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敏,陈天志
(福建省尤溪县农业局,福建 尤溪 365100)
自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尤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飞速发展,合作社为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农民增加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至 2011年底,尤溪县共有农机、蔬菜、果树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家,而其中茶叶专业合作社只有 11家,占合作社总数的5.5%,这与“全国重点产茶县”的称号极不相符。
造成此种状况主要是由于茶叶生产有别于一般农产品生产。成品茶生产包括两个环节,即茶青生产和干茶生产,只有将茶青制成干茶后才能成为成品茶。即第一生产环节是第二生产环节的基础,第二生产环节是原料成为商品干茶的必经过程,是进入市场交易后茶叶商品价值体现的必要条件。第一环节中社员生产出的茶青价值低,第二环节中社员生产出的干茶价值高。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有的是单纯从事茶园生产和管理,只为合作社提供茶青的;有的是单纯从事茶叶加工,为合作社提供干茶成品的;还有的既从事茶园生产、管理,又从事茶叶加工的,既可为合作社提供干茶,也可以为合作社提供茶青,但基本是以提供干茶为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要保护社员基本权益,努力营造合作社内社员权益平衡机制,就必须充分考虑合作社社员在二次分配中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二次分配是按社员产品的交易量(额)计算返还数额的。有的社员上交合作社的是茶青,不是产品,无法计算返还数额,社员不能从二次分配中受益;而有的社员不生产茶青,只从事茶叶加工,如果按社员产品交易量(额)返还二次分配数额,必将损害茶青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制定一套针对茶叶生产不同环节的分配体系,使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权益分配平衡,从而为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破除障碍。
合作社社员权益分配首先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公平,就是社员之间地位平等,不能以交易量(额)多少确定社员的发言权和否决权。公正,就是在确定社员权益时,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要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表决。平等,就是对交易量(额)大的合作社社员,可以适当附加表决权,但附加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0%。协商,就是在会前与合作社社员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征求社员的意见,了解社员对权益分配的意见和建议。
1.2.1 按交易额计算
茶青社员的权数值等于不同季节被合作社收购的茶青量乘以收购单价的数值,干茶社员的权数值等于被合作社收购的干茶数量乘以收购单价的数值,也就是由合作社的收购价格确定各自的权数。
1.2.2 按制率和交易量(价格)计算
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的加工水平,每加工1 kg的干茶耗费的茶青量不同,一般情况下,4 kg茶青可生产1 kg干茶,故在与合作社交易时权数比例确定就按1:4计算。同时,还要考虑茶叶加工厂生产的干茶增值因素,增值部分以市场收购平均价折算成干茶数量,确定为干茶社员追回权数,追回权数记入干茶社员交易量。以加工 100 kg干茶为例,合作社自己直接加工则要向茶青社员收购茶青100 kg×4=400 kg,则茶青社员权数为400;如提供干茶的社员自己加工,若茶青收购价格为20元/kg,则干茶社员成本耗费为20元/kg×4=80元/kg,若合作社向干茶社员收购干茶单价为110元/kg,则每被收购1 kg干茶增值为30元,则提供100 kg干茶,干茶社员追回权数计算为:100×30元/kg÷20元/kg=150,最终干茶社员总权数为:400+150=550。
1.2.3 酌情确定权数
合作社向社员收购茶青,再由合作社自建加工厂或委托指定的加工厂加工的,就按茶青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计算、确定社员权数。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干茶,分两种情况确定权数:干茶社员向社外茶农收购茶青加工的,按干茶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计算、确定社员权数;向社内茶青社员收购并加工的,要向合作社申报收购的茶青量(额),干茶社员权数计算时要扣减由合作社按收购的茶青量(额)确定的茶青社员权数。对既种植茶叶又有加工干茶的社员,一律视为干茶社员,按干茶交易(量)额确定权数。
合作社成员帐户是反映社员在合作社内的权益。建立成员帐户是合作社对社员权益的确认。根据年度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成员帐户记录了社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等变动情况,同时也记录年内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额(量)、当年合作社给社员的盈余返还金额。在记录产品交易额(量)时,全体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都要记入成员帐户;记录干茶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后,应扣减茶青成员与干茶成员交易的额(量)。干茶成员自己种植的和向社外成员收购的茶青不进行成员帐户登记。
在年终认真核算合作社经营情况,将合作社盈余的40%以内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作为合作社扩大再生产和抵抗经营风险准备的资金,并量化到合作社每个成员;合作社盈余的60%以上作为合作社成员盈余返还,根据成员帐户记录情况,按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量(额)比例对社员进行资金返还,实现合作社对社员的二次分配。通过这种分配,平衡了不同生产环节的社员之间权益,使茶青生产的社员与干茶生产的社员在合作社二次分配中都得到收益,不同环节的社员生产积极性均得到有效发挥。
在确定好社员权益分配机制后,还必须制定相配套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保证社员权益分配机制得以全面落实。如在不同季节、不同时间向茶农收购的茶青,茶青的制干率就不同;一芽一叶与一芽多叶制成干茶的价值也不同。向干茶社员收购的茶叶也因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茶叶价值也不同。这都要茶叶专业合作社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如制定茶青收购办法、干茶收购办法、收购人员责任管理办法等。在制定这些“办法”时,要尽可能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尽可能制定的详细、完整,责任落实到人,以制度管理人、管理事、管理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茶农之间权益平等。同时,茶叶专业合作社还要制定以保护本社为宗旨优先、优惠措施:即“三优先、二免费、一补助和一还利措施”。“三优先”:优先收购本社社员的茶青(干茶)、优先销售本社社员的茶叶、优先给本社员提供优惠的农资价格。“二免费”:对本社社员免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免费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服务。“一补助”:对新种植的茶叶实行生产补助。“一还利”:每年开展一次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进行二次还利。
通过茶叶合作社社员权益分配体制的建立,解决了茶青生产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问题,从事茶青生产的社员也能从合作社中获得二次返利,社员的权利地位得到了有效提升,进一步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保护了茶叶生产和加工社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组建茶叶专业合作社横向联合体系,增加合作社和社员的收益,增强风险抗御能力,为茶叶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今后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茶叶专业合作社也应与其它合作社和企业一样,致力于追求更高的利润,为社员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茶叶合作社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协作,制定行业的统一标准,树立品牌优势,合作社之间要开展生产、营销、管理技术交流,开办或参与茶叶文化、休闲、旅游活动,进一步拓展合作社利润空间,增强茶叶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能力,共同抵御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