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燕 红河学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关于走私,笔者从事了近16年的进出口贸易,其中曾闻不少案例,但2005年亲身经历的一桩因商品名称归类错误引发的走私错案,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教训的分析,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走私案的发生,以期带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2004年12月云南省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经中间商介绍认识,双方签订了代理进口合同,由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一批锡泥(英文Tin Sludge)。A公司无法在HS编码目录中找到相应的海关编码,认为锡泥与锡废碎料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于是就用公司锡废碎料的批文代理进口。2005年1月B公司出口200吨锡泥到广东某码头,A公司委托该广东某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并以锡废碎料(英文Tin Scrap)(商品编码800200000)的名称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查验时发现货物外观形态、颜色等与报关单上申报的名称不相符,于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在A、B公司的要求下,海关同意在B公司缴纳了20多万元的保证金情况下先放行货物。但后来海关在大批量验货时发现货物呈泥状,与锡废碎料的形态出入很大,怀疑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阳极泥”类。7月中国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定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于是海关要求提交货物原产国当地政府的分析报告。出口商通过原产国提供了一份注有“METC”的英文资料即“关于锡废碎料含水分的说明”。货物被海关查出问题后,B公司看到货物可能被没收,要求A公司退运货物,于是A公司就提交了退运申请,要求船务公司办理退运手续。相关证据及A、B公司的行为表明有伪报走私的嫌疑,2005年5月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逮捕并立案取证、调查。广东省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A、B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犯走私废物罪。A、B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则提供证据称从未逃避过海关之监管,也没有走私之故意,恳请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关于废渣内的水分说明、第三国MTEC鉴定报告、退运申请等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经审查,这些证据均是传真件的复印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对本案没有实质性意义,有的与查明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均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检验证书及B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都存在问题。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上未能确认品名及归类,所以该检验证书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而鉴定报告法院无法确认就是指向涉案货物,难以认定被告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此举反而证实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品名,也不能充分认定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认定被告人有故意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最终,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无罪释放。
产生走私的原因很多,有走私分子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下不惜违反外贸管制、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也有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正确认识与了解,或因业务不熟出现的错报、误报等,或者被不法商人、居心叵测之人利用、陷害所致等。因此对于走私案例要认真分析具体原因,才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避免此类案例的发生。下面就本案例产生的具体原因作如下分析。
本案例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商品编码协调制度(HS)和商品知识的不熟悉。涉案货物锡阳极泥与锡废碎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商品。锡阳极泥是含有水分的淡蓝色泥状物,是电解电镀产生的,属于化学变化,在加工过程中会造成污染。而锡废碎料是金属锡在切割、拉直过程中产生的,有金属光泽,整个过程为物理变化,外形为锡块、锡片,污染相对较小,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商品,涉案企业未弄清楚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A公司在对商品的成分、性质、规格等特征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甚至不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在利益驱使下就与B公司贸然签订进口合同。由于在海关的《HS协调制度》中无法找到涉案货物对应的品名及对应的税则号归类,自认为两者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而A公司恰好又具有国家环保局核发的锡废碎料限制进口的批文,于是就用锡废碎料的品名代替锡阳极泥,对商品错误归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属于伪报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导致海关以伪报性质的走私案提起起诉。
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常见手法有伪报、瞒报等方式,海关有权以“申报不实”扣留货物、处罚甚至以走私罪论处。同时,按照《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动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要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固废进口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口,否则海关也可以走私罪论处。本案例中提及的锡废碎料属限制进口类,只要有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就可以进口。A公司在不确认涉案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时,甚至在不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自动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是否可以归类于锡废碎料时,就签订合同并随意归类。此举属于伪报性质,是申报不实的表现,违反了海关法规定,海关有权以“申报不实”扣留货物、处罚甚至以走私罪论处。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虽不是主观故意,但由于涉案企业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对国家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缺乏正确认识与了解,对走私进口的认识模糊不清,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2005年1月,B公司安排从第三国发运货物到中国某口岸,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经海关查验时出现问题,据说经化验为锡阳极泥,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得知货物可能被没收,B公司马上联系了中国国内另外一家冶炼厂,该冶炼厂表示同意购买并承诺能够办理进口手续。B公司要求A公司申报退运手续。于是A公司提交了退运申请,要求船务公司办理退运手续。A、B公司的退运行为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对走私进口的概念不太清楚,不了解走私的真正含义。第二,增加了走私嫌疑。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已经被海关怀疑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但B公司在利益驱使下,不顾维护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甚至想从另外的口岸进口。但不管从中国的任何一个口岸进口,只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都会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都属于走私行为。这种极端行为让海关不得不怀疑A、B公司有走私的嫌疑。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退运申请,公诉机关认为A、B公司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因为在第一个口岸走私不成功,所以欲换另一个口岸进口,有主观走私的表现。
本案例虽然最终以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相关当事人无罪释放而告终,但给所有涉案企业、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认真审视本案例,感悟颇多,现阐述如下,以期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认识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懂得怎样做才能规避风险、防范于未然。从案例梳理中得出的以下几点启示,希望给予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借鉴,从而更好地操作进出口业务,减少企业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进出口买卖一般要经过磋商、订立、履约三个基本环节。企业在签约之前一定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了解,如对方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用等基本情况,可通过银行、国外的商会、同业公会等渠道了解,也可以通过实际的接触和交往,了解对方后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洽谈、签订合同。本文中A、B双方是经过中间商介绍认识的,笔者经历了从认识到磋商、签约、履约的过程,整个过程随意性太大。A公司对于B公司的资信、经营能力、公司状况等并未做过认真调查了解,对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成分、形态、性质等不了解,甚至不知该货物是属于国家限制性还是禁止性进口商品,就贸然与对方签约。A公司轻率随意的做法导致了走私案的发生,给企业带来了莫大的损失。
在对外贸易实际操作业务中,企业应熟悉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的概念、性质、范围、方式、危害等的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固体废物进口中自动许可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禁止进口类的相关规定等,自觉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具体来说,首先,要清楚了解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如内在品质)、外观形态等,根据海关税则归类方法和适用的税率等,对它进行相应的归类。其次,在缮制报关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时,一定要对品名、商品价值等如实申报,不能疏忽大意甚至弄虚作假,以免海关以“申报不实”扣留货物、处罚甚至以走私罪论处。最后,注意订立的合同应遵循平等、诚实、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要了解商品是否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是否会对国家、人民的安全产生危害,进口后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中的A公司在不确认涉案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时,就签订合同,随意进行归类,是申报不实的表现,违反了海关法规定。而涉案货物进口后要在工厂进行冶炼,而在此过程中选矿厂排放的污烟、污水、废渣,会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可能会释放出大量有害物质,危害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但是A公司在利益面前无视国家有关走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急于达成此笔交易,还用锡废碎料的批文进口,最终给相关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商品编码协调制度(HS)是一个完整、系统、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商品代码就是商品分类的代号,而商品分类则是依据商品品质来进行的。从事进出口贸易实际操作的企业或人员,首先应对所要经营商品的品质有一定的了解,对它的内在质量如气味、成分、性能等和外观形态如颜色、光泽、形状等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其次,要了解商品编码协调制度(HS)方面的知识,掌握商品归类方法,才能根据海关税则归类方法和适用的税率等,对它进行相应的归类,报关时才能顺利通关。本案中的锡阳极泥与锡废碎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商品。A公司由于对商品的特性、含量、成分等知识未充分了解,因为在海关的《HS协调制度》中无法找到涉案货物对应的品名及税则号,就把涉案货物与锡废碎料混为一谈,认为可以归于一类货物,于是A公司就用锡废碎料的品名代替锡阳极泥,向海关进行申报,这种商品品名归类上的错误,属于伪报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走私不但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以本案为例,案件涉案企业多达12家,涉案人员近20人,案件审理持续近2年。此案例虽然最终无罪释放,但使所有涉案企业、个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A公司不但无法收回代理费,还被海关罚款,支付了律师费,损失近50万元人民币。而对于B公司来说,货物被没收、垫付的部分报关费用、缴纳的保证金等,先后损失近100多万元人民币。相关企业,涉及船务公司、货运公司、报关公司近8家,既无法收回运费、杂费、手续费等费用,也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走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导致最终破产。本案涉及船务公司、货运公司、报关公司等相关企业近8家,因为在涉及走私案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企业愿与这些企业开展业务,损害了企业的声誉。A公司在近2年的案件审理中无法进行正常对外贸易活动,加上“走私”的罪名给A公司带来的名誉影响,致使其他企业不敢与A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最终导致破产。在对外贸易业务中,只有充分认识到走私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危害,才会从思想上警惕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