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晋察冀边区女性自主婚姻观念的确立: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研究中心

2012-04-07 09:37田苏苏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晋察冀边区婚姻关系边区

田苏苏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一、被长期漠视的女性婚姻自主权利

婚姻自由主要指社会人拥有的择偶、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权利,这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女性的婚姻观,反映着女性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对自我婚姻条件的认知和选择,同时也反映着女性在婚姻中的自我权力水平。在传统伦理文化背景下,人们是没有自由恋爱和决策结婚权利的,按照封建伦理文化,父母和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有权主婚。女性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体系中,处于“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地位,更无婚姻自由可言。在婚姻关系中,男人可以纳妾、重婚,可以休妻,而女性的自身价值和人身权利则受到极大的漠视。这种状况,尽管自民国以来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呼声不断兴起,但对如晋察冀边区这样的广大农村影响极其微小。

在抗战前夕的晋察冀边区,经济上基本仍以封建小农经济为主,封建礼教的束缚根深蒂固,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完全从属的地位。具体表现为:没有婚姻自主权,童养媳与虐待妇女现象大量存在,在家庭中完全从属于男性,没有任何家庭地位,等等。最能体现个人价值的婚姻问题,恰恰是女性最没有发言权的,女性的择偶权被漠视,女性自己的终身大事和未来命运要由家长和“媒妁之言”来决定。这是抗战初期在晋察冀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事实。在择偶方式上,“完全是‘媒妁之言,家长之命’八个大字,女儿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一手包办,甚至有的瞒着女儿,不叫知道,结婚前才叫知道,许多人结婚后夫妇不和”,①但夫妻不和时,只能男人提离婚,妇女不能提离婚。

在婚姻问题上,当时在广大的农村流行着这样几句俗语,很能说明女性婚姻观念的落后性。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还得拿着走”、“好马不配双鞍子,好女不嫁二男子”、“活着是人家的人,死了是人家的鬼”,等等。

婚姻无自由,结婚后男女之间也无平等可言,“男主女从”是当时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真实写照,打骂虐待女性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女人被当做传宗接代的工具,妇女不生孩子,则对家庭无“功劳”,会被人轻视。甚至,妇女可以被其丈夫及其他亲属出卖,如丈夫卖自己的妻子成为活人妻,妇女自己还不知道即已被卖到别家做媳妇,贩卖妇女像商品一样的合法。这种状况,直到边区政府建立,大力倡导妇女解放,推行新的婚姻政策以后才有了根本的改观。

二、《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打破了包办、买卖婚姻的藩篱

为推行新的婚姻政策,彻底将广大妇女从传统封建婚姻中解放出来。1941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确立了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度的总原则。第二条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由、自主、自愿,第三者不得干涉,废除一切强迫、包办、买卖等婚姻恶习。禁止蓄婢童养媳,入赘、早婚及奶婚。”第三条规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纳妾,代娶与双挑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各种形式。”规定了“有配偶未经离婚者不得与第三者结婚”以及“寡妇再嫁,他人不得干涉”等内容。“草案”还确定了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支配权,规定了“夫妻之生活费用及家务之处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同时规定“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获得之财产为共同财产,处理共同财产时,须互得同意”,这就改变了过去女性在家庭中毫无权利和经济地位的状况。

经过对婚姻“草案”一年多的推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经过修正正式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重申了“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总原则及“离婚自由”的原则,只在部分条文上进行了精炼。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了婚姻的自由、自主、自愿、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的原则,具备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其基本点是自主:能自主,就能自由,也能自愿。本来男女婚姻,是男女自己的事,而且是一件大事,自然应该由男女两方自行做主、自由、自愿。“但在过去,在这一点上,也被剥夺了。他们的婚姻,经常是由第三者、父母或他们亲属所决定、强迫包办、买卖。不问他们,花轿一乘,娶了过来,或送了过去;而他们自己,对于他自己的婚姻,却如‘蒙着眼睛跳井’,归之于不可知的命运。”①《拥护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日报》社论,1941年7月20日。“父母之命”“男尊女卑”“夫倡妇随”这些在封建时代“天经地义”的事情,随着边区新婚姻政策的颁布,都被粉碎着,得益于边区大力开展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男女平等观念的树立,使得妇女得以从旧社会、旧婚姻的双重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因此可以说,婚姻“条例”是边区社会制度的一个产物。《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正贯彻着建设新民主主义的严肃的婚姻制度的精神。

新婚姻制度的施行首先从贯彻婚姻自主原则入手,废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在贯彻婚姻政策上,应从家庭夫妇和睦的积极精神出发,解除买卖包办婚姻,男人压迫命令过左的方式。”②《晋察冀边区抗联会关于纪念“三八”妇女节对今后妇女工作的指示》,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39页。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调了婚姻男女双方感情意志的基础之上,这是反封建主义的一个具体内容。男女婚姻自由原则打破了传统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礼俗,爱情代替了“包办”,感情意志代替了“金钱”,真正体现了男女结婚自愿自主的现实需要。广大妇女的婚姻权益从法律上得到了基本保障。

三、边区女性自主婚姻观念的确立

1.女性择偶观和择偶方式的改变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颁布实施,给女性婚姻家庭观念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其一是择偶观的改变。在贯彻新的婚姻政策中,一般是党员、干部成员带头,树立婚姻自由的榜样。因为他们思想比较进步,也可以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有选择和了解对象的机会,具备自由恋爱的条件。冀中饶阳六区在贯彻新婚姻条例时大摆封建思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表现,用具体事例说明它的毒害。“从男女婚姻自主入手,要求党员、干部、妇救会成员带头,男女结婚,不要媒人,自己选择对象,在征求父母意见后,自己做主,自己定结婚日期和结婚方式。”“新张保村张学增同志与姑娘赵聪同志有相爱意思,就支持鼓励他们谈恋爱,向封建思想作斗争。这对青年秋天结婚时,党支部为他俩举办了新式结婚仪式;召开全村群众大会,让群众来祝贺他俩,会上新郎新娘胸前戴大红花,笑盈盈地介绍他俩的恋爱经过,向群众表示他俩永远相爱。六区区委书记范清涛同志专程来当他们的主婚人,在会上讲话宣传婚姻自主及婚事新办的好处,群众受到很大教育。第二天新郎新娘就一同下地劳动去了。”③《饶阳六区贯彻、执行婚姻条例的片段》,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料选辑》(第2辑),第267页。在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带头示范作用下,根据地的新式婚姻逐渐增多起来。

随着婚姻“条例”的推行,广大妇女的择偶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妇女找对象一般不是无条件地挑选富裕者,而是要找政治进步生活有办法的男人为对象;土改后又进了一步,妇女普遍地不愿意找剥削者或懒汉为对象,而是以劳动好、人品高、生活有办法为找对象的条件。”①《婚姻政策提纲》,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572-1-180-15。这与传统婚姻中妇女无权过问自己的婚姻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她们毕竟拥有了婚姻的自由自主权。

2.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深入

新的婚姻政策确立了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晋察冀日报》在为《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所刊发的社论中重申,“男女在一切方面都应该平等,这已经不成为一个问题了。而婚姻又本来是基于自然欲求与互相爱悦的男女两性问题的平等结合,但由于阶级社会的制约,遂使男女之间有了严重的不平等,在婚姻上当然也同样。一个家庭里,男人就是主人,女人就是奴隶;男子可以为所欲为,女子却只有惟命是听;男子是女子的所有者,女子即为男子的所有物。所有这些,都是旧日的法律视为当然,这种情形,在今天是应当成为过去了。这个条例,就废除了这种不平等,保障了男女之间的平等”。②《拥护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日报》社论,1941年7月20日。

结合当时边区实际,提倡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同反对虐待、反对打骂女性结合在一起的。“这里的妇女工作须从家庭和睦与贯彻婚姻政策着手。所谓家庭和睦中心是解除妇女的日常生活痛苦,如挨打受气、夫妇不和、妯娌婆媳之间的纠纷、吃穿上的不平等待遇等,人为的痛苦及生理的痛苦。”③《晋察冀边区抗联会关于纪念“三八”妇女节对今后妇女工作的指示》,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39页。其实,这个标准离真正的男女平等的本意还相差甚远,但确符合当时女性受家庭虐待现象十分普遍的实际情况。

随着新婚姻政策的推行,使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于多年来奉行“男主女从”观念的边区广大女性来说,可以挺直腰杆和男人一样说话、一样平等、有尊严的生活,确乎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妇女在家庭中的问题,凡是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地方,妇女就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而从落后的黑暗之中解放出来。在婚姻问题上,已经局部地、个别地适当解决了。”④《三年来的华北妇女运动》,《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参考资料》(第37辑),1983年版,第11页。

3.女性离婚自主意识的萌动

婚姻关系中另一个大的变化是女性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忍受不幸的婚姻,开始勇于提出离婚,以解除痛苦的婚姻。结婚是通过法律程序使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婚姻关系确定后,除配偶一方死亡外,婚姻关系只能因离婚而终止。所以,离婚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夫妻双方冲突无法调适又无法维持婚姻关系而采取的唯一的彻底解脱办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吸收了西方国家婚姻立法中关于离婚的理由、方式、程序的一些规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旧的婚姻制度,对晋察冀边区农村更是影响寥寥。《民法》规定的当时的离婚方式包括:休妻、义绝、和离(片面、强制和协议离婚)。但不论是什么原因离婚,女性只是个筹码或牺牲品,根本没有婚姻自主权,因此痛苦的婚姻较多,但离婚的却很少。《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确定了男女双方均等的离婚自主权,女性不再仅仅是痛苦婚姻的牺牲品。“条例”第10条规定了可以依法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1)充当汉奸或有危害抗战行为者。(2)有重婚行为者。(3)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4)与他人通奸者。(5)虐待他方不堪同居者。(6)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7)图谋陷害他方者。(8)生死不明过三年者(抗日军人不在此限)。(9)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随着新婚姻条例的贯彻,“靠礼教、靠男权来推动的社会已被打破”,“提出离婚的不是一向做压迫者的男子,而是一向被压迫的妇女,特别是勇于接受新事物的贫苦妇女和青年妇女”。⑤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载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4册),1982年版,第178页。

据阜平县的统计,1942年到1943年春,发生离婚案件85起,“双方自愿34起,因受虐待女方离婚的16起,丈夫在外永无音信而离婚的17起,撤出婚约的9起。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占90%左右”。⑥王炜:《阜平的婚姻问题》,《晋察冀日报》,1943年6月20日。平山县的情况大体相似,“离婚原因多为感情不和,女方不堪虐待,提出离婚以女方占多数”。⑦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料选辑》(第2辑),第81页。这与过去女性没有婚姻自主权相比,无疑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巨大变化。

4.开始具有与丈夫共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意识

新婚姻政策确定了新型的婚姻关系,使得女性拥有了和男人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这对封建的婚姻家庭中男人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的婚姻关系是一个巨大的改变,女人不再完全依从于男人的意志,在管理家庭经济事务中完全处于男女平等的地位。

在晋察冀根据地开辟之前,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和财产支配权,广大妇女大多没有参加生产劳动的习惯,基本处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状态,完全丧失了经济独立的能力。随着新的婚姻政策的推行,经济上男女平等的观念开始在广大妇女心目中生根发芽。在边区政府推行的新政中,女性同样拥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支配权,边区妇女初步获得了男女平等和社会地位平等。

在大力宣传男女人身平等观念的同时,边区政府鼓励女性走出家门从事生产,以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来提高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和男人平起平坐,使得女性的自我权益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又反过来推动了妇女更加广泛的参与边区社会生活的步伐。“现在我们会下地做活,能参加战斗,也能当干部管理边区大事;特别在生产上,在对敌斗争上,创造了很多出色的成绩,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天才,表现出我们妇女一点不弱,实在是打败敌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一支不能缺少的伟大力量。”①《晋察冀边区各种模范妇女大会宣言》,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内部发行,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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