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江
“世界只有中国有,中国只有湖南有,湖南只有益阳有,益阳只有安化有。”这是安化黑茶最常见的宣传口号。安化黑茶,因产自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而得名。安化黑茶是20世纪50年代绝产的传统工艺商品,得益于海外市场的征购,这一原产地在安化山区的奇珍才得以在21世纪之初璧现,并风靡广东及东南亚市场。可也正是因为这一“老牌”茶种焕发“新姿”迅速崛起,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的市场及利润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导致大量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一种商品而言,在市场上最有力也是最便于实现的保护,便是对其进行禁止性保护,而禁止性保护的最具代表性的权力便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为防止“安化黑茶”这个新兴品牌在现阶段及将来受到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法侵害,本文以安化黑茶发展的客观现实为基础,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和研究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保护安化黑茶知识产权的相应对策。
(一)注册商标
据益阳市茶叶产业局数据统计,2005年前,安化只有“白沙溪”黑茶一个知名商标品牌时,黑茶产业的年产值是8 000万元人民币,几乎只有现在产值的5%。近6年来,随着黑茶产业的蓬勃发展,黑茶优质品牌接连诞生,先后有“永泰福”、“怡清源”、“利源隆”、“黑美人”等19个品牌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又分为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其中白沙溪茶厂1950年以来前后共使用过五角星商标和中茶商标,1970年“黑茶砖”更名为“黑砖茶”,其商标也改为“中茶”;花卷茶使用“中茶”商标,1958年花卷茶改制为花砖茶后仍使用“中茶”商标;天尖茶﹑贡尖茶、生尖茶均采取篾篓大包装,包装上一直使用“中茶”商标,以上三种产品在2000年均统一改成“白沙溪”牌。益阳茶厂于1986年11月与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湖南省茶叶分公司签订“中茶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94年,益阳茶厂注册“湘益牌”商标,注册证号为695066号。1997年,湖南省益阳茶厂茯砖系列产品开始正式使用“湘益牌”商标。1998年所有产品全部使用“湘益牌”商标。[1]此外,比较有影响力的黑茶注册商标还有“怡清源”、“黑美人”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安化县以县茶叶产业协会为主体,相继申请注册了“安化茶”、“安化黑茶”和“安化千两茶”三个证明商标,而且“安化黑茶”这一证明商标还被湖南省工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现阶段,安化县茶叶协会已经与安化境内的黑茶企业签订了《“安化黑茶”证明商标和防伪标志使用协议》,并颁发了“安化黑茶”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供各黑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用于证明其产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其他相关特定品质。
(二)地理标志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共用性质”,决定了“安化黑茶”这一商标不应成为某一经营者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而被“专用”。而且,因为“安化黑茶”以地名作为商标,除本身不具备显著的区别特征外,还可能造成对具有同一地理等自然因素的黑茶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所以安化县茶叶协会已经以“安化黑茶”为名申报了地理标志产品,基于地理标志的品质保证功能和“共用性质”,安化县的黑茶企业均有权使用“安化黑茶”这一地理标志,而不被某一个或任意企业所“专用”,进而侵害其他当地黑茶企业对这一地理标志的所享有的使用权。同时“安化黑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已通过国审,2010年正式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录。
(三)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中方法是指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有时也可以是一个步骤。
以千两茶为例,其特色之一就是将茶叶踩捆成包,用棕与篾捆压成圆柱形,以致形成“花卷”,而这一过程,便是一种特殊的制作工艺,可以视之为特定产品的制造方法。大体来说,黑茶的制造工艺分为初制和压制两个部分,黑茶的初制工艺类同于一般茶叶的制造方法,但是千两茶的制造工艺特色却在于它是紧压茶,将初制茶压制成“卷”以至于形成 “圆柱”形状,这是千两茶的关键技术所在。目前,安化县茶叶协会已就“安化千两茶制造方法”为客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在50多家黑茶加工企业中,拥有发明专利的只有3家,拥有科技成果的2家,很多企业都不曾拥有专利。由此可见安化黑茶在专利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安化县地处山区,交通相对闭塞,经济相对落后。而黑茶制造工艺靠的是手把手的代代相传,一些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老一辈制茶师傅手里。这些老师傅虽然技术精湛,但是因为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其掌握的技术工艺,几乎不会产生对自己所掌握的技术进行专利方法发明申报的意识,更不用说当遭遇侵权行为时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有的黑茶企业也是由家族发展而来,没有先进的管理制度,没有专门法律人才,经常出现虽然已经使用一个商号进行黑茶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却没有对此商号申请商标注册,以至于被他人恶意注册反而限制自己使用的情况。
(二)保护措施乏力
由于安化黑茶这一品牌在市场上推出的时间不长,安化黑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刚起步不久。虽然在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等方面的保护均有涉及,但可以看到这些已有的保护措施却都是分散的,各自为阵的。宏观上看,从政府到行业协会到各黑茶生产企业都面临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乏力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带来的恶果是,各权利主体利益无法协调,保护行为或重复或缺失,保护效率下降,最终导致保护结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侵权现象严重
因为安化黑茶的迅速崛起,位列中国六大茶种最老资格的显赫地位,以及其被慢慢发掘的人体保健功效等原因,“安化黑茶”展现出巨大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众多茶叶企业只要将其产品冠以“安化黑茶”这一知名商标,便会无形中提高其产品的外在品质和知名度,从而扩大其产品的销路和市场,增加其企业盈利。无论是“白沙溪”、“黑美人”等企业自有商品商标,还是“安化千两茶”等协会拥有的证明商标,都是有着巨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著名商标,是安化各产茶企业和安化茶叶协会的自有知识产权。更不用说“安化黑茶”这一地理标志,本身就是当地企业和茶农的无形资产。但由于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而导致黑茶品牌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10年4月在北京八大处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园林艺术博览会上,安化黑茶企业就遭遇“李鬼”,有企业竟然在那种场合以“白沙溪”为品牌,公然兜售黑茶产品。
(一)建立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整体对策措施,要对安化黑茶知识产权进行卓有成效的保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笔者认为,建立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就要明确谁是保护战略的实施人,即保护战略的主体。建立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主体有三个,即政府职能部门、黑茶产业行业协会和黑茶生产企业本身。
首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引导安化黑茶行业进行创新性革命,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可以是技术上的创新,鼓励企业进行黑茶制造方法创新,如在原有制茶基础上提高制茶效率,增进产量。创新也可以是商标、外形包装的创新。如对千两茶进行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结合的、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的创新。其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致力于打击假冒、仿冒安化黑茶商标、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和规范茶叶市场,为安化黑茶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安化县茶叶协会虽然不得拒绝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企业使用这种商标,但可以为了保证使用商标的黑茶企业生产的黑茶产品符合标准,而对使用企业生产的黑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定及监督控制。行业协会亦应该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协会下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进优胜劣汰机制,将生产不合规范,达不到一定行业标准的黑茶企业排除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之外。此外,安化县茶叶协会还应该对各黑茶生产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和培训,引导新兴的、有实力的黑茶生产企业进行商标注册,不仅授权其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更应该帮助其将自己的企业品牌打造成驰名品牌,委托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员辅导其进行商标注册,完成专利申报。
各黑茶生产企业本身就是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受益者,所以更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黑茶知识保护战略中的主体地位。第一,黑茶企业要培养自己的品牌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企业的品牌产生一定市场影响力后,一定要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2]当两个或以上黑茶企业就同一或类似商标申请时,接受第一申请人的申请。当某一黑茶企业发现或发明具有创造性或识别性强的商标时,应把握时机在先申请注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优势,享有品质优秀的商标对企业以后的发展是极其有利的。第二,各黑茶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而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自主维权。比如可以采取聘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处理各类侵权行为,主动参与市场的打击侵权行为;可以在法律顾问的辅导下进行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转移行为,处理专利行政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等。
(二)完善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何完善安化黑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在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再参照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来进行与其有关的补全和改进,以追求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能够覆盖的知识产权各方面的保护体系。下面将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具体阐述。
1.商标权的保护。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者状态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而在形象商标中,又有立体商标一类,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例如著名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就是由一个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转而注册为立体商标而来。我国在2001年将立体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解决了我国经营者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途径来求得法律对其具有独特个性的商品外形或包装的保护,却又受保护期限限制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安化千两茶”是将茶叶踩捆成包,用棕与篾捆压成圆柱形的一种外观设计,这种设计正是“安化千两茶”在茶叶市场上最具有识别性的一个特征,很多消费者往往就是被这一形状所吸引,而认定和购买安化黑茶产品。所以生产千两茶的企业完全可以就这一外形包装向商标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安化千两茶”的立体商标,将其他商标和立体商标相结合对安化黑茶进行有关商标权的保护,将使黑茶商标权保护的体系更加丰满,不仅有新颖的创意,更是商标权保护发展大势所趋。
2.专利权的保护。我国专利制度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部分,安化县茶叶协会目前仅仅就“安化千两茶制造方法”申请了方法发明专利,关于安化黑茶的专利保护还存在许多可改进之处。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黑茶外包装设计是六大茶类中最原始古朴的,大多用竹篾、棕叶、蓼叶、牛皮纸等天然材质包装茶叶,体现了茶与大自然的和谐之美,既无现代工业的污染,又能把大自然的气息蕴涵至茶品当中,真可谓“纳天地之灵气,吸日月之精华”。这就是安化黑茶的外观设计特色,完全可以就此进行专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3.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影视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安化黑茶的历史源远流长,不仅是一部茶叶史,更是一部文化史。作为中国历史最久远的茶种,伴随安化黑茶产生了无数的茶诗、茶文、茶歌,古有两江总督陶澍赋诗为《咏安化茶》,现代关于安化黑茶的茶文更是数不胜数。与悠久的黑茶历史和繁荣的黑茶文化相比,安化黑茶的著作权保护明显滞后。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著作权保护的建立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要对这些文字、口述作品、影视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加以保护,既保护了创作作品的个人的权益,又能为建立安化黑茶文化起到关键作用。一个有文化背景的产品是更易于市场推广的,是更有后劲和强大生命力的。
(三)强化安化黑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1.安化黑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概述。黑茶的发展历史是一部文化史,黑茶的背后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安化县茶叶协会目前已将“安化千两茶工艺”申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在大多情况下只知来源于某个特定的民族或特定的区域。二是长期性或传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而且每一历史单元不但是文化的传承时期,同时也是文化的再创作时期。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遗产性。三是整体性,许多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一个整体,时间与空间、有形与无形往往很难简单割裂。
对应以上特点看安化黑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可行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一是安化黑茶有其特定区域性,“世界只有中国有,中国只有湖南有,湖南只有益阳有,益阳只有安化有”,这就足以表明安化黑茶出产地域的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二是安化黑茶有历史性和传统性,最早至公元641年,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带阳团茶和渠江薄片茶,以备水土不服、肠胃不适之用,而这里的渠江薄片茶,便是安化黑茶的始祖了。[3]到嘉庆末年,安华江边刘姓家族改进黑茶踩制技术,发明千两茶,从此诞生“安化千两茶工艺”,而且世代传承。三是安化黑茶具有整体性,安化黑茶不仅仅只是一个茶种而已,还包括了与黑茶有关的方方面面,有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和其它传统民俗。
2.安化黑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和保护模式。一是民间艺术作品保护。如前所述,因为安化黑茶久远的发展史,在历史上产生了无数民间文学艺术,有传说故事(如朱元璋严惩私贩黑茶的驸马)、有茶诗茶歌(如十杯香茶歌),更有数不清的茶文。对这一客体我们参考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是一种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就财产权而言,这些作品因为其久远的年代而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丧失了财产权。但人身权却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有些作品虽然因年代久远而不能确定其具体的创作者,但至少可以确定其归属于安化地区,可由当地一定的组织享有归属权,这是可以由著作权保护的。可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利用著作权保护遇到的关键难题在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间文学作品存在的长期性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大部分民间文学作品可能并不适合应用现有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利用特别法进行保护。二是传统科学技术保护。安化县茶叶协会申报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安化千两茶工艺”,这一制茶工艺本身就是传统科技,可以理解为专利技术,参考专利法进行保护。但正如著作权一样,专利保护也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将传统科技以何种方式长期保护起来。专利对于传统科技而言也许并非是最为合适的保护手段。因为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反而可能会造成传统科技方法的流失,保护期限过短不利于为传统知识提供充分的保护。对此,由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此条例中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就是将传统工艺美术这一传统科技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可以参照此条例来保护“安化千两茶工艺”及其类似传统技术。三是传统生活方式保护。传统生活方式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民间信仰、民族语言等。[4]对于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持是人类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因而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之所在。有关安化黑茶的传统生活方式主要有饮茶的方式、冲沏的艺术、贮藏的要领等方面,更有茶舞和茶艺表演等,这些都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无法涉及到的部分,用传统法律保护已无可能。但是基于对传统生活方式的必要传承和保护,希望国家能够早日制订涵盖保护原住民社区生活习惯的相关法规对非物质文化各客体进行综合保护。
[1] 孙国基.中国黑茶之乡[M].湖南:岳麓书社, 2008:122.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249.
[3] 孙国基, 文建辉.益阳茯茶[M].北京:作家出版社, 2009:11.
[4] 李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特别权利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