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子·白马论》疏解

2012-03-31 11:00曾祥云
关键词:黑马白马形体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南京 200433)

《公孙龙子·白马论》疏解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南京 200433)

在“名即概念”的传统研究范式中,被公孙龙本人称之为成名之作的《白马论》,也遭到了曲解与误读。因此,重新疏解《白马论》,对于恢复公孙龙思想的本来面目,重新认识和评价公孙龙思想,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公孙龙;《公孙龙子》;《名实论》;疏解

《白马论》乃公孙龙的成名杰作,这正如他本人所说,“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①在该篇中,公孙龙以其《名实论》提出的“唯乎其彼此”的正名标准为依据,“假物取譬”,即假“白马”以喻兼名、以“白”、“马”喻指单名,详细论证了“白马”与“马”、即兼名与构成它的单名之间的相非即相互否定、排斥的关系,揭示了兼名的相对独立性。但在传统的“名即概念”的逻辑化研究范式中,《白马论》遭到强解和误读。这里,我们在学界前辈校勘的基础上,尝试为之重新作解,以期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教。

1.《公孙龙子·白马论》原文:

(客曰):“白马”非“马”,可乎?

(主曰):可。

(客曰):何哉?

(主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白马论》为客问主答式对辩体,但原文并无明确标识。为示区别,庞朴先生《公孙龙子研究》以“曰”标示主、客界限。②在此基础上,为方便读者阅读、研究,我们又在“曰”字前面相应增补“主”、“客”二字,以使主、客界限更加明了,同时据文意增补了最前面的“客曰”二字。从整个《白马论》看来,公孙龙主要是阐发“白马”与“马”这两个事物名称之间的相“非”关系,而不是通常所理解的白马与马这两类事物之间的相“非”关系。这也正是解读《白马论》和正确认识公孙龙思想的关键所在。从现代语言符号学理论来说,“白马非马”与“‘白马’非‘马’”,属于两个不同语言层次的语言表达式,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命题,表达的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主张。也就是说,“白马非马”命题是分别以“白马”和“马”这两个名称去指称、代表客观存在的白马和马这两类具体事物,因此,说“白马不是马”,就是违背人们基本常识的诡辩;而“‘白马’非‘马’”命题,只是提及“白马”和“马”这两个名称本身,它表达的是“白马”与“马”这两个名称本身之间的相非关系,其合理性并不以客观存在的白马和马两类事物之间的类属关系为依据,而仅与“白马”和“马”这两个名称符号本身的性质相关,《白马论》全篇所阐明的正是这样的一些道理。由此也可看出,公孙龙实际上是借助了当时无标点符号、汉语言尚不发达、成熟这一条件,或在言语论争中的表达方式局限,使其“白马非马”之论扬名天下、流传至今的。当然,从另一方面说,这也反映了公孙龙的灵敏与机智,也充分体现了他的“辩者”风格。由于在《白马论》的语言表述中,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语言层次,即名称的提及与使用,因此,为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式,在引述的原文及下文的解读中,我们以加标引号的方式表示该语词仅是提及名称自身,而不加标引号则表明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名称的使用。

从《白马论》全篇可以看出,其中设为主答的言论都是代表公孙龙本人的思想主张,即力主“白马”非“马”之论,而设为客问的言论则是反对“白马”非“马”之说的。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存《白马论》来看,它明显不是实际论辩过程中主客对诤言论的记录,无论是主答还是客问,都不过是公孙龙自行设计的一种论证思路,因此,解读《白马论》,必须按照其论证思路来理解其上下文的语言意义。

“命形”:命,用作动词,即命名、称谓;形:事物的形状、形体;命形:称谓事物形体。在我国古代,用“形”指代具体事物,其义与《名实论》“夫名,实谓也”中的“实”,大致相当。我国古文字乃由象形文字发展而来,所以很早就有“文字源于图画”之说。《墨子·经说上》:“名若画虎也”,《尹文子·大道上》:“形以定名”、“名者,名形者也”,《刘子新论》:“名者,命之形也”,王弼《老子指略》:“凡名生于形”等论说,都与“命形”相通,指我国古代用以表征具体事物的名称符号,源于对具体事物外部形征的摹拟、描画。“色”:事物的颜色。“非”:“从飞下翅”,为象形;《说文》“非,韦也。取其相背义。”又段注:“各本作违,今正。违者,离也。韦者,相背也。非以相为义,不以离为义。”“相背”即相反、对立,也就是相互否定、排斥,与“异于”、“不同于”等并不同义。

上引第一段原文可译为:

客问:说“白马”非“马”,可以吗?

主答:可以。

客问:为什么?

主:“马”名是用来命名事物形体的,“白”名是用来命名事物颜色的;用以称谓事物颜色的名称不是用来称谓事物形体的;所以说,(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名称)“白马”不是(仅称谓事物形体的名称)“马”。

以上是公孙龙对于其“‘白马’非‘马’”论题所作的第一次论证,其中的主要论据即“马”之命形、“白”之命色等,也是下文继续展开其分析论证的重要依据。

2.《公孙龙子·白马论》原文:

(客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主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白之”:据上文“‘白’者,所以命色也”,这里的“白之”即使“马”变成“白马”之意。“求马”:《白马论》是遵循《名实论》“唯乎其彼此”的正名标准来展开其分析论证的,而正名的实质是规范名实关系即名称与其指称对象的关系。同时,“求马”又是明显紧承上文主答中“‘马’者,所以命形也”而来,因此,不能把“求马”简单地理解为“要马”、“牵一匹马”,而应当理解为:以“马”称谓事物形体来说。“所求一也”:“白马”本是既称谓事物颜色又称谓事物形体,如果将“白马”归于“马”,则“白马”不再称谓事物颜色而只余下称谓事物形体了。“白者”:与上文同,意指称谓事物颜色的“白”名。“所求不异”:句中的“所求”,是对前述“求马”和“求白马”的概述。“相非”:相互否定、排斥。“黄、黑马一也”:指黄马、黑马具有相同的形体特征。

上引第二段原文可译为:

客:有“白马”就不可以说没有“马”,不可以说没有“马”,那(“白马”中的“马”)不是“马”吗?既然有“白马”就是有“马”,那么,使“马”(这个名称)变成“白马”(这个名称),“白马”就不是“马”了,这是为什么呀?

主:(“马”是用以称谓事物形体的,因此,)根据“马”称谓事物形体(这一点),黄马、黑马(因其形体与“马”对所称谓对象的形体要求相同而)都可以应称;根据“白马”即称谓事物颜色又称谓事物形体,黄马、黑马(则因其颜色与“白马”对所称谓对象的颜色要求不同)不可以应称。如果将(既称谓事物颜色又称谓事物形体的)“白马”归于(仅称谓事物形体的)“马”,那么,“白马”(对其称谓对象的要求)就只剩下事物形体这一个要求了。而如果“白马”对其称谓对象的要求仅限于事物形体这一点,那就不能将称谓事物颜色的“白”与称谓事物形体的“马”区别开来。如果称谓事物形体的“马”与既称谓事物颜色又称谓事物形体的“白马”没有差别,那么上述黄马、黑马有可以应与不可以应两种情形,这是为什么?这可以应与不可以应两种情形,己清楚地表明,“马”与“白马”是相互否定的。因此,(尽管黄马、黑马颜色不同,但是),黄马、黑马由于具有相同的形体特征,它们都可以应称称谓事物形体的“马”,而不可以应称既称谓事物颜色又称谓事物形体的“白马”;可见,“白马”不是“马”,是很清楚的!

3.《公孙龙子·白马论》原文: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巳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

代表主答的一节最后有“未可”二字,疑为衍文,据文意删除。“‘马’之有色”:其意为在“马”这个名称中,增加命名事物颜色的名。“与”:结合。“复名”:复:又、再、重新;复名:重新组合而成的名称,其义与荀子所说的“兼名”大致相同。《荀子·正名》:“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一个字表示的事物名称,如“白”、“马”等;兼名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音节或字组成的名,如“白马”。

上引第三段原文可译为:

客:认为给“马”添加了命名事物颜色的名称就不是“马”了,而世界上并不存在没有颜色的马。说世界上没有马,可以吗?

主:马本来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如果马没有颜色,则就只有马而巳,又怎么会有白马呢?但称谓事物颜色的“白”不是“马”。“白马”是由“马”和“白”(两个不同的单名)相结合而成。“马”和“白”(两个不同的单名)相结合了,(组成了一个新的兼名“白马”,)它还是“马”吗?所以说,“白马”不是“马”。(作为单名的)“马”没有与(作为单名的)“白”相结合,它就是“马”;作为单名的)“白”没有与(作为单名的)“马”相结合,它就是“白”;将(作为单名的)“白”和(作为单名的)“马”相结合,就重新组成了一个新的名称,即(兼名)“白马”。如果将由(单名)“白”和(单名)“马”相结合组成的(兼名)“白马”,当作没有相结合的(单名)“马”,这是不可以的。所以说,“白马”不是“马”。

4.《公孙龙子·白马论》原文: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黄马”,可乎?

(客曰):未可。

(主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以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者,故曰“白马”非“马”。

“离白”:离:分离、不相与;离白:即将单名“白”从兼名“白马”中分离,也即“白”不与“马”相结合之意。“马马”:各家注释不一。根据“不可以谓马马”一句的上、下文意可知,这里的“马马”是指“马”名中的“马”。“所白”:“白”名所指称的白色事物。“定所‘白’者非‘白’”:前一个“白”是指作为兼名“白马”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白”,后一个“白”则是指独立的作为单名存在的“白”。

上引第四段原文可译为:

主:既然认为有“白马”就是有“马”,那么,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可以吗?

客:不可以。

主:说“马”不同于“黄马”,是因为(称谓事物形体的)“马”与(称谓事物颜色的)“黄”不同;说“黄马”不同于“马”,也就是说“黄马”不是“马”。承认(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黄马”不是(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而又认为(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是(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这是一种犹如飞鸟入水、棺椁分家的荒谬说法。

认为有(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就不能说没有(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这是一种将“白”从(兼名)“白马”中分离出来的说法;如果不将“白”从(兼名)“白马”中分离出来,那么就不能说有(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就一定有(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因此,被认为有“马”,只不过是因为有(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罢了,而并不是因为(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中有(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这样,(由于说有“马”,是因为有称谓事物形体的“马”名,)就不必要再说(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中有“马”了。由于(单名)“白”指称的是事物的白色性征,并不能确定具有白色性征的事物究竟是何种具体事物,因此,完全可以不予理会。(然而,作为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其中(作为构成兼名之组成部分)的“白”,它所指称的具有白色性征的事物是完全确定的。因此,具有其确定指称对象的(兼名)“白马”中“白”,不再是那个没有确定的具体指称对象的(单名)“白”。由于(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没有对所指称事物颜色的取舍,因而黄马、黑马都可以(与“马”)相应称(,成为“马”所称谓的对象);而(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由于它对所指称事物的颜色有所取舍,黄马、黑马都因其颜色不符合(“白马”的指称对象必须是白色的)要求,而被排除在“白马”的指称对象之外,这样,就唯独只有(既具有马之形征又具有白之色性的)白马,才可以应称(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了。没有颜色取舍要求的(单名)“马”,完全不同于有颜色取舍要求的(兼名)“白马”,因此,(既称谓事物形体又称谓事物颜色的兼名)“白马”不是(仅称谓事物形体的单名)“马”。

[注释]

①《公孙龙子·迹府》。

②见庞朴:《公孙龙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16页。

[责任编辑 刘范弟]

Defibering the White Horse Theory of Gongsun Longzi

ZENGXiang-yun
(ShanghaiDistrict,NanjingPoliticalUniversity,Nanjing200433,China)

In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paradigm with the assumption of"naming as concept",the White Horse Theory,deemed even by Gongsun Long himself as the work which made the name for himself,has been misread and misinterpreted.Therefore,it is of great fundamental significance to reinterpret the White Horse Theory so as to reveal the true colors of Gongsun Long's thought with recognition and assessment in a fresh new perspective.

Gongsun Long;Gongsun Longzi;Theory of Concept and Entity;defibering

B225.4

A

1672-934X(2012)05-0116-04

2012-07-18

曾祥云(1962-),男,湖南祁东县人,哲学博士,南京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先秦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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