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喜
(安徽中医学院医药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
张全喜
(安徽中医学院医药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近年来,高校与大学生对簿公堂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积极预防和控制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而且事关学生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创设和谐友善的高校师生关系。
大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每一个人、每一种职业、每一项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行事。但基于人们的法律素养千差万别,人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有可能与法律的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偏差,只要存在这些偏差,就会存在法律风险。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亦是如此,如果我们在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能严格依法行事,我们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同样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上世纪90年代以来,涉及高校的涉讼和非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件日益增多,这给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1]风险不仅来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我们作为集体或个人做出的每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所谓风险,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界定,从不确定性的视角来说,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从损失的角度来界定,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和时代,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相比较与风险而言,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在人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出现并被广泛应用的名词。在法治社会,人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千差万别,或者是因为人们主观上的过失或者故意,也有可能是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们的行为就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而这种偏差就存在导致承担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同样也会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政治层面的风险、道德层面的风险,当然也包括法律层面的风险。我们所从事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我国的法律愈发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同时,我们的工作对象是有着较高文化修养、思想更加敏锐、法律意识更强的青年大学生,如果我们不能转变工作观念,工作方式不当,我们就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虽然是极其令人痛心的,却是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
1.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的不当是法律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是一门情感的艺术,历来注重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相结合、批评与表扬相结合,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重在感化和教育。但在实践中,我们更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高高在上,把我们的教育对象,特别是那些所谓的“不安分”的学生当成“洪水猛兽”,随时准备“大棒伺候”。习惯于用政策和道德观念而非法治的理念来指导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动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严厉苛刻的各种处分来保障我们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粗暴的工作方式藐视了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和独立,导致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关系的尖锐对立,势必会给高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近些年来,我们周边频频发生诸如此类的案件,比如,有的学生因为考试成绩不理想被老师批评了几句就想不开跳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学生家属围攻并最终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学校出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组织学生参观革命圣地,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凡此种种均说明,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的不当直接导致了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造成法律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2.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法律关系界定的不准确是法律风险存在的认识根源
传统观点认为,高校经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由此我们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市场化时代的来临,“行政关系”观点已越来越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3]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总体上应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支付相应的学费,两者之间基于教育服务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由于我们对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直处于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状态,我们在观念上习惯于以行政管理者自居,在教育管理实践中方式粗暴,从而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尖锐的矛盾甚至激烈的对抗,并由此产生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3.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学校制度的不完善是法律风险存在的制度根源
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是我们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和制度依据,我们所依据的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如果不完善、不合法,出现法律风险是必然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高校权利(力)的性质不明。现行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诸多权利(力),但这些权利(力)究竟哪些是自治权利,哪些是民事权利,哪些是行政权力?立法并未明确;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制。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条例》对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和学位授予权作了一定的程序规定外,其他行政权力,如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对学生学历的授予权,处分权等皆没有法律程序的规定;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缺位。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虽然详细规定了学生所享有的权利种类和内容,但如何具体保障学生各项权利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对学生权利有实际影响的规则,大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各高校制定的,许多高校甚至创设了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新处罚或新义务。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我们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法律制定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我们的学生管理工作出现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法律风险产生的几率。学校规章制度的不合法、不民主、不科学也同样会给学生管理工作发出违法的、错误的指引,从而导致我们的管理行为错误甚至违法,法律风险由此转化为现实。
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风险固然客观存在,但我们不能由此在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上畏手畏脚、裹足不前。我们要在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所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4]
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
一支守法懂法、注意工作方式、善于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新时期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力保障。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教育的对象不仅限于学生,还应包括高校各级管理者和从事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一线工作者。同时要提高法治教育内容的针对性,不同的管理岗位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同,所需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也应不同,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应有所差异。法治教育要有计划性,高校应编制年度普法规划,每年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法治教育,管理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才能知道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权力界限,知道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也才能让学生清楚自身享有的权利,知道什么时候该维权,什么时候应服从管理,既不能不维权也不能盲目维权。
2.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查高校制度的合法性
一方面,高校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等原则制定本校各项管理制度。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即“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学生以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尤其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学校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并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并在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各高校应将高校的规章制度逐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技能,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排查。这种排查应根据法律变动性的特点具有经常性,要紧跟法律变动的步伐,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3.创新工作方式,构建平等和谐的学生管理问题解决机制
构建平等和谐的学生思想问题解决机制,是化解工作矛盾的关键。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者要以自己的学识、能力、人格魅力等去感染学生,在学生中建立起威信,塑造知识渊博、师德高尚、具有亲和力的人格形象,建立师生平等民主、相互对话、包容和共享的互动关系,逐步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学生社团、心理咨询机构、校园网等有效平台,扩大思想问题的解决渠道,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综上所述,进入新世纪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时代背景,出现了新的特点和问题,如何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出现的种种法律风险是一项需要高度关注和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要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我们的管理理念,准确把握法治时代下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才能营造和谐、稳定、民主的高等教育关系。
[1]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董韦.“风险社会”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性[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2).
[3]赵青.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自http://www.ddlw.net/FaLu/QiTa/200604/FaLu_29742.html.
[4]吴岚,王燕主编.风险理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代琴)
G641
A
1671-6469(2012)03-0083-03
2012-05-05
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2008JYXM410)
张全喜(1972-),安徽宿州人,安徽中医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