合以上观点,笔者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定义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作为与不作为,加之毕业生本身维权意识及能力的欠缺,以至其权益可能被损害或难以救济的潜在危险。
大学生就业过程主要包括求职应聘环节、签订就业协议环节、签订劳动合同环节等,就业法律风险也主要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求职应聘过程对于很多毕业生而言,耗费了大量精力,很多高校毕业生为了一份心仪的工作走南闯北,走马灯似地参加笔试、面试,期间,毕业生往往会陷入以下风险:
第一,钱财被骗。这主要反映在一些不规范的公司和不法中介联手,以招聘录用、组织培训等名义收取报名费、中介费、培训费、保证金等,吸引求职心切的毕业生上当,其结果是当求职者支付完名目繁多的费用之后,用人单位就会失踪或者用人单位“精心”安排毕业生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待遇低、条件差的岗位,让毕业生“不战自退”,“主动”违约,所交费用自然打了水漂。这极易引起毕业生的愤怒,往往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
第二,误入传销网络。每年都有毕业生禁不住类似于“低投入、高回报、低风险、快速致富”等夸大宣传的诱惑,误入传销网络,耗费人力物力暂且不论,有一些学生甚至陷入传销网络之中不能自拔。
第三,虚假宣传。有些公司招聘时故意隐瞒单位自身的真实情况,挂靠相对知名的公司招聘,回避或夸大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情况,诱使应聘者与之签订就业协议并设置障碍致使毕业生违约。更有甚者,有些公司的招聘只是一个套取应聘者劳动成果或个人信息谋利的手段。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其生效期间为签订时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止。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区,并且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房、评职称等。但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短期用工或免于购买社保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为用人单位的任意作为提供便利。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毕业生的权益将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备注栏随意与毕业生约定违约金及限制职业流动等条款,名为双方“意思自治”,实则是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和解雇成本及逃避缴纳社保,有意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之后,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实际签约率仍然较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在争议处理时,取证将比较困难,不利于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而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合同短期化严重,三年以下居多;约定高额违约金,阻止人员流动;利用试用期周而复始地获取廉价劳动力或者非法延长、滥用试用期,降低用工成本。
此外,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近年来劳务派遣公司非常红火,毕业生遭遇非法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
上述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缺失乃至国家法制与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都与之密切相关。而从高校及毕业生层面来说,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能力的缺失以及就业法律指导功能的缺失或弱化应为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但对于求职就业中出现的就业风险,很多大学生缺少准确的预判,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他们也缺乏自我救济及实现维权的能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乏规划,定位模糊。因此,很多毕业生求职盲目,急于求成,盲目求高,追求用人单位表面的光环而失去了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甚至会为了追求单位的表面光环而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争取和保护,接受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款。
第二,大学生本身维权意识较强但维权能力欠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在显著增强,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大胆地主张权益。然而,维权诉求并不代表维权成功。求职就业过程中,很多毕业生恰恰由于就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能力的欠缺,往往防范不力,乃至救济无门,“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问题在于,高校毕业生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特别对于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往往存在法律盲区,即使知晓也是一知半解;或者实际解决就业法律问题能力严重欠缺。
早在2003年,教育部对于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就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就业指导课程开设的重要性。各高校随即有序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但高校的就业指导课在面对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救济时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内容单调甚至缺失。非法学专业仅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涉及法律知识,但也只是蜻蜓点水,学生学习之后仍然一知半解,不得要领;毕业生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方面的知识盲点,更谈不到实际运用了。
第二,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的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专业人士。各高校普遍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及各专职辅导员兼职讲授就业指导课。这些教师的学科背景五花八门,平时忙于日常的事务性工作,难以静下心来学习和研究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结果是很多教师自己尚且不清楚相关就业法律法规,也就难以给予毕业生以针对性的指导[2]。
第三,就业法律指导方式单一,结合实际不够。当前已有的就业法律指导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很少结合实际,且大都采用就业法规专题讲座形式突击“补课”,忽视日常法律知识的普及与灌输,毕业生接受就业法规教育满意度不高,这大大影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比如鼓励创业是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一个有效途径之一,但是毕业生对于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并不了解,这进一步制约了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3]。
第四,就业法律服务咨询配套体系缺失。学校在推荐就业、签订就业协议中处在中介、见证的重要地位,对于此环节出现的法律风险,学校的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去处理,而且某些高校这方面也做得较好,但即使如此,几乎所有的高校对于毕业生到了用人单位之后所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救济方面的服务几乎为空白,而这恰恰是毕业生最需要帮助的节点。
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救济是个系统工程,国家立法的完善、相关政府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的提高自不必言,单就高校层面来说,拓展就业指导的法律内容,深化就业法律指导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就业法律指导师资水平,尝试建立毕业生法律援助服务,全程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服务应当成为当前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这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就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推动我国的法制经济建设,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3]。
高校就业指导一般包括手续办理、信息提供、政策指导、技巧训练、心理辅导、决策咨询、生涯规划和素质提高。除此之外,丰富就业法律指导内容,为毕业生提供维权利器不可忽视,纵观毕业生求职就业的过程,就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可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其中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4]。
第一,事前防范——毕业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258。具体可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漠,法律信仰缺失,维权意识模糊均为法律意识薄弱的表现,而开展法制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法制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起着重要作用。公民在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形成了法律理想,培养了法律意志与法律情感,端正了法律评价,坚定了法律信仰,一句话,大大提高了法律意识水平[6]。
防范就业法律风险,就业法律指导方面首先要做的在于指导毕业生要具有强烈而理性的维权意识,要了解大学生在应聘就业过程中所具备的各项权利,如就业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时刻防范有可能出现的就业陷阱和就业歧视等问题。而维权意识的提高依赖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牢固掌握,因此,要早打算、早预防,引导毕业生“防患于未然”。在讲授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运用多种方式普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就业择业结合起来,从而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掌握相关的就业政策和法规,使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7]。
第二,事中控制——重点解决就业法律疑难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与签订劳动合同是就业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其中隐含的法律疑难问题,高校就业指导机构要做到适时答疑解惑,真正尽到就业协议中学校作为签约见证方的责任。需特别提醒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就业协议的性质、效力、内容、补充条款,要提醒毕业生就试用期、见习期、落户、工作地点、岗位、服务期限、违约金、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商定后,最好在就业协议中写明;提醒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要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长短、唯一性、工资的规定;涉及劳务派遣制度,要提醒毕业生一定要清楚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机构,要从法律上识别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企业借调、人事代理、承揽、人力资源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的区别,警惕劳务派遣制度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转移用工风险,同工不同酬的手段。
第三,事后救济——掌握维权的法律武器。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不能完全杜绝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业指导机构不能坐视不管。首先应主动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或不诚信且无法通过协调解决的情形可通过媒体舆论或加入黑名单等方式对其施加压力,最大限度维护毕业生权益。除此之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应明确告知其他的救济途径,如向用人单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事先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需特别提醒毕业生,对于劳动纠纷是否进行协商和调解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同时要提醒毕业生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的押金等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等[4]。
作为就业法律指导的中坚力量,就业法律指导师资水平直接影响此项工作的成效。高校就业指导管理机构须探索多种方式,从源头抓起,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高校可以通过“送出去”与“请进来”的进修、培训方式,使教师本身对就业法律法规有比较系统的了解,实现由外行向内行、专家的转变,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就业法律指导师资队伍。比如:就业指导教师本身必须熟谙《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中央及地方的就业政策,对于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等重难点尤要透彻掌握。
第二,探索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教学方式。为了增强实效,就业法律指导必须注重理论知识讲授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讲授就业法律知识时,又要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培养毕业生冷静观察、系统思考和正确处置就业当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要把日常教学与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密切联系毕业生求职就业实践,以毕业生的法律需求为导向,务求实效。
无救济则无权利。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法律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可尝试设立类似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常设机构,为毕业生甚至是已毕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帮助需维权毕业生制定维权方案。中心负责人当为精通就业领域法律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在校生作为志愿者。具体工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形式:开通热线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设置专门的电子信箱接受电子邮件咨询接受同学当面咨询;开通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服务网站;提供法律建议及维权方案帮助学生实现维权[8]2。其实,法律援助所获毕业生反馈信息是就业法律指导教学的第一手资料。
综上所述,完善高校就业法律指导,构筑就业法律服务体系是高校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以大学生依法就业、保护权益、顺利就业为目标导向,准确定位,本着“制度化、专业化、全程化、信息化”的原则[9],与正在改善的就业法律大环境协同作用,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王在朴.目前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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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isk in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 and Its Prevention and Relief-On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Guidance on Employment in Colleges
LÜZhong-guo, ZHU Wen-sheng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Anhui Communication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Hefei 230051,China)
There are legal risks in the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Its apparent causes are the graduates'indifference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lack of the capacity of rights defense,but its underlying cause is the lack of legal guidance on employment in colleges.Therefore,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mployment guidance in colleges,the follow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expanding the legal content of employment guidance,enhanc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the teachers,trying to establish legal aid services for graduates,and providing a full range of legal services for the employment of graduates.
legal risk in employment;legal guidance on employment;risk prevention;legal relief
G640
A
1008-3634(2012)04-0098-05
2012-06-04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SK2012B121)
吕中国(1973-),男,安徽肥西人,讲师,博士生。
(责任编辑 蒋涛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