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判断标准——通信领域实际案例分析

2012-04-01 12:30刊,张巍,田
电视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图文说明书本发明

夏 刊,张 巍,田 茂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2.中国科学院 电子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责任编辑:薛 京

在《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判断标准——专利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理论》一文中,对“充分分开”问题进行了法规方面的探讨。本文将结合通信领域的实际案例,对实际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公开不充分的案例进行介绍,为申请人撰写说明书提供了参考。

1 相关法条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规定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1-2]。

笔者认为,清楚、完整是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充分条件;而“能够实现”是对清楚与完整的程度的底线要求,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要审视说明书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清楚、完整这两个条件。对于清楚和完整这两点的把握,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准,“说明书公开充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达到绝对的“清楚”和“完整”,事实上,只要说明书公开的“清楚”与“完整”的程度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一底线,就应当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1——申请号:200610091020.X

2.1.1 案情简介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

解决现有电视手机只能接收无线电视信号,不能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

发明点:在手机上接收电视信号的方法是通过抗干扰布局布线技术、滤波技术以及分布电源设计技术,使TV天线和GSM手机天线互不干扰,利用拉杆天线引入无线电视信号,用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接入有线电视信号。

核心方案:利用双输入法在手机上接收电视信号的方法通过抗干扰布局布线技术、滤波技术以及分布电源设计技术,使TV天线和GSM手机天线互不干扰,以使手机同时接收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信号。其中,利用拉杆天线引入无线电视信号,用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接入有线电视信号;对有线电视信号和无线电视信号分别进行匹配和滤波,对供电电路采用分布电源设计并进行波纹滤波;TV天线和GSM手机天线在空间布局时分开在左右两侧,使电视单元电路远离GSM射频电路[3]。

【审查意见】

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拉杆天线和有线电视接头双输入法在手机上接收电视信号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手机电视只有无线接收,而不能收看有线电视信号的问题,提供一种在手机上通过拉杆天线接入无线电视信号和通过复用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方法。有线电视信号是通过同轴电缆传送的,有线电视接头与手机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是不匹配的,然而本发明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如何通过同轴电缆将传送的有线电视信号接入手机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使得手机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既能够接入有线电视信号又能够对手机进行充电或接听音频信号,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将同轴电缆传送的有线电视信号通过手机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接入手机,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通过手机充电器接口或耳机接口接入有线电视信号的设想,而未给出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审查结论】视撤结案。

2.1.2 案情分析

案例1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属于公开不充分的第一种情形,即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2 案例2——申请号:02156749

2.2.1 案情简介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

提供一种简单、可靠的低成本名片发送通信装置,其能主动地点对点发送名片数据信息,增加智能化的信息沟通和传递方式。

【技术方案】

发明点:利用来电显示电话中的具有振铃检测、FSK解码、DTMF解码功能的芯片,外加具有CAS(CPE Tone Alerting Signal)检测功能的芯片,另外增加具备DTMF和FSK信号发生功能的芯片作为数据编码发送方案。

核心方案:名片发送通信装置,其不需另建平台且由软硬件两部分组成。硬件由振铃检测与通话电路(2)、解码电路(3)、编码电路(4)组成;硬件组成部分的DTMF/FSK/CAS解码电路完成电话线上的数字信号的解码,DTMF/FSK编码电路完成电话线上的数字信号的编码,通过编码芯片,把数字信号用DTMF和FSK的调制方法调制成电话线上的模拟信号;硬件组成部分的电话线完成该装置与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的连接;软件由名片应用层(6)、协议层(7)、驱动层(8)组成;名片应用层实现用户界面交互功能;协议层包含名片传输自定义协议,实现数据链路的建立和拆除、传输数据的检错和纠错及传输数据的翻译功能。

【审查意见】

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公用电话网络的低成本名片发送通信装置,其目的是为了克服电话机只能接收信息,而不能发送数据的局限性,提供一种既能接收、又能发送的交互式数据通信装置,用以在电话机之间相互传送名片数据信息。为了实现电话机之间相互传送名片数据信息即实现点到点通信的目的,必须有相应的协议支持,本发明采用了自定义的通信协议,在本发明的说明书中提及此自定义通信协议参照电信的CALL-WAITING(呼叫等待)技术,实现了通话间数据链路的建立与数据传输,并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然而,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该自定义通信协议的格式及通信规则,也没有描述该自定义通信协议如何参照呼叫等待技术来定义,其哪些地方借鉴了呼叫等待技术的哪些技术特点来定义,哪些地方没有借鉴呼叫等待技术而采用了其他方式来定义,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知道实现该自定义通信协议应采用什么样的帧头、命令、数据、校验方式、同步信息,以及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通信规则来实现电话机之间互相传送名片数据信息的点到点的通信,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的通过自定义的通信协议来实现点到点通信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针对电话机之间相互传送名片数据信息即实现点到点的通信的目的,说明书中给出的通过自定义的通信协议来实现点到点的通信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结论】视撤结案。

2.2.2 案情分析

案例2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说明书只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以上两案例都属于由于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的情形,由于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能通过补充实施例和/或技术特征而克服,所以审查员指出该缺陷时申请人的回旋余地很小,大约80%的申请人会选择放弃专利权,因此申请人在撰写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2.3 案例3——申请号:200310116084.7

2.3.1 案情简介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

本方法丰富电子节目指南的内容,用户只需通过一个操作界面就可以获得EPG(电子节目指南)和图文两种信息,而不必在两个界面之间来回切换,界面友好,互动性强。

【技术方案】

发明点:电子节目指南和图文信息结合混合显示。

核心方案:数字电视系统图文电子节目指南信息混合显示方法,包括启动电视节目指南;服务端接收用户通过电子节目指南选择或遥控器电子节目按键发来的消息,用户接口线程获取该键并向屏幕显示线程转发该消息;OSD调用EPG消息处理函数,若EPG存在则获得焦点控件及其窗体,调用窗体消息处理函数,否则退出;处理函数处理每个控件及其按键,根据按键接收不同数据流和媒体流;接收端将图文信息显示在电视显示器左上方图文显示区,将电视视频显示在电视显示器右上方的视频区,将电视节目指南信息显示在电视显示器中下部的电子节目表格区;判断是否需要结束数据播放和显示,不需要则继续播放和显示,需要则退出数字电视节目指南并结束。

【审查意见】

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数字电视系统图文和电子节目指南信息混合显示的方法,其目的是在电视显示器上混合显示数字电视系统图文信息、电子节目指南信息和电视视频节目,以丰富电视画面和增强互动性。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具体理由如下: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电视显示器的不同区域上分别显示数字电视系统图文信息、电子节目指南信息和电视视频节目信息,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必然要涉及到将上述信息分别显示到电视显示器上不同区域的特殊的一系列显示控制装置或方法。虽然说明书中有提到OSD线程,但也仅仅描述OSD线程对EPG入口函数里所创建的窗口以及EPG消息处理函数的执行,对于如何处理图文信息、分区显示时如何重新调整视频、图文等显示内容的尺寸大小以及上述不同格式的信息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合成为可供电视显示器显示的电视信号均是实现本发明并且也是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关键技术手段。但说明书对此却未作任何的描述,而仅仅直接给出了上述信息混合显示在电视显示器上的结果,即说明书只给出任务/结果,而未给出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以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

【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现有技术中电子解码指南中的几种信息表通过传输流到达后端数字电视广播接收机,通过解调、解复用等操作,并经过数据组合形成节目列表和播出参数,以直观的形式显示给用户,用户可以实时在线地获取节目信息,还可以通过接收机的定时器来定时切换到预先选定的节目,但现有技术中的电子节目指南往往只具有简单的用户交互操作,用户使用并不方便,本发明的说明书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提出一套实现基于用户交互的电子节目指南控制的方法,并且在发明内容中也指出了本发明能够实现使用户方便地进行当前节目和下一个节目的选择,预定电视台的节目的效果,由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基于用户交互的电子节目指南的控制,因此说明书对如何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并未详细地描述审查员所指出的如何处理图文信息、分区显示时如何重新调整视频、图文等显示内容的尺寸大小以及不同格式如何合成为电视信号,但是以上几个问题都可以通过现有技术中数字电视中成熟的技术解决,例如《电信科学》1991年第1期中的《CPLPS图文电视系统的图像表述层编码及解码实现》中就提到一种图文电视数字信号从发送端生成到接收端接收并播放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提供了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发明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实施本发明,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结论】

审查员接受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改变了观点,该案最终获得授权。

2.3.2 案情分析

本案中审查员虽然指出了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但申请人通过提交材料以及意见陈述来证明了说明书公开充分,因此只要证据充分,言之有理,审查员会采纳,专利申请仍可获得专利权。

3 小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其从原则上规定了说明书对技术内容的公开所需达到的程度,即需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的程度。当审查员发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由于申请人不能对申请进行实质性修改,该缺陷很可能导致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撰写时应尽量避免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一般而言,多公开一点比少公开一点对申请人可能更为有利。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0-132.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92-195.

[3]严国荣.电视手机的发展现状[J].电视技术,2004,28(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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