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雁凌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学院文法系,江苏 常州 213001)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定的差距,自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再无相关动物保护立法出台。受教育理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是否有害和对人类的“有用”价值上,在初中生物课本上我们就能看见对野鸭“肉味佳美,羽毛可以作被褥的填充材料,也可以用来制作各种工艺品”的描述,而缺少把地球看作所有生命的家园的平等意识。同时,随着网络时代媒体传播的力量,大量虐待动物的图片、视频连续曝光,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伤害动物,也显露出人性的丑恶,更严重影响了社会文明,损害了国家形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各类动物保护组织相继成立,建议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对动物福利保护进行宣传和立法,有利于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人休斯早在1976年时就提出了“动物福利”的概念,其最初的涵义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其英文为animal welfare,除了福利还有幸福、康乐的含义在其中。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动物福利”不仅禁止人类虐待动物,更加强调人与动物和谐共处,采取各种措施使动物能够快乐、健康、舒适地生活。保障卫生、环境、生理、心理、行为等五项福利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动物。动物与植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动物具有感受一定苦乐的能力,低等动物有不同的应激性,而高等动物具有完善的神经和感觉器官,能感受到痛苦或者快乐并有相应反应表现,因此这种能力更加需要人类给予其平等的对待和道德关怀。尊重每一个地球上的微小生命、平等对待、善待动物,也是人类作为生态系统最高层阶对动物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2]。
(二)善待动物。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尤其是伴侣动物,在人类的成长过程中,对塑造和培养人类善良和同情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动物也是儿童心灵成长的良好伙伴,有调查显示,养伴侣动物的儿童较少感到孤独,有一定的分享意愿,也更愿意照顾较其弱小的儿童。而虐待动物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显示出一定的暴力倾向,折磨、虐杀动物的孩子甚至可能对人类也硬起心肠。
(三)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福利的重要手段。人体健康发育及正常的智力获得,除了需要大量的植物性食品外,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动物性食品。不能处在良好生活状态的农场动物,由于其体内激素分泌不正常,使食品质量下降,而在屠宰过程中如果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会形成毒素,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动物保护基本法律缺失,无法构建完整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与动物保护相关的基本法。纵观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仅有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的《中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保护问题,并且这些法律各有侧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水生、陆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野生动物,涵盖的范围有限。并且从其立法的目的上也不难看出,该法的制订主旨在于发展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资源上。《动物防疫法》则更加侧重对动物防疫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利用动物保护人类。这些法律中对于动物保护的规定也过于抽象片面,动物的福利就更无从谈起。
(二)受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过于狭隘,严重影响了相关贸易发展
按照我国动物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来看,动物主要分为野生动物、非野生动物以及实验动物这样几大类。而从动物保护立法上看,涉及到动物福利较完善的当属《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该法所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濒危、珍贵的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经济价值的陆、水生动物”。同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仅适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按照西方国家对动物的分类,动物分为: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几大类。目前我国法律中仅对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而大量的非野生动物、非珍稀动物都被排斥在外,这与其他国家宽泛的动物保护范围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与此同时,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密切关联,我国已有多起因不符合欧盟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饲养、运输、屠宰的肉类食品被销毁或是巨额出口订单流产的事例,动物福利形成的贸易壁垒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的畜产品、水产品等出口问题将遭遇无法想像的困境。
(三)对残害动物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还显不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动物福利保护仅限于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而现行刑法中仅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一罪名。该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可否认的是,刑法的相关规定的确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和威慑作用,对于惩罚走私、猎杀濒危野生动物适用死刑,充分显现出中国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但是在实践中,更多伴侣动物、娱乐动物的生存现状却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虐兔视频、烧狗事件、踩猫事件等不断上演,人们愤慨之余才发现竟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这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规范的欠缺。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已成为当前虐待动物事件接连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缺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动物保护组织
我国目前几乎每座城市都有规模不等的动物保护组织,如上海小动物保护协会、湖南宠物保护协会、哈尔滨小动物保护协会、四川省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等。这些民间组织虽然数量较多,但分布过于零散,缺乏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相互支持力,没有任何政府拨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上缴的会费及少量的社会捐款。而这些资金来源困难、相关扶持政策空白的民间组织却从事着大量的流浪动物的收养、治疗等工作,多方面造成的困境使得这些动物保护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夹缝中生存,举步维艰,而每当有虐待和残杀动物的行为发生时,人们只能依靠媒体呼吁和道德谴责来予以干涉。
(一)推进专门的立法
善待动物是世界文明国家的一个道德标准。虐待动物、遗弃动物、残害动物会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立法保障动物福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当然,根据我们目前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条件,完全做到给予国际上认可的五项动物福利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必须坚持一个最低限度保护动物的原则即保证动物不受虐待。2010年初,中国社科院征求《动物保护法》意见过程中,仍然有很多民众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最重要的还是要先保障人的权利,因此,现阶段相对于“动物保护”而言,“反虐待”的说法在目前阶段更易于被民众所理解和接受。我国已于2010年8月由中国社科院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专家建议稿报送中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也期待这部动物保护的基本法能早日通过,通过恰当的分类,明确我国各类动物的保护标准,使其能够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
(二)培养动物福利意识
如前所述,我们的教育更注重的是学历教育、精英教育,而缺乏情感教育和人文精神教育“,教育的目的是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在情感教育方面,应当树立动物与人类都是地球生命成员的理念,关注动物、生物圈与人类的密切关系,要养成平等爱护动物的情感,一个健康发展的人,首先要能够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爱护自然,呵护生命。而人文教育也需要教会学生怎样做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在传授自然科学的同时,注重生命价值的教育。
(三)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特作用
动物保护需要公众的参与,没有公众参与,无法实现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美国等国家之所以成为野生动物的天堂,很大程度上归于民众的自觉保护。动物保护民间组织是公众参与动物保护的重要形式,与企业和社会公众不同,民间组织对动物保护的态度比较单纯,动物保护民间组织以防止动物的虐待、遗弃和非人道宰杀、加强对动物的关爱和保护为其宗旨。民间组织可以成为在企业、社会公众内部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换并向政府传递立法信息的重要力量。例如英国动物保护组织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就是致力于动物保护事务的专业机构,该机构努力关注动物福利,工作内容小到救助某只受虐待的动物,大到影响欧盟的动物保护立法,只要关系到动物的切身利益,其成员都将倾其全力。另外,像欧洲理事会、欧洲动物保护协会也具有类似的功能。
此外,对于动物管理方面,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凡是与动物经营或是动物实验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进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另外,对已经出台的有关动物保护的单行法规,也可以根据动物保护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1]李强.对我国动物立法的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11,(6).
[2]孟霁雨.论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