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

2012-03-31 17:54孙海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收治精神障碍精神病

孙海云

(太原理工大学 轻纺工程与美术学院,山西 榆次 030600)

关于“被精神病”,有两种现象存在:一种是个体本身没有精神病,但却被强制带到精神病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另一种是个体存在精神失常的问题,但时好时坏,也被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笔者在这里探讨的“被精神病”现象,主要是指精神病医院无限制地接收一些个体,这些个体原本不具备被收治的理由,可一旦被收治且由精神病医院确诊为精神病之后,该个体就要被隔离治疗,失去基本的人身自由与权利。精神病医院对于这些人的管理也没有严格的规定,医院不对“病人”负责,而是为医疗费用的支付人员提供服务,“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具有启动纠错机制的权利,无处进行投诉、申诉,其基本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此外,对于“病人”出院的程序也没有严格的规定,执行“由谁送来,就由谁接走”的默认原则,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此种“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不仅使“病人”本身的利益遭到损害,而且对普通民众也会造成一定的恐慌,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

一、“被精神病”现象产生的原因

其一,精神病医院属事业单位性质,但具体职能定位不明确。我国的精神病医院不同于普通的医院,它属于事业单位,具有公立性质,并具有双重的职能,即治疗病患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一些精神病医院和地方政府却曲解了精神病医院关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职能,将精神病医院用来关押一些惹事人员,使精神病医院成为公权力的执行机构,受制于地方政府,最终导致精神病医院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如在河南省徐林东的案件中,精神病医院就成为政府管制的“帮凶”,徐林东多次为邻居上访,严重影响了该地方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对此,该乡政府将其关押在精神病医院(历时六年半),而期间产生的近10万元医疗费用则由当地政府从救济款中支付。这不仅滥用了精神病医院的职能,而且滥用了政府支配财政收入的公权力。

其二,医学界对精神病医学理论的误解,导致“被精神病”现象发生的风险越来越大。在我国,对于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种错误的解读:其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是正当的医学治疗,没有侵害个体的人身自由,因此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其二,某些强制收治也是一种自愿治疗的方式,否认自己患病正是精神病人患病的典型表现形式,所以,当事人越是表现出不接受住院的行为,医院就越有必要进行收治,并会将送治人的意见代替当事人自身的想法,这种在理论上有违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治疗被院方认为是必须接受治疗的理由;其三,在我国精神病医学中,法律标准被医学标准所取代,医学上用来判断当事人正常与否的自我认知行为能力标准取代法律标准,使法官的权力被医生逾越,将当事人的监护权交托给其近亲属或送治人,使“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成为可能。[2]

其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被精神病”现象发生的风险。当前,关于精神病人的鉴定、收治、监护、限制或恢复权利等程序,还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医院对于收治对象没有限制要求与程序规范;不承认个体有不接受住院的权利;对除亲属之外的监护人的选定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如何出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纠错机制,因而病患住院期间不具有投诉、辩解的权利,难以寻求司法上的救济途径。在正常的医疗服务中,患者具有优先行使决定的权利,而家属只有在其昏迷、发病等无意识的情况下才能有权替患者决定治疗意向,但精神病医院却忽视了患者的优先决定权。此外,精神病医院存有一个默认的行规,即“患者由谁送来,就由谁接走”,没有确认患者本人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收治与出院都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被精神病”现象就有可能会愈演愈烈。[3]

二、“被精神病”现象的防范对策

第一,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民众不了解精神障碍的病症,误认为精神病人对社会、对家人均有危害,避之唯恐不及,夸大了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此,精神卫生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精神卫生专业工作者应当积极履行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和医药卫生知识的职责与义务。要大力宣传与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让民众对精神疾病有更多的认识与了解。同时,安排更多专业的精神卫生人员为民众进行讲解与沟通,以减少民众对精神疾病的误解与恐慌。[4]

第二,转变观念,施行无病推定原则。临床医护人员受职业惯性思维的影响,只注重对病的医治,所以在实际医疗过程中会习以为常地将就诊的人当作病人来对待。由于精神医学独特的学科特征,这种现象在精神医学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极易使精神障碍的诊断被扩大化,造成“被精神病”现象。要防止此类现象产生,医护人员应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司法精神医学的鉴定要遵循无病推定原则,该原则要求司法精神医学在鉴定时,首先应将被鉴定人当作是一个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在有足够证据显示被鉴定者不具有控制与辨认能力,确实患有精神障碍时,才能对其做出有病和限制有关行为能力的判断,这样能够有效地抑制精神障碍诊断被扩大化。

第三,依法规范、落实诊疗程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没有尽到法定义务而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被推定为医疗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严格要求程序的公正与规范,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精神医学相对于普通医学较为特殊,需要依法规范、落实诊疗程序,使诊疗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进而防止“被精神病”现象。

第四,建立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要抑制精神障碍诊断被扩大化,以减少“被精神病”现象的产生,应建立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若相关人员对精神障碍诊断的结果存在争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复检和鉴定,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6条、第27条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鉴定人的素质存在局限性,误诊现象并不能完全杜绝。根据我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现有的服务状况和精神障碍诊疗的特征,应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建立完备的救济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对其诊疗程序进行严格监督,对诊断的复检、鉴定等也应加强审查监督的力度。

现今,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被精神病”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由单一的医学问题上升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进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甚至一度对广大民众造成恐慌。为防止对没病的人强制治病,在侵犯人权的同时,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而将真正有病需要治疗的人拒之门外危害社会这种怪现象的发生,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既要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消除民众的恐慌,还要通过立法进行调整与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精神病医院的职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而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全民精神的健康发展,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1]马丽文.法说“被精神病”现象[J].中国扶贫,2011(2).

[2]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1(1).

[3]周琴.权利保护的缺失——“被精神病”现象的法律探因[J].改革与开放,2011(10).

[4]姚岳绒.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J].法治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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