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韶,花靖超
(三亚学院公共基础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语言是丰富多彩的,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物、不同情景的语言都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律语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庭审语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其各自代理人以及作为中立方的法官所使用的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种,它区别于立法语言、判决语言,有着自身特色[1]。人们对于法庭审判的印象,多来自影视作品中的庭审情节。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审理是一个舌枪唇剑的过程,律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庭审过程也是精彩纷呈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完全如此,甚至可以说,真正的庭审现场,与影视画面中的庭审场面是大相径庭的,远没有影视中的精彩,对于旁观者而言,它显得枯燥无聊。究其缘由,这主要是由庭审严格的程序性和庭审语言的特征所决定的。
法庭审理是为了弄清事实、查明真相,以便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查清事实真相是法庭审理的重中之重[2]。所以,庭审各方参与者并不是天马行空式地争辩,而是围绕案件事实作解说和辩论。尤其在审理一些专业领域案件如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案件时,所涉及的专业名词,没有深入了解案情和相关背景知识的旁听者不容易听懂,庭审语言就显得枯燥、无聊,这是因为庭审语言与事实紧密相连。
法庭审理强调“凭证据说话”,要么用事实支撑,要么用证据来证明。“大道理”在庭审中只不过是“橡皮子弹”,听起来响亮,却起不到效果;空泛的辩论,有不如无。因此,一个成熟律师在庭审中的语言一般会呈现出这样的句式特点:“我认为……因为事实情况是……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我的观点……”而很少会出现“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公平”这类空洞的话语。如某律师的一段发言:“我方认为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向被告方交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100万元没有合理依据。事实情况是: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没有按约定将100万元交付给被告……我方有下列证据能证明上述事实:①××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表明:借条实际书写的日期并非落款的2010年4月23日,这与原告陈述的‘4月23日将10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当日出具了借条’的情况不符;②××公安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所述交付10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在这段话语中,被告律师基本上遵循了“观点—事实—证据”的言语思路,观点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取得比较好的辩论效果。再比较另一例法庭发言:“原告辛辛苦苦帮被告建了房子,被告却不认账!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被告还有没有良心?简直是岂有之理!我们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要为原告主持公道!不能助纣为虐……”在这段话中,实际上只表达了一个信息:原告帮被告建了房子。但并没有用具体事实和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诸如此类的义愤之词显得空洞,不能得到法庭的采纳,也就不可能达到理想的辩论效果。不仅律师语言如此,庭审中,各方参与者都要“有根有据”地说话,才符合法庭审判的特殊要求。
法庭审理是包括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内的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庭审各方参与者必须按照这个预设的顺序将庭审一步步向前推进。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显现出不同的语言特征。
法庭准备阶段使用的语言一般是固定程序化的。宣布法庭纪律时,书记员较多使用否定祈使句式,如“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准发言、提问”等,这种命令式的语言体现出一种不由庭审参与者抗拒的威严。同时,法庭准备阶段所使用的语言又带有仪式性的特征,书记员通常用正式、庄重、肃穆的语言来塑造氛围,以便树立法庭权威、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质证等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官一方面是程序的主持者,另一方面也对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求原被告双方作出说明。作为程序的主持者,法官的语言仍然是较固定的程序性语言,如“请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请被告进行答辩”、“现在进行法庭质证”等等。法官实际上担当着一个预设的“程序员”角色,语言没有太多发挥的空间,没有感情和价值倾向。当事人或律师在回答相关问题时,通常要求清楚、简单、明了。
法庭辩论阶段也有程序性要求,一般按照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相互辩论的顺序进行,影视作品中那种非常精彩的辩论场面实际上就是相互辩论阶段。辩论阶段的语言明显不同于前两个阶段,开始变得激烈、针锋相对,并且还杂糅着庭审参与各方强烈的个人情感的流露和表达。
庭审语言不是孤立存在的,没有对事实的仔细分析了解,没有对证据的认真辨别质证,没有对法律的详细把握,语言就是苍白无力的,甚至随口说出的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只有将事实、证据、法律进行系统加工,进而转换为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才能达到出人意料的效果。同时,语言是思维的产物,庭审语言是庭审各方参与者思维的表达。比如:一个思维十分敏捷的人,语言特征通常表现为语速快、滔滔不绝;一个思维缜密的人说话往往会仔细掂量,显得慢条斯理。在庭审中,思维敏捷、说话快容易抓住时机;思维缜密、说话慢则不容易露出破绽,不同的思维特点形成了不同表达者各自的语言风格。
在庭审中,法官是庭审程序的主持者,又是庭审过程的主导者,还是案件是非真相的判断者,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在扮演不同角色的时候,其语言有不同的特点。但总体而言,法官的语言表现为简短、清晰明了和不容置疑。比如,在充当程序主持者时,法官的语言基本是程式化的,如“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请被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请保持安静,遵守法庭纪律”、“庭审到此结束,本院将择期宣判”等等,这些话语一般都是简短、命令式的,不容置疑、不允许商量或否定,法庭审理程序正是有这种绝对性的语言引导进行,才显得井然有序。在充当庭审过程的主导者和案件是非真相的判断者时,法官多用尽可能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原被告各方询问自己认为对案件定性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些问题,继而认真倾听各方的回答或辩解。所以,简洁、明了、决断性、不容置疑是庭审中法官语言最基本的特征,这也是法官应当学会并娴熟运用的。
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肩负的责任是为委托人进行辩解,被告律师要为当事人开脱罪名或摆脱责任而“辩解”,原告律师则要进行“反辩解”。“辩论性”是律师语言的总特征。因此,律师语言首先呈现出针锋相对、得理不饶人、迅速敏捷的整体气势,显得凌厉、充满攻击性。但是,这种凌厉和攻击是针对事件本身的,一般不会对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所以,这种凌厉、充满攻击性的语言,又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谩骂或单纯的侮辱。一位真正深谙法庭辩论之道的律师,他的语言一定会有针尖对麦芒的凌厉和“一招毙命”的威猛,但同时又显得彬彬有礼,不失风度。
其次,庭审中律师语言的特征还表现为言之有物,有针对性[3]。由于法庭审判强调事实、法律与证据三者的高度融合,高谈阔论讲大道理或泛泛而谈都不可能收到好的辩论效果。律师辩论必然要以事实为基础,用证据说话,认真分析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且律师的每一次发言都应该有针对性,或者是针对法官对事实的疑惑进行解释,或者是针对对方的辩解进行反驳,或者针对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见解。
另外,庭审中律师的语言还是律师个人情感的表达。每个律师都有各自不同的情感取向。有的内敛,有的奔放,有的沉稳,有的激越,有的重利轻道义,有的心怀黎民百姓,所有这些情感取向都可以在庭审时律师的言语方式和话语体系中体现出来。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语言特征是千差万别的,这一点明显区别于法官和律师。对于法官或律师来说,个体与其各自群体中其他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体系、专业背景和工作坏境、行业熏陶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比较容易概括出其各自群体性的语言特征。而对当事人来说,每个个体所受的教育、专业领域、生活环境、知识储备、经历见闻等都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每个个体都有着各自个性化的语言特征。当然,在每个个体个性化语言的基础上,还是可以大致地归纳出他们扮演当事人这一角色时所表现出来的语言特征。一般来说,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实际上都扮演了“无辜者”的角色,原告会认为自己“无辜”受损而表现出愤怒和不满,故而其语言一般多有委屈、牢骚、抱怨和愤怒;被告则会认为自己是“无辜”被追责而表现出委屈、惊恐、不安和愤怒。由于原被告都有委屈和愤怒,所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庭对骂甚至引发肢体冲突的情况都不少见。总之,庭审中当事人的语言一般会带有委屈、愤怒特征并富有攻击性。
在美剧《波士顿法律》第1季第3集里,新入行的律师Sally在法庭上说了这么一段话:“15岁时的一天,我正在厨房里,我的爱犬佛瑞德叼着一只死兔子走了进来,那是邻居家的宠物。我知道弗瑞德闯大祸了,因为一旦被知道杀了宠物,动物管制员就会把它带走。所以,我拿起兔子,在水槽里洗干净,用吹风机把它吹干,让它变得白白的,毛绒绒的,然后溜进邻居家院子,把它放进笼子里,希望邻居认为兔子是自然死亡的。晚上,我父母告诉我,邻居家的兔子三天前就死了,他们把它埋在了树林里,居然有个疯子把兔子挖出来,洗干净,又放进笼子里去了!我当时就觉得,真相可以比虚构更离奇,更加让人难以置信!女士们,先生们,这正是我们所遇到的,我认为合理的解释是:我的委托人的确拿了钱包,虽然难以置信但却极有可能,他误认为钱包是自己的。在座各位,没有人能百分之百肯定,我委托人所说的不是事实。所以,这个案子,理当存疑。”
Sally用这样一个子虚乌有的故事改变了一桩“板上钉钉”的盗窃案的最终定性,这无疑要归功于语言的魅力。看过这一集的观众应当会对Sally印象十分深刻,除了故事本身之外,应当是Sally讲述这个故事的语言吸引了观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Sally的语言帮助她赢得了案子的最终胜利。最初,Sally的语气很庄重,十分诚恳,她一开始就成功地用这种比较庄严的气氛吸引了陪审团的关注。接下来,当Sally讲述自己处理兔子的经过时,她所用的都是十分简短的句子,语速缓慢,成功地“牵着”陪审员们的“鼻子”走进自己回忆的场景中,至此,陪审团的注意力已经完全被Sally吸引了。紧接着,Sally的语气开始变得急速、惊讶、不可思议、难以置信,并伴随着丰富的面部表情,当她用这种语气说出事件真相时,有的陪审员甚至忍俊不禁了——他们已经完全被故事吸引,并毫不怀疑Sally了。最后,Sally迅速简短地总结出“真相可以比虚构更离奇”,并及时巧妙地引出“理当存疑”这个“杀伤性武器”,最终赢得了胜利。
我们在此不讨论案件本身的是非对错,但我们一定不会怀疑:是这个生动的故事,是Sally讲述故事时所使用的语言,帮助她扭转了战局。可以说,“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规定是“炸药”,有了它才可能炸出轰动的效果来;这个生动的故事是“导火索”,它连接“炸药”的同时,也拉近了Sally与陪审团的距离,并让Sally最终获得陪审团的信任;而Sally讲述故事的语言,包括语气、语速、句式长短、肢体语言、面部表情等等,则是“火”,没有“火”,点燃不了“炸药”,更点燃不了陪审团的情感,引不起陪审团的共鸣。
这个简短的结案陈词,有太多值得探究的东西,把“铁证如山”消于无形中,让不可能变为现实,语言——它居然有这么大的魅力!然而,相比Sally的幸运,中国的律师们在法庭上似乎不大可能通过语言来影响审判的走向。在中国的法庭里,律师想要讲述这么一个“荒唐”的故事,恐怕任何法官都不会容忍:“代理律师请注意,与本案无关的事情请不要陈述。”正因为如此,中国法庭里律师的语言往往不够生动,以至于庭审现场通常比较乏味、沉闷。当然,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一方面,与英美法系辩论式庭审(原被告双方律师相互辩论主导庭审的进行,法官和陪审团作为程序主持者和旁观者通过“看”、“听”来消化案情并最终做出判断)不一样,中国庭审过程是纠问式的,也就是说法官在主导整个庭审的发展局势,法官在进行“法官问——律师或当事人答”式的询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让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双方少了正面说理辩论的机会,律师一般只能根据法官预设的问题,作出“是”或者“不是”的回答或对事件本身进行解释。因此,那种精彩纷呈的辩论场面较少出现在中国的庭审中,而旁听者也就很少能欣赏到由辩论而引发的语言之美了。另一方面,中国庭审过程中语言美的缺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们单纯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证据就是王道”的宗旨造成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强调证据的作用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基础,但是,过分地只关注“事实”、“法律”和“证据”,也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庭审过程的语言美,话语也就显得艰涩、生硬,没有活力,不能吸引人。
当然,中国庭审语言并非无美可言,中国庭审的语言美可以从“法言法语”的角度来探究。庭审各方参与者都用“法律语言”在讲述自己的观点,正确地运用“法言法语”会使得整个庭审更加协调、更加符合法庭的庄严气氛,而不会显得随意、突兀,使庭审呈现出一种整体的“庄重美”。
[1]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2]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张丹,邱天河.律师庭审语言的策略类型[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25(6):58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