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敏,尚毅华
(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1560-1640年英国王室政府社会政策析
龚 敏,尚毅华
(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1560-1640年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英国社会阶层状况也出现了新的特征。伊丽莎白仪式时期的王室政府积极引导,重新梳理这一时期的社会关系,出台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平衡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地位,由此,社会秩序基本保持稳定的态势。但早期斯图亚特时期的增加贵族数量、新设贵族爵位和出售爵位官职的社会政策,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从而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危机。
社会阶层;社会政策
1560-1640年间,英国社会阶层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部分传统贵族因各种政治、经济原因开始衰落,新的乡村和城镇阶层开始上升。面对如此变化,英国王室政府不可能无动于衷,因此,从都铎后期到斯图亚特早期,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社会政策来应对这种社会变化,并对英国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
伊丽莎白一世面对社会的变化,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对策,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并对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1,调整社会关系。其基本思路是,平衡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强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尽管大贵族的地位不断下降,伊丽莎白政府还是以他们作为自己的统治基础,“把贵族作为联系王权与人民的中间人的角色”,“虽然他们衰落了,但没有他们还是不行的”[1]10。为了正在走下坡路的贵族的生存,伊丽莎白不是强行提升他们的政治地位,而是引导他们从事顺应潮流的经济活动。在王室的扶持下,贵族成了海外贸易和海外殖民的先锋,许多大贵族成为从事农业、工业和矿产业的实业家。中间阶层的膨胀是这一时期社会关系变动的突出现象,伊丽莎白对此并未漠视,一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优惠政策,而更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给他们向上攀升的机会,并以他们作为统治的重要支柱。伊丽莎白时期新封的贵族基本上都来源于中间等级。一批精于管理的乡绅在社会等级的阶梯上步步高升,成为都铎王室所依靠的中坚力量。此外重视中间等级的政治作用。1510年在下院,来自37个郡的其时代表为74名,来自100个城镇的222名,总数为296名,而到了1601年都铎王朝最后一届议会中下院议员462名,而骑士只增加到90名,于是,曾经保持了多年的骑士议员和平民议员实力大致平衡的局面被打破。另外,下院提案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到了伊丽莎白统治后期,上院提案已不到议会的1/5。但要注意的是,职高位重的贵族还能够利用他们与王室政府的密切关系,直接或潜移默化地影响议会的立法,使他们提出的议案成功率大大超过了下院的立法创议。
2,增加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经济的变化,使这一时期的社会基层问题与社会上层问题相比更显重要。过去那种粗犷简单的行政管理模式,在此时极不相适应。再则,商业社会的发展,使下层阶级的分化加剧,上升的人数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民众在不断地贫困化,如何解决贫困人群的问题显得迫切起来。通过强硬的政治手段是解决不了的。此时,伊丽莎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治安法官职能的转变和扩大;二是济贫法的颁布和济贫工作的展开。在亨利时期,治安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司法和行政管理为主,是贯彻王室法令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职位。16世纪中期以后,治安法官的职能发生了变化。G·R·埃尔顿指出:“治安法官……这一制度在都铎王朝之前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在整个16世纪,这一古老的实施法律的地方机构的职能大大的扩展了,而且已经成为了真正的唯一的一级地方政府,排斥了旧时的其它机构对地方事务的管理。”[2]
都铎王朝初期,治安法官主要执行三种职责:负责地方财务,如,为王室征收补助金;负责扩大了的行政事务;负责地方司法事务。在伊丽莎白时期,治安法官是“她所有工作的侍女”,“他们不仅贯彻、执行她的政治宗教政策,而且管理小法官,履行地方政府的所有功能,包括贯彻实行济贫法、工匠法和有关工资和物价的法律条文”[3]。治安法官管理的范围相当宽泛,涉及到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伊丽莎白通过治安法官加强了对基层社会事务的管理,保持了下层社会的稳定。
社会的两极分化在16世纪世纪以后显得特别明显,穷人的数量增多,处境恶劣。宗教改革以前,教会是处理这类事务的主要机构,它通过各地修道院及城市中的慈善组织,直接地处理这类事务的主要机构,它通过各地修道院及城市中的慈善组织,直接地以提供衣食的方式参与对穷人的周济。宗教改革后,各地政府提供的救济增加了,在1572年议会制订综合性济贫法之前,常常是各地治安法官和城市议会发起征收强制性济贫税伊丽莎白中央政府制订一系列政策解决济贫问题,这些政策集中体现在1597-1601年所颁布的重要法令中。其中,1598年颁布的济贫法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这些政策的内容。法律明确规定:教区是实施济贫法的基本单位,同时授权治安法官征收济贫税并限定了纳税人的范围,除了缴纳济贫税外,有条件的工厂农场等实体,必须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安排就业和支付工资。济贫法以理性的态度,周密细致地解决贫穷者的实际困难,从而避免社会的动荡。
3,改善君王对臣民的姿态,加强同臣民的联系。国家经济政治稳定时期,最高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姿态对待臣民,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伊丽莎白在这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亲民的姿态给她带来了无尚的荣誉,也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极大的作用。J.E.尼尔对她深得民心的举动作了如下描述:“没有任何君主像她那样追求臣民的好感,没有任何女演员比她更懂得如何激发她的观众的热爱和敬佩之情。伊丽莎白的注意力始终集中在如何去获得民众的拥护上,最初,她只是把它当成一种治国的艺术,后来则变成了情感上深深的满足。”
首先,伊丽莎白重视与一般百姓的联系。女王出巡时,或者骑马,或者坐在一乘敞篷的轿舆里,以便让那些成群结队的从乡村来、排列在路边的老百姓能够看到她,有时命令把马车赶到人民密集的地方去,她在车上站起来向他们致谢。这种同百姓亲近的姿态一改以往君王高高在上的作风,最易赢得民心。其次,重视同中间等级的关系。女王出巡城市或城镇,对城市官员和市民的态度是诚恳和平易近人的。这却加强了君王与他们的沟通,增加了这些群体对王权的信赖程度。
二
1603年,詹姆斯入主英格兰,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面对新的王朝新的君主,社会各阶层怀有新的希望,各阶层不同的希冀充分体现了他们之间的矛盾。清教徒要求改革教会,天主教则希望除去压在身上的负担;主教们希望结束剥夺他们地产的体制,而廷臣们则希望从过往那里获得更多的收益;与西班牙有贸易往来的商人希望与西班牙保持和平的国家关系,而那些从事海盗和殖民的人则要求国家给予更强大的支持来推动对外扩张;贵族希望垄断国家权力,而约曼则要求在国家的政治事务中有他们的声音……在这种混乱的期望中,詹姆斯即使是天才的政治家,注定也会使大多数人失望”。
早期斯图亚特的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中上层。出现了买卖贵族爵位和贵族爵位膨胀的现象:低级贵族骑士的增添、从男爵爵位的增设和上院世袭贵族的激增。这与伊丽莎白时期的平衡社会阶层、淡化等级观念、谨慎提升新贵的做法大相径庭,由此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种社会失序状态是早期斯图亚特君主无法预料的,并且,社会失序与政治现状相结合,产生了重重危机。
詹姆斯到一个新的国度登基为王,缺乏统治的社会基础,于是新封贵族,培植根基。“他在出发向南去伦敦即位时,早餐前就封赐了46为骑士”。1603年,詹姆斯利用加冕之机会,令所有拥有40镑年收入的人前去祝贺并接受骑士称号,仅仅4个月,英国就增添了906名骑士,骑士总数增加到了1 611名,同伊丽莎白再为晚期相比,几乎增加了3倍[1]。1611年,詹姆斯和枢密院正式决定,开始将新设的、可以世袭的从男爵爵位标价出售。从男爵位于男爵与骑士之剑,从那些起码已经三代履行军职、每年地产收入不低于1 000镑的地产者中遴选。1622年底共有男爵198名,1627-1629年又封赐了89名,1640-1641年,封赐128名[1]。与此同时,出现的另一狂潮是对上院贵族的封赐和爵位的出售。1628年新议会开幕时,上院世袭贵族达126名,是都铎王朝的两倍多,其中,伯爵的人数增加最快,由27名增加到65名,增加了141%。
三
早期斯图亚特王室政府的社会政策,带来了种种弊端。
1,滥封贵族和贵族爵位的出售,导致了贵族爵位的贬值。这一时期,贵族的封赐大都与血统、声望及个人道德和能力相分离,贵族头衔可以用金钱交换取,许多商人及商人的儿子都可以得到它。甚至“某些不应该成为骑士者,现在仅仅因财产条件符合而实现愿望。一些不齿的人,如一名理发匠、一名旅馆老板和一名有前科者也跻身于骑士队伍”。无疑,这严重损毁了贵族等级制的严肃性,导致了贵族爵位价值的贬低。
2,滥封贵族直接影响上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力。约翰·布朗斯顿爵士指出:“如此大数量的赐封世袭贵族,严重消弱了国王的政治影响力,只要骑士的爵位不是世袭的,一代一代的乡村上层家庭就必须讨国王的欢喜而人心从事公众事务,但一旦当他们获得了能够世袭的从男爵或大贵族的爵位,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就能够轻易地获得较高的政治地位”[1]。
3,爵位数量的膨胀造成了等级内部、等级之间、阶层之间的不和。血统贵族为了保卫他们及后代的特权极力与男爵以及后来获得爱尔兰和苏格兰贵族称号的英国乡绅相对抗;缙绅对出身比他们低、田产比他们少的骑士也愤愤不平。所有贵族等级人数的增加,新的等级的设置和贵族称号分配的明显不公平,造成了整个统治阶级的相互不和。
我们引用纽卡斯尔侯爵的话来总结这种社会失序的后果:“如此多的可鄙的人被授予了高贵的称号,他们不可能保持这些称号的尊严,尊重贵族的传统在衰落,那么,君主制统治的基础也就衰落了——接着,君主制本身的衰落也就为期不远了”[1]。
[1]Stone L.The Crisis of Aristocrac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2] Elton G R.The Tudor Constitu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Trevelyan G M.English social History[M].London:Penguin Books,1986.
K561.33
A
1674-5884(2012)04-0148-02
2012-02-05
龚 敏(1963-),男,岳阳人,教授,主要从事世界史研究。
(责任编校 龙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