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尉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贫民贷款,又称贫民借本或贫民小本借贷,指政府为贫民提供小额、低息、短期贷款,以扶助贫民恢复生产、自力更生的一种贫困救济制度。①目前关于贫民小本借贷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王卫平、黄鸿山:《晚清借钱局的出现与演变》,《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朱静:《金城银行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小本贷款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袁熹:《近代北京的贫民小本借贷处》,《今日科苑》,2008年第19期。贫民贷款起源于晚清时期出现的借钱局(又称因利局、贷款局、便民公所等名称),②王卫平、黄鸿山:《晚清借钱局的出现与演变》,《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以借贷小额资本的办法,帮助贫民依靠自身力量来摆脱贫困的积极救助特点,曾一度赢得社会各界的赞誉。但是,这种救助性质的贫民贷款虽立意甚好,在实际推行之初,取得的救助效果却差强人意,可谓流弊甚多,社会效益极差。这表现在多个方面:
贫民贷款的资金有限,直接影响贫民借贷业务的发展与扩充。如1919年北京市政公所开设的贫民借本处资本金仅仅1 000元,后增加至1 700元。③《督办京都市政公所拟定市立贫民借本处章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北洋档案1011-1814。这对于全市贫民救助来说,真可谓杯水车薪。这一资金短缺问题直接导致了很多地区的贫民小本借贷事业“屡兴屡废”。④君伏:《小本借贷制度之研究》,《新社会半月刊》,1934年12月,第7卷第11期。
贫民贷款处所附设的借贷分所较少,导致很多贫民“往借不易”。例如,南京市贫民借贷所设置的贫民借贷点仅仅两处,“一在城内信府河救生总局,一在下关老江口救生总局下关办事所”,⑤《南京特别市救生总局贫民借贷所简章》,《教育月刊》,1932年,第1卷第9期。很多贫民由于距离此二地较远而不便往来借款,更多的贫民根本不知道或找不到这两处借贷点。因此,“小生意得此恩惠者,盖甚鲜也”。⑥王清彬等编:《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北平社会调查部,1928年,第118页。
贫民贷款需要极为严格的担保手续。如1929年成立的上海市贫民借本处就要求贫民借款必须要签署保证书,而“保证书需由殷实店铺盖章作保”⑦《办理贫民借本处之经过》,《社会月刊》(上海),1930年第8期。,但是,“社会上的真正贫民,往往因为不能觅得贷款的介绍或保证,以致不能享受贷款的利益”⑧《市民贷款的举办》,《市政评论》(1934年合订本)。。由此,虽然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贫民小本借贷机构,但其带来救助成效与社会影响却极为有限,贫困人群未能“普遍受惠”。
针对这种情况,1934年北平市政府率先在贫民贷款中引入商股,从资金来源、组织管理、业务拓展、宣传推广以及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显著的革新。自此,贫民贷款事业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不但清除了往日之流弊,而且在扶助农工商、救助贫困方面颇有成绩,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一时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成为20世纪30年代贫民救助事业之翘楚。
早在1919年,北京就出现了“专以借贷贫民营生”的贫民贷款处。当时的京都市政公所为了救助贫民,仿照晚清时期因利局的设置办法,在北京分区创设了贫民借本处,制定并公布《贫民借本处章程》和《限制借户细则》,规定贫民借款数额为铜元200—300枚,不计利息,由殷实商户或保人担保,整借零还,50日内分10期还清。①这一时期的贫民贷款处,并未清除过去贫民借贷中的缺点弊端,仍然存在资金短缺、借贷不便和担保困难等问题,因此,贫民贷款处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后陆续废止。
贫民贷款机构的出现,本是源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贫困问题的加剧,尤其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的社会经济日趋萧条,很多“小工小商与小农,想来自食其力,却苦于没有资金,不得已向高利贷之个人与铺户,借债使用,负担日重,事业破产者日多一日”。②廖启贤:《小本贷款银行》,《光华大学半月刊》,1936年第3-4期。在这种情况下,“强且黠者,则铤而走险,流为盗匪;弱而良善者,则不惜饮鸩止渴,去向凶恶有钱者,以百分之八九的利率,或甚且更大的利率,借取‘印子钱’,以受重利盘剥的痛苦”。③《一年来贫民借贷处之概况》,《新汉口》,1930年第8期。但是,这种重利盘剥,不但不能救“燃眉之火”,反而加重了贫民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救助贫民,帮助贫民发展谋生的能力,各地政府纷纷“设立社会性质的银行,以最低的利息,贷款给一般平民,”④廖启贤:《小本贷款银行》,《光华大学半月刊》,1936年第3-4期。这样,不但能够杜绝很多平民“到了失业想做小生意寻饭吃的时候,不得不向放‘印子钱’、‘皮球钱’的人去商借”的情况,⑤柳塘:《试办中的贫民借本处》,《社会月刊》(上海),1929年第5期。还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进而培养平民的经济能力,提高社会购买力。由此,贫民小本借贷这一救助方式,获得了政府的青睐而被日益推广。
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是北平市政府与金城银行合作的贫民救济机构,资本总额共计24万元,一半由北平市救国捐联合会将救国捐余款拨付,另一半由市政府向金城银行借拨。在管理方面,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设立了理事会及监察委员会。理事会由五人组织而成:包括市政府代表一人,金城银行代表一人,公安局长,社会局长,财政局长。另由市长指定二人,为常务理事,每月负责召开理事会常会一次,讨论的事项包括:一为各种章程规则之编订;二为业务方针之审定;三为业务状况及各项账表之审核;四为预决算之审定;五为对外各种契约之审定;六为其他章程所规定之事项。监察委员会,由各界救国团体,募集救国捐联合会决议,拨付救国捐余款十二万元,交市政府办理贷款事宜,而组设监察委员会,专司监察查账事务,委员会每月开常会一次,设委员五人,由捐款会推选决定,设定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每月检查借贷所账簿一次,每半年核定借贷处收支报告一次。
在业务管理方面设置了营业部,负责职掌各种营业事项;会计部,负责职掌各项账簿登记,核算及各种表单编制事项;出纳部,负责职掌现金出纳及保管事项;调查部,负责职掌调查借款人及保人财产信用,调查城郊小本农工商业情形,以及编制各种调查报告,各项统计表册等事项,如表1所示。
表1 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组织系统表
对于需要贷款的贫民,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设置了相对规范、合理、灵活的规章制度。
贫民申请小本借贷时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凡是“年满二十一岁居住本市城郊一年以上,向来作小本农工商,有信用并且有能力者,均有借款之资格”①廖启贤:《小本贷款银行》,《光华大学半月刊》,1936年第3-4期。。每户借款数目自一元起至二百元止,均为小额贷款,借款利率为月息七厘至一分。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所设计的救助对象,是小本经营又短缺资金、急需扶助的小农工商。因此,在对贫民申请小本借贷的身份条件上虽然做了一定限制,但仍较为宽松。
贫民申请小本借贷时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第一,必须找到“殷实保人或铺保”,根据借款之多少来确定“铺保之登记,与保证人之身分”。②《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章程》,《北平市市政公报》,1934年第250期。鉴于贫民借贷常常难以找到“殷实铺保”,因此,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对贫民小本借贷的担保做了修改,借款担保除了人保、铺保之外,房地契或实物抵押也可以作为借款担保,此三种之中有任意一种即可借款。在实际借款中担保的多数是以人保、铺保为主,以地契等实物抵押者仅有少数。但是,如申请小额贷款之贫民实在难觅得保人或铺保,也可以拿田地房产红契,或便于保管的动产之类作为抵押品。第二,找到担保之后,就可以到本人所在区域的小本借贷处去申请借款,将姓名、住址、职业、借款数额及用途等一一登记之后,由小本借贷处办事人员进行详细审核与调查,证实一切属实且借款用途是为经营小本生意,而非“不用作正业资本,或留作别用,或用作投机生意”③同上。,然后则可以拿到借款。
贫民小本借款的期限有定期、活期两种。定期至多一年,但有特殊情形经许可者可以延长还款期限,若借款人在还款规定之日期以前,将款一次还清时,应缴利息即按日计算,如不按期还款,则向保人追索本利,与过期之利息。活期则不限还款期限,少则二个月多则一年,视借款用途、收益之远近以为协定。④《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业务简明报告》,《北平市市政公报》,1934年第277期。普通借款的期限最长不得逾一年,一年以内,可分若干期归还,愿意分期归还者,可在借款时约定办法,如每年按十二个月归还者,则每月按本息还十二分之一。利息的计算,以十二个月为限,一元到十元借款,月息七厘,十元以上,则自八厘起,最高之利率不得过月利一分。各种放款,过期三日后,即函催借款人,再过三日不到,则函催铺保或保人,促其归款,如再不来,再派员催收或由保人偿还。
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设置了很多的分支代办所,便利贫民借款,并扩大社会影响,“本处辅助机关,设有代办所十五处,代办分所十八处,共计三十三处,分设于城郊适当地点办理借款事宜,并于各区所之附属机关另设有小本借贷询问处,计四百三十二处以利进行”。⑤同上。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采取积极措施,广为宣传,“以布告、传单、文字宣传外,并于城市及四郊各庙会、集市、茶肆等处轮流派员前往讲演,俾不识字之小本市民均能明瞭本处设立意义”,⑥《成立市民小本借贷处告市民书》,《北平市市政公报》,1934年第244期。扩大了贫民小本借贷处的社会认知度。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设置种种措施,便利贫民,如“提倡掘井以增加农业生产力量,并免天旱缺雨之苦”,⑦《指令市民小本借贷处 劝民掘井及放款情形已悉》,《北平市市政公报》,1935年第309期。“在四郊设立农业仓库,办理储押运销业务,以便利小农,俾其遇有急需,得以农产物抵押借款,免受贱卖损失”。可以看出,北平市民小本借贷处非常注重对贫民小本借贷救助所发挥的实际能效。这些规定,处处体现了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为贫民考虑细致周到,为贫民生计服务的精神。
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成立以后,“请求借款者,非常踊跃”。开办七个月后统计,“自本年4月15日开办至11月24日(七个月零十日),计城市放款2 405户,农村放款1 420户,共计放出61 757元”⑧《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业务简明报告》,《北平市市政公报》,1934年第277期。,而且,申请贷款的人涉及到各个行业,如农业的买种、买肥料、掘井、购置农具等,工业的打铁、冶炼、开办小工业作坊等,商业的饮食业、酿酒业、服装业、图书文具业、肉铺、水果摊,等等,社会影响非常广泛,甚至有报告称“近年平市上小偷小窃强盗较诸从前实觉减少,此与小本借贷处之设立,实不无关系者也”,⑨袁熹:《近代北京的贫民小本借贷处》,《今日科苑》,2008年第19期。一时间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成为国民政府推广贫民贷款的标准模式,继续加以试验推广。
北平市开办的贫民贷款,受到了贫困市民的欢迎,据金城银行统计,“每天借款者有二三百人之多”,“贷款者多是借10元、20元的家庭。平均每户借贷14元”。①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73页。1934年4月开办,当年借款户数即达到5 239户,贷款总金额为86 925元;1935年借款户数更是增加至15 191户,贷款总金额为223 401元。②廖启贤:《小本贷款银行》,《光华大学半月刊》,1936年第3-4期。如果将这些数字和旧式的贫民借本处对比来看,上海市社会局1929年开办的贫民借本处统计,开办一年期间贷款户数是2 450户,贷款总金额为36 942元。③《办理贫民借本处之经过》,《社会月刊》(上海),1930年第8期。旧式贫民借本处一年的成绩尚不足新式贫民借本处半年的数额,两相差距是如此明显,这也是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办理成功的一个明证。由此,银行业与政府在贫民贷款方面的成功合作模式,也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试办、推广。下面仅以南京、汉口和其他地区为例,介绍这一时期贫民贷款的进一步推广情况:
1934年12月,南京市政府与金城银行仿照“北平模式”,合作开办了南京市小本借贷处。资金15万元,由金城银行“自动担任十万元”,“南京市政府认拨银四万八千元,首都警察厅认拨银二千元,凑成十五万元,作为该处借贷基金”。④《小本借贷处之透视》,《申报》1936年2月22日。南京市小本借贷的类型,大略可分为种子贷款、耕牛贷款、贫民小本借贷和工商贷款几类。其中,种子贷款和耕牛贷款的手续,必须经过当地区、镇或富农证明,借贷人“确有若干田亩的,同时证明款项借到之后,也确实作为购买种子,而不移作他用的”,⑤同上。方可贷给款项。贷款的数量,最少自四角起,多至十元左右。耕牛贷款“也需经过证明的手续,并且保证该借款人绝不将耕牛出售,同时当贷款成立之后,由借贷处方面,将该耕牛加盖火印,作为标记,将来即使出售,一经发现,也是作为无效的”。贫民小本借贷是针对具有生产能力、而缺乏资本的贫困市民而言,贫民小本借贷最高为五元,不收利息,五个月内偿清。工商贷款,是以经营小本工商业为对象的,贷款的数目不等,利息也不同。南京市小本借贷处开办一年以来,借款人踊跃,而且,借款人颇能遵时守信,很少有到期拖欠的。可以看出,南京市民小本借贷有效地救助了城乡贫民。
1936年2月,汉口特别市政府借鉴北平、南京的经验,开办官商合办的贫民小本借贷处。据《申报》(汉口)1936年2月10日载,“为救济工商业”,汉口特别市政府“商得银行界同意,举办小本借贷”。⑥《汉市府举办小本借贷》,《申报》(汉口)1936年2月10日。汉口市小本借贷处设置资金20万,市府担任5万,其余由各银行共同担负。贫民小本借贷分定期、活期两种,每户贷款30元至500元为限,以两年为期,百元以下月息八厘,百元至二百元月息九厘,二百元至五百元月息一分。贫民借贷的用途主要限于购买货品原料及工具,推销国货垫款,以及其他生产用途。凡年满21岁,经营正当小本工商业者均可申请。贫民小本借贷处开办以后,“成立两年间贷出总额达659 110元,凡12 630户,其间已收回者,亦达495 737.59元”,而“借款人之成分,以杂货贩卖业、人力车业、五金机器业、针线手工业、洋货杂货业、生铁业等为最多”,⑦同上。汉口市贫民小本借贷处的贫民救助成效也较为显著。
此外,金城银行与多地政府合作,相继“在镇江、吴县、汉口、兰溪、天津等地陆续开办贫民小本借贷处。如1934年底在江苏省政府第六九六次会议上,政府委员兼财政厅长赵棣华提议,为救济失业贫民及推广国货起见,拟联合金城、江苏、农民三银行分任资本共十万元,举办平民小本贷款处,先从镇江试办。该议案得以通过”。⑧《江苏省政府致金城银行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72页。随后,金城银行联合江苏银行、江苏农民银行,“联合举办工商小本借贷处,已向江苏省政府备案核准,省府负责保息五厘,以资保障。其办法为三行合资二十万元,计金城八万元,江苏及苏农各六万元,先指定苏省十县作为放款试验区,专为小本工商信用借贷,每户自二十元至二百元为限,利息八厘,在南通、常州、扬州、丹阳等县先行开办”。⑨《江苏金城苏农合办小本贷款》,《中外经济情报》,1937年第77期。
鉴于各地举办的官商合作之新式贫民小本借贷处,对贫民的救助成效突出,社会影响较好。1935年6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发出商字第五六二六三号训令称:案查本部前以小本借贷事业,于工商金融,人民生计,不无裨益,各地方主管机关,有普遍设立小本借贷处之必要,因通饬各地遵照筹设。并且规定,各地设立之后,要定期汇报贫民小本借贷处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成效,包括每月的收放款项、财务报表、统计项目等,以及每半年结账情况。实业部还通饬各地,如有“未设立之县,须从速专设,既设立者,应迅速将办理情形具报到部”。①《关于设立小本借贷处》,《广西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131期。可以看出,贫民小本借贷这一救助方式,在实践推行中经过发展与变革,克服了多种弊端与困难,最终被南京国民政府作为行之有效的贫民救助政策推广全国。
民国时期,贫民小本借贷事业办得有声有色,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关注,这是国民政府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采取官商合办的新式贫民救助事业成功的典范。分析起来,这种贫民小本借贷的救助模式之所以成效显著,其根本原因是这种贫民贷款方式,符合“因民之所利而利之”②《论语·尧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是为晚清时期“因利局”名称之由来。的基本原理,即便民之所需,利民之所利。这一官商合办的贫民贷款,社会经济效益非常突出。这一点可以从贫民、银行和政府三方面来分析:
对于贫民而言,贫民小本借贷不但解决了贫民谋生无路、借贷无门的问题,而且一改往昔贫民借贷中款项少、担保难、手续繁杂等弊端,设置了灵活机动又相对人性化的多种措施。
以贫民小本借贷的担保为例来看,贫民小本借贷中最困难的问题就是难以觅得合适保证人,对此,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率先采取了灵活机动的措施,贫民小本借贷担保可以分人保、铺保、房地契抵押三种,三种之中有任意一种即可借款,实际借款担保的多数是以人保、铺保为主,如申请小额贷款的贫民实在难觅得保人或铺保,也可以拿“田地房产红契,或便于保管之确实动产之类作为抵押品”。而对于借贷的贫民而言,能以月息七厘至一分的底息,借得一笔款项从事各种营生,而这一时期北平市面上,普遍的高利贷利息多为月息三四分左右。因此,贫民小本借贷的低息是非常受贫民欢迎的。贫民小本借贷虽是为救济贫民,但也处处体现了对贫民人格的尊重,如北平市政府将原称为“贫民小本借贷处”改为“市民小本借贷处”,以示国家对公民无论贫富,一律尊重之意;同时贫民小本借贷处还在全市采取多种方式广为宣传,设立多处借贷所、借贷分所,仅小本借贷问讯处就设立了432处。由此可见,贫民小本借贷服务于贫民的宗旨,以及灵活机动且人性化的政策精神。这也是新式贫民小本借贷事业成效显著、受到社会舆论普遍赞誉的主要原因。
对于政府而言,贫民小本借贷开办的本意是为了救助失业、贫困的贫民,由政府出力帮助解决贫民生计问题。这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贫民小本借贷机构,需要充裕的资金来维系运转。若没有充裕的资本金,仿若无源之水,贫民救助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往开办的贫民借贷机构,往往由地方政府出资主办,而民国时期财政困难,公务员、教师的薪金尚发放困难,③参见慈鸿飞《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李小尉:《1912-1937年北京居民的工资收入与生活状况》,《史学月刊》,2007年第4期;陈育红:《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小学教师的薪水及其生活状况》,《民国档案》,2004年第4期。如何能够保证为贫民服务的小本借贷处资金充裕呢?北平市政府与商业性质的银行——金城银行的合作,则直接克服了政府资金短缺这一弊端,保证了贫民借贷的资金流动。贫民借贷处的管理费用与日常费用,甚至工作人员的薪金,也可以从小本借贷的利息收入中支付,免除了政府对贫民小本借贷处的一切资金投入。而贫民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贫民小本借贷处往往会派调查员核实,确认贷款“用作正业资本”,而不会被“留作别用,或用作投机生意”,这最大程度地避免了贫民借贷的呆账、坏账,也保证了贫民小本借贷业务中的资金流动。这种颇为灵活、合理的制度设计,是贫民小本借贷事业运转顺利的重要保证,而政府也借此获得了救助失业、救助贫民的良好社会声誉。
对于银行而言,在与政府合作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兼顾了银行的收益。以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为例来看,市政府作为发起者,其目的不是盈利,主要是帮助贫民贷本谋生,其中办事人员也多半都是兼职,并半含义务性质。而作为贫民小本借贷处的主要股东——银行,却不能义务服务,而要投入产出,有所收益。在《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章程》中规定:“本处每年结账后所获净利以五成提作商股利息,三成提作公积金,二成为经理及办事人酬劳金,官股暂不付利。”④《筹备贷本处办事节略》,金城银行档案Q264-1-363,转引自朱静《金城银行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小本贷款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由于小本借贷处开办以来,贫民踊跃借贷,资金流通数量较大,且极为活跃。因此,虽为低息贷款,也给金城银行带来一定的收益。对此,这里可以算一笔账,对银行此项业务的收益略作估算:
第一,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开办资金24万元,有12万元是市政府从金城银行借拨,这12万元是有利息的,因此,从4月15日借贷处成立,至6月底结账时,即有“应付股利(银行借款利息)一千一百十七元八角零八厘”,可见利息虽低,但总额却不少。①《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文电》,《北平市市政公报》,1934年273期。
第二,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24万元的资本金,除了小本借贷处各区借贷分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外,多数资金是存放在金城银行的,如1934年6月底统计,小本借贷处的资金存放情况为“金城银行定期存款十七万元;金城银行往来存款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五元八角一分”,②同上。这也是金城银行吸取的稳定款项来源。
第三,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处贷给贫民的款项,虽为低息,也有一定的利息收益,如开办仅两个半月计算,利息收益已有“二千一百三十九元五角五分一厘”,按照规定,这部分利息中有50%是归属金城银行收益的。由此可见,对贫民小本借贷的支持,是银行资金运用、取得稳定收益的一项新业务。通过这项业务,银行虽然获利不算丰厚,但却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赞誉,在一定程度上也践行了银行服务于社会的理念。
“北平模式”的贫民小本借贷事业,虽然一经开办就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在贫民借贷事业推广的过程中还是不断暴露出多种问题。例如,贫民小本借贷的资本金来源单一,虽然有地方银行的资金赞助,但相对于城市中动辄几十万的贫困人群来说,这些救助资金仅仅是杯水车薪,而且申请小本借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需要担保人或抵押品,这使得大部分城市赤贫人员被排斥在外,受惠人群非常有限。而且,贫民小本借贷的实际贷放款流程缺乏监督,在推行小本借贷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假借他人名义贷放款项、照顾关系户等徇私舞弊、贪污公款的现象屡屡发生,③参见《北平市警察局西郊警察署送警长傅国钧私自挪用资本款项请惩办》,1937年,北平市档案馆:J181-21-49385;《“北京特别市公署”关于通缉小本借贷处刘仲尧吞款潜逃的公函》,1940年,北京市档案馆:J181-22-10598。这些均给小本借贷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为了有效地救助并安置难民,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难民救助政策,包括对难民的长期救助,如举办难民生产事业和难民小本贷款,以及难童的收容救济等。其中,难民小本贷款政策,就是由政府为受战争影响而无力谋生的贫民、灾民、难民提供小额无息贷款,以扶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的救助措施,这既是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的贫民贷款救助政策的延续,又是在抗战全面爆发的新情况下,政府扶助难民恢复生产、发展小工商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措施。可以看出,贫民贷款在保持低息、自愿、救助性质的同时,以为贫民提供贷款开展生产经营这种积极的救助方式,对贫民起到了长期扶持的作用。这种救助方式,虽然始终发展未臻于完善,但其救助方式、救助理念,以及其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均是受到社会肯定的。及至今日,世界各国政府尚在提倡民间小额低息借贷,这也再次证明了这一救助方式拥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