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昊宇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路西法效应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在1971年做的一个具有争议着眼于探讨人性心理的实验—— “斯坦福监狱实验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SPE)”得出的相关结论。在整个实验的过程中津巴多目睹了很多类似的情形:好人也会犯下暴行。“路西法效应”就被他概括为这种人的性格的改变:上帝最宠爱的天使路西法后来堕落成了撒旦[1]。
菲利普·津巴多在《路西法效应:好人是怎样变成恶魔的》(The Lucifer Effect)一书中详尽地记述了那次实验的整个过程:志愿者的征集是在当地的报纸上进行的,这些志愿者将会参与到为期两周的监狱生活的研究中,而每名志愿者只要参与了实验就能得到十五美元/每天的回报(按现在的比率可以相当于七十五美元)。征集发布后,有七十人到斯坦福大学参与应征,他们多数是美国大学生,并且接受了系统的心理测试。津巴多从测试结果中选出二十四名被认为思维心态正常并且非常健康的志愿者,继而又从这二十四人中以随机的方法抽出一半,让这十二人饰演监狱的管理人员,剩下的另十二人饰演囚犯。而如果让志愿者自己选择,他们普遍表示自己更倾向于饰演囚犯。
在第一天的斯坦福实验中,整个实验环境还相对稳定,但刚到第二天,由“囚犯”们就发起的一场暴乱便产生了:他们撕掉了各自囚服上的号码、不再服从命令并开始以嘲笑的目光看着看守。此时看守们按照津巴多的要求,采取了措施以控制局面,他们选择的措施包括强迫不遵守纪律的囚犯做俯卧撑、把囚犯们的衣服扒光、不允许囚犯使用饭菜、枕头、毯子和床,强迫囚犯徒手清洁坐便,并给他们禁足。然而尽管全力控制,局面还是完全失控了,整个实验过程只维持了六天就被迫终止了。
斯坦福监狱实验认为,作为个体的人的秉性并不像我们印象中的那么重要,善恶好坏也并不是超越不了的,有的时候,好人会在环境的压力下做出令人讶异的事情。“在实验开始阶段,两组实验者没有任何的不同,不过经历了两个星期以后,他们之间已经变得没有相似的地方了。”[2]更为明显的是,囚犯们开始有所疑虑,他们认为整个实验的分组是根据身高而形成,囚犯们认为看守的个子普遍高于他们(实际上身高并不是选拔的标准,两组人的平均身高是一样的)。
津巴多还模拟用此次结论解释一些不同的情形,比如飞机事故、人在面对恶行时的没有作为、护士对于病人的不适合的做法以及恐怖分子和自杀式袭击者的行为。护士们即使知道医生开的药物剂量过大也会严格地执行,她们会出于对自己角色的定位和考虑,过分服从且从不质疑医生们的做法;而副机长过分服从机长的错误判断也占飞行事故起因的25%。
情境对于人的影响,在这个实验中得以证明。环境的存在、群体的压力,会使好人做出可怕的事情,而善恶是非之间也并非有明显界限不可逾越,人的性情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厉害,曾经的好人也许一瞬间就会变成“坏人”。
路西法效应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说法,一个人之所以会犯罪,会变态,并不是这个人的性格特质的问题,相反,一个非常善良、非常温厚的人也可以是个凶手,但确实是在某些情境、环境和背景下一个人才忽然变得堕落和邪恶。所以我们要考虑的是网络环境中是否也存在着这种情境,或者说网络环境是否给路西法效应创造了更好的发挥空间?一个在现实中性格温和的网民,是否会在网络环境下从天使堕落成撒旦?
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案件掀起重重波澜,最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整个事件中经历了被告律师辩护、同学上庭请愿、大众媒体宣扬激情杀人和网民推波助澜的几个阶段。
在互联网时代,处于传播链下端的受众,首次处于传播链第一位,并且可以运用强大的传播工具发表言论,这成为网络舆论能够产生并且发挥舆论监督力量的决定性条件。而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群众把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得淋漓尽致,群众的主体意识慢慢崛起,主体地位慢慢形成。网民们把自身化为法律和公正的代言,扮演正义凛然的网络监督形象,寻求自身角色的定位。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网络上又出现了另一种真相,即被告方律师制造虚假言论以博取大众同情,药家鑫父母并没有网络传闻中的那么高官显贵,此时的网络大众,已脱离群体意识环境,陷入集体沉默。
宜黄事件是2010年9月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钟氏家庭因不满政府拆迁而引发的自焚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有三人被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首先从新浪微博传出,接着网络上流传大量关于钟家因为不满强拆自焚的经过和视频,形成了大量的网络舆论压力,网民一时间以推倒式的压力对政府施压[3]。网民此时扮演的是天使的角色。
然而事件平息后,人们才真正审视,为何钟家一套价值20万的房子要讹诈300万,而视频的拍摄者正是钟家小妹钟如九,在家中排行老九,在父母浇汽油准备自焚时竟然在旁边淡定、理智地摄像。
而后宜黄的群众也纷纷在宜黄论坛发帖表示,现场情况与当时情况严重不符,整个过程也并非网上所说,劝解人员还被泼了汽油。整个事件中,钟家始终扮演弱者姿态,博得网民的同情,而网民们更是纷纷扮演着天使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在网络环境中爆发。相关网民在宜黄论坛上反而没表现出过激的言论和行为,而无关网民当作看热闹一样,申张着所谓的正义,在一定的环境和时间中迅速爆发又迅速消失,回到自己真实的理性的世界继续生活。
网络暴民一词是在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中首次出现的。一位男子因为妻子长时间沉迷游戏而产生不满,并发帖公开妻子与同在网络游戏中网名为“铜须”的一夜情行为。随后网友把虚拟世界中的“铜须”找到,并开始声讨。其间有网民把“铜须”的真实身份包括姓名、手机号、照片等一并公布在网络论坛上。紧接着,网友又紧追不舍地在游戏中用集会、漫骂、“自杀”等方式对“铜须”进行声讨,有的甚至发布了“江湖追杀令”,而当时的“铜须”仅是一个二十四岁的在校大学生。由于“铜须”和“幽月儿”一夜情引发的曝光,使得其在网络舆论的讨伐中又被推进了现实社会的声讨漩涡,网络虚拟环境的影响首次延伸到现实世界中。
可以说,网民扮演的撒旦,展开了一场对当事人“集体施暴”的过程,在这场论战中,时刻不缺乏过激的言论和不文明的攻击,这种攻击像石块一样投掷过来,每个在线的网民都有可能充当着这场集体行动中的施暴者[4]。
网络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具有更深层次的隐蔽性和传播速度的便捷性,有观点认为:“网络本身不存在暴力,网络后面的人和人性是网络暴力的真正来源。”互联网上的意见形成过程摆脱了性别、民族、文化的障碍,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有相似的思想,相同的兴趣爱好,就可以自发集中组成团体,形成心理趋同的群体。从这些看来,人性路西法效应的群体心理特征,在网络这个与以往不同的传播媒介中,被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一个人,当身处群体后,在‘集体潜意识’的机能控制下,有一种本质性的变化产生在心理上。这样的个人会不知不觉地失去自我意识,就像‘动物、幼儿、痴呆和原始人’一样,完全变成另外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这种结论在互联网中同样适用,即个体性的消失和集体无意识的产生。
往往有这样的现象存在于群体行为中:无论构成群体的个人性格、从事行业和智力水平是否一样,但当他们处于同一群体后,基于相同的环境,就有一种集体心理产生,这让他们的情感、行为和思维方式都变得与他们独自一人时产生差异,便产生了在个体单独存在时在个人身上根本不会产生的情感或不可能产生的行为[5]。网民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这种集体无意识状态。
当社会事件发生时,网络的迅速传播,使大部分网民处在懵懂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下,就会做出可能与自己平时性格截然不同的选择。比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在对当事人进行评判和言语攻击的网络群体中,他们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背景、经历都有很大不同,但是在网络群体环境所营造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下,他们做出了相同情感、行为上的选择,显得正义凛然又不尽人情,舆论杀声一片。而如果将他们各自剥离,离开网络环境,也许如此强烈亢奋的推波助澜就未必能够成为现实。由于集体无意识的心理,网络愤怒的环境使大多数网民陷入疯狂,卷入了一场各自扮演法官,正义凛然讨伐最低道德底线的“战争”。
身处群体,行为和感情容易表现得很夸张,经常表现于外的一个特征是群体情绪化,而这个特征在网络环境中更是表现得极端化。
网络群体中,“意见领袖”领导着网民的主要情绪,无主见的群体成员会在第一时间先入为主,紧接着,由群体环境产生了感染性和从众心理影响,这正是群体的一大弱点。个体独立的网民,为了一个素未蒙面的人、一件私人事件,与地方政府的诚信问题产生了强烈的抗议,在现实生活中,让人无法理解,但在网络事件“药家鑫案件”和“宜黄事件”中却显得那么自然。
群体中的个人,本来感情单纯,短时间内受极端情绪影响,通过从众行为、经历了感染的过程,使得群体情绪迅速传播、相互感染,群体变得偏执,不再容易接受外来的意见。而这种情绪,如果是负面的,且由群体力量表现出来,就会产生无法想象的破坏力量。
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成员会有较强的流动,这导致成员之间交往互动的持续性较差,个体大多处于弱关系状态。更大一部分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会有较强或较弱的责任感,是因为他们认为网络高度的匿名性和自由性,淡化了责任,使其无需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从而使网络成员更淡化自己言语的影响,言语过轻或过重[6]。
同时在异质性群体中,由于群体感情的迅速激愤,会产生暂时的情感刺激,并因社会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异常强化。处于群体动力螺旋下的网民会肯定自我不会受到惩罚,而群体螺旋中的人数越多,这种肯定就越发坚定,甚至会因人多势众而产生更多的使命感和力量感,一种孤立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为由群体顺势而出。
从群体规模上看,群体中的个人也会从数量上感到势不可挡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他们敢于发泄自身本能的欲望,而在现实社会或是独立承担责任时,这种欲望本是需要加以限制的。然而处于网络群体中的人,会肯定地认为:群体是个无名氏,在这个群体中没有人会因为一个行为承担责任。这种无人负责的想法,使得约束个人承担责任的社会责任感消失,而个人的责任感却会迅速膨胀,进而产生或强或弱的群体责任感。
这种路西法效应,容易让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迷失自我决断,让人们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行善或作恶。但同时,人们也同样能够顶住压力,英勇地违抗“路西法效应”。这也是网络环境反思的过程,人们会先是承认自己的错误,最后是拒绝为了所谓的情绪而宣泄,同时更冷静地洞察事实的真相,寻找真正合理解决的途径。
但最关键的是,网民在由好人向坏人转变时,那些“坏人”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真的已成为坏人,他们要么认为受害者罪有应得地受到了惩罚,要么把自己所采用的恶的手段归为其实现正当正义的目的,目的的合理性是他们为自己采取辩护的手段,在同仁眼里他们也是道德英雄。因此,如何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解决网络环境中这种不同善恶评判标准的冲突,正是我们今后应当探究和着力去完善的。
[1]赵刚.“路西法效应”与“耶路撒冷审判”[J].书屋,2009,(6).
[2]菲利普·津巴多.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M].北京:三联书店,2010.
[3]冯莉.人肉搜索:游走于虚拟和现实之间[J].新闻爱好者,2009,(5).
[4]任雪丽.试论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长沙大学学报,2012,(1).
[5]邹军.虚拟世界的民间表达[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