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丽
(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消渴,传统中医学认为,是以多饮、多食、多尿、乏力、消瘦,或尿有甜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疾病,亦即现代医学所称之糖尿病。临床上以高血糖为主要特点,典型病例可出现多尿、多饮、多食、消瘦等表现,即“三多一少”症状。对消渴的治疗多采取综合性的方法,即传统中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但由于消渴病因、病机复杂,现代医学对此目前尚无理想的治疗方法,且因一些降糖药物不可避免的毒副作用,使得此病应用现代医学治疗手段疗效有限。因此,很多临床医生和研究人员逐渐倾向于探索使用针灸来治疗本病。针灸属传统疗法,是在传统中医理论指导下进行施治的。这种治疗方法的疗效已得到了普遍认可。但笔者认为,针灸治疗消渴过程中,除了明确诊断分型为根本,恰当的针灸处方为关键,综合治疗并发症为重要手段,合理日常调护为基本方法等基本事项外,还应充分考虑施治时间对疗效的影响以获得最佳疗效,从而确定最佳临床治疗方法。因为针灸疗效与时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结合针灸疗法的时间问题,即施治时间、是否留针、留针久暂及疗程长短等,对医生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取得最佳疗效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笔者将针灸治疗消渴的时间效应问题发表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施治时间即指施行针灸治疗的具体时间,这对疗效有着重要的影响。《素问·刺禁论》中说道:“无刺大醉,令人气乱;无刺大怒,令人气逆;……无刺大惊人”《灵枢·终始》中也说道:“凡刺之禁,新内勿刺,新刺勿内,……出行来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顷,乃刺之”。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古人对针灸施治的时机要求是十分严格的,针刺前后患者的活动、起居、饮食等对针灸疗效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根据不同疾病和疾病发展阶段决定何时施行针灸治疗。但在消渴临床治疗时,医者和患者常常忽略了这些情况,或受工作时间等的限制而不顾这一因素对疗效的影响,施治时只是单纯地为了治病而治病,结果,患者机体状态不佳,影响了疗效。另外,子午流注针法可以说是注重施治时间的典范之一。它的特点之一是强调“因时制宜”,即根据气血流注盛衰的时间来选穴治疗,会对机体阴阳的调和、疾病的治疗产生良好的效果。因为消渴的特殊性,患者极易发生并发症或感染性疾病,如果选择最佳施治时间,患者机体处于最佳状态,不但可以产生很好的降糖效果,还可以提升整体疗效,同时还能降低因针灸而发生感染的几率。
留针是针灸治疗疾病的一个重要环节,施治时是否留针会对疗效产生不同的影响。得气与否是治疗疾病的根本,是取得疗效的关键,也是留针的目的所在。[1]《灵枢·九针十二原》中记载:“刺之而气不至,无问其数;刺之而气至,乃去之,勿复针”。即在治疗时,针刺后得气即可出针,如不得气,可留针以候气。可见,是否留针的标准是是否得气,如果针刺入后即得气,不必留针。如果刺入后未马上得气,则应留针,运用各种手法以促使得气,待得气后再出针,这样,就能够产生很好的疗效。而对于消渴而言,患者多为病程长且体质弱者,针刺后可能不会马上得气或得气感不明显,此时宜采取留针之法,留针以候气。结合患者体质和病情,又以静留针法最为合适,避免强刺激。
留针治疗过程中,能否正确掌握留针时间,寻求最佳留针时限,将直接影响疾病疗效。[2]对留针的久暂,从古至今众说纷纭,而目前临床上对留针时间的长短也缺乏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尽管消渴患者都需要留针治疗,但由于患者年龄、体质和病情的不同,对留针时间的长短的要求亦无法整齐划一。应该是具体病人、具体病情、具体对待。对患消渴较轻、病程较短的患者,可以留针时间稍短。而对患消渴较重、病程长的患者,由于其正气已损,又当适当延长留针时间。但又应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随时观察患者反应,如患者因年老体衰,不能承受长时间的固定姿势,则要适时起针,防止发生意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消渴患者多体弱,如果针后不得气或在留针过程中无明显针感,也会有一定的疗效,而不应一味追求针感而施行强刺激手法,导致针灸意外的发生。
由于消渴病迁延难愈,无法仅仅通过1次或几次针灸治疗获得满意疗效,而是要连续治疗一段时间,这就是疗程。疗程长短要根据辨证结果而定。患者身强体壮,病程短、治疗及时者,一般疗程短;患者年老体弱或病程长者,则疗程也长。现在大多以10 d为1个疗程,也有的以7 d、15 d或30 d为1个疗程。治疗多少疗程则根据治疗效果而定。笔者认为疗程长短不应拘泥于统一的时间,否则,过短达不到治疗效果,过长则既增加患者痛苦,又增加其经济及心理负担,同样会影响疗效。
众所周知,影响针灸治疗消渴疗效的因素有很多,上述时间问题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因此,用针灸疗法治病时,尽量避免或减少这些不利因素,就能使该法取得令人十分满意的疗效,针灸疗法亦就能在临床中得以推广并发扬光大。
[1]陈钰,寇晓茹.浅谈留针的时效关系[J].世界中医药,2011,6(3):237-240.
[2]严伟伟.留针时间研究近况[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8,6(6):65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