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社会主体的哲学思考

2012-04-02 08:18肖映胜
城市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体生态

肖映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对社会客体的构建和完善,更需要对社会主体——人的改造和优化。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培养和造就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呢?和谐社会呼吁和谐人!在新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中国社会建设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那么,谁来实现这一美好理想呢?当然是中国人民,也即中国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体。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构建能够有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和谐社会主体。没有和谐的社会主体即和谐人,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

和谐人具有深厚哲学底蕴,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文章域于哲学视角,从人性假设发展轨迹、理论依据及科学理解三个方面对和谐社会主体作点粗浅探索。和谐社会主体研究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学的当代发展内涵,也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下社会主体的科学合理的诠释。

一、和谐人是对传统人性假设的批判与超越

和谐人研究是对和谐社会状态下人的存在方式科学合理的解析,是对“自然人”、“经济人”、“道德人”、“生态人”等传统人性假设的超越。

(一)对“自然人”的社会性批判

人首先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和状态来到这个世界,因为“人的自然属性或处于人生自然境界中的人,是人天生具有的自然状态,是人存在的物质基础。”[1]但是,严格来说,自然人所呈现出来的是人的生物状态,而非真正人的生存状态或存在方式。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本能行为”、“生存欲望”是自在性和自发性的主要标志与突出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2]人的社会性才是人区分于动物的根本属性。马克思揭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特殊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3]而且,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文化精神属性的统一体。文化精神属性是人区分于人的生存特性,从需求层次而言,文化精神需求是继生存、物质后更高层次的需求。文化精神属性是人摆脱完全的自然人后“社会关系总和”中的高级阶段,是继人区分于动物之后,区分于其他人的主要特性。人在与动物区分开来后,需要进一步发展即不断推进人的社会化程度,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主观禀赋及努力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层次、水平不同的文化精神属性,换言之,就是个体的社会属性的展开广度与深度产生差异,使得自我与他人区分开来。

(二)对“经济人”的道义性诘难

从人类行为的动因看,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完全是利己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其理论预设前提之一。而实际上,这一动因能否经受得住社会生活事实的检验?分明看到社会生活中有很多为子女、为亲属、为朋友、为群体、为国家牺牲个人利益的现象。一名战士壮烈殉国,“感官的快乐”、“物质的抚恤”难道是他所想要的或者说是他殉国的动因吗?为人类的自私本性作出了最严谨论证的社会生物学家从未否认和忽视人类以及动物的一些利他行为,他们将之解释为亲缘选择性利他行为或群体选择性利他行为(互惠利他则可以视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利己),并透彻地阐述了此种利他行为和个人利益的密切关系。可见,追求“荣誉”、“心理满足”、“精神满足”也是人类行为的另一动因,因为它们与“个人物质利益的收获”截然不同,“物质收获上的动因是相似的,它导致的行为是线性的;而精神满足的动因是多样的,它导致的行为是非线性的,甚至有时是与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相对立的。”[4]中国也有句老话“富贵而不还乡如锦衣夜行。”总而言之,人类社会行为(当然包括经济行为)既有追求利益的一面,也有追求精神满足的一面,所以经济理性既应包括工具理性也应包括价值理性。

(三)对“道德人”完全利他的质疑

人从来就有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但在人的不同发展阶段其主要倾向是不同的。而道德人看到了经济人完全以利益当头而滑入“利”的极端试图出面“主持公道”,大势渲染“义”,殊不知在“义利”天平的另一端同样陷入窠臼。“道德人”假设的最初预设,人是大公无私的、服从命令的、道德高尚的“新人”,毛泽东当年关于农村“社会主义高潮”的批按语,实际上对这种“新人”有较多阐述。道德人在这种意义上自以为取代经济人。但既然是市场经济,人们理所当然遵守价值规律,不可能完全离开价值规律去搞“灭私”、“无利”。从现实的角度看,利益是基石,道德人同样不可能也不应该绕开利益去高谈所谓的高尚。正如邓小平所言:“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5]

人要讲道义,但更绕不开利益。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尔曾指出利己化不可能的三种情况,即“一是人们认为努力改善物质条件是无望的;二是改善物质条件的愿望从根本上讲是从属于其他目标的;三是平民大众被强制处于从属地位。”[6]当前,人的发展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一方面,人已走出了处于从属地位的“人的依赖关系”,对改善物质条件是乐观的,但尚未达到“改善物质条件的愿望从根本上讲是从属于其他目标”的“自由个性”阶段;而且人也已经不再是被压抑、奴役的人,已获得了相对自由,所以这就决定了人的利己化是必然和合理的。可见,设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而独立的人普遍不利己且不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不切实际的;而且,追求自利并没有违背马克思对人的发展阶段的划分。从历史发展看,在道德上通常被看来是“恶”的东西恰恰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杠杆。

(四)对“生态人”片面性的批判

“危机是新理论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著名科学哲学家 TS库恩所说的这一观点为后来“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等不同的人性假设的提出奠定了思想理论铺垫。当“经济人”的自利本性不断张扬甚至泛化,导致行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个人利益至上”,一方面使得人的无限需求与自然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急剧;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关系更为紧张。当“道德人”假设试图撇开物质利益推崇完全利他去克服“经济人”的窠臼,殊不知却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在生活面前“丢丑”。“生态人”假设就是基于“经济人”假设和“道德人”出现危机时,基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背景中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性假设。

但是,“生态人”假设同样是片面的,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1)“生态人”假设能否成为当前社会历史活动的逻辑起点?“生态人”假设侧重于解决当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出尊重自然,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需要与趋势,但是否能覆盖当前全部社会历史活动呢?显然没有。从哲学底蕴而言,当前我国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少是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自身在内的“四大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仅为其一。因此,以“生态人”假设作为当前社会历史活动的逻辑起点是片面的。(2)从“生态人”假设的基本界定判断。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徐嵩龄先生曾提出“理性生态人”假设,认为:“当代严峻的环境问题,其实质都是生态问题。生态可解读为生命的存在状态。”[7]尽管徐教授将“理性生态人”视为人的存在状态,但我认为生态学领域的人的存在状态,并非全部社会历史活动的人的存在状态。而有学者以徐教授的解读为基础,提出“生态化的人便是生态人”,并予以界定为“生态人是具有良好生态伦理素养,实践活动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在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组织、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基础上获得自身幸福追求的自然人。”[8]对此,我有两个疑问:第一,这一定义的核心思想是用生态学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来规范人的所有行为,包括社会中的人、群体中的人以及作为个体的人的一切行为。确实,生态学的要求和原则与很多领域的要求和原则有一定的共通性,但完全以此去规范其他领域的行为难免陷入僵化的套用,毕竟,人与组织、人与人以及人自身应该有自身独特的要求和原则。第二,这一定义最终落到“自然人”,无论从人性假设还是人的发展恐怕都是值得商榷的。从人性假设的发展轨迹来看,“自然人”是最初的低层次的人的存在状态或方式,当前的人性假设早已是对“自然人”假设的超越;从人的发展阶段看,“自然人”是人的自然属性表征非常明显、突出人的受动性阶段,而当前人的发展阶段早经历了人的受动性阶段到人的能动性阶段再向能动性受动性统一阶段的转变时期。可见,倘若以生态学的逻辑起点——“生态人”假设来反映当前全部社会历史活动尤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有失偏颇的。

二、和谐社会主体的哲学蕴涵

(一)和谐主体的人学理论依据

“和谐主体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为直接理论依据。首先,人是社会的本体基础。社会是人的集合体,社会即人的社会,研究人类社会当然不能离开人。对此,马克思说过:“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9]之后,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是以人为中心的;人的发展将经历“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至“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而未来的理想社会就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自身的发展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其次,以人为本是唯物史观的主线之一。在扬弃之前诸位哲学家、思想家关于人学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从未间断过对人的研究。从唯心主义的“抽象的人”到马克思的“现实的人”,从旧唯物主义“直观的人”到实践唯物主义的“能动的人”,从费尔巴哈“异化的人”、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再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可持续发展”、“人的现代化”、“人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各类表述,从而使得人的发展在不断的批判中得以不断的超越。再次,和谐主体是人的发展状态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人的发展轨迹表征为这样一个过程:人的多样本性的展开——人的多样本性的认识——人的多样本性的协调——人的全面发展。和谐主体实质是一个不断完善人性、协调多样本性、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下的一个横截面。

(二)和谐主体的学术界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当前的一种的状态表征,需要一种新型的人的存在方式或者理解为人性假设与之相适应,这种新型的人性假设就是“和谐人”。如何对“和谐人”进行学术界定是和谐社会主体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一般与个别相统一的方法,“和谐人”存在两个层面的涵义[11]:一是抽象层面,指作为一种人的存在方式,脱胎于实践又回归于实践,是人的实践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的具体化,是对包括自然人、经济人、道德人、生态人等各种方式的扬弃,是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的存在方式。二是具体层面,指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是集个体和谐、人际和谐与类和谐的统一体,具体涵盖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人是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的统一体。从存在论角度看,和谐人首先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必然具备人的通性,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包括精神属性)的统一、人的本质的展现,等等。其次,和谐人作为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下的一种存在方式,必然还具备与特定社会状态下的具体条件相适配的属性。从认识论角度看,和谐人是在特定的社会阶段中人的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的符号,具体包括人的发展的超越、人的提升、人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对人的存在方式的突破、人的可持续发展,等等。从价值论角度看,和谐人强调人本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三维整合的价值观,既关注个人的利益,也关注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还关注自然的利益,并能将三种利益有效地协调。

(三)和谐主体的多维度诠释

和谐主体是一个关系类概念,因而对和谐主体的理解也只能建立在对与和谐主体相关联的各种相互关系的理解的基础上。概括地讲,人的和谐有两层涵义:就抽象层面而言,和谐主体是人的实践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的一种具体存在形式和发展状态,是指在处理各种关系时追求和谐并按照和谐原则进行活动的行为主体。从具体层面来说,和谐主体是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实现了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的行为主体。从人的关系范畴来看,人的和谐包括主客间性(人与自然之间)、主体外性(人与社会之间)、主体间性(人与人之间)以及主体内性(人自身)的和谐。

和谐主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经济人”、“社会人”等其他人性假设比较,“和谐人”具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征。“经济人”是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社会相配适的一种人的假设。尽管学界对“经济人”有诸多不尽相同的判认,但人们的共识是,“经济人”以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特征。“社会人”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相配适的一种人的假设。尽管人们对“社会人”有不同的认识,但人们认可的基本意思是,人是社会的人,“社会人”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满足,同时还要追求社会地位的满足。而“和谐人”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配适的一种人的假设,因为在阶级对立的阶级社会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人的和谐。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下,和谐主体在处理各种关系上取向和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取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经济利益关系上,取向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和谐;在社会关系上,取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

和谐主体是抽象人与具体人的统一。人是人的个体与类的统一,这种统一具有三个层次[12]:一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个体,这是人的恒久的现实形态;一是作为个体的属的类,即人类,这也是人的恒久的现实形态;再者便是介于两者之间的集合体,如家庭、阶层、阶级、人群、人民等等,这是历史的变化着的人的形态。简要地说,人无非是一个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哲学范畴,是对具体的人一个抽象把握。因此,对人的研究得从个体、群体以及类三个层面开展。和谐主体内涵是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即既包括个体的和谐,又包括群体的和谐,还包括人类的和谐。仅仅研究一个人的和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人进行科学的、合理的抽象;仅仅研究抽象的人类和谐也是不够的,因为正确的实践、规范的行为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个体之中。故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体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层面,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人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而应把抽象研究与具体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

和谐社会的主体和谐与客体和谐是辩证统一的。实现了社会主体的和谐,实现了人的个体、群体和类和谐,有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客体的改造和优化,从而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同理,实现了和谐社会的客体的改造和优化,实现了社会客体的和谐即社会大环境的和谐,为社会主体的和谐提供有利的外在条件,有利于促进人的个体和谐、群体和谐与类和谐。简言之,人的和谐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有利于人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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