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祥年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甲公司是国内一家专门生产发电机组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乙公司系甲公司在尼日利亚重要的贸易伙伴。2008年11月,甲公司出运了一批发电机组给乙公司,价值106万美元。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装运后,甲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国内交单行向尼日利亚的开证行提交了全套货运单据。开证行未在审单时限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国内交单行多次与开证行交涉,要求履行其信用证项下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开证行始终未支付该信用证项下货款,也没有就拒绝付款的原因向我出口方进行任何说明。
经我方进一步了解,开证行在未就信用证下单据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了乙公司,使得乙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并提取了货物。我甲公司多次通过交单行与开证行进行交涉,在交涉没有结果后,我甲公司遂向乙公司追讨全部货款,但乙公司以尼日利亚货币奈拉大幅贬值(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上半年奈拉兑美元贬值幅度超过24%)以及本案例成交产品(发电机组)的市场销售价格从下达订单到成品成交的几个月内下跌幅度太大,从而对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甲公司分担23万美元的损失。鉴于当时的情形,为减少损失,甲公司被迫接受。然而由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严格、审批程序繁琐,且整个FORM M代码项下的货款仅能一次性对外支付,乙公司无法在本信用证项下办理付款手续时直接扣减23万美元,故在乙公司的要求下,甲公司同意补发20多万美元的货物,用以弥补乙公司在此交易项下所受的损失,从而了结此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开证行的信用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卖方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应该履行其付款的义务。但在本案例中,开证行不顾自身信用,在获悉买方无法全额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依然将全套单据交给买方,严重违背了信用证“单据交易”和“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二是进口商的信用问题。尼日利亚是一个非洲大国,也是该地区我国产品主要出口国。在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仍在蔓延、我出口欧美国家受阻的情况下,不失为我国拓展贸易的理想国家之一。但该国进口商信誉普遍较差,不守信用之事时有发生,贸易纠纷频繁。据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处统计,每年到我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处投诉的中国企业不下30家。本案例中,尼日利亚货币奈拉大幅贬值以及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发电机组的销售价格大幅下跌,增加了进口商的采购成本,销售进程严重受阻,但这是进口商应承担的正常的贸易风险,不能因此而转嫁给出口商。
三是尼日利亚的特殊的进口制度安排。尼日利亚是目前国际上少有的进口制度安排最复杂的国家之一。上述对FORM M的相关规定就是其中之一。曾有一家公司向尼日利亚出口摩托车和一批配件,由于尼日利亚政府的管制,配件要做SONCAP认证,由于配件种类过多,认证费用不菲,出口商未做SONCAP认证,货到目的港后,我方建议客户把摩托车拿走,配件不要,但根据尼日利亚的管制规定,同一个FORM M里的货物是要一起提的。如果配件拿不出来的话,整批车子也是无法清关的。出口方因此而陷入被动。
案例启示:货物出口尼日利亚的风险防范
目前,欧美等我国传统的国际市场各种贸易壁垒不断增加,我外贸企业向这些市场的出口不断下降,因此,很多企业把自己的目标市场转向新兴市场,如非洲、拉美等。近年来,尽管中尼贸易纠纷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但中尼贸易也在不断发展,双边贸易额也持续攀升。据统计,2011年1~5月份,中国和尼日利亚双边贸易额达到了41.3亿美元,同比增长40.73%。其中,中国对尼日利亚出口同比增长44.94%,达到34.93亿美元。但在与尼日利亚客户做生意时,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多地了解当地的贸易习惯,法律法规及政治经济形势等,尽可能采取比较稳妥的收汇方式,从而有效规避出口业务的风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客户的资金和信用状况,是客户能否按时、按量付款的重要基础。一个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对卖方的收汇安全就很有保障。总体来看,尼日利亚社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较差,不能够认真信守合同,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商业诈骗也时有发生。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一出口商,向尼日利亚某进口商报价出口某商品,尼进口商对该产品的价格及产品规格指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当即许诺给我出口商大额定单,同时要求我出口商办理SONCAP证书并提供形式发票。在我公司同意后,该进口商以办理政府批文,或在卫生部注册为由,要求我出口方先期支付该部分费用。然而在出口方支付了该笔费用之后,客户即杳无音信,再也无法联系,导致我出口公司遭受损失。因此,在每一笔交易达成前,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尤其是新客户)就显得十分必要,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的风险。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一些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拓展市场的途径。由于这些电子商务平台进入门槛低,信息真实性难有保证,使得贸易诈骗概率加大,出口企业更应该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工作,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某年,我某公司通过互联网结识一尼日利亚商人,双方签定了65000美元的合同,尼日利亚商人预付了6500美元(即10%)的定金,并承诺发货后凭提单副本付款。货物出运后不久,该尼日利亚商人声称货款已汇出,并将一份汇款底联传真给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将提单尽快寄给他,我公司在提单寄走后,迟迟收不到货款,随与尼日利亚银行联系,经证实该汇款单是伪造的。此时,货物已被尼日利亚商人提走,该商人下落不明。
(二)妥善选择结汇方式
国际贸易中可选用的结汇方式很多,如汇付、托收、信用证、L/G及各种方式的结合使用等。然而每一种支付方式都存在各自的风险,即使信用证支付方式也不例外,上述案例中开证行在没有提出任何不符点,也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取货物,便是明显的例证。下面是几种常用的支付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凭借其银行信用的可靠性及其与基础贸易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曾广泛受到中国出口企业的信赖,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部分国家和地区(如尼日利亚等)银行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银行信用风险开始逐渐显现出来。无理拒付等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在与尼日利亚客户做生意时,争取使用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经过资信良好的第三国银行进行保兑,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对尼日利亚出口中没有经过保兑的信用证要慎重使用。
2.非信用证支付方式。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有托收和汇付两种方式。托收支付方式主要有D/P和D/A两种。托收支付方式既可加速买卖双方资金周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也可为进口商节约开立信用证等银行手续费,有助于抓住更多商机,因而很受进口方的喜爱。但托收付款方式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尼日利亚等欠发达国家使用该支付方式,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在采用D/P的支付方式下,进口方银行可能和进口商勾结,在进口商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而擅自将提单交给进口商,接着,进口方会以货物质量等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或降低付款金额,从而使我国的出口企业蒙受损失。外贸企业在用支票或汇票通过银行托收时,在银行托收成功之前,切不可轻易将货物出运。国际贸易中,货物出运后再发现托收不成或票据系伪造等事宜时有发生。注意货物出口到尼日利亚等欠发达国家,尽量不要采用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因为南美、非洲等很多国家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来处理,这样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大的被动。
国际贸易中的汇付支付方式,主要有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常用的是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一定要注意,当进口商只电汇了部分货款,并要求出口商发货后再给出口商电汇全部余款以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时,出口商发货后在给进口商传真副本提单时应将提单号、集装箱号隐藏,因为在尼日利亚,海关和进口商勾结只凭提单传真件上的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就可以将集装箱提走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熟悉尼日利亚相关进口制度安排
尼日利亚是当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出口程序比较复杂的国家之一。我外贸公司要开展对尼日利亚的出口贸易就必须要了解该国的相关进口制度安排。
1.出口企业需进行SONCAP认证。SONCAP是Standards organization of Nigeria Conform ity Assessment Programme的缩写,是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实施的检查控制不合格不安全产品出口到该国的一项贸易政策。该项政策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SONCAP证书(SONCAPCertificate)是尼日利亚海关在办理管制产品通关手续时,出口商必须提供的法定的必备文书,出口货物缺少SONCAP证书将造成管制产品在尼日利亚通关迟延或者可能被拒绝清关入境。SONCAP认证通常包括产品认证(Product Certification)和强制认证(SONCAP Certification)两个步骤。第一步,“产品认证”,仅适用于初次向尼日利亚出口某一特定类别的管制产品。出口商通过产品认证后可获得“产品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最长可达三年。第二步,“强制认证”,亦即“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认证”,适用于某一批装船前货物,需通过“有事实根据的申报”或“未经证实的申报”申请获得。上述两项认证均在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驻出口国办事处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办妥后,出口商才可安排出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理了产品认证和SONCAP强制认证手续,并不能替代管制产品必须同时进行任何其他现行的进口程序的规定,如装船前检验(PSI)等。
2.出口企业需申请CTN NO。这是英文Cargo Tracking Note Number的首字母缩写,中文意思是:货物跟踪单号码,又称货物进口清单号码。根据尼日利亚港务局(NPA)的要求,从2010年1月11日(以提单日期为准)开始,所有出口到尼日利亚港口的货物在装船前都必须从NPA授权的代理处取得一个CTN Number。所有出口到尼日利亚的货物,船公司也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跟踪号码CTN NO.,如果没有该号码,则船公司无法出立提单,因为船公司必须要在提单和舱单上注明货物跟踪单的号码。一份提单对应一份货物进口清单,货物进口清单的资料必须与提单一致,同时收货人必须持正本出口货物清单在目的港清关。
3.出口企业需向进口商核实并确保FORM M有效。FORM M是尼日利亚政府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办理的进口手续之一。按照规定,进口商应在尼日利亚政府授权银行申请填写M表格,以便符合当地清关和外汇管制相关要求。进口商在申请填写M表格时,需要出口商提供产品认证和形式发票。因此,在出口商办理产品认证后,进口商即可申请开立M表格。进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M表格上注明“可申请外汇”和“不可申请外汇”。通过后的FORM M号将被体现在提单及SONCAP强制认证证书上。FORM M申请被批准后,出口方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出口商在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前,确定进口商已经获得有效的FORM M,是出口商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雷奶华雷孙栓温韵光“了解SONCAP扩大对尼出口”《中国检验检疫》,2008年第1期
[2]张雪“从一宗尼日利亚信用证案件的处理探索减损思路”《中国经贸》2010年9月刊
[3]王沛“出口尼日利亚受阻,SONCAP仍需重视”,《进出口经理人》2011年第8期
[4]张雪“分析开证行拖欠背后的原因”《国际融资》2011年8月刊
[5]隗鹏“如何防范出口尼日利亚的风险”《国际商报》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