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2012-04-02 03:37:41赵静
党政干部论坛 2012年1期
关键词:领导集体法制依法治国

○赵静

论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赵静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新时期,我党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同时也经历了坎坷与曲折。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总结归纳出我党法治观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观点,对于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其法治观反映了社会革命和过渡转型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重视刑法对革命秩序的维护和对罪犯改造的作用,重视宪法对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确立依宪治国的法治目标,相信人民创造历史、坚持人民主权的法治原则。它有三个突出的方面:

(一)民主立国,民主制宪

毛泽东亲自参与“五四宪法”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为“五四宪法”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内容有:

1.民主制宪。在“五四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宪法起草小组受毛泽东的指示和指导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提交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再次经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讨论,最终通过。正如毛泽东自己所说:“这个宪法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1]这也是他一贯主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立宪中的运用。

2.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五四宪法”的两大核心原则。1954年初,在杭州召开的国家宪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提出了宪法起草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并且意味着人民主权,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

3.立宪要实事求是,又要体现灵活性。毛泽东将这一唯物主义认识论运用到了立宪中去。在组织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他指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他主张立宪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绝对化、机械化。整部宪法就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4.批判地继承与吸收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制定宪法的经验,毛泽东提出要参阅苏联、波兰、捷克等国家的宪法,以及国内原有的几部旧宪法。对旧法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宪法不是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而是批判继承和吸收,为社会主义立宪服务。刘少奇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报告中也指出:“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中国经验和国际经验”。

(二)强调“治国就是治吏”,务必从严治吏,治理的重点是官员,即公权力,而非治民

以史为镜,我们为什么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遏制贪污腐败?主要是在“严”字上下了功夫。据薄一波回忆,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的大会召开之前,曾有党内的老同志找到薄一波,要其向毛泽东说情,是否可以不枪毙刘、张。当时,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董必武同志则从另一方面论证了从严治吏的合理性,他认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应当加重处罚。否则,就不能服人。因此,董必武请求党通过一个决议,警告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三)党与法律的关系: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

关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董必武指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如果那样,还设法院这些机构干什么?”[2]对于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他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上的领导,而不是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

要做好法制建设,还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董必武指出,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一是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法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是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是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到政权机关中工作”[3]。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但不能代替政府工作。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

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法治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方针、政策。其法治观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做好成果转化的流程衔接。研究发现,就整个科研成果转化过程而言,需要重点关注选题、衔接、推广、交流、配套五个关键环节,实做好应用型研究导向、科研项目与生产实践的对接、科研成果的推广传播、博士后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转化应用配套条件。

(一)崇尚法治,反对人治,提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共产党人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长治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予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我国的十年文革是一个惨痛教训,邓小平痛定思痛,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进一步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会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

1980年8月,邓小平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邓小平这段话的精神是以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过去那种将领导人的话当成“法”的错误做法。他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尊崇法治、否定人治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点和核心。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法关系

党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邓小平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务实精神从理论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邓小平曾多次指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管不合适……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4]。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邓小平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环节。法治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只有抓紧立法工作,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还强调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5]邓小平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通过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6]。

邓小平站在治国安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促进了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我党的法治观和法治理论,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为我国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关头,审时度势,第一次明确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其法治思想的精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党的第三代领导人进一步提出了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治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三)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提出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

2002年11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依法执政既是一种体制和制度,也是一种法治理念。只有实行依法执政,才能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从而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念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核心理念。只有深刻理解这一核心理念,才能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四)阐述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家和政治家所不容回避的问题。江泽民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总之,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通过修宪程序将其载入宪法总纲,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9页。

[2][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354页。

[4][5][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174、360页。

(作者系湖北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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