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能源立法工作 助力湖北跨越式发展

2012-04-02 03:37:41刘友凡
党政干部论坛 2012年1期
关键词:能源

○刘友凡

加强能源立法工作 助力湖北跨越式发展

○刘友凡

能源安全事关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安全。节能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文围绕能源问题及我省能源立法实践,和大家交流探讨。

一、能源安全与能源立法背景

(一)世界能源情况

1.能源利用的发展。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燃料和动力来源。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的历史。远古时期,先民茹毛饮血,生活条件极其恶劣;传说中燧人氏钻木取火,这是人类开发利用能源的巨大进步。数千年以来,薪柴是主要的燃料。18世纪,英国开始工业革命,蒸汽机出现,促进了煤炭的大规模开采利用。到1860年,煤炭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24%,1920年上升为62%。之后,随着石油的广泛应用,煤炭的消费比重逐渐下降。1979年,世界能源总消费中,石油占比高达54%。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迅速,能源消费需求不断增加。1973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费量为57亿吨油当量,2006年增至108亿吨,年均增长2%左右。未来20年,化石能源仍是世界范围内一次能源的主导来源。

2.世界能源危机及其影响。能源缺乏是本世纪各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据资料分析,石油、天然气等主要化石能源将在本世纪加速枯竭。能源的短缺以及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对国际政治经济造成深远的影响。石油是现代最重要、最具战略性的能源与基础原料,世界经济消耗的40%、交通运输能耗的90%来自石油。随着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对石油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争夺的方式也更加复杂。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两伊战争、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包括近期的利比亚战争等,背后都存在企图掌控这些地区石油资源的因素。

3.世界各国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近些年,各国都注重加强对太阳能、核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据统计,近10年来,全球风力发电年均增长28%,太阳能光伏发电(PV)年均增长30%,生物质液体燃料年均增长15%。2008年,全球投入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发电方面的资金约为1200亿美元,如加上用于研发项目的投资等,将超过1500亿美元。2008年,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就业岗位已接近300万个。目前,160多个公司已形成世界性可再生能源产业基地,市值高达2400多亿美元。

(二)我国能源情况

当前中国面临四个关键性挑战,一是自然资源和可持续发展,二是环境保护,三是收入与生活水平不平衡,四是民主政治建设,这些问题都与能源有关。

1.我国能源总体状况。其一,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以煤炭为主。根据2006年《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我国煤炭资源保有量10345亿吨,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居世界第三位;可供开发的水能折合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的12%,居世界首位。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仅占世界储量的1.8%和0.7%。其二,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低。煤炭、水能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其三,资源禀赋与能源消费在地域上存在明显差别。能源储量主要在中西部地区,消费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能源利用成本高。

2.能源需求迅速增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能源需求有限,是煤炭、石油出口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固定资产投资迅速增加,重化工比重增大,高耗能产业迅速扩张。2010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32.5亿吨标准煤,折合22.35亿吨油当量,首次超过美国,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人均能源消费还不高,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能源消费总量还将有大的增长。我们讲节约能源,主要是讲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生产总值的能耗。

3.能源事业加快发展。我国一直重视能源工作,上世纪60年代大庆油田、“铁人”创业精神,曾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改革开放以来,与经济快速发展相适应,我国初步形成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主体,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应格局和供应体系。

我国能源缺口较大,主要能源进口大幅上升。近些年,为保障石油安全,我国勘探开发力度不断加强。同时重视与周边国家特别是能源出口国的交流合作,进行海外原油收购,加快铺设国际油气运输管道,突破“马六甲困局”。目前,我国的东北(中俄原油管道)、西北(中哈原油管道、中亚天然气管道)、西南陆上(中缅油气管道)和海上(经过马六甲海峡的海上通道)四个方向油气进口通道已经打通;这一战略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实现石油、天然气运输渠道的多元化,有利于能源供应的安全。我国还注重加强战略石油储备,已形成36天消费量的储备能力。

4.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我国的能源结构长期以煤为主,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水平高,能源消费总量及温室气体排放均居世界前列。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力争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总量的15%。近些年,我国有序发展水电,积极发展核电,鼓励支持农村、边远地区和条件适宜地区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能源结构有所改善。我国的水电装机容量、核电在建规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和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5.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十一五以来,我国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开展节能行动。2010年,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比2005年又下降19.06%,基本完成“十一五”的节能目标,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6%。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节能减排任重道远。

(三)湖北省能源情况

1.能源禀赋。总体上看,湖北缺煤、少油、乏气,水电资源相对丰富。一是水能资源。全省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3300万千瓦,居全国第4位,年均发电量1494亿千瓦时。二是煤炭资源。我省煤炭资源匮乏,且开发难度大。到2008年底,全省共查明煤炭资源储量14.33亿吨,目前年产量1200万吨左右。三是石油资源,主要集中在潜江、天门、荆州、仙桃等地。四是天然气资源。我省天然气资源集中分布在恩施州利川市建南地区,储量约50亿立方米,年开采量7653万立方米。五是新能源。全省风能、太阳能、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核电项目正在推进。

2.能源工作主要成就。近些年,湖北省能源产业快速发展。2009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5019万吨标煤(含三峡等电站调出电量),占全国生产总量的1.83%;全省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4567万千瓦(含三峡电站1820万千瓦),同比增长5.57%,居全国第7位,其中水电、火电装机容量分别占65.68%和34.29%;年发电量1797.6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9%,居全国第8位。同时,节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21.67%,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五年来,全省全社会累计完成节能量330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400万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稳步推进。全省以能源消费年均8.5%的增速支撑了经济年均13.9%的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1.07下降到0.61,缓解了能源供需矛盾。

3.能源产业主要制约因素。其一,能源产需不平衡,对外依存度高。湖北省是能源消费大省。煤炭储量不足全国的1%,石油可采储量仅占全国的0.8%;天然气地质储量仅占全国的1.2%。水能资源较丰富,但开发率已超过95%,进一步开发潜力有限。2009年,全省能源自给率仅36.6%,这是制约湖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二,能源利用效率偏低。一方面,火力发电效率低。另一方面,高耗能产业能耗大,其中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单位能耗高出全省平均水平近一倍。其三,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是能源季节性短缺。湖北水电比重大,受季节性来水和防洪影响,负荷高峰容易出现电力短缺。二是能源地区性强。鄂西地区水电密集,电力发展较快,而用电负荷主要分布在鄂东,能源消费占全省总量的60%以上。三是能源消费结构有待优化,工业用能比例过高。在能源种类上,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足1%,远低于全国3.4%的水平。其四,能源环境问题严峻。全省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以及相对落后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带来了诸多环境、资源和社会问题。

二、湖北省能源地方立法情况

能源法是关于开发、利用和管理各种能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能源法的制订,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2年日本制定了《石油及可燃性天然气资源开发法》。有些国家在制订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综合性法规,英国1976年制定《能源法》,日本1979年出台《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法律》,法国也在2005年制定《能源政策法》。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能源的重要法律,但还缺乏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以来,围绕资源能源工作,湖北省先后制定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实施节能法办法等“三条例一办法”,4件法规,占同期省人大立法总数的15%。这些法规覆盖能源节约和开发利用等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标志着湖北省节能工作和新能源开发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其主要内容:

(一)突出节约优先方针

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规定,根据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实现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节能法办法规定,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优先。

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这些规定,进一步理顺了节约与开发、节约与发展、政府与市场等方面关系,明确了全省能源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二)突出政府主体

节能工作总体上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明确政府的职责,突出政府的主体作用尤为重要。湖北省能源立法从不同角度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1.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行政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将能源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3.明确政府的节能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督检查,查处用能违法行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能耗限额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用能;制定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标,建立节能公共服务平台,设立节能咨询专家库,加强能源统计等。

(三)突出制度设计

1.制度创新。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在推进“五个一体化”的同时,借鉴世界先进的经验,作出制度创新规定。如要求“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等制度”,“建立资源开发补偿、衰退产业援助、资源枯竭企业扶助等制度”,为“两型社会”综改试验提供依据。

2.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3.落后产能淘汰、能耗限额制度。省政府对高耗能的产品,明确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4.企业对标制度。引导企业与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通过管理和技改等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四)突出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节能管理

1.加强工业节能。湖北省重、轻工业比重为7:3。建设“两型”社会,当务之急是转变发展方式,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比重。相关法规规定,加快产业结构、用能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同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关闭落后产能。鼓励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以及先进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2.加强建筑节能。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20亿平方米,建筑能源消耗已占社会总能耗的27.5%。据统计,我国建筑能耗(包括建造能耗、生活能耗、采暖空调等)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加上建材生产过程中耗能,占社会总能耗的46.7%。为加强我省建筑领域节能工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突破:其一,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一是规定推广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二是鼓励选用节能设备,三是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物一体化。在既有建筑节能方面,主要是推行技术改造。其二,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服务,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式的创新。如武汉中商委托国外能源服务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每年节余100多万元,收益双方分成,中央电视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条例吸收这一成功经验,规定:“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近15年,我国汽车年均增速16.74%,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亿辆,产销居全球第一。我省车市也高温不退,2010年百户家庭家用汽车拥有量5.53辆,是2005年的6倍。目前交通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0%,未来还将逐步上升。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发展城市自行车交通。加快低能耗新型车船的研发,淘汰老旧机动车和船舶;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带头使用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公共场所照明,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

此外,加强农村、农业节能。还对生活节能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突出新能源的开发

主要是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电网企业应当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鼓励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建设单位应当为住户预留或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近年来,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形势喜人。到2010年,全省累计建成户用沼气池266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27%。一个沼气池,一年可节约15亩薪炭林,50个砍柴工。折算全省户用沼气每年可提供优质有机肥3000万吨,节约化肥1.2万吨、农药1200吨,减排二氧化碳400万吨、二氧化硫3.5万吨,直接保护土壤植被56万公顷,大大改善了乡村面貌,社会效益显著。

为进一步发展农村能源事业,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小区的废弃物,建设集中供气、发电工程。组织沼气生产者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

(六)突出社会化服务

1.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相关法规规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和技术培训,提供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践中,许多行业协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行业发展、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突显“第三方优势”。相关法规规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节能规划及节能标准制定、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工作。

3.提高农村能源服务水平。沼气的运行维护需要投料、换料,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迫切要求提供专业化服务。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网络,提供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等服务。支持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级服务网点,开展专业化、规范化服务。鼓励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向农村可再生能源用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七)突出保障、激励措施

1.经费保障。近10年,我国能源投资规模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但绝大部分资金投向基建项目,用于节能资金不多。因此,在法规中明确,省、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工程的建设。

2.强化政策引导。各国对节能均实行政策支持,如美国每年投资10亿美元实施绿色照明计划。鉴于此,法规从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方面,分别规定了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服务等相应政策。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一般投资较高,回收期较长,融资难度较大。国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十分必要。法规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八)突出法律责任

1.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对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对擅自推广未通过论证的产品等,分别明确了处罚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能源立法的创新问题

湖北省能源法规出台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全省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41.07%;新建建筑节能设计阶段由75.3%提高到100%,竣工阶段由50%提高到96.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1500多万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占比达82%;农村户用沼气新建150万户,太阳能热水器新增70万户。究其原因,主要是坚持走立法创新之路,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统一,三个服务、四个结合”。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省委报告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对重要法规先报省委同意,再进入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图转化为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如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是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湖北加快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搞不搞法规,什么时机出台法规,当时有不同认识。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到长株潭城市群、天津滨海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及省内调研,认识到法规既有规范的一面,又有超前引导的一面,提出了加强“两型社会”建设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罗清泉同志批示:“这项立法很有意义,望认真组织”;李鸿忠同志批示:“调研组提出的意见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建议在国务院批准我省实施方案后,选报立法项目,尽快进入操作阶段”。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专门汇报了城市圈立法工作情况,经省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获高票通过。实践证明,条例出台后,对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推动、促进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坚持“两个统一”

1.衔接上位法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统一。与上位法不相抵触,这是地方立法的“高压线”;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增强可操作性,这是地方立法的基准线。

2.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相统一。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设立立法顾问组、委托专家起草、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和座谈会、设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和立法论坛、吸收公民旁听等方式,使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到立法机关;探索重要法规三审制,对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项表决,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立法协调机制等。对有些法规的审议过程,进行现场直播,与网民实时对话。在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地方立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较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

(三)坚持“三个服务”

1.服务科学发展。构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是中央、省委提出的奋斗目标,是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地方立法应当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规范作用、引导作用、保障作用。

2.服务民生。地方立法必须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出台,宗旨就是解决农村用能紧张的问题,改善群众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3.服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人类对能源的认识、开发和利用,没有止境。煤炭能源替代原始能源,石化能源替代煤炭能源,现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方兴未艾,未来也一定有新形式能源替代现在的能源,这是必然趋势。可燃冰的发现就是证据。基于这一认识,我省出台的有关节约能源和开发新能源的法规,都分别立章分节,规定了加强对新能源的研发利用。从新兴产业振兴战略层面,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工业基础优势和人才优势,推进新型能源技术和装备产业发展,推进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能。从体制机制层面,规定能源发展战略、产业规划,细化产业政策,实施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措施。从融资层面,规定设立专项基金,推动股权基金投资,推动产权交易等,进一步活跃技术交易,加快新能源产业化。

(四)坚持“四个结合”

1.部门起草、政府提案与人大审议相结合。地方立法由政府部门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向省人大提出法规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人大审修法规,不是个别的,而是全面的;不是文字增减,而是明确宗旨,突出重点,有的是重起炉灶,经多次审议,数十次修改,有的历经数年。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焦点平衡工程,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工程,更是一项学习再学习、认识再认识的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一个统帅、七个部门、三个层次,即以宪法为统帅,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法律为法律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所构成。每部法规,都是一门学科,搞一部精品法规,从工作过程讲,就是“古今中外”四个字。

2.专委会审议与法委统一审议相结合。地方法规草案,先由人大专委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再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充分尊重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形成二审稿,再提请常委会审议,有的还提请三审,使认识得到深化,共识得到形成。

3.省人大立法与市州人大协助调研相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发挥市州人大常委会的积极作用,围绕法规的重点、难点问题到市州开展调研,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使地方立法工作活水长流。2010年6月,省人大赴襄樊市城区、保康县、枝江市进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立法调研,分别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经营者、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实地考察农村沼气池建设、管理、使用和服务情况。调研组还到武汉东西湖区,实地考察秸秆气化工程。根据调研情况,条例对“一建三改”、秸秆气化工程等作了相应规定。

4.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专家参与立法相结合。省人大作为立法主体,权力来源于人民。在地方立法中注重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的呼声,关切群众的利益。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审后,全部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并在省内设立9个立法基层联系点。

坚持立法机关、专家、实际工作者“三结合”,是湖北省地方立法的一条重要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发挥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起草或者提出专家意见稿。常委会还成立了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立法顾问组,在立法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湖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国有地位、有影响,有些法规是全国首创。2010年11月,全国十六次地方立法研讨会在湖北省召开,王兆国同志到会作重要讲话。2011年初,全国人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座谈会,湖北作为31个省市区的唯一代表,作大会发言。这是全省上下努力的结果,我们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成果,坚持不懈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坚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责任编辑 张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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